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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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妻葛氏。
○辛未。
上詣太廟甎城門外彩幄。
恭閱加上孝敬憲皇後、孝聖憲皇後、高宗純皇帝、孝賢純皇後、孝儀純皇後、尊谥冊寶。
尊藏太廟。
盛京太廟各五分。
又尊藏盛京太廟仁宗睿皇帝、孝淑睿皇後、冊寶二分。
閱畢行禮。
敬謹分藏。
并遣官恭送如儀。
○谕軍機大臣等、長齡等奏、官兵殲斃番目。
餘賊窮蹙散竄。
現仍趕緊摉捕一摺。
各路鎮将帶兵追剿野番。
并力攻擊。
或夜襲賊營。
或用炮轟擊。
連獲勝仗。
殲捦番賊數百人。
奪獲牛羊萬餘隻。
餘賊俱向雪山一帶逃匿。
長齡等慮及餘賊西竄。
饬令副将丁永安等。
緊顧西北。
知會提督齊慎移師南來。
該提督探有番賊藏匿。
連夜帶兵進發。
該匪等恃險抗拒。
即分布将弁。
親督官兵。
直沖山梁。
複殲斃番賊二百數十人。
奪獲牛馬羊隻五千三百有奇。
生捦噶布古等十六名。
訊據供出剛咱族大頭目乙旦木。
已被官兵殲斃。
現将割取首級。
及所穿棉甲。
令喇嘛蒙古等辨認屬實。
所辦甚好。
覽奏實深嘉慰。
提督齊慎、着賞給松石壽字翎管一個。
白玉搬指一個。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嘉獎。
外發去琺琅翎管五個。
洋瓷鼻煙壺五個。
文竹搬指套五個。
玉柄回子小刀五把。
着長齡等分賞出力官弁。
所有帶傷官弁四員。
兵九名。
陣亡兵三名。
着即咨部照例恤賞。
現在擊散番賊。
俱向雪山一帶竄匿。
該處寒瘴最甚。
斷難久延。
該督等當督率官兵。
趁此天時暖熱。
趕将零匪摉捕淨盡。
迅速蒇事。
用副委任。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富平縣民郭全榮妻宋氏。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據長旺奏、太常寺寺丞出缺。
現有京察一等人員。
足敷拟正拟陪。
不應将二等人員拟陪等語。
嗣後遇京察之年。
該堂官務當秉公考察。
該司員中實系人去得、唱贊好者。
方準列入一等。
遇有題缺。
即于一等人員内揀選正陪帶領引見。
以符定制。
○又谕、富俊等奏、雙城堡建蓋官房。
請免題報估銷一摺。
此項建蓋移駐京旗閑散官房工程。
前經該将軍奏準由備用銀内動支。
仍于粜谷價銀、及薓餘項下歸款。
非開銷正項可比。
着毋庸造冊題估題銷。
别項工程。
不得援以為例。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黑龍江及索倫達呼爾呼倫貝爾打牲烏拉地方。
俱有承襲世職官員。
着松箖将此項人員内。
現在食俸者若幹員。
不食俸者若幹員。
當差者若幹員。
不當差者若幹員。
其索倫達呼爾例貢貂皮。
無饷之丁若幹。
有何得項。
一并詳悉查明确數開單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上。
下部核議。
戶部奏、據原奏、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呼蘭、四城世襲官。
共五十四員。
每次承襲。
均食全俸。
呼倫貝爾世襲官六十二員。
每次承襲。
均食半俸。
布特哈世襲官一百零二員。
初次承襲食半俸。
二次襲後無俸。
雅法罕鄂倫春、畢喇爾、世襲官。
不當差者共九員。
無饷丁五百九十七名。
該丁呈貢貂皮。
揀不入等者無賞。
揀入頭等者、賞銀四兩。
二等、賞銀三兩五錢。
三等、賞銀三兩。
布特哈索倫達哈爾、例貢貂皮無饷丁二千六百四十七名。
墨淩阿鄂倫春、例貢貂皮無饷丁六十二名。
此二項向無賞銀。
亦無另有得項等語。
查各城承襲官員。
食俸不食俸。
均系酌量該處情形。
