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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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糧如何依限考核之處。
均着該撫悉心籌畫。
妥議具奏。
其積壓多案未能查參之曆任該管上司。
并着該部查取職名。
一并議處。
該撫及該藩司經朕特簡。
諒不敢為人受過。
自蹈愆尤。
因思各直省州縣經手錢糧。
亦應趁此時一體查辦。
以挽積習。
着各直省督撫。
即按照戶部議準山東省所定清查期限章程。
一律查明具奏。
各該督撫自當激發天良。
嚴饬司道等官。
悉心綜核。
并嚴提已徵銀兩。
統歸司庫。
其各屬接收交代。
亦照山東省章程。
依限結報。
自本年為始。
每年統于歲終開單彙奏。
經此次饬谕之後。
如仍視為具文。
不能破除情面。
緻有通融虧短情弊。
一經發覺。
定将該管之督撫藩司等嚴行治罪。
決非诰誡之虛文也。
懔之。
将此通谕知之。
尋張澧中奏、追賠虧項章程十二條。
一、清厘藩庫。
一、嚴查交代。
一、稽核提解錢糧。
一、追繳那用庫項。
分限繳銀。
無绌者請酌量調補。
一、追補本員因公那用。
宜分别現在官階之升降。
一、接收前任虧累。
宜酌展限期。
并分别完繳銀數。
酌量先予開複處分。
一、籌補無着之款。
宜酌提節省。
一、上司分賠。
宜遵成例辦理。
一、緩徵民欠。
宜确切查明。
一、攤賠各項。
宜照原案辦理。
一、虧缺倉谷。
宜核實辦理。
一、存司領款。
宜核扣備抵。
下部議。
尋議、以那用庫項。
接收虧累。
按限完繳。
未經全完者。
分别銀數酌量調補開複。
窒礙難行。
并酌提節省。
輾轉朘削。
易滋流弊。
應毋庸議。
餘悉照所議行。
從之。
○以跸路拏獲驚馬。
賞侍衛德興阿黃馬褂。
○是日。
駐跸秋瀾行宮。
○戊子。
谕内閣、禦前大臣載垣等奏、請将管路之副都統關福嚴議、維祿議處、随行章京罰俸、并請查參直隸營員一摺。
本日自秋瀾行宮起。
以至二分中夥禦路俱被大車踐踏。
所有頭分中夥起管路之副都統關福、不以差務為事。
殊屬非是。
關福、着毋庸交部嚴議。
即着降二級調用。
餘依議。
○是日。
駐跸半壁店行宮。
○己醜。
谕内閣、嗣後揀選大門上三等侍衛。
由粘竿處藍翎侍衛内。
擇其差使勤奮騎射好者。
着該管大臣每旗保送一人。
共保三人。
歸入各旗營護軍校、骁騎校内。
一體揀選。
着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李星沅陸建瀛奏、夷船業已出江入海。
沿途并未登岸一摺。
覽奏均悉。
李星沅等現拟咨會徐廣缙、照會各該國公使。
嗣後遇有應行申訴之事。
即就近備具申陳。
封交地方官代遞聽辦。
自系尚未接奉前降谕旨。
現計耆英将抵江蘇。
應如何照約開導。
杜絕違約私入内地之處。
着即會同李星沅、陸建瀛、一面體察情形。
妥籌具奏。
一面飛咨徐廣缙、曉谕夷民。
相安無事。
又李星沅另片奏、仍令藩司傅繩勳前往上海覆查夷情等語。
着即照議辦理。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伊犁參贊大臣奕山、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是日。
駐跸黃新莊行宮。
○庚寅。
上還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辛卯。
谕内閣、前因前任山東布政使王笃失察家人索财。
降旨交部議處。
茲據該部議以降一級調用公罪準抵。
