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四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六年。
丙午。
九月。
癸未朔。
谕内閣、惠親王綿愉、年逾三十。
前已加恩在内廷行走。
着授為總谙達。
無庸在上書房讀書。
○又谕、瑞郡王奕志、年已二十。
自宜學習當差。
着在内廷行走。
無庸在上書房讀書。
○添制烏什汛兵擡炮二十一尊。
從辦事大臣維祿等請也。
○甲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以捕匪出力。
予山東知府李天錫等升叙有差。
○乙酉。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福建、奉天、陝甘、情實罪犯停決奉天斬犯四人。
陝甘斬犯八人。
絞犯二人。
餘六十人予勾。
○展緩河南尉氏縣被水地畝正雜額賦。
○丙戌。
谕内閣、耆英等奏、徵收關稅。
請暫緩定額一摺。
粵關稅數定額。
着準其展限一二年。
随時察看情形。
再行公同酌定具奏。
○又谕、前據劉韻珂等奏、福建署甯洋縣知縣周丙南、擅行招商。
及家丁被控需索。
曾經降旨撤任。
交該督等嚴審确情具奏。
茲據奏稱、訊明該縣出示招商。
由于誤會文劄。
迨奉免舉明文。
即遵照辦理。
亦無家丁串同索詐情事。
惟于革書陳步高藉端索詐。
毫無知覺。
實屬失察。
周丙南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遵旨訊明湖北獲解傳教夷人。
饬發西洋夷目收管一摺。
該夷納巴羅即陸懷仁、以外夷赴内地希圖傳教。
現據訊明實系大呂宋人。
并無别項不法情事。
亦非匪徒飾混詐冒。
該國并無領事在粵。
該督等已發交西洋夷目嚴加管束。
惟該夷将來如何歸着。
是否交該夷目饬令回國。
抑或仍留粵東。
并如何妥為安置。
不至再出滋事之處。
着耆英等斟酌情形。
悉心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步軍統領恩桂等奏、巡捕營效力難蔭、及期滿武舉支食俸銀。
兼食兵糧。
例無明文。
請饬部核議。
下兵部議。
尋奏、查例内并無效力難蔭。
并期滿武舉支食俸銀兼食兵糧之條。
自未便任其牽混。
緻涉浮濫。
應請嗣後巡捕營滿蒙漢軍武舉。
及世職難蔭各項人員。
俱各按本例支食俸饷。
不得再有兼食。
以符定制。
從之。
○以監造船工。
予廣東縣丞明兆台等升叙有差。
○貸廣州駐防修理衙署兵房銀。
○丁亥。
谕内閣、常清奏、職官呈請捐制跳機鳥槍。
以資操演一摺。
鑲黃旗佐領多紳保、呈請情願照吉林打牲槍式。
捐制鳥槍四百杆。
着準其依式制造。
工竣照數查收。
如果試放便捷合式。
再行奏請獎勵。
○又谕、奕湘奏、籌款獎勵兵丁等語。
盛京滿洲蒙古漢軍八旗官兵。
每年操演技藝。
自應賞罰嚴明。
以昭激勸。
該處賞項并無正款。
着準其将徵收旗人房園稅契銀兩。
作為每年春秋二季操演兵丁獎賞之需。
傥有不敷。
着即于教演長矛公費内。
每年抽撥制錢一千串。
以資貼補。
仍将動用數目。
年終照例報部查核。
○戊子。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湖廣、浙江、江西、情實罪犯。
停決湖廣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浙江斬犯四人。
江西斬犯二人。
餘六十一人予勾。
○禦山高水長。
閱侍衛騎射。
翼日如之。
○前任陝西漢中鎮總兵官伍魁英、因病休緻。
仍賞全俸。
○己醜。
谕内閣、前據給事中杜彥士參奏、福建署晉江縣知縣張德靜、捕務廢弛等款。
當交鄭祖琛查辦。
茲據該撫查明、該署縣被參各款。
雖無實在劣迹。
及諱盜為竊情事。
惟身任地方官。
于盜竊之案。
層見疊出。
既不上緊緝拏。
且積壓竊案至十數起之多。
延不詳報。
實屬昏庸不職。
張德靜着即革職。
永不叙用。
○谕軍機大臣等、據開明阿等奏、布噜特賊匪撲卡被擊。
立即潰散逃竄一摺。
此次布噜特賊匪複來攻撲卡倫。
經我官兵奮力攻擊。
箭射黑衣賊匪落馬。
得獲勝仗。
賊匪立即潰散逃竄。
我兵亦即收撤。
并無受傷一人。
辦理尚好。
惟該賊匪雖已竄逸。
難保不複出滋事。
着該大臣等确探賊匪究往何處逃竄。
抑或屯聚何處。
一面督饬該員弁伯克等嚴密防堵。
如有賊匪複來滋擾。
即相度機宜。
認真剿辦。
務須悉數殲除。
勿留餘孽。
傥既經竄逸。
仍着不必出卡窮追。
其賊匪中騎黑馬穿黑衣頭目。
系何姓名。
務向此次活捉一賊。
确切訊明。
并将起釁根由。
一并根究。
至我兵箭射該頭目落馬者。
系屬何人。
亦着查明據實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庚寅。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安徽、江蘇、情實罪犯。
停決安徽斬犯一人。
江蘇絞犯一人。
餘五十三人予勾。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奕湘等奏、勘明盛京宮殿應修各工一摺。
盛京太廟正殿、及宮殿各座。
均有滲漏情形。
着文慶前往會同奕湘、敬謹詳細勘估。
奏明辦理。
○又谕、賀長齡等奏、請将被控之知州暫行革職等語。
