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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饬該管府縣衛弁等。
按名迅速掩拏。
盡法懲治。
毋令聞風遠揚。
緻贻後患。
傥辦理稍涉輕縱。
或有不實不盡。
将來别經發覺。
朕惟該撫是問也。
将此谕令知之。
○甲寅。
刑部奏現審案犯。
訊有結拜訂盟情事。
請旨饬交審辦。
得旨、此案馬蘭漧、陸得林、劉虎兒、蕭二小、經刑部訊出曾在盛京地方結拜弟兄。
難保無為匪不法情事。
着一并解交奕興。
并押令指拏巴安等。
務獲歸案嚴訊。
按律定拟具奏。
内地民人。
私往盛京吉林一帶結拜訂盟。
兩月之間。
在京已連獲二案。
恐此外尚複不少。
着奕興、經額布、一體饬屬認真查訪。
按名嚴辦。
有犯必懲。
務期盡絕根株。
勿留餘孽。
奸宄必除。
務令根本之地肅清。
是為至要。
懔勉為之。
尋奏、劉文富、與馬蘭漧等十人結拜弟兄。
訊無違法别情。
究屬不安本分。
請将劉文富、巴安、佟發、陳得春、馬蘭漧、頓萬玉、孫萬發、路廣盛、李金财、巴廣、分别問拟杖枷。
陸得林、劉虎兒、蕭二小、并未結拜同盟。
俟馬蘭漧等枷号期滿。
一并遞籍收管。
下部議。
從之。
○大學士寶興卒。
命皇四子奕詝帶領侍衛十員、往奠茶酒。
予祭葬。
谥文莊。
○以禮部尚書麟魁、為翰林院掌院學士。
○以鄭親王端華、為正黃旗漢軍都統。
○以貴州安義鎮總兵官秦鐘英、為提督、永安協副将趙萬春、為安義鎮總兵官。
○乙卯。
谕内閣、李星沅奏、河廳員弁。
多不駐工。
現饬親駐工次等語。
所奏甚是。
河工廳汛員弁。
責在修防。
必應時常駐工。
克盡職守。
若如該署河督所奏。
淮揚淮海道屬廳官。
率多聚處清江。
廳署幾同虛設。
非遇盛漲搶險。
皆不到工。
佐雜營弁及委員等。
亦多效尤。
如此曠官。
所謂職守者安在。
況清江人稠地隘。
風氣虛浮。
該員弁等群居聚處。
弊不勝言。
于吏治河防。
殊有關系。
該署河督現已嚴饬該員弁等各歸工次。
不準在清江逗留。
嗣後仍責成楊以增于到任後嚴行查禁。
務令各守本汛。
實力修防。
不得稍有曠離。
緻滋贻誤。
且此等惡習。
相沿已久。
甚屬可恨。
楊以增甫經莅任。
無所用其回護。
務矢公忠。
毋顧嫌怨。
力加振作。
悉除舊習。
務期煥然一新。
庶于吏治河防。
兩有裨益。
懔勉為之。
毋忽。
○兩江總督李星沅奏、江省洋面。
盜氛未息。
請添雇兵船。
合力會剿。
得旨、奮力為之。
難再緩縱。
○以協辦大學士耆英、管宗人府銀庫事。
○以兵部右侍郎瑞常、為武英殿總裁官。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六十五萬五千兩。
解赴伊犁。
備道光三十年經費。
○丙辰。
上禦閱武樓、閱圓明園八旗槍操。
○湖廣總督裕泰等奏、請添設巡船。
偵緝江湖盜賊。
得旨、認真督辦。
不可有名無實。
○丁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戶部奏、積欠案内。
各省未完地丁銀兩。
延未報完。
開單呈覽。
請旨饬催。
另片奏、查曆屆恩诏豁免之數。
漸次加增。
并請随時清厘各等語。
地丁為國家正供。
不容絲毫短绌。
茲據戶部查明各省未完地丁正耗。
自普免道光二十年前逋賦之後。
至今又積欠正徵緩徵銀二千三百九十萬餘兩之多。
似此年複一年。
各省大小官員。
幾将置錢谷于不問。
積習相沿。
伊于胡底。
且道光二十年前逋賦。
共免銀九百三十餘萬兩。
民力不為不寬。
乃地方官視為成例。
積欠日多。
完解日少。
上次經戶部奏催之後。
各省大半完納新款。
其舊款則任意宕延。
冀得屆期豁免。
是以國家蠲租免賦之恩。
藉遂有司侵蝕虧那之計。
思之實堪痛恨。
當此經費支绌之時。
該督撫等全不以國事為重。
玩愒因循。
尚複成何事體。
所有戶部單開各項。
除本年報災之區。
着該督撫體察情形。
分别辦理。
其餘有前項積欠省分。
