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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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陝甘總督朱勳覆奏操演情形。
得旨、認真訓練。
斷不可稍形廢弛。
第一賞罰公平。
使皆樂于從命。
是為至要。
各項技藝。
務期精純可用。
慎勿徒尚虛文也。
又奏、向來綠營兵丁。
步箭三四力弓居多。
馬弓則不過兩力。
臨陣不能殺賊。
即技藝娴習。
亦屬無益。
批、現在除東三省外。
皆染此習。
可惡之至。
又奏、臣标馬步兵丁。
總以六力為率。
批、人之氣力。
強弱不一。
六力為率。
原屬舊制。
但馬上步下均能用四五力弓。
且能有準。
即可制勝。
又奏、綠營鳥槍。
雖施放娴熟。
而臨陣時往往槍口過高。
實因前後手不穩所緻。
批、綠營通病。
非手不穩。
生疏之故也。
又奏、另制十五斤重槍。
分給操演。
批、鳥槍非炮可比。
原不必論以輕重。
朕自幼練習。
深知此法。
五斤至七八斤均可。
總看人之技藝何如耳。
若以十五斤為率。
徒增笨重。
轉不适用。
打槍之法。
全在随機智巧。
非尚膂力也。
所論近迂。
又奏、南山路徑、崎岖曲折。
炮位難以施用。
現以過山鳥令兵丁擡放。
甚為便捷。
批、因地制宜。
必應如是。
又奏、向遇徵調。
領兵之将備。
與隊伍之兵丁。
或竟不知姓名。
臨陣每緻誤事。
批、兵不識将。
将不識兵。
烏能得力。
又奏、臣标備戰兵六百名。
現分五隊。
每隊以槍箭矛手勻配。
平曠之區。
原可并為一隊。
設旁路有警。
則按隊分兵。
不緻紊亂。
平日每隊造花名冊一本。
專派千把或外委一名。
常川操演。
設遇徵調。
即以原操之千把。
管領本隊之兵丁。
散饷後即可起身。
不緻耽延時日。
官兵聯為一氣。
臨陣可期制勝。
均報可。
○戶部尚書英和、因病賞假。
以禮部尚書文孚、署戶部尚書。
大學士伯麟、署步軍統領。
○丁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刑部等衙門核拟曾三行竊刃傷事主一案。
請酌改科條等語。
此案湖南湘鄉縣賊犯曾三、于已經脫逃後。
被事主追獲。
情急圖脫。
自割發辮。
誤行劃傷事主。
核其情節。
本無拒捕之心。
若依拒捕刃傷例問拟絞候。
未免情輕法重。
曾三一犯。
着照議于絞罪例上量減為極邊煙瘴充軍。
定地發配。
折責安置。
餘俱照所議行。
并着刑部于修例時、纂入例冊。
永遠遵行。
以昭平允。
○以福建省糧價增昂。
緩買各屬動缺倉谷。
○戊午。
谕内閣、阿哥等年至十五歲。
着學習騎射。
每月演習二三次。
在京城内、則于紫光閣。
在圓明園、則于閱武樓。
阿哥等演習騎射時。
着内廷谙達二人。
輪流随往。
年十六歲。
學習鳥槍。
每年春秋二季。
在山高水長。
一月演習一二次。
嗣後阿哥等及皇孫。
皆照此學習。
着為令。
○又谕、禦史王雲錦奏、蠲貸赈恤、請嚴除州縣積弊一摺。
各直省州縣偶被偏災。
經該督撫奏到時、立沛恩施。
分别蠲貸赈恤。
每歲新正又複降旨加恩。
原期惠及窮黎。
無令一夫失所。
茲據該禦史奏、州縣官于民間青黃不接之時。
借給耔種。
至秋取償數倍。
幕友胥吏、均各分肥。
其散放口糧時。
全憑書役地保開報花名。
蒙混賄囑。
以緻災黎向隅。
刁民獲利。
所論俱系實在情形。
國家行慶施惠。
全在各督撫認真經理。
責成州縣官實力奉行。
