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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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
○命雲南開化鎮總兵官伊昌阿來京以四川懋功協副将蘇勒當阿、為開化鎮總兵官。
○壬申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本年系應行查閱廣東廣西浙江福建營伍之期。
廣東廣西着即派阮元、浙江福建着即派慶保、務各認真查閱。
如有訓練不精軍實不齊者即将廢弛之将弁據實劾參。
毋得視為具文。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江蘇省倉庫虧空之多。
較他省為尤甚。
魏元煜系新任巡撫無所用其回護。
必須将從前實在虧數。
詳查明确。
勿令仍前隐混。
惟查辦之法。
總在責成兩藩司于該州縣應解司庫款項逐一勾稽。
其有缺解者。
即從此根究緻虧之由如實有侵蝕入已貪污狼籍者必當據實參辦。
審明立寘重典。
使貪墨者知所儆戒。
而廉潔有守者。
亦不緻代人受累。
克自樹立。
其實系因公那墊情罪得已者。
應如何設法調劑。
使帑項不緻虛懸。
魏元煜務即督同藩司額特布、楊懋恬秉公确核。
或應執法。
或應着追或應彌補。
自行酌定。
于何時辦理完善。
不得似前此他省清查僅開明虧數。
以一奏塞責。
遷延時日。
終至有名無實。
既清其源。
必節其流。
此後凡有新虧者接任之員于交代時一經揭報。
立即嚴參按律究辦。
不得稍存姑息。
以杜漏卮。
經此次查辦之後。
傥仍未盡确實。
将來别經發覺則惟該撫及該藩司是問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李鴻賓簡任安徽巡撫朕于召見時。
即面谕于到任後查辦該省虧空。
安省倉庫錢糧聞虧數甚多。
該撫當督同藩司張師誠将舊虧實在數目逐案詳查該州縣于何案解不足數。
即究其緻虧之由。
如實有侵蝕入已貪污狼籍者。
必當據實參辦。
審明寘之重典使貪墨者知所儆戒而廉潔自守者亦不緻代人受累。
克自樹立。
其實系因公那墊情非得已者。
應如何設法調劑使帑項不緻虛懸該撫與該藩司秉公确核。
或應執法或應着追或應彌補。
酌定限期。
于何時可以辦理完善。
不得似從前他省清查。
僅開明虧數。
以一奏塞責。
遷延時日。
終至有名無實。
此後如有新虧。
責成接任之員。
據實揭報。
逐案嚴參。
庶其源既清。
其流亦節。
經此次饬查之後。
傥仍前隐混。
漏卮不塞。
将來别經發覺。
惟該撫及該藩司是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帥承瀛簡任浙江巡撫。
朕召見時。
曾面谕于到任後查辦該省虧空。
浙省倉庫。
不甚敝壞。
前任巡撫曾奏明将舊虧銀谷。
業已彌補全完。
但恐前此清查之數。
尚未确實或有續行虧缺者。
其已經彌補銀谷。
是否均歸實貯。
着帥承瀛督同新任藩司詳查确核。
如有隐匿者。
查明何任何員。
據實參辦。
不得稍有含混。
其已補者。
如有不實。
亦即據實具奏。
不可代人受過。
此後如有新虧。
嚴饬接任之員。
于交代時據實揭報。
逐案參辦以節其流經此次查辦之後傥仍未盡确實。
