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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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
并稱幹預公事。
妄作威福。
雖未能實指其苞苴之據。
而已大開奔競之風等語。
即命軍機大臣等、傳到陳官俊、詳加詢問。
所參毆差買妾兩款。
均已承認。
至密陳地方官員賢否。
則堅稱實未向人洩漏。
當令軍機大臣寄問成格。
向陳官俊鑽營者何人。
奔競者何人。
令其明白回奏。
嗣于十一月二十四日。
具摺覆奏前來。
聲稱魏元烺、邱鳴泰、諸人。
省中紛紛傳說。
俱經學院保舉。
此數人官聲素好。
所舉原不謬妄。
又稱陳官俊曾向伊說。
皇上現差太監、前往河東查訪商人控告鹽務一案。
此則更不成話。
愈辯愈奇。
支飾尤甚。
試思此語若确。
陳官俊當得何罪。
必應徹底查訊。
按其是非。
治以應得之咎。
得命長齡于經過晉省時。
馳赴省城。
一面着陳官俊前往山西。
當面質對。
令長齡秉公查訊。
孰是孰非。
據實覆奏。
茲于十二月十二日。
長齡奏到。
據稱到晉後。
傳旨詢問成格。
令其一一指證。
成格惟有伏地叩頭。
聲稱奏事不實。
以奇誕無稽之語。
冒渎宸聰。
實屬荒謬。
不能指實。
惟求代奏從重治罪。
已降旨将成格、陳官俊、均行降革示懲矣。
陳官俊于嘉慶二十四年冬間毆差。
二十五年六月買妾。
成格因何不即行參奏。
乃一味姑容。
已屬不能秉公持正。
及至陳官俊奉有密旨。
留心地方公事。
成格揣得其情。
心存畏忌。
以伺其短。
又值陳官俊不知檢束于前。
不能慎密于後。
高興妄為。
自取罪戾。
但成格于去歲回任。
至今又将及一載。
且于嘉慶二十四五兩年、年終奏報本省學政摺内。
全未提及一語。
于此可見毆差買妾之事。
原不欲行參奏。
總因陳官俊察訪地方情事。
恐其遇事直陳。
有害于己。
輾轉狐疑。
蓋非一日也。
又計陳官俊未回京之前。
若行參奏。
朕必立派大臣前往查辦。
是非無難立辨。
伊焉能售其伎倆。
是以直待其回京後。
始行參奏。
而摺内複隐約其詞。
使朕存之于心。
知陳官俊不可信任。
在内廷之人。
奉命出差。
尚且如是。
其翰詹科道等、出差奏事。
更不足信矣。
即使陳官俊有所陳奏。
朕豈有不辨别是非、概行聽納之理。
再陳官俊若系朕委任無疑之人。
何難授以地方大吏。
或留于山西。
以備察訪。
因何學差未滿。
反令其來京供職耶。
朕用陳官俊之意。
于此可見也。
讵意成格巧詐欺飾。
以無可質對之言。
屢行奏辯。
是其居心、直欲屏朕耳目。
使不聰明。
外省之事。
無敢過問。
此其咎之重者也。
至陳官俊奉命典學。
惟當盡心考試。
或有與撫臣交涉之事。
原可公同商酌。
至奉有密旨後。
惟當随時察訪。
默而識之。
可奏者奏之。
毋庸奏者置之。
不應将密谕顯露。
公然議論其賢否是非。
不特有乖素位而行之誡。
即與朕之谕旨、亦大相迳庭矣。
躁妄粗鄙。
深負朕恩。
必當立予降黜。
以為不慎不密者戒。
朕辦理庶政。
一秉公誠。
賢者用之。
不肖則去之。
從不心存成見。
然亦不能直受欺蔽也。
嗣後各省督撫。
斷不可因成格參奏學政獲譴。
即有不公不法之學政。
亦不肯據實參奏。
各省學政。
亦不可因陳官俊言事不密獲咎。
明知本省利弊。
亦皆緘默不言。
如是則與朕用人行政之心。
大相剌謬矣。
故複行申谕各省督撫學政等知之。