如果稽查嚴密。
發摘奸蠹。
時存己饑己溺之心。
闾閻自必均沾實惠。
嗣後各直省州縣、遇有借給耔種村莊。
秋收後毋許加倍取償。
緻滋朘削。
至施放口糧。
務令窮鄉僻壤。
均被恩膏。
不得稍有遺漏。
如此方遼闊。
即分地多設數廠。
督饬散放。
以便窮民就近給領。
傥查有胥吏侵漁等弊。
該管道府、即應嚴行懲辦。
如州縣官縱容胥吏。
道府扶同徇隐。
即着該督撫據實嚴參。
用副朕轸念災黎。
勤求民瘼至意。
○又谕、文幹等奏、西藏重修敏珠爾倫吉竹布貝寺工竣。
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懇請賞頒扁額一摺。
乾隆年間、敏珠爾倫吉竹布貝寺修理之後。
曾蒙恩賞扁額。
茲因該寺重修工竣。
該喇嘛複懇賞頒寺額。
着即照所請頒給祗領。
以迓吉祥。
尋頒禦書扁額曰大千普佑。
○谕總管内務府大臣等、嗣後皇子皇孫一經指婚。
其福晉父家置備妝奁。
不得以奢華相尚。
一概務從儉約。
複我滿洲淳樸舊俗。
将來呈進妝奁清單。
如有靡麗浮費之物。
經朕看出。
不惟将原物發還。
并加議處。
此旨着内務府大臣存記。
俟經指婚之後。
即将此旨交福晉之父家閱看。
敬謹遵循。
不得逾制。
至向來俗例有開箱之禮。
福晉應進朕與皇後衣服各九套。
着不必豫備呈進。
以示黜華崇實之意。
○賞捐修西藏寺宇之噶布倫敦珠布多爾濟、花翎。
并給好善樂施扁額。
○上以次辛祈谷于上帝。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己未。
以恭奉仁宗睿皇帝升配祈谷壇。
先期遣官告祭天。
地。
太廟。
社稷。
○是日立春。
順天府進土牛春山寶座。
○庚申。
上恭詣皇乾殿拈香。
随至仁宗睿皇帝神牌黃幄行禮畢。
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内閣、孫玉庭等奏、籌估運河撈淺切灘、培堤築壩工程一摺。
江南邳宿運河、及桃清中河。
為漕船往來要道。
急須挑撈淤沙。
以利重運。
其堤工曆經汛水汕刷。
緻多殘缺。
均宜加幫高厚。
又宿汛何家莊地方、工程險要。
宜築格堤一道。
保衛城池。
茲據該督等查明、分别估辦。
着照所請、運河廳屬邳宿運三汛長河。
間段撈淺切灘。
估需銀七千八十九兩零。
運河廳境纖越格堤、及創築護城格堤。
中河廳境北岸纖越堤工。
共估需銀四萬零三百餘兩。
俱準其于運河挑工節省淮商生息項下動支。
該督等務督率工員、認真經理。
毋任草率偷減。
工竣後、着黎世序親往驗收。
核實報銷。
該部知道。
○辛酉。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恭奉仁宗睿皇帝配享如儀。
○詣壽康宮前殿拈香。
後殿問皇太後安。
○壬戌。
賜惇親王綿恺、瑞親王綿忻、惠郡王綿愉、食于養心殿。
○谕内閣、錢臻奏、州縣交代拖延、請嚴定章程一摺。
向來州縣交代。
本有一定例限。
據錢臻查明湖南省州縣交代逾限。
轇轕甚多。
皆由各員卸事後、不俟交代清楚。
即擅自進省。
接任之員、無憑核算。
以緻輾轉遲延。
幾成锢習。
自應亟加整頓。
嗣後該省州縣交代。
責成該管府州就近督催。
依限結報。
如交代未清。
即将該員扣留。
勒限核算。
不準擅自回省。
其例限已逾。
除咨部照例查議外。
将該員委署補缺、概行停止。
傥接任之員刁難勒掯。
亦即據實懲辦。
如府州偏徇玩視。
查明一并參處。
先将虧項責令各半分賠。
即查無虧空。
亦将督催不力之府州查參。
