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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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門遇有應升缺出。
将盡先升用、與資格較深、當差勤奮之員。
相間揀選。
拟定正陪引見。
候旨簡放。
○又谕、文幹等轉奏、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所管商上事繁、可否賞給喇嘛講巴伊什印信。
幫辦事務。
請旨一摺。
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
所管商上事繁。
一人辦理。
恐不能周。
即着照所請、講巴伊什、着賞給紮薩克喇嘛職銜。
令其幫辦事務。
所有應得印信。
着理藩院查照舊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英和等奏、查明兩淮陳欠銀兩。
分限帶徵。
每年應交銀十五萬九千九百兩。
自分限後。
仍欠至一百十九萬餘兩之多。
其應交火器營、兩翼、八旗、生息銀兩。
前經奏準、由銀庫墊發。
再有領項、不敷支放。
酌令将兩淮欠交銀兩。
先交十分之二。
嗣後務須年清年款等語。
廣儲司銀庫銀兩。
均須随時動用。
若應解之項。
交納逾期。
恐緻不敷支放。
兩淮應交欠項。
前經分别豁免展緩。
玉貢折價銀兩。
又複停止交納。
其應交各款。
更不應再有延緩。
着該鹽政、将兩淮應交銀一百十九萬餘兩。
先行解交十分之二、銀二十三萬八千餘兩。
限于道光二年二月解到。
以備應用。
其餘欠交銀兩。
上緊依限完繳。
嗣後務須年清年款。
不準再有拖延。
緻幹懲處。
将此傳谕延豐知之。
○壬寅。
谕内閣、戶部奏、查辦豁免各直省官員款項。
将次完竣。
凡案犯在先。
未經報部。
及款項雖符。
未經取結者。
俱經該部分别咨駁。
着各該督撫藩司、詳查已免人數銀數。
及咨查各案。
并仍應扣廉歸款者。
共有若幹。
詳細開單具奏。
統以道光二年六月為限。
造冊報部。
核實辦理。
如有遲逾遺漏。
即将承辦之藩司、奏明參處。
其各官員已免未免款項。
并着各該藩司、詳查冊檔。
通行曉谕。
凡欠項已邀豁免者。
毋許再有追呼。
緻滋擾累。
傥經手書吏。
有積壓部文。
招搖滋事者。
即嚴行示懲。
以杜弊端。
用副朕蠲豁積逋、覃敷實惠至意。
○又谕、松箖奏、拏獲各案私砍木植。
請招商變價一摺。
本年盛京查拏各案偷砍木植。
共七千九百餘件。
着照舊章。
招商變價。
即解交盛京工部貯庫。
以備歲修各項工程之用。
其未獲賊犯。
該将軍仍嚴饬邊卡各官。
及委員等、緝拏務獲。
按律懲辦。
并饬令于各邊界、實力巡防查拏。
嚴禁私入山場。
嗣後勿使再有偷砍木植之案。
方為正辦。
毋稍疏懈。
緻幹咎戾。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癸卯。
谕内閣、戶部議覆史緻光等奏、請蠲免井工借款。
據稱此項系借給竈戶修費。
例于該竈戶等賣鹽價内。
分限扣繳歸款。
不惟與官員分攤代賠者不同。
亦與實欠在民者有間。
自不應援準豁免。
所有雲南黑鹽井兩次借欠修費銀七萬三千九百餘兩。
着該督撫藩司、仍遵照原奏。
按限完繳。