自道光二十一年以後未完地丁正耗銀兩。
務令勒限全完。
緩徵之款。
亦令遵照原展年限。
随同正徵完納。
迅速報解。
傥查有不知愧奮。
或有以完作欠情弊。
立即從重奏參嚴議。
以為玩視度支者戒。
并着各督撫責成藩司。
于該州縣每年應徵未完。
及緩徵屆限各款。
詳細核查。
毋得任聽各屬虛報欠數。
有增無減。
希冀蠲除。
緻滋流弊。
嗣後遇有覃恩之年。
着戶部按照各該省積欠清冊。
逐款鈎稽。
如有無故而欠數較多者。
即由戶部查明據實參奏。
并将應否豁免之處。
奏明候旨。
各該督撫等務當破除積習。
激發天良。
陸續嚴催。
認真厘剔。
如或視為具文。
意存瞻顧。
下無以蘇民生。
上無以纾國用。
定将該督撫等懲處不貸。
○又谕、給事中呂賢基奏陳荒政積弊。
并赈恤急務一摺。
本年江蘇安徽湖北等省。
悉被水災。
疊經發給帑金。
嚴饬各督撫等妥為赈恤。
詳慎辦理。
惟荒政乃民命所關。
講求不厭周密。
該給事中所奏。
均系救荒要務。
着各該督撫等。
各就地方情形。
悉心體察。
實力講求。
按照所陳各條。
詳加采擇。
酌量施行。
務期實惠及民。
勿任一夫失所。
如查有不肖官吏。
玩視民瘼。
藉端舞弊。
或未敢染指而辦理不善。
均着分别嚴行懲辦。
毋稍寬貸。
該督撫等具有天良。
諒必能仰體朕懷。
盡心竭力。
俾膏澤速逮。
用副朕恫瘝在抱。
保全民命至意。
其所陳四川省接濟民食一條。
着琦善查照原奏。
無分畛域。
詳細體察。
如屬可行。
即着速為籌辦。
以濟民食。
○又谕、吳文镕奏、辦理清查未竣。
請再展限一摺。
浙江省辦理清查。
上年業經展限。
該撫以藩司甫經回任。
趕辦不及。
請再展限半年。
自系為慎重鈎稽起見。
惟款目固須詳慎。
若徒拖延時日。
仍不能事事核實。
于清查仍屬無裨。
着準其再展半年。
該撫務饬令所屬核實鈎稽。
依限完結。
并嚴查存款。
是否均系實貯。
毋得空報塞責。
傥查有虧短搪塞等情。
即着嚴參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盜匪肆劫擾害。
請嚴饬查
按名迅速掩拏。
盡法懲治。
毋令聞風遠揚。
緻贻後患。
傥辦理稍涉輕縱。
或有不實不盡。
将來别經發覺。
朕惟該撫是問也。
将此谕令知之。
○甲寅。
刑部奏現審案犯。
訊有結拜訂盟情事。
請旨饬交審辦。
得旨、此案馬蘭漧、陸得林、劉虎兒、蕭二小、經刑部訊出曾在盛京地方結拜弟兄。
難保無為匪不法情事。
着一并解交奕興。
并押令指拏巴安等。
務獲歸案嚴訊。
按律定拟具奏。
内地民人。
私往盛京吉林一帶結拜訂盟。
兩月之間。
在京已連獲二案。
恐此外尚複不少。
着奕興、經額布、一體饬屬認真查訪。
按名嚴辦。
有犯必懲。
務期盡絕根株。
勿留餘孽。
奸宄必除。
務令根本之地肅清。
是為至要。
懔勉為之。
尋奏、劉文富、與馬蘭漧等十人結拜弟兄。
訊無違法别情。
究屬不安本分。
請将劉文富、巴安、佟發、陳得春、馬蘭漧、頓萬玉、孫萬發、路廣盛、李金财、巴廣、分别問拟杖枷。
陸得林、劉虎兒、蕭二小、并未結拜同盟。
俟馬蘭漧等枷号期滿。
一并遞籍收管。
下部議。
從之。
○大學士寶興卒。
命皇四子奕詝帶領侍衛十員、往奠茶酒。
予祭葬。
谥文莊。
○以禮部尚書麟魁、為翰林院掌院學士。
○以鄭親王端華、為正黃旗漢軍都統。
○以貴州安義鎮總兵官秦鐘英、為提督、永安協副将趙萬春、為安義鎮總兵官。
○乙卯。
谕内閣、李星沅奏、河廳員弁。
多不駐工。
現饬親駐工次等語。
所奏甚是。
河工廳汛員弁。
責在修防。
必應時常駐工。
克盡職守。
若如該署河督所奏。
淮揚淮海道屬廳官。
率多聚處清江。
廳署幾同虛設。
非遇盛漲搶險。
皆不到工。
佐雜營弁及委員等。
亦多效尤。
如此曠官。
所謂職守者安在。
況清江人稠地隘。
風氣虛浮。
該員弁等群居聚處。
弊不勝言。
于吏治河防。
殊有關系。
該署河督現已嚴饬該員弁等各歸工次。
不準在清江逗留。
嗣後仍責成楊以增于到任後嚴行查禁。
務令各守本汛。
實力修防。
不得稍有曠離。
緻滋贻誤。
