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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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年。
壬午。
五月。
甲戌朔。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姚祖同奏、馬營挑壩。
抛護碎石。
事有格礙。
當經谕令嚴烺再行覆勘。
如果窒礙難行。
即據實奏明停止。
茲據嚴烺奏、接奉谕旨。
現在碎石尚未興抛。
遵即赴工勘查等語。
着嚴烺、姚祖同、會同前往該處周曆查勘。
馬營挑壩為攔沁歸黃最要關鍵。
嚴烺等務當秉公虛衷籌度。
詳酌妥善。
無誤河防。
如該署河督等意見相同。
即将如何妥辦之處、會議具奏。
若意見不同。
即各據所見、單銜具奏。
總期籌畫全河大局。
于要工實有裨益。
永保安瀾。
斷不可稍存遷就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編修周祖培、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工部主事朱壬林、為副考官。
翰林院編修姜堅、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刑部員外郎光聰諧、為副考官。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乙亥。
谕内閣、在京各旗營軍政。
前經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八旗都統、妥議章程。
核實考驗。
各省駐防軍政。
自應畫一辦理。
着照兵部所議。
嗣後各省駐防旗員。
有年逾六十以上、不能騎射者。
俱不準保列卓異。
其精力尚健。
弓馬娴熟。
或曾經出兵着績。
或實心經理營務。
仍由該管大臣、出具切實考語保薦。
另冊聲明。
給咨赴部引見。
如有年力衰邁者。
即歸入計典内劾參。
若年齒雖老、精力未衰。
亦由該管大臣、詳加查驗。
秉公甄核。
專摺奏請留任。
着為令。
○雲貴總督史緻光等奏、委曲靖府知府宋湘、署永昌府知府。
報聞。
又批、東川府知府張志學、年力衰邁。
恐難勝任。
留心察看。
遇便據實具奏。
慎勿徇隐。
○雲貴總督史緻光奏、都勻府知府素隆額、目疾痊愈。
饬令照常供職。
報聞。
又批、貴州思州府知府保慶、性情粗率。
不谙吏治。
汝亦留心察查。
不可一味姑容。
贻誤公事。
遇便據實覆奏。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涪州民劉俸先妻沈氏。
南充縣民蔣倡沅妻明氏。
河南臨颍縣民王小眼妻趙氏。
○丙子。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内閣、文孚等奏、知府借貸部民銀兩不還。
請旨革職一摺。
候補員外郎何元治。
前在陝西同州府任内、與所部富戶王必成、交結往來。
向借銀一千兩。
去任時并不歸還。
實屬貪鄙。
何元治、着即革職。
其所欠銀兩。
着順天府府尹、即在該革員名下、照數勒追。
移咨陝西巡撫、饬令王必成、趕京具領。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禦史陳鴻條奏、請修營田水利。
交軍機大臣等議覆。
請于北省多辟水田。
兼收南方粳稻之利。
當經降旨、令直隸總督、委員相度各河澱水勢。
仿照雍正年間成規。
設法經理。
并多方勸導。
迄今已越年餘。
該省現已查辦若幹處。
是否着有成效。
朕聞直隸沿海曠地。
豐潤、寶抵、天津等處窪地。
可仿南方開為水田栽稻。
一二年後、即可漸成肥沃。
着顔檢饬委妥員、查勘該地方情形。
如可興修水田。
實于民生有裨。
即行據實奏明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徐锟奏、西安駐防八旗各佐領下生員、及已冠童生。
必須設立書院、以次教導。
請于馬廠地租項下餘賸銀兩、并存庫馬價銀内、暫行借撥。
發商生息。
以為延師脩脯、及月課獎賞之用等語。
滿洲風俗。
以清語騎射為重。
其有志讀書、勤學上進者。
原可自得師資。
豈盡在官為訓課、始能獲益。
且近來各省書院。
日就廢弛。
均系有名無實。
朕所深知。
該将軍奏請撥款設立書院。
行之日久。
必至仍屬具文。
于造就人才、終無裨益。
所奏着不準行。
将此谕令知之。
○江蘇巡撫魏元煜奏、山陽、桃源、邳、宿遷四州縣。
于閏三月二十日、二麥早禾、初冰雹傷損情形。
得旨、明白查勘。
據實奏聞。
不可諱飾。
○以吉林協領長在、為青州副都統。
○修雲南運銅橋道。
從巡撫韓克均請也。
○丁醜。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詣雍和宮行禮。
火神廟拈香。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安福等覆奏、青樁内外居民地畝。
查非違禁私墾。
請免驅逐。
并請明定限制、不準續增一摺。
所議是。
前因青樁以内、及楊家堡所管青樁以外。
間有居民耕種。
是否近年私墾。
令安福等詳細确查。
茲據查明、青樁内現有居民五百零四戶。
耕熟地一百七十餘頃。
