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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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情形一摺。
此次布噜特賊匪膽敢擾掠軍台。
拒殺弁兵。
必應大加懲創。
雖據該大臣等奏稱派兵追剿。
業已即時竄匿。
難保不複出滋擾。
着該大臣等咨會各城。
督饬員弁伯克等。
選派精壯兵丁。
嚴密防堵。
如有賊匪竄入。
務即認真督剿。
或設法兜捦。
或斷其後路。
總期悉數殲除。
使該匪等望風懾服。
傥既經逃竄。
不必出卡窮追。
仍應嚴守卡隘。
并相度機宜。
斟酌妥辦。
被戕弁兵。
着該部照例議恤。
所請将伊斯瑪依勒革去伯克。
及伊斯瑪依爾革職留任之處。
均毋庸議。
其自請嚴加議處。
亦着加恩寬免。
該大臣等惟當激勵将弁。
事事認真。
既不可過事張皇。
尤不可稍形疏懈。
又另片奏、訊出賊首有的瓦年、及與賊匪夥聚之蘇賴滿、究系何處回子。
此二人形迹均屬可疑。
務須嚴密查拏。
一經緝獲。
着即切實根究。
有無煽惑詭謀。
并其中是否另有指使之人。
一并嚴拏究辦。
毋令漏網。
将此谕令知之。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七萬六千兩有奇。
解赴喀什噶爾、英吉沙爾、備道光二十八年經費。
○丁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那桑阿年逾六旬。
精力就衰。
華山泰身體過笨。
那桑阿、華山泰、均着退出乾清門。
在外辦理旗營事務。
二等侍衛巴圖隆阿、現年亦逾六旬。
精力就衰。
惟在乾清門行走二十年。
于差使并無失錯。
着加恩賞給頭等侍衛。
退出乾清門。
在大門上行走。
○撥直隸熱河道庫銀六千兩。
發商生息。
修避暑山莊城牆。
及官兵堆撥房間。
從總管烏明阿等請也。
○修浙江奉化縣城垣。
從巡撫梁寶常請也。
○戊寅。
谕内閣、梁寶常奏、浙西善後案内。
續建要工。
籌款興辦一摺。
浙江乍浦當南溟之沖。
為浙西第一門戶。
該處城垣衙署等項工程。
均關緊要。
着即趕緊修建。
以資捍衛。
所需工料運腳銀十四萬餘兩。
即在善後捐輸餘存銀錢内支用。
總期工歸實用。
費不虛糜。
一俟全竣。
仍由該撫核實驗收。
傥查有草率偷減等弊。
着即指名嚴參懲辦。
斷不準視為具文。
稍存姑息。
至此項工程。
既據該撫奏稱、節省可為鑄炮之用。
即饬一面制模設廠。
務須揀選鐵料、并熟練工匠。
如法鑄造。
造成後揀派熟習曉事之員。
監視演放。
總期一炮得一炮之用。
不緻有名無實。
徒滋糜費。
○谕軍機大臣等、軍機大臣等會議賀長齡奏、要犯軍前繳械投誠。
願招餘黨一摺。
此案回民張富、兩次糾衆滋事。
本屬律不準首。
茲據帶同夥黨。
赴營投首。
并呈繳器械。
情願招出餘黨。
籲求免罪。
該犯張富罪重難逭。
是否果系悔罪出于至誠。
力求自新之路。
抑系勢盡援絕。
窮蹙來歸。
或另有人慫恿令其投首。
希圖免罪一時。
仍難免再行滋事之處。
着李星沅、張日晸、到任後嚴密訪查。
悉心體察。
據實具奏。
毋得稍涉含混。
代人受過。
傥所查不實。
别經發覺。
該督等斷不能當此欺飾之罪也。
懔之慎之。
至該犯張富所帶投誠夥黨。
除馬效青外。
共有若幹名。
有無着名要犯。
共繳器械若幹。
亦着于覆奏時一并詳悉聲明。