特谕。
○宗人府奏、本年考試宗室王、貝勒、貝子、公、将軍、之子。
請封以應得品級。
得旨、以敬斌、綿□□賓、奕籧、為二等鎮國将軍。
承碩、為頭等鎮國将軍。
純善、純佑、奕缙、奕繕、為三等鎮國将軍。
奕睿、奕譜、福緣、為三等奉國将軍。
綿峰、為頭等輔國将軍。
有麟、蘇芬、春庭、為三等輔國将軍。
純惠、為頭等奉國将軍。
奎福、為奉恩将軍。
○一等子熙敏、晉襲承恩公。
以其侄巴雅爾綽克托、襲一等子爵。
○以故二等男寶柱子八品筆帖式春榮、一等果勇侯霍英額子兵部員外郎圖林、各襲爵。
○辛卯。
谕内閣、據富俊等奏、前因伯都讷續墾荒地、與雙城堡情形不同。
拟請改徵制錢。
摺内措詞未能明晰。
雙城堡已建倉廒。
堪以貯谷。
該處谷價甚賤。
勢難改徵錢文。
懇請更正等語。
雙城堡屯租。
着仍照原議徵收谷石。
至伯都讷屯田議徵錢文。
現已據伯麟等議、交該将軍将開墾章程另行妥議。
俟奏到之日。
再行核辦。
富俊等自請察議之處。
着加恩寬免。
○谕安徽巡撫孫爾準、十二月十八日。
由步軍統領衙門代奏、安徽六安州民人朱鳳呈遞封奏一件。
朕詳加披閱。
并無違悖字句。
且文理清順。
頗堪采納。
但此風亦不可長。
是以令其遞解回籍。
汝可派委妥員。
密為訪察。
該民人向來作何生業。
是否安分之人。
遇便再行覆奏。
○以故三等勇勤公福蔭子慶瑞、襲爵。
○截留江蘇蘇州、常州、兩府漕米六萬石。
備放江甯所屬八旗、綠營、并漕河各标兵米。
及織造匠役、恤孤口糧。
○壬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拟司員承辦命案不公。
分别治罪一摺。
此案傅大喝令武三、将李大揪毆緻斃。
刑部直隸司掌印郎中舒通阿、聽受囑托。
不将傅大收禁嚴審。
經該堂官參奏。
當派軍機大臣會同審訊。
将哈豐阿等輾轉囑托情弊。
一一訊明。
将傅大按律問拟絞監候。
餘犯分别治罪。
哈豐阿以二品大員。
結交市儈。
囑托該管司員。
代為關說刑名官司。
實屬卑鄙不堪。
哈豐阿着即照拟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各滿漢大員。
既身居高位。
即當敦品自重。
不得與市井之徒。
往來交接。
如不知檢束。
骫法營私。
不惟身罹罪愆。
亦且置顔面于何地。
皆當以哈豐阿為戒。
至興貴身任司員。
且系大員之子。
辄代傅大賄囑書役。
乘機撞騙多贓入己。
情殊可惡。
着改發伊犁、效力贖罪。
舒通阿以刑部司員。
承審命案。
聽情徇庇。
幾緻正兇漏網。
着照拟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已革兵部員外郎慶志、僅止代哈豐阿傳語慶恩。
并未向舒通阿面托。
着準其開複原官。
交部議處。
前署宛平縣知縣周衡、相驗不實。
亦着交部議處。
武三等所犯罪名。
均不準其援免。
○又谕、理藩院轉奏、阿巴哈納爾旗分達爾漢公那旺多爾濟、懇請都罡藏經一部等語。
蒙古人等、平素尊崇佛法。
公那旺多爾濟家内所供藏經。
既系被火焚毀。
着照所請、交武英殿刷印一部賞給。
以示朕矜恤蒙古臣仆之意。
○理藩院奏、本年朝觐蒙古王公等。
可否仍照上屆賞給。
得旨、外來蒙古王公、暨呼圖克圖喇嘛等。
本年中正殿西場子紫光閣兩次應行賞給瓷器、玻璃器皿、貂皮、氆氇、等項。
着仍照舊例賞給。
索特納木多布齋等、均受厚恩。
況在京年久。
與朝觐蒙古王公不同。
此次着毋庸賞給。
○以故輔國公布蘭泰子恒明、襲爵。