則惟該撫及該藩司是問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東省倉庫錢糧虧空甚多。
前經三次清查。
分限彌補。
仍屬有名無實。
其時雖有參辦之員。
聞隐匿幸免者。
尚複不少。
其案牍亦複轇轕不清。
前将徐炘調任山東藩司。
因其人尚精明。
于勾稽可期得力錢臻即督同該藩司将曆次清查之案。
複加詳核。
從前參辦各員。
是否盡系因公那移。
如查明實有侵蝕入己貪污狼籍者。
即奏明寘之重典。
使貪墨者知所儆戒。
而廉潔有守者。
亦不緻代人受累。
其應行設法調劑者。
該撫與該藩司酌定限期。
何時可以辦理完善。
東省非不可為之地。
果能秉公确核。
自當積弊廓除。
不得如前此清查僅開明虧數。
以一奏塞責。
此後更當嚴杜新虧。
饬知各該州縣。
于接任時查有短交。
立即揭報。
據實嚴參。
按律究辦。
庶其源既清。
其流亦節。
經此次饬查之後。
傥再有不實不盡。
将來别經發覺。
惟該撫及該藩司是問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慶祥奏、查訊斌靜、色普徵額辦理乖謬情形。
請會同秀堃審辦一摺。
前經降旨将斌靜、色普徵額、革職拏問。
計此時慶祥早已接奉前旨。
即當遵照所谕。
認真辦理。
務将斌靜如何縱容委員家人。
苦累回衆。
是否因此激變。
色普徵額于斌靜縱容需索曾否知情逐一根究确實按律懲辦。
斷不可稍涉颟顸。
緻回衆心懷不服是為至要。
秀堃現已接印任事。
即着會同查辦。
秉公定拟具奏。
至各卡倫添駐及巡查之兵。
裁撤歸伍。
綏福無須差委。
令其回伊犁供職。
所辦俱是。
其另摺奏請将蒙達拉克暫緩行刑一節。
此時首逆張格爾蘇蘭奇等未經捕誅。
尚須設法誘捦現據該将軍密派官員回衆。
相機辦理。
若将蒙達拉克即正刑誅。
恐該首逆益複遠竄深匿。
轉難弋獲。
蒙達拉克一犯。
着暫緩行刑。
嚴加收禁。
留心看守其餘各犯罪名。
俱着照所拟辦理。
該将軍務饬派出員弁。
回衆。
一得該首逆等端倪。
即行獲解以正刑誅而靖邊圉。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拏獲喀什噶爾滋事首犯蒙達拉克等。
功賞佐領蘇章阿、花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仁宗睿皇帝梓宮奉安。
山陵。
先期修治橋道免宛平、良鄉、涿、房山、涞水、易六州縣本年額賦。
○癸酉。
孝穆皇後忌辰遣官祭暫安園寝。
○谕内閣卿祖培奏請除采買倉谷積弊一摺。
各省常平倉平粜及動缺谷石。
應于豐收之年分别鄰境本地乘時采買。
嚴禁短價勒派折收等弊立法本極周備。
今如卿祖培所奏。
各省竟有短發價值浮買折價。
設法展限。
甚至将不肯承買之人鎖押羁禁。
交倉之時。
又複任意挑斥。
上司回護屬員。
緻小民不敢申訴等弊。
自應申明舊例嚴行禁絕。
着通谕各督撫遇有應行采買之時。
附近水次各州縣祇準鄰封采買。
其由本地采買者。
将應買谷數及年限時價明示曉谕。
如有浮買勒折等弊。
該督撫即行參奏按律嚴辦毋得扶同徇隐以杜苛派。
而裕民生。
○又谕、吏部議處承審徐飛隴命案錯誤之安徽巡撫臬司知府各員分别革職降調此等要案未能虛衷研鞫幾至釀成冤獄部議降革均屬咎所應得姑念原審情形尚未定案安慶府知府申瑤着加恩改為降三級調用前任按察使嵩孚、鄒翰、着加恩改為降五級留任。
巡撫吳邦慶着加恩賞給編修總督孫玉庭審明正兇。
據實平反。