毋任藉詞延宕。
○又谕、魏元煜奏、寶蘇局缺鑄卯錢。
請免鼓鑄一摺。
着照所請、江蘇省嘉慶二十四五兩年、卯額缺鑄錢文。
俱準其停免補鑄。
其現在存貯銅鉛。
即作為道光二三年正鑄之用。
以歸核實。
○谕軍機大臣等、陳若霖奏、遵查湖北軍需案内攤扣養廉。
并無朦飾情弊。
将已未完銀數。
開單具奏。
當交戶部核議。
茲據英和等奏稱、按款核算。
仍有未扣銀七萬三千五百兩零。
從前原奏内。
并未聲明署事人員。
減半扣解。
代辦人員。
無從攤扣。
何以忽将署事代辦人員。
藉詞支飾。
又何以不将未解養廉。
據實參辦。
應令逐一聲覆。
并将未完銀兩。
趕緊完繳等語。
此項軍需攤扣銀兩。
系扣缺不扣人之項。
與常例攤款不同。
前經戶部以扣存數目不符。
饬令據實覆奏。
茲除去免攤各款、及奏明免攤、并撥船限外接扣等項外。
仍有未扣銀七萬三千五百餘兩。
複以署事代辦人員。
藉詞含飾。
着該督等按照該部指出情節。
逐一據實聲覆。
并查明彼時并不按照原奏辦理之員。
參奏議處。
其未完銀兩。
即嚴饬趕緊完繳。
以重款項。
戶部原摺。
着發交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禮部、太常寺、會同内務府大臣、敬謹議奏、内務府請修理奉先殿後殿龛座一摺。
查原摺内稱、道光二年。
仁宗睿皇帝二十七月服滿後。
孝穆皇後神牌。
升祔奉先殿。
應将後殿龛座。
先時修理。
恭查後殿七楹。
供奉太祖至仁宗七龛。
今敬拟中楹列龛惟三。
供奉太祖。
太宗。
世祖。
東次楹列龛惟二。
供奉聖祖。
高宗。
西次楹列龛惟二。
供奉世宗。
仁宗。
其餘四楹。
拟分為八。
于東再次楹。
供奉孝穆皇後。
所有内外各龛。
以及供案、寶椅、等件。
均應稍為改飾。
并請将未盡事宜、敬謹妥議各等語。
臣等當即會同恭詣奉先殿後殿。
敬謹相度。
仰瞻殿中規制宏敞。
每楹神龛左右。
餘地尚寬。
若就各楹中增修龛座。
間以界牆。
于東西昭穆次序。
仍系循依舊制。
應請均照内務府原奏、敬謹辦理。
其供案、寶椅、有應行改制修飾之處。
亦請均照所拟做法。
分别成造。
再恭查會典、内載乾隆元年、繕修奉先殿。
恭請列聖列後神牌。
暫安奉太廟中殿。
自興工以至告成。
朔望暫停祭飨。
每月薦新。
掌儀司官、詣太廟薦獻。
又是年、繕修太廟中殿。
後殿。
系恭請神牌。
安奉太廟前殿各等語。
又嘉慶二十五年、修飾太廟中殿龛案。
亦系恭請神牌。
安奉太廟前殿等因在案。
茲修理奉先殿後殿龛座。
應請遵照修理太廟中殿之例。
于奉先殿前殿設黃幄。
恭請列聖列後神牌。
安奉奉先殿前殿黃幄内。
所有朔望祭飨。
及每月薦新。
均在前殿行禮。
俟工竣、擇吉恭請神牌還禦。
其開工吉期。
交欽天監選擇。
恭請神牌、行祗告禮。
一應事宜。
由内務府奏辦。
祝文由翰林院撰拟。
黃幄交工部備造。
至孝穆皇後升祔。
一切典禮。
屆期應由禮部具奏。
應用神龛、寶座、帷幄、供器等項。
必須先期備辦。
應請交工部、及内務府、遵照成式。
敬謹妥造。
以昭慎重。
從之。
○陝西固原提督楊遇春奏操練章程。
得旨、曆來訓練有方。
所至克捷。
乃朕所素知者。
提鎮中似汝者。
實屬難得。
朕因武備不可廢弛。
故通行申谕。
若汝之雄鎮一方。
抒忠盡職。
朕何顧念之有。
照舊操防可也。
特賜福壽各一張。
以期繁祉老壽耳。
○甲辰。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