官差輕重。
經嘉慶八年奏定。
永遠遵行。
自應照舊辦理。
至打牲丁所納貂皮。
自康熙三十五年議定章程。
分别有賞無賞。
曆久遵行。
亦未便另增賞項。
以節糜費。
從之。
○兵部奏、休緻印務參領金大德所遺二等輕車都尉世職。
應否另行揀選承襲。
得旨、印務參領金大德、系勒令休緻之員。
與緣事革職者不同。
所有該員二等輕車都尉世職。
着準令伊子承襲。
并着兵部纂入則例。
嗣後有似此者。
即照此辦理。
○癸酉。
谕内閣、顔檢奏、守備禀揭本管總兵。
請分别解任革審一摺。
此案大名鎮右營守備希郎阿、因邀請鹽商不至。
辄藉鹽斤短少為詞。
率領兵丁至店監賣。
複将原揭之本管總兵列款禀控。
希圖挾制。
情節實為可惡。
着革職拏問。
嚴行究辦。
被控之總兵德克金布、着一并解任。
交該督提同應訊人證。
秉公研審。
務得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如該總兵實有克扣兵饷。
邀請鹽商情事。
即着參革審辦。
毋稍徇縱。
○谕軍機大臣等、慶保覆奏、閩省械鬥情形一摺。
閩省械鬥之風。
惟漳泉二屬為甚。
雖據該督奏稱、近來剀切曉谕。
該一帶地方民情尚為安帖。
如查有聚鬥之案。
立即查拏兩造為首之犯。
嚴行懲辦等語。
若能認真辦理。
自可漸改澆風。
但恐托諸空談。
于地方有何裨益。
着慶保、葉世倬、遵照前旨。
督饬地方官。
将民間争控之案。
平情剖斷。
以清其源。
并嚴查保甲。
收繳器械。
随時剀切曉谕。
實力化導。
一有糾衆械鬥之案。
立即将為首之犯查拏。
嚴行懲辦。
傥地方官奉行不力。
或有化大為小。
意存諱飾者。
即當嚴參辦理。
毋稍姑息。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盧坤奏、文縣地方地震。
搖塌房屋七十餘間。
壓斃男婦二十名口。
過客三名。
受傷男婦二十餘名口等語。
覽奏深為可憫。
該藩司現已委員查勘。
分别撫恤。
捐資辦理。
第恐被災人民。
或緻失所。
着再行确查。
如有應行動項接濟之處。
即據實奏明辦理。
毋稍諱飾。
将此傳谕知之。
○貸歸化城副都統廠地租餘銀、修理衙署。
○辛未。
上詣太廟甎城門外彩幄。
恭閱加上孝敬憲皇後、孝聖憲皇後、高宗純皇帝、孝賢純皇後、孝儀純皇後、尊谥冊寶。
尊藏太廟。
盛京太廟各五分。
又尊藏盛京太廟仁宗睿皇帝、孝淑睿皇後、冊寶二分。
閱畢行禮。
敬謹分藏。
并遣官恭送如儀。
○谕軍機大臣等、長齡等奏、官兵殲斃番目。
餘賊窮蹙散竄。
現仍趕緊摉捕一摺。
各路鎮将帶兵追剿野番。
并力攻擊。
或夜襲賊營。
或用炮轟擊。
連獲勝仗。
殲捦番賊數百人。
奪獲牛羊萬餘隻。
餘賊俱向雪山一帶逃匿。
長齡等慮及餘賊西竄。
饬令副将丁永安等。
緊顧西北。
知會提督齊慎移師南來。
該提督探有番賊藏匿。
連夜帶兵進發。
該匪等恃險抗拒。
即分布将弁。
親督官兵。
直沖山梁。
複殲斃番賊二百數十人。
奪獲牛馬羊隻五千三百有奇。
生捦噶布古等十六名。
訊據供出剛咱族大頭目乙旦木。
已被官兵殲斃。
現将割取首級。
及所穿棉甲。
令喇嘛蒙古等辨認屬實。
所辦甚好。
覽奏實深嘉慰。
提督齊慎、着賞給松石壽字翎管一個。
白玉搬指一個。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嘉獎。
外發去琺琅翎管五個。
洋瓷鼻煙壺五個。
文竹搬指套五個。
玉柄回子小刀五把。
着長齡等分賞出力官弁。
所有帶傷官弁四員。
兵九名。
陣亡兵三名。
着即咨部照例恤賞。
現在擊散番賊。
俱向雪山一帶竄匿。
該處寒瘴最甚。
斷難久延。
該督等當督率官兵。
趁此天時暖熱。
趕将零匪摉捕淨盡。
迅速蒇事。
用副委任。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富平縣民郭全榮妻宋氏。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據長旺奏、太常寺寺丞出缺。
現有京察一等人員。
足敷拟正拟陪。
