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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拏一摺。
盜匪肆行。
最為闾閻之害。
必宜嚴捕懲辦。
除害安良。
若如所奏。
浙江台州府屬及溫州沿海一帶。
盜賊結夥四出。
托販燈草皮條為名。
專劫典當大戶。
及過路巨商。
贓數動辄盈千累萬。
一經得财。
即行竄歸。
沿途扮作客商。
無人敢向盤诘。
事主報官。
勘緝無蹤。
近年巨案。
層見疊出。
并胪列開化慈溪蕭山等縣多案。
及盜匪姓名籍貫各等情。
盜劫橫行。
必有巢穴為之窩頓。
并恐有兵役包庇豢養情事。
且各該處地皆濱海。
土匪與洋盜最易勾結。
若不及早查辦。
必至養癰贻患。
着劉韻珂、徐繼畲、吳文镕、會同該提鎮等、嚴饬該地方員弁。
購線密訪。
實力查拏。
協同兜捕。
務期悉數就獲。
淨絕根株。
并嚴查窩頓包庇等弊。
不得以經費不敷。
稍滋諱飾。
至另片奏甯波府沿海盜匪劫掠勒贖斃命。
商販畏禍歇業。
又着名盜首陳雙喜。
系福建同安縣人。
集大舶數十号。
往來洋面。
肆行無忌。
并盜船亦有印牌。
以備盤獲時冒充海商各等語。
種種肆行。
殊為可恨。
亦着該督撫等嚴饬查拏。
盡法懲辦。
毋得稍有疏縱。
原摺片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劉韻珂等會奏、海洋盜匪。
出沒無常。
已嚴饬閩浙兩省水陸文武員弁。
協力偵緝。
三月間适獲洋盜葉細監。
詢系陳雙喜結拜弟兄。
委員從寬研訊。
令将陳雙喜招緻投首。
果于十一月初二日。
陳雙喜率首夥等一百一十七人。
赴福建提督窦振彪衙門投首。
并将船隻炮械。
一并首繳。
随派委文武。
赴各船查點明白。
将各犯先由陸路分起解省。
船隻炮械。
暫行收管。
旋派幹員。
分提各犯隔别研究。
務期水落石出。
不準稍任諱飾。
緻滋枉縱。
俟逐一審明。
即當親提覆勘。
按律分别定拟。
另行具奏。
報聞。
○以翰林院掌院學士麟魁、充日講起居注官。
○戊午。
命西安左翼副都統西興阿留京。
署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副都統銜吐魯番領隊大臣常春、為西安左翼副都統。
賞正黃旗滿洲護軍參領文興、副都統銜。
為吐魯番領隊大臣。
○旌表逼嫁捐軀河南襄城縣民孫冰汰嫂張氏。
○己未。
谕内閣、耆英王廣蔭奏、遵查将軍協領互相參揭。
現訊明确。
請分别議處一摺。
此案綏遠城協領巴彥納穆圖、因被将軍切責。
膽敢負氣聯名列款揭控。
實屬冒昧膽大。
協領明安保、既随同揭告。
複擅派不應遠出之駐防馬甲進京投揭。
并不禀明副都統。
尤屬謬妄之至。
巴彥納穆圖、明安保、均着革職。
以肅功令而昭炯戒。
協領阿勒經阿、尚安、吉爾罕泰、随聲附和。
厥咎稍輕。
均着交部議處。
将軍成玉、申饬屬員。
語多失當。
以緻該協領等有所藉口。
亦着交部議處。
成玉仍遵前旨來京陛見。
綏遠城将軍印務。
仍着盛埙署理。
餘着照所拟辦理。
○又谕、前據董瀛山奏、欽派差使。
請用印文一摺。
當交都察院議奏。
茲據成剛等酌議。
嗣後派出稽查甲米之禦史。
所有行文章程。
應令彼此會商。
約計應用印文。
每次不過二十件。
照數豫印空白。
責成一人經管。
遇事公商填用。
毋許專擅獨行等語。
均着照所議畫一辦理。
傥行之日久。
或于公事有礙。
或緻别滋弊端。
即着奏明停止。
以昭慎重。
○實授福珠洪阿直隸天津鎮總兵官。
○蠲緩湖南武陵、龍陽、沅江、桃源、華容、安鄉、澧、益陽、湘陰、九州縣、及屯坐各衛被水民屯新舊額賦有差。
并給華容、嶽州、二縣衛災民一月口糧。
貸澧、安鄉、二州縣災民耔種。
○庚申。
谕内閣、福濟駱秉章奏、請饬海疆督撫提鎮嚴緝洋盜。
并鈔錄商民等呈詞呈覽一摺。
東南洋面不靖。
苦累商民。
前曾疊降谕旨。
嚴饬海疆大吏。
督率所屬。
上緊查拏。
以除民害。
雖經李星沅等節次奏獲洋面盜犯多名。
按律懲辦。
并奪獲船隻器械。
救出被掠商民。
而海洋遼闊。
水師兵弁。
不能窮追掩捕。
何以淨絕根株。
茲據該侍郎等奏、據商呈所稱。
自上年三月至本年八月。