若使王笃僅止失察家人。
其咎尚輕。
惟該員身任藩司。
在任多年。
公事颟顸。
不能實力整饬。
未便姑容。
王笃、着降二級調用。
○以司經局洗馬鈕福保、充日講起居注官。
翰林院侍讀許乃钊、署日講起居注官。
○以福建台灣報銷軍需出力。
予縣丞婁浩等加銜升叙有差。
○以開墾達瓦克地畝。
予筆帖式勒莽阿等議叙。
○壬辰。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前因禦史王東槐參奏、山東地方官玩縱盜賊。
已将刊刻告示纰謬之臬司徐思莊褫革。
并将連銜劄示之地方官、均交部嚴議。
旋經該部照溺職例議以革職。
嗣據張澧中遵查該省地方官劫案多寡。
分晰具奏。
複降旨交部分别議處。
茲據吏部議奏。
并開單呈覽。
所有該部前議革職之該地方官崇恩、徐經、王懿德、英桂、嶽齡、均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王笃着該部照例以革職留任處分注冊。
王東槐陳奏得實。
着仍遵前旨遇有給事中缺出。
即行升補。
并照部議給予加一級。
至吏部分别核議該省疏防盜案多寡之該管道府廳州縣等官處分。
均着照所議辦理。
惟吏部奏稱張澧中原奏所開獲犯各案。
是否獲犯過半。
兼獲首犯。
其搶案有無拒捕傷人之處。
未據分晰。
着該撫于該員等二參限滿時。
詳細查明具奏。
○癸巳。
遣官祭先蠶之神。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等奏、遵旨會議鹽務章程四條。
下部議。
尋議上、一、緝私巡役應準酌添。
仍饬各場嚴查火伏。
不得顆粒透漏。
一、誤運商人。
酌定罪名。
查商人領運辦鹽。
全在銷路疏通。
如查明實系該商玩誤。
即照本商欠運分數懲辦。
傥由州縣督銷不力。
仍查取職名開參。
以肅鹽務。
一、招徕新商。
暫停官租。
查按引輸息。
與課并重。
且已減半交納。
不為現商之累。
應令按數催徵報解。
一
均着該撫悉心籌畫。
妥議具奏。
其積壓多案未能查參之曆任該管上司。
并着該部查取職名。
一并議處。
該撫及該藩司經朕特簡。
諒不敢為人受過。
自蹈愆尤。
因思各直省州縣經手錢糧。
亦應趁此時一體查辦。
以挽積習。
着各直省督撫。
即按照戶部議準山東省所定清查期限章程。
一律查明具奏。
各該督撫自當激發天良。
嚴饬司道等官。
悉心綜核。
并嚴提已徵銀兩。
統歸司庫。
其各屬接收交代。
亦照山東省章程。
依限結報。
自本年為始。
每年統于歲終開單彙奏。
經此次饬谕之後。
如仍視為具文。
不能破除情面。
緻有通融虧短情弊。
一經發覺。
定将該管之督撫藩司等嚴行治罪。
決非诰誡之虛文也。
懔之。
将此通谕知之。
尋張澧中奏、追賠虧項章程十二條。
一、清厘藩庫。
一、嚴查交代。
一、稽核提解錢糧。
一、追繳那用庫項。
分限繳銀。
無绌者請酌量調補。
一、追補本員因公那用。
宜分别現在官階之升降。
一、接收前任虧累。
宜酌展限期。
并分别完繳銀數。
酌量先予開複處分。
一、籌補無着之款。
宜酌提節省。
一、上司分賠。
宜遵成例辦理。
一、緩徵民欠。
宜确切查明。
一、攤賠各項。
宜照原案辦理。
一、虧缺倉谷。
宜核實辦理。
一、存司領款。
宜核扣備抵。
下部議。
尋議、以那用庫項。
接收虧累。
按限完繳。
未經全完者。
分别銀數酌量調補開複。
窒礙難行。
并酌提節省。
輾轉朘削。
易滋流弊。
應毋庸議。
餘悉照所議行。
從之。
○以跸路拏獲驚馬。
賞侍衛德興阿黃馬褂。
○是日。
駐跸秋瀾行宮。
○戊子。
谕内閣、禦前大臣載垣等奏、請将管路之副都統關福嚴議、維祿議處、随行章京罰俸、并請查參直隸營員一摺。
本日自秋瀾行宮起。