現任官員立碑建祠。
久幹律禁。
此案雲
丙午。
九月。
癸未朔。
谕内閣、惠親王綿愉、年逾三十。
前已加恩在内廷行走。
着授為總谙達。
無庸在上書房讀書。
○又谕、瑞郡王奕志、年已二十。
自宜學習當差。
着在内廷行走。
無庸在上書房讀書。
○添制烏什汛兵擡炮二十一尊。
從辦事大臣維祿等請也。
○甲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以捕匪出力。
予山東知府李天錫等升叙有差。
○乙酉。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福建、奉天、陝甘、情實罪犯停決奉天斬犯四人。
陝甘斬犯八人。
絞犯二人。
餘六十人予勾。
○展緩河南尉氏縣被水地畝正雜額賦。
○丙戌。
谕内閣、耆英等奏、徵收關稅。
請暫緩定額一摺。
粵關稅數定額。
着準其展限一二年。
随時察看情形。
再行公同酌定具奏。
○又谕、前據劉韻珂等奏、福建署甯洋縣知縣周丙南、擅行招商。
及家丁被控需索。
曾經降旨撤任。
交該督等嚴審确情具奏。
茲據奏稱、訊明該縣出示招商。
由于誤會文劄。
迨奉免舉明文。
即遵照辦理。
亦無家丁串同索詐情事。
惟于革書陳步高藉端索詐。
毫無知覺。
實屬失察。
周丙南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遵旨訊明湖北獲解傳教夷人。
饬發西洋夷目收管一摺。
該夷納巴羅即陸懷仁、以外夷赴内地希圖傳教。
現據訊明實系大呂宋人。
并無别項不法情事。
亦非匪徒飾混詐冒。
該國并無領事在粵。
該督等已發交西洋夷目嚴加管束。
惟該夷将來如何歸着。
是否交該夷目饬令回國。
抑或仍留粵東。
并如何妥為安置。
不至再出滋事之處。
着耆英等斟酌情形。
悉心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步軍統領恩桂等奏、巡捕營效力難蔭、及期滿武舉支食俸銀。
兼食兵糧。
例無明文。
請饬部核議。
下兵部議。
尋奏、查例内并無效力難蔭。
并期滿武舉支食俸銀兼食兵糧之條。
自未便任其牽混。
緻涉浮濫。
應請嗣後巡捕營滿蒙漢軍武舉。
及世職難蔭各項人員。
俱各按本例支食俸饷。
不得再有兼食。
以符定制。
從之。
○以監造船工。
予廣東縣丞明兆台等升叙有差。
○貸廣州駐防修理衙署兵房銀。
○丁亥。
谕内閣、常清奏、職官呈請捐制跳機鳥槍。
以資操演一摺。
鑲黃旗佐領多紳保、呈請情願照吉林打牲槍式。
捐制鳥槍四百杆。
着準其依式制造。
工竣照數查收。
如果試放便捷合式。
再行奏請獎勵。
○又谕、奕湘奏、籌款獎勵兵丁等語。
盛京滿洲蒙古漢軍八旗官兵。
每年操演技藝。
自應賞罰嚴明。
以昭激勸。
該處賞項并無正款。
着準其将徵收旗人房園稅契銀兩。
作為每年春秋二季操演兵丁獎賞之需。
傥有不敷。
着即于教演長矛公費内。
每年抽撥制錢一千串。
以資貼補。
仍将動用數目。
年終照例報部查核。
○戊子。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湖廣、浙江、江西、情實罪犯。
停決湖廣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浙江斬犯四人。
江西斬犯二人。
餘六十一人予勾。
○禦山高水長。
閱侍衛騎射。
翼日如之。
○前任陝西漢中鎮總兵官伍魁英、因病休緻。
仍賞全俸。
○己醜。
谕内閣、前據給事中杜彥士參奏、福建署晉江縣知縣張德靜、捕務廢弛等款。
當交鄭祖琛查辦。
茲據該撫查明、該署縣被參各款。
雖無實在劣迹。
及諱盜為竊情事。
惟身任地方官。
于盜竊之案。
層見疊出。
既不上緊緝拏。
且積壓竊案至十數起之多。
延不詳報。
實屬昏庸不職。
張德靜着即革職。
永不叙用。
○谕軍機大臣等、據開明阿等奏、布噜特賊匪撲卡被擊。
立即潰散逃竄一摺。
此次布噜特賊匪複來攻撲卡倫。
經我官兵奮力攻擊。
箭射黑衣賊匪落馬。
得獲勝仗。
賊匪立即潰散逃竄。
我兵亦即收撤。
并無受傷一人。
辦理尚好。
惟該賊匪雖已竄逸。
難保不複出滋事。
着該大臣等确探賊匪究往何處逃竄。
抑或屯聚何處。
一面督饬該員弁伯克等嚴密防堵。
如有賊匪複來滋擾。
即相度機宜。
認真剿辦。
務須悉數殲除。
勿留餘孽。
傥既經竄逸。
仍着不必出卡窮追。
其賊匪中騎黑馬穿黑衣頭目。
系何姓名。
務向此次活捉一賊。
确切訊明。
并将起釁根由。
一并根究。
至我兵箭射該頭目落馬者。
系屬何人。
亦着查明據實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庚寅。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安徽、江蘇、情實罪犯。
停決安徽斬犯一人。
江蘇絞犯一人。
餘五十三人予勾。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奕湘等奏、勘明盛京宮殿應修各工一摺。
盛京太廟正殿、及宮殿各座。
均有滲漏情形。
着文慶前往會同奕湘、敬謹詳細勘估。
奏明辦理。
○又谕、賀長齡等奏、請将被控之知州暫行革職等語。
現任官員立碑建祠。
久幹律禁。
此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