其楊家堡所管青樁外官山界内。
現有居民八十戶。
耕熟地十四頃九十餘畝。
該民戶居住耕種。
曆有年所。
并無近時私墾情事。
自
壬午。
五月。
甲戌朔。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姚祖同奏、馬營挑壩。
抛護碎石。
事有格礙。
當經谕令嚴烺再行覆勘。
如果窒礙難行。
即據實奏明停止。
茲據嚴烺奏、接奉谕旨。
現在碎石尚未興抛。
遵即赴工勘查等語。
着嚴烺、姚祖同、會同前往該處周曆查勘。
馬營挑壩為攔沁歸黃最要關鍵。
嚴烺等務當秉公虛衷籌度。
詳酌妥善。
無誤河防。
如該署河督等意見相同。
即将如何妥辦之處、會議具奏。
若意見不同。
即各據所見、單銜具奏。
總期籌畫全河大局。
于要工實有裨益。
永保安瀾。
斷不可稍存遷就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編修周祖培、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工部主事朱壬林、為副考官。
翰林院編修姜堅、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刑部員外郎光聰諧、為副考官。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乙亥。
谕内閣、在京各旗營軍政。
前經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八旗都統、妥議章程。
核實考驗。
各省駐防軍政。
自應畫一辦理。
着照兵部所議。
嗣後各省駐防旗員。
有年逾六十以上、不能騎射者。
俱不準保列卓異。
其精力尚健。
弓馬娴熟。
或曾經出兵着績。
或實心經理營務。
仍由該管大臣、出具切實考語保薦。
另冊聲明。
給咨赴部引見。
如有年力衰邁者。
即歸入計典内劾參。
若年齒雖老、精力未衰。
亦由該管大臣、詳加查驗。
秉公甄核。
專摺奏請留任。
着為令。
○雲貴總督史緻光等奏、委曲靖府知府宋湘、署永昌府知府。
報聞。
又批、東川府知府張志學、年力衰邁。
恐難勝任。
留心察看。
遇便據實具奏。
慎勿徇隐。
○雲貴總督史緻光奏、都勻府知府素隆額、目疾痊愈。
饬令照常供職。
報聞。
又批、貴州思州府知府保慶、性情粗率。
不谙吏治。
汝亦留心察查。
不可一味姑容。
贻誤公事。
遇便據實覆奏。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涪州民劉俸先妻沈氏。
南充縣民蔣倡沅妻明氏。
河南臨颍縣民王小眼妻趙氏。
○丙子。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内閣、文孚等奏、知府借貸部民銀兩不還。
請旨革職一摺。
候補員外郎何元治。
前在陝西同州府任内、與所部富戶王必成、交結往來。
向借銀一千兩。
去任時并不歸還。
實屬貪鄙。
何元治、着即革職。
其所欠銀兩。
着順天府府尹、即在該革員名下、照數勒追。
移咨陝西巡撫、饬令王必成、趕京具領。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禦史陳鴻條奏、請修營田水利。
交軍機大臣等議覆。
請于北省多辟水田。
兼收南方粳稻之利。
當經降旨、令直隸總督、委員相度各河澱水勢。
仿照雍正年間成規。
設法經理。
并多方勸導。
迄今已越年餘。
該省現已查辦若幹處。
是否着有成效。
朕聞直隸沿海曠地。
豐潤、寶抵、天津等處窪地。
可仿南方開為水田栽稻。
一二年後、即可漸成肥沃。
着顔檢饬委妥員、查勘該地方情形。
如可興修水田。
實于民生有裨。
即行據實奏明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徐锟奏、西安駐防八旗各佐領下生員、及已冠童生。
必須設立書院、以次教導。
請于馬廠地租項下餘賸銀兩、并存庫馬價銀内、暫行借撥。
發商生息。
以為延師脩脯、及月課獎賞之用等語。
滿洲風俗。
以清語騎射為重。
其有志讀書、勤學上進者。
原可自得師資。
豈盡在官為訓課、始能獲益。
且近來各省書院。
日就廢弛。
均系有名無實。
朕所深知。
該将軍奏請撥款設立書院。
行之日久。
必至仍屬具文。
于造就人才、終無裨益。
所奏着不準行。
将此谕令知之。
○江蘇巡撫魏元煜奏、山陽、桃源、邳、宿遷四州縣。
于閏三月二十日、二麥早禾、初冰雹傷損情形。
得旨、明白查勘。
據實奏聞。
不可諱飾。
○以吉林協領長在、為青州副都統。
○修雲南運銅橋道。
從巡撫韓克均請也。
○丁醜。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詣雍和宮行禮。
火神廟拈香。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安福等覆奏、青樁内外居民地畝。
查非違禁私墾。
請免驅逐。
并請明定限制、不準續增一摺。
所議是。
前因青樁以内、及楊家堡所管青樁以外。
間有居民耕種。
是否近年私墾。
令安福等詳細确查。
茲據查明、青樁内現有居民五百零四戶。
耕熟地一百七十餘頃。
其楊家堡所管青樁外官山界内。
現有居民八十戶。
耕熟地十四頃九十餘畝。
該民戶居住耕種。
曆有年所。
并無近時私墾情事。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