不應将二等人員拟陪等語。
嗣後遇京察之年。
該堂官務當秉公考察。
該司員中實系人去得、唱贊好者。
方準列入一等。
遇有題缺。
即于一等人員内揀選正陪帶領引見。
以符定制。
○又谕、富俊等奏、雙城堡建蓋官房。
請免題報估銷一摺。
此項建蓋移駐京旗閑散官房工程。
前經該将軍奏準由備用銀内動支。
仍于粜谷價銀、及薓餘項下歸款。
非開銷正項可比。
着毋庸造冊題估題銷。
别項工程。
不得援以為例。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黑龍江及索倫達呼爾呼倫貝爾打牲烏拉地方。
俱有承襲世職官員。
着松箖将此項人員内。
現在食俸者若幹員。
不食俸者若幹員。
當差者若幹員。
不當差者若幹員。
其索倫達呼爾例貢貂皮。
無饷之丁若幹。
有何得項。
一并詳悉查明确數開單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上。
下部核議。
戶部奏、據原奏、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呼蘭、四城世襲官。
共五十四員。
每次承襲。
均食全俸。
呼倫貝爾世襲官六十二員。
每次承襲。
均食半俸。
布特哈世襲官一百零二員。
初次承襲食半俸。
二次襲後無俸。
雅法罕鄂倫春、畢喇爾、世襲官。
不當差者共九員。
無饷丁五百九十七名。
該丁呈貢貂皮。
揀不入等者無賞。
揀入頭等者、賞銀四兩。
二等、賞銀三兩五錢。
三等、賞銀三兩。
布特哈索倫達哈爾、例貢貂皮無饷丁二千六百四十七名。
墨淩阿鄂倫春、例貢貂皮無饷丁六十二名。
此二項向無賞銀。
亦無另有得項等語。
查各城承襲官員。
食俸不食俸。
均系酌量該處情形。
官差輕重。
經嘉慶八年奏定。
永遠遵行。
自應照舊辦理。
至打牲丁所納貂皮。
自康熙三十五年議定章程。
分别有賞無賞。
曆久遵行。
亦未便另增賞項。
以節糜費。
從之。
○兵部奏、休緻印務參領金大德所遺二等輕車都尉世職。
應否另行揀選承襲。
得旨、印務參領金大德、系勒令休緻之員。
與緣事革職者不同。
所有該員二等輕車都尉世職。
着準令伊子承襲。
并着兵部纂入則例。
嗣後有似此者。
即照此辦理。
○癸酉。
谕内閣、顔檢奏、守備禀揭本管總兵。
請分别解任革審一摺。
此案大名鎮右營守備希郎阿、因邀請鹽商不至。
辄藉鹽斤短少為詞。
率領兵丁至店監賣。
複将原揭之本管總兵列款禀控。
希圖挾制。
情節實為可惡。
着革職拏問。
嚴行究辦。
被控之總兵德克金布、着一并解任。
交該督提同應訊人證。
秉公研審。
務得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如該總兵實有克扣兵饷。
邀請鹽商情事。
即着參革審辦。
毋稍徇縱。
○谕軍機大臣等、慶保覆奏、閩省械鬥情形一摺。
閩省械鬥之風。
惟漳泉二屬為甚。
雖據該督奏稱、近來剀切曉谕。
該一帶地方民情尚為安帖。
如查有聚鬥之案。
立即查拏兩造為首之犯。
嚴行懲辦等語。
若能認真辦理。
自可漸改澆風。
但恐托諸空談。
于地方有何裨益。
着慶保、葉世倬、遵照前旨。
督饬地方官。
将民間争控之案。
平情剖斷。
以清其源。
并嚴查保甲。
收繳器械。
随時剀切曉谕。
實力化導。
一有糾衆械鬥之案。
立即将為首之犯查拏。
嚴行懲辦。
傥地方官奉行不力。
或有化大為小。
意存諱飾者。
即當嚴參辦理。
毋稍姑息。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盧坤奏、文縣地方地震。
搖塌房屋七十餘間。
壓斃男婦二十名口。
過客三名。
受傷男婦二十餘名口等語。
覽奏深為可憫。
該藩司現已委員查勘。
分别撫恤。
捐資辦理。
第恐被災人民。
或緻失所。
着再行确查。
如有應行動項接濟之處。
即據實奏明辦理。
毋稍諱飾。
将此傳谕知之。
○貸歸化城副都統廠地租餘銀、修理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