且此等惡習。
相沿已久。
甚屬可恨。
楊以增甫經莅任。
無所用其回護。
務矢公忠。
毋顧嫌怨。
力加振作。
悉除舊習。
務期煥然一新。
庶于吏治河防。
兩有裨益。
懔勉為之。
毋忽。
○兩江總督李星沅奏、江省洋面。
盜氛未息。
請添雇兵船。
合力會剿。
得旨、奮力為之。
難再緩縱。
○以協辦大學士耆英、管宗人府銀庫事。
○以兵部右侍郎瑞常、為武英殿總裁官。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六十五萬五千兩。
解赴伊犁。
備道光三十年經費。
○丙辰。
上禦閱武樓、閱圓明園八旗槍操。
○湖廣總督裕泰等奏、請添設巡船。
偵緝江湖盜賊。
得旨、認真督辦。
不可有名無實。
○丁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戶部奏、積欠案内。
各省未完地丁銀兩。
延未報完。
開單呈覽。
請旨饬催。
另片奏、查曆屆恩诏豁免之數。
漸次加增。
并請随時清厘各等語。
地丁為國家正供。
不容絲毫短绌。
茲據戶部查明各省未完地丁正耗。
自普免道光二十年前逋賦之後。
至今又積欠正徵緩徵銀二千三百九十萬餘兩之多。
似此年複一年。
各省大小官員。
幾将置錢谷于不問。
積習相沿。
伊于胡底。
且道光二十年前逋賦。
共免銀九百三十餘萬兩。
民力不為不寬。
乃地方官視為成例。
積欠日多。
完解日少。
上次經戶部奏催之後。
各省大半完納新款。
其舊款則任意宕延。
冀得屆期豁免。
是以國家蠲租免賦之恩。
藉遂有司侵蝕虧那之計。
思之實堪痛恨。
當此經費支绌之時。
該督撫等全不以國事為重。
玩愒因循。
尚複成何事體。
所有戶部單開各項。
除本年報災之區。
着該督撫體察情形。
分别辦理。
其餘有前項積欠省分。
自道光二十一年以後未完地丁正耗銀兩。
務令勒限全完。
緩徵之款。
亦令遵照原展年限。
随同正徵完納。
迅速報解。
傥查有不知愧奮。
或有以完作欠情弊。
立即從重奏參嚴議。
以為玩視度支者戒。
并着各督撫責成藩司。
于該州縣每年應徵未完。
及緩徵屆限各款。
詳細核查。
毋得任聽各屬虛報欠數。
有增無減。
希冀蠲除。
緻滋流弊。
嗣後遇有覃恩之年。
着戶部按照各該省積欠清冊。
逐款鈎稽。
如有無故而欠數較多者。
即由戶部查明據實參奏。
并将應否豁免之處。
奏明候旨。
各該督撫等務當破除積習。
激發天良。
陸續嚴催。
認真厘剔。
如或視為具文。
意存瞻顧。
下無以蘇民生。
上無以纾國用。
定将該督撫等懲處不貸。
○又谕、給事中呂賢基奏陳荒政積弊。
并赈恤急務一摺。
本年江蘇安徽湖北等省。
悉被水災。
疊經發給帑金。
嚴饬各督撫等妥為赈恤。
詳慎辦理。
惟荒政乃民命所關。
講求不厭周密。
該給事中所奏。
均系救荒要務。
着各該督撫等。
各就地方情形。
悉心體察。
實力講求。
按照所陳各條。
詳加采擇。
酌量施行。
務期實惠及民。
勿任一夫失所。
如查有不肖官吏。
玩視民瘼。
藉端舞弊。
或未敢染指而辦理不善。
均着分别嚴行懲辦。
毋稍寬貸。
該督撫等具有天良。
諒必能仰體朕懷。
盡心竭力。
俾膏澤速逮。
用副朕恫瘝在抱。
保全民命至意。
其所陳四川省接濟民食一條。
着琦善查照原奏。
無分畛域。
詳細體察。
如屬可行。
即着速為籌辦。
以濟民食。
○又谕、吳文镕奏、辦理清查未竣。
請再展限一摺。
浙江省辦理清查。
上年業經展限。
該撫以藩司甫經回任。
趕辦不及。
請再展限半年。
自系為慎重鈎稽起見。
惟款目固須詳慎。
若徒拖延時日。
仍不能事事核實。
于清查仍屬無裨。
着準其再展半年。
該撫務饬令所屬核實鈎稽。
依限完結。
并嚴查存款。
是否均系實貯。
毋得空報塞責。
傥查有虧短搪塞等情。
即着嚴參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盜匪肆劫擾害。
請嚴饬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