卷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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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免其驅逐。
仍聽管業。
惟自此次查明以後。
其民戶田畝數目。
不準再有續增。
着直隸總督、即饬該州縣出示曉谕。
明定限制。
每年由該督派委大員查勘一次外。
并着該提督、及馬蘭鎮總兵、輪流親身前往稽察。
或派委妥實将弁往查。
勿得視為具文。
日久生懈。
嗣後如再增一戶。
續墾一畝。
必将該督、及提督總兵等、懲處不貸。
○又谕、安福等奏、籌議量展青樁章程一摺。
牆子路所立青樁。
相距遙遠。
界限不清。
着照所請、自楊老石塘附近之榆林子溝起、至大馬蹄子溝口止。
仿照火道鏟削明界。
擇樹截為青樁。
明書禁令。
俾青樁内外、地界分明。
便于防守。
除楊老石塘舊有撥汛外。
大馬蹄子溝口、及水泉溝、俱着增設撥汛。
專司防守青樁。
歸牆子路管轄。
其楊家堡汛官山。
着于舊設撥汛外、添設窟窿山、貓兒洞、葦坑、米鋪、四處撥汛。
專司防守官山。
歸楊家堡管轄。
并着于古北口提标守兵内、撥歸牆子路十五名。
撥歸楊家堡四十名。
以資緝捕。
其楊家堡舊設把總。
不足以資彈壓。
着與牆子路千總對調。
再向來青樁外官山界内、盜伐樹株。
例無治罪明文。
應如何妥議定罪、及弁兵疏防賄縱、分别議處治罪之處。
俱着該部核議具奏。
○以拏獲偷運木植逸犯。
予直隸參将那蘇圖等、議叙獎賞有差。
○己卯。
谕内閣、内外臣工、陳奏事件。
原不應有副封關會該管衙門。
自嘉慶四年欽奉聖谕饬禁之後。
各省督撫提鎮等、俱各懔遵。
将另咨軍機處副封奏底、悉行禁革。
乃理藩院衙門、向有新疆西北兩路将軍都統大臣、及駐藏大臣等、将奏事摺底、另用副封關會者。
至今尚未裁革。
殊屬非是。
着再通行曉谕。
該将軍都統大臣等、嗣後陳奏之事。
除審案供招、應咨該衙門查核外。
概不準以副封摺底、仍前關會。
傥不祗遵。
理藩院堂官、即據實參奏。
将關會之員、交部議處。
若理藩院堂官不行參奏。
将來别經查出。
定将該堂官一并懲處不貸。
○又谕、琦善奏、請借項修築堤堰各工一摺。
山東東平州境内堤堰。
為民生運道攸關。
據該撫查明、上年夏秋之間。
該州山水漲發。
大小清河南北兩岸、馬家廟等處草壩、及汶運兩河西岸、羅家漫等處民堰、被水沖決。
并有單薄險工、及改建月堤工段。
其運河西岸、吳家漫一帶民堰、亦多殘缺。
俱應及時修築。
惟該處工程較钜。
又值上年被水歉收。
若令民間自為興辦。
恐民力實有未逮。
所有估需銀三萬六千五百八十七兩零。
着準其于司庫地丁項下、先行動支借給。
饬令該州集夫趕辦。
并責成運河道督催迅速完竣。
核實驗收。
仍照例分年攤徵還款。
如查有偷減草率者。
即嚴參着賠。
以示懲儆。
其另片奏、民堰無賠修之例。
難保無承修官辦工偷減、及刁徒書役挾制包攬等弊。
所論俱系實在情形。
甚為允當。
着照所請、嗣後該省運河民堰。
除民修民辦、仍循其舊外。
其借帑修築、官為經理各工。
即照官堤之例、三年内陡遇沖決、原報工程堅固者、着承修官賠修四分。
餘準攤徵還款。
如原修本未堅固。
以緻被水沖決。
即将承修官革職。
責令全行賠修。
工竣奏明辦理。
其調任及有事故各員。
亦着照數追賠。
