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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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督撫、從重議處。
至地丁錢糧截數限期。
例不畫一。
應如所議。
除廣東應于次年正月。
雲南貴州應于次年三月截數外。
餘俱令于十二月底。
截清已未完數目造報。
按限于次年開印後具奏。
不得遲至奏銷屆期。
始行奏報。
經此次嚴定章程之後。
該督撫府尹、如不能督率所屬。
力圖整頓。
或明知屬員等以官欠作民欠。
并将已徵之款、延不報解。
被人參奏。
或朕别有訪聞。
定将該督撫等加以嚴懲。
試問能當此重咎否耶。
懔之。
○乙卯。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建昌縣武生于珠婢範傻子。
○丙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靈濩龍王之神。
昆明湖安佑普濟沛澤廣生龍王之神。
密雲縣白龍潭昭靈廣濟普澤龍王之神。
○遣官祭圓明園惠濟祠。
河神廟。
○谕内閣、前有旨令琦善馳赴雲南審辦控案。
惟該督現辦野番事務。
将總督印信交裕誠兼署。
琦善着毋庸前往雲南。
俟剿番事竣。
即回省城接印。
并兼署成都将軍印務。
所有雲南控案。
着裕誠交卸後、馳驿前往審辦。
○又谕、琦善奏、請将剿辦夷務案内溢支銀兩。
責令升任藩司賠還等語。
四川升任藩司劉韻珂、張日晸、于剿辦馬邊雷波各廳夷務。
奏明借動銀兩之外。
劉韻珂溢支銀一千九百十八兩零。
張日晸溢支銀五千五百六十四兩零。
現在無款歸補。
着即責令該二員照數賠補。
以重帑項。
餘着照所拟辦理。
該部知道。
○又谕、琦善奏、請将地丁錢糧徵未足額銀兩。
着落升任藩司賠繳等語。
四川馬邊廳、欠解道光二十六年地丁荍糧銀九百十四兩零。
前署藩司劉喜海批令攤賠。
虛報全完。
經前任藩司陳士枚以丁糧不便攤賠批駁。
現在催徵無着。
所有欠解銀兩。
即責令劉喜海照數賠繳。
以重庫款。
該部知道。
○又谕、内閣學士載增、于召見時、辄敢以家事冒昧陳奏。
已屬膽大妄為。
複将妄奏之語。
向伊家内之人洩漏。
現經軍機大臣傳訊明白。
載增着與伊弟載堪、均革去内閣學士。
退出乾清門。
所管一切差使。
全行革退。
均加恩賞給頭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琦善裕誠奏、野番滋事一摺。
四川中瞻對野番工布朗結、膽敢出巢滋事。
各土司俱被搶掠。
并殺斃民人。
殊屬目無法紀。
外番狡逞。
自相蠶食。
原可置之不問。
惟恃其兇頑。
不惟占去各土司地方。
并欲侵占裡塘。
為梗塞大路之計。
經該督出示曉谕。
該野番仍負固不服。
似此兇頑。
自應及早撲滅。
毋令養癰贻患。
琦善現在馳往中瞻對、督率弁兵。
相機妥辦。
務當迅速剿滅。
殲厥渠魁。
勿令蔓延肆擾。
至前交該督赴滇審辦之案。
現已明降谕旨。
改派裕誠辦理。
所有此案原委。
及寄信谕旨。
該督檢齊、移交該将軍查照遵辦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吏部都察院會奏、遵議大學士穆彰阿、潘世恩、應降二級調用。
協辦大學士陳官俊、應降三級調用。
得旨、穆彰阿、潘世恩、均着加恩改為降四級留任。
陳官俊、着加恩改為降六級留任。
俱不準其抵銷。
○以詹事府詹事何裕承、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太常寺卿書元、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調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奕山、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署正黃旗滿洲副都統西興阿、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以正紅旗滿洲副都統恩華、兼署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吏部右侍郎福濟、兼正白旗護軍統領。
○丁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己未。
兩江總督李星沅奏、災區較廣。
所用查赈委員較多。
勢不能不饬令該管府縣、就近添委教職佐雜各員幫辦。
如查有弊窦。
其派委不慎之府縣。
一并核參。
得旨、官吏貪廉。
自當核實勸懲。
朕尤轸念者。
災黎不能均沾實惠。
卿等務當時懔淵衷。
毋忘己饑己溺之心。
則善矣。
其共勉之。
○庚申。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曲周縣民劉富起妻吳氏。
○辛酉。
予安徽盱眙縣捐修湖堤各工。
并直隸開州捐修城垣、大名天津二縣辦理赈務各官紳議叙。
○壬戌。
谕内閣、戶部議奏、楊以增等請撥籌備大汛工需銀一百五十萬兩。
着照部議。