○癸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内閣、禦史佟濟等奏、請嚴稽查章程一摺。
據稱江南道例應稽查各衙門。
凡有書吏着役者。
惟戶部、京倉、造冊移送該道。
按期點卯。
其餘寶泉局、内倉、崇文門、左右兩翼、三庫、均無冊可查。
嗣後該道稽察各衙門書吏着役時。
俱着造具冊結。
移送該道查核。
并按月點卯。
以歸畫一。
各倉書役花戶出缺。
原應即時充補。
據該禦史等、奏稱懸缺過多。
着倉場侍郎、饬令各監督、查明懸缺。
即行募補。
以符定額。
至戶部捐冊。
向系每屆一月、由吏部、禮部、國子監、及江南道禦史、會同赴部核對。
立法已屬周備。
該禦史等、請先期造冊移送該道。
未免徒增案牍。
着無庸議。
○谕軍機大臣等、據果勒豐阿等奏稱、西陵地方。
設有易州理事通判一員。
東陵地方。
并未專設理事廳員。
現在馬蘭峪一帶。
居民稠密。
案件繁多。
請照易州通判之例。
于馬蘭峪附近地方。
酌添理事通判一員。
其石門鎮舊設遵化州州同一缺。
可否裁汰改抵。
既無須另建衙署。
俸工役食等項。
所添亦屬無多等語。
着方受疇詳細确查。
酌量地方情形。
核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散秩大臣哈芬布侄孫哈當阿、襲職。
○調工部尚書盧蔭溥、為吏部尚書。
兼管順天府府尹事。
兵部尚書初彭齡、為工部尚書。
仍署兵部尚書。
以禮部右侍郎戴聯奎、為兵部尚書。
調工部左侍郎王以銜、為禮部右侍郎。
轉工部右侍郎陸以莊、為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顧臯、為工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翰林院侍講學士周系英、為
并稱幹預公事。
妄作威福。
雖未能實指其苞苴之據。
而已大開奔競之風等語。
即命軍機大臣等、傳到陳官俊、詳加詢問。
所參毆差買妾兩款。
均已承認。
至密陳地方官員賢否。
則堅稱實未向人洩漏。
當令軍機大臣寄問成格。
向陳官俊鑽營者何人。
奔競者何人。
令其明白回奏。
嗣于十一月二十四日。
具摺覆奏前來。
聲稱魏元烺、邱鳴泰、諸人。
省中紛紛傳說。
俱經學院保舉。
此數人官聲素好。
所舉原不謬妄。
又稱陳官俊曾向伊說。
皇上現差太監、前往河東查訪商人控告鹽務一案。
此則更不成話。
愈辯愈奇。
支飾尤甚。
試思此語若确。
陳官俊當得何罪。
必應徹底查訊。
按其是非。
治以應得之咎。
得命長齡于經過晉省時。
馳赴省城。
一面着陳官俊前往山西。
當面質對。
令長齡秉公查訊。
孰是孰非。
據實覆奏。
茲于十二月十二日。
長齡奏到。
據稱到晉後。
傳旨詢問成格。
令其一一指證。
成格惟有伏地叩頭。
聲稱奏事不實。
以奇誕無稽之語。
冒渎宸聰。
實屬荒謬。
不能指實。
惟求代奏從重治罪。
已降旨将成格、陳官俊、均行降革示懲矣。
陳官俊于嘉慶二十四年冬間毆差。
二十五年六月買妾。
成格因何不即行參奏。
乃一味姑容。
已屬不能秉公持正。
及至陳官俊奉有密旨。
留心地方公事。
成格揣得其情。
心存畏忌。
以伺其短。
又值陳官俊不知檢束于前。
不能慎密于後。
高興妄為。
自取罪戾。
但成格于去歲回任。
至今又将及一載。
且于嘉慶二十四五兩年、年終奏報本省學政摺内。
全未提及一語。
于此可見毆差買妾之事。
原不欲行參奏。
總因陳官俊察訪地方情事。
恐其遇事直陳。