後殿。
○乙巳。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暫安園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内閣、各省督、撫、鹽政、織造、關差。
向有呈進方物之例。
前将各貢目大加删減。
示以限制。
令于二十七月後。
遵照呈進。
所降谕旨甚明。
乃該鹽政、織造、關差、本年即行備物呈遞。
實屬拘泥糊塗。
不曉事體。
除将如意及彩繡等件發還。
留俟明年再行呈進外。
延豐、七十四、嘉祿、福德、阿勒精阿、均着傳旨申饬。
○又谕、理藩院轉奏、紮薩克喇嘛羅蔔桑噶勒藏、因所轄喇嘛門徒衆多。
呈請可否賞給印信。
請旨一摺。
紮薩克喇嘛羅蔔桑噶勒藏、所轄喇嘛門徒等七百餘名。
若給予印信。
則于管束有益。
即照該院所奏。
紮薩克喇嘛羅蔔桑噶勒藏、着賞給印信。
辦理事務。
○是年。
旌表孝子、直隸等省田墀等二十二名。
孝婦、湖南等省萬藍氏等二口。
孝女、江蘇等省吉淑媛等四口。
順孫、甘肅劉世延一名。
義夫、江西等省陳仁浚等二名。
守節合例、宗室色爾崇額妻李佳氏等九口。
滿洲兵部承差六合妻沈氏等一百十八口。
蒙古明德妻孫氏等二十六口。
漢軍李魁倫妻王氏等四十口。
内務府拜唐阿穆翰妻馬氏等十二口。
各省駐防倉福妻孫氏等二百七十六口。
奉天等省茹履泰妻陳氏等一千三百四十一口。
夫亡殉節、直隸等省張子坡妻丁氏等二十五口。
未婚守志、江蘇等省翁金氏等四十四口。
七世同居、陝西武生王萬春。
六世同居、湖南民蘇如玥。
百歲壽民婦、直隸等省謝廷建等二十八名口。
五世同堂、直隸等省民宣敬等六十家。
各給銀建坊如例。
○會計天下民數谷數。
直隸等省通共大小男婦三萬五千五百五十四萬二百五十八名口。
存倉米谷三千五百一十二萬九石一鬥六升一合。
将盡先升用、與資格較深、當差勤奮之員。
相間揀選。
拟定正陪引見。
候旨簡放。
○又谕、文幹等轉奏、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所管商上事繁、可否賞給喇嘛講巴伊什印信。
幫辦事務。
請旨一摺。
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
所管商上事繁。
一人辦理。
恐不能周。
即着照所請、講巴伊什、着賞給紮薩克喇嘛職銜。
令其幫辦事務。
所有應得印信。
着理藩院查照舊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英和等奏、查明兩淮陳欠銀兩。
分限帶徵。
每年應交銀十五萬九千九百兩。
自分限後。
仍欠至一百十九萬餘兩之多。
其應交火器營、兩翼、八旗、生息銀兩。
前經奏準、由銀庫墊發。
再有領項、不敷支放。
酌令将兩淮欠交銀兩。
先交十分之二。
嗣後務須年清年款等語。
廣儲司銀庫銀兩。
均須随時動用。
若應解之項。
交納逾期。
恐緻不敷支放。
兩淮應交欠項。
前經分别豁免展緩。
玉貢折價銀兩。
又複停止交納。
其應交各款。
更不應再有延緩。
着該鹽政、将兩淮應交銀一百十九萬餘兩。
先行解交十分之二、銀二十三萬八千餘兩。
限于道光二年二月解到。
以備應用。
其餘欠交銀兩。
上緊依限完繳。
嗣後務須年清年款。
不準再有拖延。
緻幹懲處。
将此傳谕延豐知之。
○壬寅。
谕内閣、戶部奏、查辦豁免各直省官員款項。