各商船先後在佘山等處被劫人口貨物勒贖洋銀。
甚至多被戕害。
經該商等捐雇鄉勇先後出洋四次。
獲盜四十餘犯。
并探知浙江漁山為盜淵薮。
兵勇追捕之所不到等語。
國家設有水師将弁。
統以提鎮大員。
巡緝嚴查。
是其專責。
督撫大員。
經朕特簡。
受國厚恩。
宜思如何戢暴安良。
為海圉敉綏之計。
朕勤求民瘼。
訓谕諄諄。
豈竟不能斷絕盜蹤耶。
該匪出自閩浙。
流毒江蘇山東。
設或此拏彼竄。
闌入北洋。
延袤四千餘裡。
為害實非淺鮮。
着江南閩浙山東各督撫提鎮。
督饬水師。
嚴密偵緝。
務令員弁兵勇。
不時出洋摉捕。
海汊紛歧。
與交界處所。
更當添配兵船。
互相堵截。
不得稍存畛域。
以緻漏網。
一經拏獲。
務須盡法懲治。
以儆兇頑。
浙江漁山。
既據衆稱為窩頓所在。
尤須設法搗其巢穴。
盡行驅逐。
經此次訓谕之後。
如各武弁不能實力實心。
或避就推诿。
或畏葸無能。
該督撫提督指名嚴參。
傥該督撫提督瞻徇諱飾。
或不能督饬嚴拏賊犯淨盡。
經朕别有訪聞。
或有人參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懔之慎之。
○又谕、前據禦史曹楙堅先後奏參江蘇首縣劣迹多端。
知府不恤民瘼。
并刑逼認盜及諱盜匿詳等情各一摺。
又另片奏江蘇省上年緩徵漕糧。
并未刊刻謄黃等語。
當經交福濟駱秉章查辦。
茲據奏稱遵旨訪查各案。
業已審明分别定拟。
除謄黃黏貼鄉間。
查系循照舊章辦理。
其易知單亦經注明分數。
應毋庸議外。
長洲縣知縣周沐潤、雖訊無諱盜為竊情事。
惟以地方官辄因查夜出差。
乘便挾妓飲酒。
又跟役林姓、曾充優伶。
種種卑鄙。
實屬有玷官箴。
着即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署元和縣知縣秋家丞、于事主被盜報案。
并未獲犯訊究。
先即授意門丁。
輾轉囑托。
令其改竊。
即屬有意諱盜。
且失察門丁在外招搖。
亦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署吳縣知縣鐘光裕、于海運吃緊之際。
應解經費。
盜匪肆行。
最為闾閻之害。
必宜嚴捕懲辦。
除害安良。
若如所奏。
浙江台州府屬及溫州沿海一帶。
盜賊結夥四出。
托販燈草皮條為名。
專劫典當大戶。
及過路巨商。
贓數動辄盈千累萬。
一經得财。
即行竄歸。
沿途扮作客商。
無人敢向盤诘。
事主報官。
勘緝無蹤。
近年巨案。
層見疊出。
并胪列開化慈溪蕭山等縣多案。
及盜匪姓名籍貫各等情。
盜劫橫行。
必有巢穴為之窩頓。
并恐有兵役包庇豢養情事。
且各該處地皆濱海。
土匪與洋盜最易勾結。
若不及早查辦。
必至養癰贻患。
着劉韻珂、徐繼畲、吳文镕、會同該提鎮等、嚴饬該地方員弁。
購線密訪。
實力查拏。
協同兜捕。
務期悉數就獲。
淨絕根株。
并嚴查窩頓包庇等弊。
不得以經費不敷。
稍滋諱飾。
至另片奏甯波府沿海盜匪劫掠勒贖斃命。
商販畏禍歇業。
又着名盜首陳雙喜。
系福建同安縣人。
集大舶數十号。
往來洋面。
肆行無忌。
并盜船亦有印牌。
以備盤獲時冒充海商各等語。
種種肆行。
殊為可恨。
亦着該督撫等嚴饬查拏。
盡法懲辦。
毋得稍有疏縱。
原摺片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劉韻珂等會奏、海洋盜匪。
出沒無常。
已嚴饬閩浙兩省水陸文武員弁。
協力偵緝。
三月間适獲洋盜葉細監。
詢系陳雙喜結拜弟兄。
委員從寬研訊。
令将陳雙喜招緻投首。
果于十一月初二日。
陳雙喜率首夥等一百一十七人。
赴福建提督窦振彪衙門投首。
并将船隻炮械。
一并首繳。
随派委文武。
赴各船查點明白。
将各犯先由陸路分起解省。
船隻炮械。
暫行收管。
旋派幹員。
分提各犯隔别研究。
務期水落石出。
不準稍任諱飾。
緻滋枉縱。
俟逐一審明。
即當親提覆勘。
按律分别定拟。
另行具奏。
報聞。
○以翰林院掌院學士麟魁、充日講起居注官。
○戊午。
命西安左翼副都統西興阿留京。
署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副都統銜吐魯番領隊大臣常春、為西安左翼副都統。