有害于己。
輾轉狐疑。
蓋非一日也。
又計陳官俊未回京之前。
若行參奏。
朕必立派大臣前往查辦。
是非無難立辨。
伊焉能售其伎倆。
是以直待其回京後。
始行參奏。
而摺内複隐約其詞。
使朕存之于心。
知陳官俊不可信任。
在内廷之人。
奉命出差。
尚且如是。
其翰詹科道等、出差奏事。
更不足信矣。
即使陳官俊有所陳奏。
朕豈有不辨别是非、概行聽納之理。
再陳官俊若系朕委任無疑之人。
何難授以地方大吏。
或留于山西。
以備察訪。
因何學差未滿。
反令其來京供職耶。
朕用陳官俊之意。
于此可見也。
讵意成格巧詐欺飾。
以無可質對之言。
屢行奏辯。
是其居心、直欲屏朕耳目。
使不聰明。
外省之事。
無敢過問。
此其咎之重者也。
至陳官俊奉命典學。
惟當盡心考試。
或有與撫臣交涉之事。
原可公同商酌。
至奉有密旨後。
惟當随時察訪。
默而識之。
可奏者奏之。
毋庸奏者置之。
不應将密谕顯露。
公然議論其賢否是非。
不特有乖素位而行之誡。
即與朕之谕旨、亦大相迳庭矣。
躁妄粗鄙。
深負朕恩。
必當立予降黜。
以為不慎不密者戒。
朕辦理庶政。
一秉公誠。
賢者用之。
不肖則去之。
從不心存成見。
然亦不能直受欺蔽也。
嗣後各省督撫。
斷不可因成格參奏學政獲譴。
即有不公不法之學政。
亦不肯據實參奏。
各省學政。
亦不可因陳官俊言事不密獲咎。
明知本省利弊。
亦皆緘默不言。
如是則與朕用人行政之心。
大相剌謬矣。
故複行申谕各省督撫學政等知之。
特谕。
○宗人府奏、本年考試宗室王、貝勒、貝子、公、将軍、之子。
請封以應得品級。
得旨、以敬斌、綿□□賓、奕籧、為二等鎮國将軍。
承碩、為頭等鎮國将軍。
純善、純佑、奕缙、奕繕、為三等鎮國将軍。
奕睿、奕譜、福緣、為三等奉國将軍。
綿峰、為頭等輔國将軍。
有麟、蘇芬、春庭、為三等輔國将軍。
純惠、為頭等奉國将軍。
奎福、為奉恩将軍。
○一等子熙敏、晉襲承恩公。
以其侄巴雅爾綽克托、襲一等子爵。
○以故二等男寶柱子八品筆帖式春榮、一等果勇侯霍英額子兵部員外郎圖林、各襲爵。
○辛卯。
谕内閣、據富俊等奏、前因伯都讷續墾荒地、與雙城堡情形不同。
拟請改徵制錢。
摺内措詞未能明晰。
雙城堡已建倉廒。
堪以貯谷。
該處谷價甚賤。
勢難改徵錢文。
懇請更正等語。
雙城堡屯租。
着仍照原議徵收谷石。
至伯都讷屯田議徵錢文。
現已據伯麟等議、交該将軍将開墾章程另行妥議。
俟奏到之日。
再行核辦。
富俊等自請察議之處。
着加恩寬免。
○谕安徽巡撫孫爾準、十二月十八日。
由步軍統領衙門代奏、安徽六安州民人朱鳳呈遞封奏一件。
朕詳加披閱。
并無違悖字句。
且文理清順。
頗堪采納。
但此風亦不可長。
是以令其遞解回籍。
汝可派委妥員。
密為訪察。
該民人向來作何生業。
是否安分之人。
遇便再行覆奏。
○以故三等勇勤公福蔭子慶瑞、襲爵。
○截留江蘇蘇州、常州、兩府漕米六萬石。
備放江甯所屬八旗、綠營、并漕河各标兵米。
及織造匠役、恤孤口糧。
○壬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拟司員承辦命案不公。
分别治罪一摺。
此案傅大喝令武三、将李大揪毆緻斃。
刑部直隸司掌印郎中舒通阿、聽受囑托。
不将傅大收禁嚴審。
經該堂官參奏。
當派軍機大臣會同審訊。
将哈豐阿等輾轉囑托情弊。
一一訊明。
将傅大按律問拟絞監候。
餘犯分别治罪。
哈豐阿以二品大員。
結交市儈。
囑托該管司員。
代為關說刑名官司。
實屬卑鄙不堪。