如數撥給。
該河督務饬所屬。
撙節動用。
不得稍事虛糜。
用賸銀數。
核實分别報部備查。
惟前據李星沅奏稱、南河每年尋常
至地丁錢糧截數限期。
例不畫一。
應如所議。
除廣東應于次年正月。
雲南貴州應于次年三月截數外。
餘俱令于十二月底。
截清已未完數目造報。
按限于次年開印後具奏。
不得遲至奏銷屆期。
始行奏報。
經此次嚴定章程之後。
該督撫府尹、如不能督率所屬。
力圖整頓。
或明知屬員等以官欠作民欠。
并将已徵之款、延不報解。
被人參奏。
或朕别有訪聞。
定将該督撫等加以嚴懲。
試問能當此重咎否耶。
懔之。
○乙卯。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建昌縣武生于珠婢範傻子。
○丙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靈濩龍王之神。
昆明湖安佑普濟沛澤廣生龍王之神。
密雲縣白龍潭昭靈廣濟普澤龍王之神。
○遣官祭圓明園惠濟祠。
河神廟。
○谕内閣、前有旨令琦善馳赴雲南審辦控案。
惟該督現辦野番事務。
将總督印信交裕誠兼署。
琦善着毋庸前往雲南。
俟剿番事竣。
即回省城接印。
并兼署成都将軍印務。
所有雲南控案。
着裕誠交卸後、馳驿前往審辦。
○又谕、琦善奏、請将剿辦夷務案内溢支銀兩。
責令升任藩司賠還等語。
四川升任藩司劉韻珂、張日晸、于剿辦馬邊雷波各廳夷務。
奏明借動銀兩之外。
劉韻珂溢支銀一千九百十八兩零。
張日晸溢支銀五千五百六十四兩零。
現在無款歸補。
着即責令該二員照數賠補。
以重帑項。
餘着照所拟辦理。
該部知道。
○又谕、琦善奏、請将地丁錢糧徵未足額銀兩。
着落升任藩司賠繳等語。
四川馬邊廳、欠解道光二十六年地丁荍糧銀九百十四兩零。
前署藩司劉喜海批令攤賠。
虛報全完。
經前任藩司陳士枚以丁糧不便攤賠批駁。
現在催徵無着。
所有欠解銀兩。
即責令劉喜海照數賠繳。
以重庫款。
該部知道。
○又谕、内閣學士載增、于召見時、辄敢以家事冒昧陳奏。
已屬膽大妄為。
複将妄奏之語。
向伊家内之人洩漏。
現經軍機大臣傳訊明白。
載增着與伊弟載堪、均革去内閣學士。
退出乾清門。
所管一切差使。
全行革退。
均加恩賞給頭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琦善裕誠奏、野番滋事一摺。
四川中瞻對野番工布朗結、膽敢出巢滋事。
各土司俱被搶掠。
并殺斃民人。
殊屬目無法紀。
外番狡逞。
自相蠶食。
原可置之不問。
惟恃其兇頑。
不惟占去各土司地方。
并欲侵占裡塘。
為梗塞大路之計。
經該督出示曉谕。
該野番仍負固不服。
似此兇頑。
自應及早撲滅。
毋令養癰贻患。
琦善現在馳往中瞻對、督率弁兵。
相機妥辦。
務當迅速剿滅。
殲厥渠魁。
勿令蔓延肆擾。
至前交該督赴滇審辦之案。
現已明降谕旨。
改派裕誠辦理。
所有此案原委。
及寄信谕旨。
該督檢齊、移交該将軍查照遵辦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吏部都察院會奏、遵議大學士穆彰阿、潘世恩、應降二級調用。
協辦大學士陳官俊、應降三級調用。
得旨、穆彰阿、潘世恩、均着加恩改為降四級留任。
陳官俊、着加恩改為降六級留任。
俱不準其抵銷。
○以詹事府詹事何裕承、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太常寺卿書元、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調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奕山、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署正黃旗滿洲副都統西興阿、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以正紅旗滿洲副都統恩華、兼署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吏部右侍郎福濟、兼正白旗護軍統領。
○丁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己未。
兩江總督李星沅奏、災區較廣。
所用查赈委員較多。
勢不能不饬令該管府縣、就近添委教職佐雜各員幫辦。
如查有弊窦。
其派委不慎之府縣。
一并核參。
得旨、官吏貪廉。
自當核實勸懲。
朕尤轸念者。
災黎不能均沾實惠。
卿等務當時懔淵衷。
毋忘己饑己溺之心。
則善矣。
其共勉之。
○庚申。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曲周縣民劉富起妻吳氏。
○辛酉。
予安徽盱眙縣捐修湖堤各工。
并直隸開州捐修城垣、大名天津二縣辦理赈務各官紳議叙。
○壬戌。
谕内閣、戶部議奏、楊以增等請撥籌備大汛工需銀一百五十萬兩。
着照部議。
如數撥給。
該河督務饬所屬。
撙節動用。
不得稍事虛糜。
用賸銀數。
核實分别報部備查。
惟前據李星沅奏稱、南河每年尋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