本年東平、汶上、所辦借項修築各堰工、及此外該省有關運道各湖民堰。
如系借帑興辦、官為承修者。
即着照此辦理。
該部知道。
○又谕、琦善奏、知縣被控索借銀兩。
複查有虧缺庫項。
請查抄嚴審一摺。
此案已革甯陽縣知縣銀能元。
屢向商人索借銀二千兩。
且虧缺庫項三千七百餘兩、抗延不交。
似此貪劣不堪之人。
實堪痛恨。
着交琦善徹底嚴訊。
毋得任其狡展、稍為寬縱。
該革員寓所資财。
現經查封。
其原籍家産。
着湖南巡撫、一并查抄備抵。
○以大學士托津、署鑲白旗滿洲都統。
○修河南沁河兩岸堤工、及攔黃埝。
從巡撫姚祖同請也。
○庚辰。
以故奉恩将軍成章子恩隆、襲職。
○予故四川布政使、前任梁山縣知縣方積、入祀名宦祠。
從總督蔣攸铦請也。
○辛巳。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京山縣民婦阮何氏女阮氏。
○壬午。
谕内閣、長齡等奏、剿捕番賊。
已就肅清一摺。
青海口外野番。
抗不回巢。
經該督等率領官兵、奮力追剿。
屢獲勝仗。
該野番分竄雪山。
長齡督饬鎮将、不避艱險。
入山摉捕。
盡數殲除。
迅速蒇功。
甚為可嘉。
覽奏欣慰。
允宜渥沛恩施。
長齡、着加恩賞戴雙眼花翎。
交部從優議叙。
并親書禦制詩扇一柄賞賜。
用昭優眷。
○江西巡撫毓岱、因病解任。
以浙江布政使阿霖、為江西巡撫。
降補六部主事、前任山西巡撫成格、為浙江布政使。
○科布多參贊大臣富和、緣事革職。
以吐魯番領隊大臣那彥寶、為科布多參贊大臣。
哈密幫辦大臣長慶、署吐魯番領隊大臣。
○以剿捕番賊功、予提督齊慎優叙。
西甯辦事大臣松廷、總兵官馬騰龍、穆蘭岱、議叙。
賞總兵官多隆武、道員楊翼武、副将德克登額、參将如柏、徐華清、遊擊存住、都司周佐勝、何斌伏、托克通阿、守備王國輔、米兆元、花翎。
都司劉秉均等藍翎。
餘加銜升擢有差。
○再
仍聽管業。
惟自此次查明以後。
其民戶田畝數目。
不準再有續增。
着直隸總督、即饬該州縣出示曉谕。
明定限制。
每年由該督派委大員查勘一次外。
并着該提督、及馬蘭鎮總兵、輪流親身前往稽察。
或派委妥實将弁往查。
勿得視為具文。
日久生懈。
嗣後如再增一戶。
續墾一畝。
必将該督、及提督總兵等、懲處不貸。
○又谕、安福等奏、籌議量展青樁章程一摺。
牆子路所立青樁。
相距遙遠。
界限不清。
着照所請、自楊老石塘附近之榆林子溝起、至大馬蹄子溝口止。
仿照火道鏟削明界。
擇樹截為青樁。
明書禁令。
俾青樁内外、地界分明。
便于防守。
除楊老石塘舊有撥汛外。
大馬蹄子溝口、及水泉溝、俱着增設撥汛。
專司防守青樁。
歸牆子路管轄。
其楊家堡汛官山。
着于舊設撥汛外、添設窟窿山、貓兒洞、葦坑、米鋪、四處撥汛。
專司防守官山。
歸楊家堡管轄。
并着于古北口提标守兵内、撥歸牆子路十五名。
撥歸楊家堡四十名。
以資緝捕。
其楊家堡舊設把總。
不足以資彈壓。
着與牆子路千總對調。
再向來青樁外官山界内、盜伐樹株。
例無治罪明文。
應如何妥議定罪、及弁兵疏防賄縱、分别議處治罪之處。
俱着該部核議具奏。
○以拏獲偷運木植逸犯。
予直隸參将那蘇圖等、議叙獎賞有差。
○己卯。
谕内閣、内外臣工、陳奏事件。
原不應有副封關會該管衙門。
自嘉慶四年欽奉聖谕饬禁之後。
各省督撫提鎮等、俱各懔遵。
将另咨軍機處副封奏底、悉行禁革。
乃理藩院衙門、向有新疆西北兩路将軍都統大臣、及駐藏大臣等、将奏事摺底、另用副封關會者。
至今尚未裁革。
殊屬非是。