哈豐阿着即照拟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各滿漢大員。
既身居高位。
即當敦品自重。
不得與市井之徒。
往來交接。
如不知檢束。
骫法營私。
不惟身罹罪愆。
亦且置顔面于何地。
皆當以哈豐阿為戒。
至興貴身任司員。
且系大員之子。
辄代傅大賄囑書役。
乘機撞騙多贓入己。
情殊可惡。
着改發伊犁、效力贖罪。
舒通阿以刑部司員。
承審命案。
聽情徇庇。
幾緻正兇漏網。
着照拟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已革兵部員外郎慶志、僅止代哈豐阿傳語慶恩。
并未向舒通阿面托。
着準其開複原官。
交部議處。
前署宛平縣知縣周衡、相驗不實。
亦着交部議處。
武三等所犯罪名。
均不準其援免。
○又谕、理藩院轉奏、阿巴哈納爾旗分達爾漢公那旺多爾濟、懇請都罡藏經一部等語。
蒙古人等、平素尊崇佛法。
公那旺多爾濟家内所供藏經。
既系被火焚毀。
着照所請、交武英殿刷印一部賞給。
以示朕矜恤蒙古臣仆之意。
○理藩院奏、本年朝觐蒙古王公等。
可否仍照上屆賞給。
得旨、外來蒙古王公、暨呼圖克圖喇嘛等。
本年中正殿西場子紫光閣兩次應行賞給瓷器、玻璃器皿、貂皮、氆氇、等項。
着仍照舊例賞給。
索特納木多布齋等、均受厚恩。
況在京年久。
與朝觐蒙古王公不同。
此次着毋庸賞給。
○以故輔國公布蘭泰子恒明、襲爵。
○癸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内閣、禦史佟濟等奏、請嚴稽查章程一摺。
據稱江南道例應稽查各衙門。
凡有書吏着役者。
惟戶部、京倉、造冊移送該道。
按期點卯。
其餘寶泉局、内倉、崇文門、左右兩翼、三庫、均無冊可查。
嗣後該道稽察各衙門書吏着役時。
俱着造具冊結。
移送該道查核。
并按月點卯。
以歸畫一。
各倉書役花戶出缺。
原應即時充補。
據該禦史等、奏稱懸缺過多。
着倉場侍郎、饬令各監督、查明懸缺。
即行募補。
以符定額。
至戶部捐冊。
向系每屆一月、由吏部、禮部、國子監、及江南道禦史、會同赴部核對。
立法已屬周備。
該禦史等、請先期造冊移送該道。
未免徒增案牍。
着無庸議。
○谕軍機大臣等、據果勒豐阿等奏稱、西陵地方。
設有易州理事通判一員。
東陵地方。
并未專設理事廳員。
現在馬蘭峪一帶。
居民稠密。
案件繁多。
請照易州通判之例。
于馬蘭峪附近地方。
酌添理事通判一員。
其石門鎮舊設遵化州州同一缺。
可否裁汰改抵。
既無須另建衙署。
俸工役食等項。
所添亦屬無多等語。
着方受疇詳細确查。
酌量地方情形。
核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散秩大臣哈芬布侄孫哈當阿、襲職。
○調工部尚書盧蔭溥、為吏部尚書。
兼管順天府府尹事。
兵部尚書初彭齡、為工部尚書。
仍署兵部尚書。
以禮部右侍郎戴聯奎、為兵部尚書。
調工部左侍郎王以銜、為禮部右侍郎。
轉工部右侍郎陸以莊、為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顧臯、為工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翰林院侍講學士周系英、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