着照部議加二級。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英和等奏土默特四等台吉阿咱拉、呈控民人高坊串通達爾漢王鄂王家人。
霸占開荒地畝一案。
已明降谕旨。
交富俊等審辦矣。
此案布爾圖庫等處荒地。
達爾漢王等既議開墾。
何以獨令阿咱拉一人承攬。
其所控寫立印契合同并地内添置鍋夥等項。
墊用銀六萬兩。
是否實有其事。
達爾漢王鄂王等既将此地給阿咱拉領種。
并已墊用銀兩。
何以又任聽家人另立地局。
将荒地寫給别人。
其案已越五年。
屢控盛京将軍并昌圖廳各衙門。
何以不為查辦。
至所控高坊高祥高士斌包帼柱陳振邦周學義郭健家人梁姓魏姓書吏王二曹坡嘎海。
色布格諾門額裡和圖。
德沁衆鼐多布丹及伊本旗紮薩克梅楞托克托呼等各情是否屬實。
抑系誣捏摭砌均應徹底查辦。
富俊現已由京前赴吉林道經盛京着于接奉此旨後。
會同承光提齊案卷人證逐一查訊。
應行查勘者。
就近履勘該蒙古王公等有應質訊者。
傳到質訊審明秉公定拟具奏毋得稍有瞻徇回護将此谕令知之。
○禮部奏朝鮮國王李玜恭進仁宗睿皇帝萬萬壽冬至貢物。
前經奏交該使臣帶還。
茲據使臣禀稱謹遵成例陳詞懇切。
可否仍照嘉慶四年之例一并留抵。
下次正貢。
得旨、準其留抵。
○命前任湖南巡撫李堯棟、以三品京堂候補。
○甲戌。
嚴禁濫用非刑。
谕内閣、本日張映漢等奏、鐘祥縣知縣王餘菖因戶書私雕假印。
僞造串票。
诓騙錢糧。
該縣以犯供狡展辄用木棒敲擊腳踝以緻案未審定先将正犯拷斃已降旨将王餘菖革職訊問矣凡問刑衙門審理案件。
皆當平情推鞫。
其犯罪至死者。
亦于獄成之後方麗于法。
若于取供時辄用非刑敲訊加以慘毒。
甚有因以緻死者。
是獄囚不死于法而死于問刑之官豈稱祥刑之義前禦史餘本敦曾奏近聞各省問官多于常刑之外擅用非刑有天平架閻王架鹦哥架燕子飛美人樁等名目皆以嚴酷勒供等語。
刑具設有定制。
不容私行增減若于定制之外。
以新意
○命雲南開化鎮總兵官伊昌阿來京以四川懋功協副将蘇勒當阿、為開化鎮總兵官。
○壬申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本年系應行查閱廣東廣西浙江福建營伍之期。
廣東廣西着即派阮元、浙江福建着即派慶保、務各認真查閱。
如有訓練不精軍實不齊者即将廢弛之将弁據實劾參。
毋得視為具文。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江蘇省倉庫虧空之多。
較他省為尤甚。
魏元煜系新任巡撫無所用其回護。
必須将從前實在虧數。
詳查明确。
勿令仍前隐混。
惟查辦之法。
總在責成兩藩司于該州縣應解司庫款項逐一勾稽。
其有缺解者。
即從此根究緻虧之由如實有侵蝕入已貪污狼籍者必當據實參辦。
審明立寘重典。
使貪墨者知所儆戒。
而廉潔有守者。
亦不緻代人受累。
克自樹立。
其實系因公那墊情罪得已者。
應如何設法調劑。
使帑項不緻虛懸。
魏元煜務即督同藩司額特布、楊懋恬秉公确核。
或應執法。
或應着追或應彌補。
自行酌定。
于何時辦理完善。
不得似前此他省清查僅開明虧數。
以一奏塞責。
遷延時日。
終至有名無實。
既清其源。
必節其流。
此後凡有新虧者接任之員于交代時一經揭報。
立即嚴參按律究辦。
不得稍存姑息。
以杜漏卮。
經此次查辦之後。
傥仍未盡确實。
将來别經發覺則惟該撫及該藩司是問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李鴻賓簡任安徽巡撫朕于召見時。