以重帑項而杜積弊。
○命浙江按察使葉汝芝來京。
以四品京堂候補。
以陝西潼商道朱桂桢、為浙江按察使。
○署陝甘總督朱勳覆奏操演情形。
得旨、認真訓練。
斷不可稍形廢弛。
第一賞罰公平。
使皆樂于從命。
是為至要。
各項技藝。
務期精純可用。
慎勿徒尚虛文也。
又奏、向來綠營兵丁。
步箭三四力弓居多。
馬弓則不過兩力。
臨陣不能殺賊。
即技藝娴習。
亦屬無益。
批、現在除東三省外。
皆染此習。
可惡之至。
又奏、臣标馬步兵丁。
總以六力為率。
批、人之氣力。
強弱不一。
六力為率。
原屬舊制。
但馬上步下均能用四五力弓。
且能有準。
即可制勝。
又奏、綠營鳥槍。
雖施放娴熟。
而臨陣時往往槍口過高。
實因前後手不穩所緻。
批、綠營通病。
非手不穩。
生疏之故也。
又奏、另制十五斤重槍。
分給操演。
批、鳥槍非炮可比。
原不必論以輕重。
朕自幼練習。
深知此法。
五斤至七八斤均可。
總看人之技藝何如耳。
若以十五斤為率。
徒增笨重。
轉不适用。
打槍之法。
全在随機智巧。
非尚膂力也。
所論近迂。
又奏、南山路徑、崎岖曲折。
炮位難以施用。
現以過山鳥令兵丁擡放。
甚為便捷。
批、因地制宜。
必應如是。
又奏、向遇徵調。
領兵之将備。
與隊伍之兵丁。
或竟不知姓名。
臨陣每緻誤事。
批、兵不識将。
将不識兵。
烏能得力。
又奏、臣标備戰兵六百名。
現分五隊。
每隊以槍箭矛手勻配。
平曠之區。
原可并為一隊。
設旁路有警。
則按隊分兵。
不緻紊亂。
平日每隊造花名冊一本。
專派千把或外委一名。
常川操演。
設遇徵調。
即以原操之千把。
管領本隊之兵丁。
散饷後即可起身。
不緻耽延時日。
官兵聯為一氣。
臨陣可期制勝。
均報可。
○戶部尚書英和、因病賞假。
以禮部尚書文孚、署戶部尚書。
大學士伯麟、署步軍統領。
○丁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刑部等衙門核拟曾三行竊刃傷事主一案。
請酌改科條等語。
此案湖南湘鄉縣賊犯曾三、于已經脫逃後。
被事主追獲。
情急圖脫。
自割發辮。
誤行劃傷事主。
核其情節。
本無拒捕之心。
若依拒捕刃傷例問拟絞候。
未免情輕法重。
曾三一犯。
着照議于絞罪例上量減為極邊煙瘴充軍。
定地發配。
折責安置。
餘俱照所議行。
并着刑部于修例時、纂入例冊。
永遠遵行。
以昭平允。
○以福建省糧價增昂。
緩買各屬動缺倉谷。
○戊午。
谕内閣、阿哥等年至十五歲。
着學習騎射。
每月演習二三次。
在京城内、則于紫光閣。
在圓明園、則于閱武樓。
阿哥等演習騎射時。
着内廷谙達二人。
輪流随往。
年十六歲。
學習鳥槍。
每年春秋二季。
在山高水長。
一月演習一二次。
嗣後阿哥等及皇孫。
皆照此學習。
着為令。
○又谕、禦史王雲錦奏、蠲貸赈恤、請嚴除州縣積弊一摺。
各直省州縣偶被偏災。
經該督撫奏到時、立沛恩施。
分别蠲貸赈恤。
每歲新正又複降旨加恩。
原期惠及窮黎。
無令一夫失所。
茲據該禦史奏、州縣官于民間青黃不接之時。
借給耔種。
至秋取償數倍。
幕友胥吏、均各分肥。
其散放口糧時。
全憑書役地保開報花名。
蒙混賄囑。
以緻災黎向隅。
刁民獲利。
所論俱系實在情形。
國家行慶施惠。
全在各督撫認真經理。
責成州縣官實力奉行。
如果稽查嚴密。
發摘奸蠹。
時存己饑己溺之心。
闾閻自必均沾實惠。
嗣後各直省州縣、遇有借給耔種村莊。
秋收後毋許加倍取償。
緻滋朘削。
至施放口糧。
務令窮鄉僻壤。
均被恩膏。
不得稍有遺漏。