将次完竣。
凡案犯在先。
未經報部。
及款項雖符。
未經取結者。
俱經該部分别咨駁。
着各該督撫藩司、詳查已免人數銀數。
及咨查各案。
并仍應扣廉歸款者。
共有若幹。
詳細開單具奏。
統以道光二年六月為限。
造冊報部。
核實辦理。
如有遲逾遺漏。
即将承辦之藩司、奏明參處。
其各官員已免未免款項。
并着各該藩司、詳查冊檔。
通行曉谕。
凡欠項已邀豁免者。
毋許再有追呼。
緻滋擾累。
傥經手書吏。
有積壓部文。
招搖滋事者。
即嚴行示懲。
以杜弊端。
用副朕蠲豁積逋、覃敷實惠至意。
○又谕、松箖奏、拏獲各案私砍木植。
請招商變價一摺。
本年盛京查拏各案偷砍木植。
共七千九百餘件。
着照舊章。
招商變價。
即解交盛京工部貯庫。
以備歲修各項工程之用。
其未獲賊犯。
該将軍仍嚴饬邊卡各官。
及委員等、緝拏務獲。
按律懲辦。
并饬令于各邊界、實力巡防查拏。
嚴禁私入山場。
嗣後勿使再有偷砍木植之案。
方為正辦。
毋稍疏懈。
緻幹咎戾。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癸卯。
谕内閣、戶部議覆史緻光等奏、請蠲免井工借款。
據稱此項系借給竈戶修費。
例于該竈戶等賣鹽價内。
分限扣繳歸款。
不惟與官員分攤代賠者不同。
亦與實欠在民者有間。
自不應援準豁免。
所有雲南黑鹽井兩次借欠修費銀七萬三千九百餘兩。
着該督撫藩司、仍遵照原奏。
按限完繳。
毋任藉詞延宕。
○又谕、魏元煜奏、寶蘇局缺鑄卯錢。
請免鼓鑄一摺。
着照所請、江蘇省嘉慶二十四五兩年、卯額缺鑄錢文。
俱準其停免補鑄。
其現在存貯銅鉛。
即作為道光二三年正鑄之用。
以歸核實。
○谕軍機大臣等、陳若霖奏、遵查湖北軍需案内攤扣養廉。
并無朦飾情弊。
将已未完銀數。
開單具奏。
當交戶部核議。
茲據英和等奏稱、按款核算。
仍有未扣銀七萬三千五百兩零。
從前原奏内。
并未聲明署事人員。
減半扣解。
代辦人員。
無從攤扣。
何以忽将署事代辦人員。
藉詞支飾。
又何以不将未解養廉。
據實參辦。
應令逐一聲覆。
并将未完銀兩。
趕緊完繳等語。
此項軍需攤扣銀兩。
系扣缺不扣人之項。
與常例攤款不同。
前經戶部以扣存數目不符。
饬令據實覆奏。
茲除去免攤各款、及奏明免攤、并撥船限外接扣等項外。
仍有未扣銀七萬三千五百餘兩。
複以署事代辦人員。
藉詞含飾。
着該督等按照該部指出情節。
逐一據實聲覆。
并查明彼時并不按照原奏辦理之員。
參奏議處。
其未完銀兩。
即嚴饬趕緊完繳。
以重款項。
戶部原摺。
着發交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禮部、太常寺、會同内務府大臣、敬謹議奏、内務府請修理奉先殿後殿龛座一摺。
查原摺内稱、道光二年。
仁宗睿皇帝二十七月服滿後。
孝穆皇後神牌。
升祔奉先殿。
應将後殿龛座。
先時修理。
恭查後殿七楹。
供奉太祖至仁宗七龛。
今敬拟中楹列龛惟三。
供奉太祖。
太宗。
世祖。
東次楹列龛惟二。
供奉聖祖。
高宗。
西次楹列龛惟二。
供奉世宗。
仁宗。
其餘四楹。
拟分為八。
于東再次楹。
供奉孝穆皇後。
所有内外各龛。
以及供案、寶椅、等件。
均應稍為改飾。
并請将未盡事宜、敬謹妥議各等語。
臣等當即會同恭詣奉先殿後殿。
敬謹相度。
仰瞻殿中規制宏敞。
每楹神龛左右。
餘地尚寬。
若就各楹中增修龛座。
間以界牆。
于東西昭穆次序。