賞正黃旗滿洲護軍參領文興、副都統銜。
為吐魯番領隊大臣。
○旌表逼嫁捐軀河南襄城縣民孫冰汰嫂張氏。
○己未。
谕内閣、耆英王廣蔭奏、遵查将軍協領互相參揭。
現訊明确。
請分别議處一摺。
此案綏遠城協領巴彥納穆圖、因被将軍切責。
膽敢負氣聯名列款揭控。
實屬冒昧膽大。
協領明安保、既随同揭告。
複擅派不應遠出之駐防馬甲進京投揭。
并不禀明副都統。
尤屬謬妄之至。
巴彥納穆圖、明安保、均着革職。
以肅功令而昭炯戒。
協領阿勒經阿、尚安、吉爾罕泰、随聲附和。
厥咎稍輕。
均着交部議處。
将軍成玉、申饬屬員。
語多失當。
以緻該協領等有所藉口。
亦着交部議處。
成玉仍遵前旨來京陛見。
綏遠城将軍印務。
仍着盛埙署理。
餘着照所拟辦理。
○又谕、前據董瀛山奏、欽派差使。
請用印文一摺。
當交都察院議奏。
茲據成剛等酌議。
嗣後派出稽查甲米之禦史。
所有行文章程。
應令彼此會商。
約計應用印文。
每次不過二十件。
照數豫印空白。
責成一人經管。
遇事公商填用。
毋許專擅獨行等語。
均着照所議畫一辦理。
傥行之日久。
或于公事有礙。
或緻别滋弊端。
即着奏明停止。
以昭慎重。
○實授福珠洪阿直隸天津鎮總兵官。
○蠲緩湖南武陵、龍陽、沅江、桃源、華容、安鄉、澧、益陽、湘陰、九州縣、及屯坐各衛被水民屯新舊額賦有差。
并給華容、嶽州、二縣衛災民一月口糧。
貸澧、安鄉、二州縣災民耔種。
○庚申。
谕内閣、福濟駱秉章奏、請饬海疆督撫提鎮嚴緝洋盜。
并鈔錄商民等呈詞呈覽一摺。
東南洋面不靖。
苦累商民。
前曾疊降谕旨。
嚴饬海疆大吏。
督率所屬。
上緊查拏。
以除民害。
雖經李星沅等節次奏獲洋面盜犯多名。
按律懲辦。
并奪獲船隻器械。
救出被掠商民。
而海洋遼闊。
水師兵弁。
不能窮追掩捕。
何以淨絕根株。
茲據該侍郎等奏、據商呈所稱。
自上年三月至本年八月。
各商船先後在佘山等處被劫人口貨物勒贖洋銀。
甚至多被戕害。
經該商等捐雇鄉勇先後出洋四次。
獲盜四十餘犯。
并探知浙江漁山為盜淵薮。
兵勇追捕之所不到等語。
國家設有水師将弁。
統以提鎮大員。
巡緝嚴查。
是其專責。
督撫大員。
經朕特簡。
受國厚恩。
宜思如何戢暴安良。
為海圉敉綏之計。
朕勤求民瘼。
訓谕諄諄。
豈竟不能斷絕盜蹤耶。
該匪出自閩浙。
流毒江蘇山東。
設或此拏彼竄。
闌入北洋。
延袤四千餘裡。
為害實非淺鮮。
着江南閩浙山東各督撫提鎮。
督饬水師。
嚴密偵緝。
務令員弁兵勇。
不時出洋摉捕。
海汊紛歧。
與交界處所。
更當添配兵船。
互相堵截。
不得稍存畛域。
以緻漏網。
一經拏獲。
務須盡法懲治。
以儆兇頑。
浙江漁山。
既據衆稱為窩頓所在。
尤須設法搗其巢穴。
盡行驅逐。
經此次訓谕之後。
如各武弁不能實力實心。
或避就推诿。
或畏葸無能。
該督撫提督指名嚴參。
傥該督撫提督瞻徇諱飾。
或不能督饬嚴拏賊犯淨盡。
經朕别有訪聞。
或有人參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懔之慎之。
○又谕、前據禦史曹楙堅先後奏參江蘇首縣劣迹多端。
知府不恤民瘼。
并刑逼認盜及諱盜匿詳等情各一摺。
又另片奏江蘇省上年緩徵漕糧。
并未刊刻謄黃等語。
當經交福濟駱秉章查辦。
茲據奏稱遵旨訪查各案。
業已審明分别定拟。
除謄黃黏貼鄉間。
查系循照舊章辦理。
其易知單亦經注明分數。
應毋庸議外。
長洲縣知縣周沐潤、雖訊無諱盜為竊情事。
惟以地方官辄因查夜出差。
乘便挾妓飲酒。
又跟役林姓、曾充優伶。
種種卑鄙。
實屬有玷官箴。
着即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署元和縣知縣秋家丞、于事主被盜報案。
并未獲犯訊究。
先即授意門丁。
輾轉囑托。
令其改竊。
即屬有意諱盜。
且失察門丁在外招搖。
亦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署吳縣知縣鐘光裕、于海運吃緊之際。
應解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