如此方遼闊。
即分地多設數廠。
督饬散放。
以便窮民就近給領。
傥查有胥吏侵漁等弊。
該管道府、即應嚴行懲辦。
如州縣官縱容胥吏。
道府扶同徇隐。
即着該督撫據實嚴參。
用副朕轸念災黎。
勤求民瘼至意。
○又谕、文幹等奏、西藏重修敏珠爾倫吉竹布貝寺工竣。
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懇請賞頒扁額一摺。
乾隆年間、敏珠爾倫吉竹布貝寺修理之後。
曾蒙恩賞扁額。
茲因該寺重修工竣。
該喇嘛複懇賞頒寺額。
着即照所請頒給祗領。
以迓吉祥。
尋頒禦書扁額曰大千普佑。
○谕總管内務府大臣等、嗣後皇子皇孫一經指婚。
其福晉父家置備妝奁。
不得以奢華相尚。
一概務從儉約。
複我滿洲淳樸舊俗。
将來呈進妝奁清單。
如有靡麗浮費之物。
經朕看出。
不惟将原物發還。
并加議處。
此旨着内務府大臣存記。
俟經指婚之後。
即将此旨交福晉之父家閱看。
敬謹遵循。
不得逾制。
至向來俗例有開箱之禮。
福晉應進朕與皇後衣服各九套。
着不必豫備呈進。
以示黜華崇實之意。
○賞捐修西藏寺宇之噶布倫敦珠布多爾濟、花翎。
并給好善樂施扁額。
○上以次辛祈谷于上帝。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己未。
以恭奉仁宗睿皇帝升配祈谷壇。
先期遣官告祭天。
地。
太廟。
社稷。
○是日立春。
順天府進土牛春山寶座。
○庚申。
上恭詣皇乾殿拈香。
随至仁宗睿皇帝神牌黃幄行禮畢。
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内閣、孫玉庭等奏、籌估運河撈淺切灘、培堤築壩工程一摺。
江南邳宿運河、及桃清中河。
為漕船往來要道。
急須挑撈淤沙。
以利重運。
其堤工曆經汛水汕刷。
緻多殘缺。
均宜加幫高厚。
又宿汛何家莊地方、工程險要。
宜築格堤一道。
保衛城池。
茲據該督等查明、分别估辦。
着照所請、運河廳屬邳宿運三汛長河。
間段撈淺切灘。
估需銀七千八十九兩零。
運河廳境纖越格堤、及創築護城格堤。
中河廳境北岸纖越堤工。
共估需銀四萬零三百餘兩。
俱準其于運河挑工節省淮商生息項下動支。
該督等務督率工員、認真經理。
毋任草率偷減。
工竣後、着黎世序親往驗收。
核實報銷。
該部知道。
○辛酉。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恭奉仁宗睿皇帝配享如儀。
○詣壽康宮前殿拈香。
後殿問皇太後安。
○壬戌。
賜惇親王綿恺、瑞親王綿忻、惠郡王綿愉、食于養心殿。
○谕内閣、錢臻奏、州縣交代拖延、請嚴定章程一摺。
向來州縣交代。
本有一定例限。
據錢臻查明湖南省州縣交代逾限。
轇轕甚多。
皆由各員卸事後、不俟交代清楚。
即擅自進省。
接任之員、無憑核算。
以緻輾轉遲延。
幾成锢習。
自應亟加整頓。
嗣後該省州縣交代。
責成該管府州就近督催。
依限結報。
如交代未清。
即将該員扣留。
勒限核算。
不準擅自回省。
其例限已逾。
除咨部照例查議外。
将該員委署補缺、概行停止。
傥接任之員刁難勒掯。
亦即據實懲辦。
如府州偏徇玩視。
查明一并參處。
先将虧項責令各半分賠。
即查無虧空。
亦将督催不力之府州查參。
以重帑項而杜積弊。
○命浙江按察使葉汝芝來京。
以四品京堂候補。
以陝西潼商道朱桂桢、為浙江按察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