着再通行曉谕。
該将軍都統大臣等、嗣後陳奏之事。
除審案供招、應咨該衙門查核外。
概不準以副封摺底、仍前關會。
傥不祗遵。
理藩院堂官、即據實參奏。
将關會之員、交部議處。
若理藩院堂官不行參奏。
将來别經查出。
定将該堂官一并懲處不貸。
○又谕、琦善奏、請借項修築堤堰各工一摺。
山東東平州境内堤堰。
為民生運道攸關。
據該撫查明、上年夏秋之間。
該州山水漲發。
大小清河南北兩岸、馬家廟等處草壩、及汶運兩河西岸、羅家漫等處民堰、被水沖決。
并有單薄險工、及改建月堤工段。
其運河西岸、吳家漫一帶民堰、亦多殘缺。
俱應及時修築。
惟該處工程較钜。
又值上年被水歉收。
若令民間自為興辦。
恐民力實有未逮。
所有估需銀三萬六千五百八十七兩零。
着準其于司庫地丁項下、先行動支借給。
饬令該州集夫趕辦。
并責成運河道督催迅速完竣。
核實驗收。
仍照例分年攤徵還款。
如查有偷減草率者。
即嚴參着賠。
以示懲儆。
其另片奏、民堰無賠修之例。
難保無承修官辦工偷減、及刁徒書役挾制包攬等弊。
所論俱系實在情形。
甚為允當。
着照所請、嗣後該省運河民堰。
除民修民辦、仍循其舊外。
其借帑修築、官為經理各工。
即照官堤之例、三年内陡遇沖決、原報工程堅固者、着承修官賠修四分。
餘準攤徵還款。
如原修本未堅固。
以緻被水沖決。
即将承修官革職。
責令全行賠修。
工竣奏明辦理。
其調任及有事故各員。
亦着照數追賠。
本年東平、汶上、所辦借項修築各堰工、及此外該省有關運道各湖民堰。
如系借帑興辦、官為承修者。
即着照此辦理。
該部知道。
○又谕、琦善奏、知縣被控索借銀兩。
複查有虧缺庫項。
請查抄嚴審一摺。
此案已革甯陽縣知縣銀能元。
屢向商人索借銀二千兩。
且虧缺庫項三千七百餘兩、抗延不交。
似此貪劣不堪之人。
實堪痛恨。
着交琦善徹底嚴訊。
毋得任其狡展、稍為寬縱。
該革員寓所資财。
現經查封。
其原籍家産。
着湖南巡撫、一并查抄備抵。
○以大學士托津、署鑲白旗滿洲都統。
○修河南沁河兩岸堤工、及攔黃埝。
從巡撫姚祖同請也。
○庚辰。
以故奉恩将軍成章子恩隆、襲職。
○予故四川布政使、前任梁山縣知縣方積、入祀名宦祠。
從總督蔣攸铦請也。
○辛巳。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京山縣民婦阮何氏女阮氏。
○壬午。
谕内閣、長齡等奏、剿捕番賊。
已就肅清一摺。
青海口外野番。
抗不回巢。
經該督等率領官兵、奮力追剿。
屢獲勝仗。
該野番分竄雪山。
長齡督饬鎮将、不避艱險。
入山摉捕。
盡數殲除。
迅速蒇功。
甚為可嘉。
覽奏欣慰。
允宜渥沛恩施。
長齡、着加恩賞戴雙眼花翎。
交部從優議叙。
并親書禦制詩扇一柄賞賜。
用昭優眷。
○江西巡撫毓岱、因病解任。
以浙江布政使阿霖、為江西巡撫。
降補六部主事、前任山西巡撫成格、為浙江布政使。
○科布多參贊大臣富和、緣事革職。
以吐魯番領隊大臣那彥寶、為科布多參贊大臣。
哈密幫辦大臣長慶、署吐魯番領隊大臣。
○以剿捕番賊功、予提督齊慎優叙。
西甯辦事大臣松廷、總兵官馬騰龍、穆蘭岱、議叙。
賞總兵官多隆武、道員楊翼武、副将德克登額、參将如柏、徐華清、遊擊存住、都司周佐勝、何斌伏、托克通阿、守備王國輔、米兆元、花翎。
都司劉秉均等藍翎。
餘加銜升擢有差。
○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