将此谕令知之。
○己卯。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梁寶常奏、遵旨密捕夷盜、并<?口英>夷追捕兵船折回上海一摺。
該夷捕盜兵船。
業已折回上海。
尚屬守約。
惟夷盜在洋行劫。
果能辨認明确。
自應知會廣東。
交該酋自行辦理。
至内地奸民。
難保不裝點夷船式樣。
巧避查拏。
任意在洋遊奕。
該管營縣等即明知并非夷船。
又恐一經誤拏。
緻啟釁端。
因而相率因循。
不肯認真查究。
該洋盜等窺破此意。
益複毫無畏忌。
恣情劫掠。
又安望盜風日息。
海宇肅清耶。
着各該督撫等悉心籌度。
應如何不動聲色。
詳細辨認。
不使奸民得以僞托。
庶查拏确有把握。
固不得稍有舛錯。
尤不得任聽營縣。
巧為诿卸。
方為妥善。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廣東惠潮嘉道李璋煜、為浙江按察使。
○撥浙江漕截餘賸銀四千八百兩有奇。
協濟杭嘉湖三屬減歇軍船幫丁米石。
○庚辰。
谕内閣、讷爾經額等奏、遵旨會查長蘆幕友被參款迹。
逐令回籍一摺。
長蘆幕友徐楊小梅、着讷爾經額派員押交刑部訊明請旨。
○緩湖南幫丁應交上年借支天津道庫銀。
○辛巳。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四人。
餘八十五人予勾。
○兩江總督壁昌等覆奏、查驗江防炮堤添設土檔土墩、并閱演沿江兵炮啟程日期。
得旨、核實得力為要。
斷不可沾染外省惡習。
先務觀瞻。
反将實效置之不顧也。
懔之。
○修安徽撫标左右二營火藥局。
從總督壁昌等請也。
○壬午。
以查拏邊境賊匪出力。
予察哈爾領隊大臣佛爾金布等議叙。
餘賞翎頂升銜有差。
○追予明山東濟南府通判馬嗣煜、戶部員外郎馬嗣烋、入祀忠義祠。
從署陝西巡撫裕康請也。
此次布噜特賊匪膽敢擾掠軍台。
拒殺弁兵。
必應大加懲創。
雖據該大臣等奏稱派兵追剿。
業已即時竄匿。
難保不複出滋擾。
着該大臣等咨會各城。
督饬員弁伯克等。
選派精壯兵丁。
嚴密防堵。
如有賊匪竄入。
務即認真督剿。
或設法兜捦。
或斷其後路。
總期悉數殲除。
使該匪等望風懾服。
傥既經逃竄。
不必出卡窮追。
仍應嚴守卡隘。
并相度機宜。
斟酌妥辦。
被戕弁兵。
着該部照例議恤。
所請将伊斯瑪依勒革去伯克。
及伊斯瑪依爾革職留任之處。
均毋庸議。
其自請嚴加議處。
亦着加恩寬免。
該大臣等惟當激勵将弁。
事事認真。
既不可過事張皇。
尤不可稍形疏懈。
又另片奏、訊出賊首有的瓦年、及與賊匪夥聚之蘇賴滿、究系何處回子。
此二人形迹均屬可疑。
務須嚴密查拏。
一經緝獲。
着即切實根究。
有無煽惑詭謀。
并其中是否另有指使之人。
一并嚴拏究辦。
毋令漏網。
将此谕令知之。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七萬六千兩有奇。
解赴喀什噶爾、英吉沙爾、備道光二十八年經費。
○丁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那桑阿年逾六旬。
精力就衰。
華山泰身體過笨。
那桑阿、華山泰、均着退出乾清門。
在外辦理旗營事務。
二等侍衛巴圖隆阿、現年亦逾六旬。
精力就衰。
惟在乾清門行走二十年。
于差使并無失錯。
着加恩賞給頭等侍衛。
退出乾清門。
在大門上行走。
○撥直隸熱河道庫銀六千兩。
發商生息。
修避暑山莊城牆。