以至二分中夥禦路俱被大車踐踏。
所有頭分中夥起管路之副都統關福、不以差務為事。
殊屬非是。
關福、着毋庸交部嚴議。
即着降二級調用。
餘依議。
○是日。
駐跸半壁店行宮。
○己醜。
谕内閣、嗣後揀選大門上三等侍衛。
由粘竿處藍翎侍衛内。
擇其差使勤奮騎射好者。
着該管大臣每旗保送一人。
共保三人。
歸入各旗營護軍校、骁騎校内。
一體揀選。
着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李星沅陸建瀛奏、夷船業已出江入海。
沿途并未登岸一摺。
覽奏均悉。
李星沅等現拟咨會徐廣缙、照會各該國公使。
嗣後遇有應行申訴之事。
即就近備具申陳。
封交地方官代遞聽辦。
自系尚未接奉前降谕旨。
現計耆英将抵江蘇。
應如何照約開導。
杜絕違約私入内地之處。
着即會同李星沅、陸建瀛、一面體察情形。
妥籌具奏。
一面飛咨徐廣缙、曉谕夷民。
相安無事。
又李星沅另片奏、仍令藩司傅繩勳前往上海覆查夷情等語。
着即照議辦理。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伊犁參贊大臣奕山、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是日。
駐跸黃新莊行宮。
○庚寅。
上還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辛卯。
谕内閣、前因前任山東布政使王笃失察家人索财。
降旨交部議處。
茲據該部議以降一級調用公罪準抵。
若使王笃僅止失察家人。
其咎尚輕。
惟該員身任藩司。
在任多年。
公事颟顸。
不能實力整饬。
未便姑容。
王笃、着降二級調用。
○以司經局洗馬鈕福保、充日講起居注官。
翰林院侍讀許乃钊、署日講起居注官。
○以福建台灣報銷軍需出力。
予縣丞婁浩等加銜升叙有差。
○以開墾達瓦克地畝。
予筆帖式勒莽阿等議叙。
○壬辰。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前因禦史王東槐參奏、山東地方官玩縱盜賊。
已将刊刻告示纰謬之臬司徐思莊褫革。
并将連銜劄示之地方官、均交部嚴議。
旋經該部照溺職例議以革職。
嗣據張澧中遵查該省地方官劫案多寡。
分晰具奏。
複降旨交部分别議處。
茲據吏部議奏。
并開單呈覽。
所有該部前議革職之該地方官崇恩、徐經、王懿德、英桂、嶽齡、均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王笃着該部照例以革職留任處分注冊。
王東槐陳奏得實。
着仍遵前旨遇有給事中缺出。
即行升補。
并照部議給予加一級。
至吏部分别核議該省疏防盜案多寡之該管道府廳州縣等官處分。
均着照所議辦理。
惟吏部奏稱張澧中原奏所開獲犯各案。
是否獲犯過半。
兼獲首犯。
其搶案有無拒捕傷人之處。
未據分晰。
着該撫于該員等二參限滿時。
詳細查明具奏。
○癸巳。
遣官祭先蠶之神。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等奏、遵旨會議鹽務章程四條。
下部議。
尋議上、一、緝私巡役應準酌添。
仍饬各場嚴查火伏。
不得顆粒透漏。
一、誤運商人。
酌定罪名。
查商人領運辦鹽。
全在銷路疏通。
如查明實系該商玩誤。
即照本商欠運分數懲辦。
傥由州縣督銷不力。
仍查取職名開參。
以肅鹽務。
一、招徕新商。
暫停官租。
查按引輸息。
與課并重。
且已減半交納。
不為現商之累。
應令按數催徵報解。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