仍系循依舊制。
應請均照内務府原奏、敬謹辦理。
其供案、寶椅、有應行改制修飾之處。
亦請均照所拟做法。
分别成造。
再恭查會典、内載乾隆元年、繕修奉先殿。
恭請列聖列後神牌。
暫安奉太廟中殿。
自興工以至告成。
朔望暫停祭飨。
每月薦新。
掌儀司官、詣太廟薦獻。
又是年、繕修太廟中殿。
後殿。
系恭請神牌。
安奉太廟前殿各等語。
又嘉慶二十五年、修飾太廟中殿龛案。
亦系恭請神牌。
安奉太廟前殿等因在案。
茲修理奉先殿後殿龛座。
應請遵照修理太廟中殿之例。
于奉先殿前殿設黃幄。
恭請列聖列後神牌。
安奉奉先殿前殿黃幄内。
所有朔望祭飨。
及每月薦新。
均在前殿行禮。
俟工竣、擇吉恭請神牌還禦。
其開工吉期。
交欽天監選擇。
恭請神牌、行祗告禮。
一應事宜。
由内務府奏辦。
祝文由翰林院撰拟。
黃幄交工部備造。
至孝穆皇後升祔。
一切典禮。
屆期應由禮部具奏。
應用神龛、寶座、帷幄、供器等項。
必須先期備辦。
應請交工部、及内務府、遵照成式。
敬謹妥造。
以昭慎重。
從之。
○陝西固原提督楊遇春奏操練章程。
得旨、曆來訓練有方。
所至克捷。
乃朕所素知者。
提鎮中似汝者。
實屬難得。
朕因武備不可廢弛。
故通行申谕。
若汝之雄鎮一方。
抒忠盡職。
朕何顧念之有。
照舊操防可也。
特賜福壽各一張。
以期繁祉老壽耳。
○甲辰。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
後殿。
○乙巳。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暫安園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内閣、各省督、撫、鹽政、織造、關差。
向有呈進方物之例。
前将各貢目大加删減。
示以限制。
令于二十七月後。
遵照呈進。
所降谕旨甚明。
乃該鹽政、織造、關差、本年即行備物呈遞。
實屬拘泥糊塗。
不曉事體。
除将如意及彩繡等件發還。
留俟明年再行呈進外。
延豐、七十四、嘉祿、福德、阿勒精阿、均着傳旨申饬。
○又谕、理藩院轉奏、紮薩克喇嘛羅蔔桑噶勒藏、因所轄喇嘛門徒衆多。
呈請可否賞給印信。
請旨一摺。
紮薩克喇嘛羅蔔桑噶勒藏、所轄喇嘛門徒等七百餘名。
若給予印信。
則于管束有益。
即照該院所奏。
紮薩克喇嘛羅蔔桑噶勒藏、着賞給印信。
辦理事務。
○是年。
旌表孝子、直隸等省田墀等二十二名。
孝婦、湖南等省萬藍氏等二口。
孝女、江蘇等省吉淑媛等四口。
順孫、甘肅劉世延一名。
義夫、江西等省陳仁浚等二名。
守節合例、宗室色爾崇額妻李佳氏等九口。
滿洲兵部承差六合妻沈氏等一百十八口。
蒙古明德妻孫氏等二十六口。
漢軍李魁倫妻王氏等四十口。
内務府拜唐阿穆翰妻馬氏等十二口。
各省駐防倉福妻孫氏等二百七十六口。
奉天等省茹履泰妻陳氏等一千三百四十一口。
夫亡殉節、直隸等省張子坡妻丁氏等二十五口。
未婚守志、江蘇等省翁金氏等四十四口。
七世同居、陝西武生王萬春。
六世同居、湖南民蘇如玥。
百歲壽民婦、直隸等省謝廷建等二十八名口。
五世同堂、直隸等省民宣敬等六十家。
各給銀建坊如例。
○會計天下民數谷數。
直隸等省通共大小男婦三萬五千五百五十四萬二百五十八名口。
存倉米谷三千五百一十二萬九石一鬥六升一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