即面谕于到任後查辦該省虧空。
安省倉庫錢糧聞虧數甚多。
該撫當督同藩司張師誠将舊虧實在數目逐案詳查該州縣于何案解不足數。
即究其緻虧之由。
如實有侵蝕入已貪污狼籍者。
必當據實參辦。
審明寘之重典使貪墨者知所儆戒而廉潔自守者亦不緻代人受累。
克自樹立。
其實系因公那墊情非得已者。
應如何設法調劑使帑項不緻虛懸該撫與該藩司秉公确核。
或應執法或應着追或應彌補。
酌定限期。
于何時可以辦理完善。
不得似從前他省清查。
僅開明虧數。
以一奏塞責。
遷延時日。
終至有名無實。
此後如有新虧。
責成接任之員。
據實揭報。
逐案嚴參。
庶其源既清。
其流亦節。
經此次饬查之後。
傥仍前隐混。
漏卮不塞。
将來别經發覺。
惟該撫及該藩司是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帥承瀛簡任浙江巡撫。
朕召見時。
曾面谕于到任後查辦該省虧空。
浙省倉庫。
不甚敝壞。
前任巡撫曾奏明将舊虧銀谷。
業已彌補全完。
但恐前此清查之數。
尚未确實或有續行虧缺者。
其已經彌補銀谷。
是否均歸實貯。
着帥承瀛督同新任藩司詳查确核。
如有隐匿者。
查明何任何員。
據實參辦。
不得稍有含混。
其已補者。
如有不實。
亦即據實具奏。
不可代人受過。
此後如有新虧。
嚴饬接任之員。
于交代時據實揭報。
逐案參辦以節其流經此次查辦之後傥仍未盡确實。
則惟該撫及該藩司是問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東省倉庫錢糧虧空甚多。
前經三次清查。
分限彌補。
仍屬有名無實。
其時雖有參辦之員。
聞隐匿幸免者。
尚複不少。
其案牍亦複轇轕不清。
前将徐炘調任山東藩司。
因其人尚精明。
于勾稽可期得力錢臻即督同該藩司将曆次清查之案。
複加詳核。
從前參辦各員。
是否盡系因公那移。
如查明實有侵蝕入己貪污狼籍者。
即奏明寘之重典。
使貪墨者知所儆戒。
而廉潔有守者。
亦不緻代人受累。
其應行設法調劑者。
該撫與該藩司酌定限期。
何時可以辦理完善。
東省非不可為之地。
果能秉公确核。
自當積弊廓除。
不得如前此清查僅開明虧數。
以一奏塞責。
此後更當嚴杜新虧。
饬知各該州縣。
于接任時查有短交。
立即揭報。
據實嚴參。
按律究辦。
庶其源既清。
其流亦節。
經此次饬查之後。
傥再有不實不盡。
将來别經發覺。
惟該撫及該藩司是問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慶祥奏、查訊斌靜、色普徵額辦理乖謬情形。
請會同秀堃審辦一摺。
前經降旨将斌靜、色普徵額、革職拏問。
計此時慶祥早已接奉前旨。
即當遵照所谕。
認真辦理。
務将斌靜如何縱容委員家人。
苦累回衆。
是否因此激變。
色普徵額于斌靜縱容需索曾否知情逐一根究确實按律懲辦。
斷不可稍涉颟顸。
緻回衆心懷不服是為至要。
秀堃現已接印任事。
即着會同查辦。
秉公定拟具奏。
至各卡倫添駐及巡查之兵。
裁撤歸伍。
綏福無須差委。
令其回伊犁供職。
所辦俱是。
其另摺奏請将蒙達拉克暫緩行刑一節。
此時首逆張格爾蘇蘭奇等未經捕誅。
尚須設法誘捦現據該将軍密派官員回衆。
相機辦理。
若将蒙達拉克即正刑誅。
恐該首逆益複遠竄深匿。
轉難弋獲。
蒙達拉克一犯。
着暫緩行刑。
嚴加收禁。
留心看守其餘各犯罪名。
俱着照所拟辦理。
該将軍務饬派出員弁。
回衆。
一得該首逆等端倪。