及官兵堆撥房間。
從總管烏明阿等請也。
○修浙江奉化縣城垣。
從巡撫梁寶常請也。
○戊寅。
谕内閣、梁寶常奏、浙西善後案内。
續建要工。
籌款興辦一摺。
浙江乍浦當南溟之沖。
為浙西第一門戶。
該處城垣衙署等項工程。
均關緊要。
着即趕緊修建。
以資捍衛。
所需工料運腳銀十四萬餘兩。
即在善後捐輸餘存銀錢内支用。
總期工歸實用。
費不虛糜。
一俟全竣。
仍由該撫核實驗收。
傥查有草率偷減等弊。
着即指名嚴參懲辦。
斷不準視為具文。
稍存姑息。
至此項工程。
既據該撫奏稱、節省可為鑄炮之用。
即饬一面制模設廠。
務須揀選鐵料、并熟練工匠。
如法鑄造。
造成後揀派熟習曉事之員。
監視演放。
總期一炮得一炮之用。
不緻有名無實。
徒滋糜費。
○谕軍機大臣等、軍機大臣等會議賀長齡奏、要犯軍前繳械投誠。
願招餘黨一摺。
此案回民張富、兩次糾衆滋事。
本屬律不準首。
茲據帶同夥黨。
赴營投首。
并呈繳器械。
情願招出餘黨。
籲求免罪。
該犯張富罪重難逭。
是否果系悔罪出于至誠。
力求自新之路。
抑系勢盡援絕。
窮蹙來歸。
或另有人慫恿令其投首。
希圖免罪一時。
仍難免再行滋事之處。
着李星沅、張日晸、到任後嚴密訪查。
悉心體察。
據實具奏。
毋得稍涉含混。
代人受過。
傥所查不實。
别經發覺。
該督等斷不能當此欺飾之罪也。
懔之慎之。
至該犯張富所帶投誠夥黨。
除馬效青外。
共有若幹名。
有無着名要犯。
共繳器械若幹。
亦着于覆奏時一并詳悉聲明。
将此谕令知之。
○己卯。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梁寶常奏、遵旨密捕夷盜、并<?口英>夷追捕兵船折回上海一摺。
該夷捕盜兵船。
業已折回上海。
尚屬守約。
惟夷盜在洋行劫。
果能辨認明确。
自應知會廣東。
交該酋自行辦理。
至内地奸民。
難保不裝點夷船式樣。
巧避查拏。
任意在洋遊奕。
該管營縣等即明知并非夷船。
又恐一經誤拏。
緻啟釁端。
因而相率因循。
不肯認真查究。
該洋盜等窺破此意。
益複毫無畏忌。
恣情劫掠。
又安望盜風日息。
海宇肅清耶。
着各該督撫等悉心籌度。
應如何不動聲色。
詳細辨認。
不使奸民得以僞托。
庶查拏确有把握。
固不得稍有舛錯。
尤不得任聽營縣。
巧為诿卸。
方為妥善。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廣東惠潮嘉道李璋煜、為浙江按察使。
○撥浙江漕截餘賸銀四千八百兩有奇。
協濟杭嘉湖三屬減歇軍船幫丁米石。
○庚辰。
谕内閣、讷爾經額等奏、遵旨會查長蘆幕友被參款迹。
逐令回籍一摺。
長蘆幕友徐楊小梅、着讷爾經額派員押交刑部訊明請旨。
○緩湖南幫丁應交上年借支天津道庫銀。
○辛巳。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四人。
餘八十五人予勾。
○兩江總督壁昌等覆奏、查驗江防炮堤添設土檔土墩、并閱演沿江兵炮啟程日期。
得旨、核實得力為要。
斷不可沾染外省惡習。
先務觀瞻。
反将實效置之不顧也。
懔之。
○修安徽撫标左右二營火藥局。
從總督壁昌等請也。
○壬午。
以查拏邊境賊匪出力。
予察哈爾領隊大臣佛爾金布等議叙。
餘賞翎頂升銜有差。
○追予明山東濟南府通判馬嗣煜、戶部員外郎馬嗣烋、入祀忠義祠。
從署陝西巡撫裕康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