即行獲解以正刑誅而靖邊圉。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拏獲喀什噶爾滋事首犯蒙達拉克等。
功賞佐領蘇章阿、花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仁宗睿皇帝梓宮奉安。
山陵。
先期修治橋道免宛平、良鄉、涿、房山、涞水、易六州縣本年額賦。
○癸酉。
孝穆皇後忌辰遣官祭暫安園寝。
○谕内閣卿祖培奏請除采買倉谷積弊一摺。
各省常平倉平粜及動缺谷石。
應于豐收之年分别鄰境本地乘時采買。
嚴禁短價勒派折收等弊立法本極周備。
今如卿祖培所奏。
各省竟有短發價值浮買折價。
設法展限。
甚至将不肯承買之人鎖押羁禁。
交倉之時。
又複任意挑斥。
上司回護屬員。
緻小民不敢申訴等弊。
自應申明舊例嚴行禁絕。
着通谕各督撫遇有應行采買之時。
附近水次各州縣祇準鄰封采買。
其由本地采買者。
将應買谷數及年限時價明示曉谕。
如有浮買勒折等弊。
該督撫即行參奏按律嚴辦毋得扶同徇隐以杜苛派。
而裕民生。
○又谕、吏部議處承審徐飛隴命案錯誤之安徽巡撫臬司知府各員分别革職降調此等要案未能虛衷研鞫幾至釀成冤獄部議降革均屬咎所應得姑念原審情形尚未定案安慶府知府申瑤着加恩改為降三級調用前任按察使嵩孚、鄒翰、着加恩改為降五級留任。
巡撫吳邦慶着加恩賞給編修總督孫玉庭審明正兇。
據實平反。
着照部議加二級。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英和等奏土默特四等台吉阿咱拉、呈控民人高坊串通達爾漢王鄂王家人。
霸占開荒地畝一案。
已明降谕旨。
交富俊等審辦矣。
此案布爾圖庫等處荒地。
達爾漢王等既議開墾。
何以獨令阿咱拉一人承攬。
其所控寫立印契合同并地内添置鍋夥等項。
墊用銀六萬兩。
是否實有其事。
達爾漢王鄂王等既将此地給阿咱拉領種。
并已墊用銀兩。
何以又任聽家人另立地局。
将荒地寫給别人。
其案已越五年。
屢控盛京将軍并昌圖廳各衙門。
何以不為查辦。
至所控高坊高祥高士斌包帼柱陳振邦周學義郭健家人梁姓魏姓書吏王二曹坡嘎海。
色布格諾門額裡和圖。
德沁衆鼐多布丹及伊本旗紮薩克梅楞托克托呼等各情是否屬實。
抑系誣捏摭砌均應徹底查辦。
富俊現已由京前赴吉林道經盛京着于接奉此旨後。
會同承光提齊案卷人證逐一查訊。
應行查勘者。
就近履勘該蒙古王公等有應質訊者。
傳到質訊審明秉公定拟具奏毋得稍有瞻徇回護将此谕令知之。
○禮部奏朝鮮國王李玜恭進仁宗睿皇帝萬萬壽冬至貢物。
前經奏交該使臣帶還。
茲據使臣禀稱謹遵成例陳詞懇切。
可否仍照嘉慶四年之例一并留抵。
下次正貢。
得旨、準其留抵。
○命前任湖南巡撫李堯棟、以三品京堂候補。
○甲戌。
嚴禁濫用非刑。
谕内閣、本日張映漢等奏、鐘祥縣知縣王餘菖因戶書私雕假印。
僞造串票。
诓騙錢糧。
該縣以犯供狡展辄用木棒敲擊腳踝以緻案未審定先将正犯拷斃已降旨将王餘菖革職訊問矣凡問刑衙門審理案件。
皆當平情推鞫。
其犯罪至死者。
亦于獄成之後方麗于法。
若于取供時辄用非刑敲訊加以慘毒。
甚有因以緻死者。
是獄囚不死于法而死于問刑之官豈稱祥刑之義前禦史餘本敦曾奏近聞各省問官多于常刑之外擅用非刑有天平架閻王架鹦哥架燕子飛美人樁等名目皆以嚴酷勒供等語。
刑具設有定制。
不容私行增減若于定制之外。
以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