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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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奉移仁宗睿皇帝梓宮。
請循舊儀步送至景山東門外。
乘輿由間道先詣第一站大營等候等語。
朕追慕皇考深恩。
昊天罔極。
今日月有時。
山陵之禮已屆。
哀号攀戀。
曷能自己。
觀德殿距景山東門路在咫尺。
瞻仰靈轝。
甫經引绋。
若循照舊儀。
在此跪送。
于心實所難安。
所奏着不準行。
朕必當躬親步送至阜成門外藉以稍申哀悃。
○熱河都統松筠奏、蒙古全賴牲畜養生偷竊賊犯與内地有别。
此次恭逢曠典釋回各犯。
莫非積慣匪徒。
難保其不仍行劫搶偷竊有害地方。
應請旨所有刑部議準恩赦援免釋回者内有熱河所屬。
紮薩克旗下蒙古竊劫各犯回旗後。
傥有怙惡不悛。
該旗不能管束者一經具報。
仍即咨部分别發遣。
以示懲儆。
現在審辦蒙古偷竊牲畜各犯如有應行援免者仍照蒙古例載事犯在各紮薩克所屬地方遇赦不準援免之條辦理。
庶盜風可期漸弭于有業蒙古生計亦屬有裨。
得旨必應如此辦理照所議行 ○賞前任直隸天津鎮總兵官李東山、頭等侍衛在大門上行走。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王得祿奏、巡查台灣并督緝盜匪情形。
稱淡水之滬尾、雞籠、及噶瑪蘭一帶洋面。
有匪船遊奕。
當經降旨令王得祿查明遊奕盜船共有幾隻。
責令悉數埽除。
茲據覆奏。
該提督前因赴台校閱。
聞淡水之滬尾、雞籠、及噶瑪蘭一帶偏僻洋面。
有土盜船隻遊奕伺劫。
随饬遊擊李天華出洋追捕。
旋據李天華禀稱。
在噶瑪蘭洋面、追及匪蹤。
趕攏攻擊過船受傷。
殺賊落海。
并生捦盜犯盧添賜等九名。
盜船一隻。
該船盜首張充。
跳海上岸。
逃往内山潛匿。
又盜首陳淺、陳齊、匪船二隻。
續經内地将首夥拏獲等語。
從前洋面不靖。
比年以來。
甫經肅清。
忽又有盜船遊奕。
必應乘其初起。
趕緊撲滅。
方可不緻滋蔓。
羅鳳山現已補授福建水師提督。
務當督率舟師。
整饬捕務。
俾洋面一律安靜。
一有土盜立即埽除。
此次盜船三隻。
除陳淺、陳齊、首夥已獲外。
其張充一犯。
訊據逃往内山。
必須嚴拏務獲。
以絕根株。
至遊擊李天華在噶瑪蘭洋面追賊。
過船受傷一節。
該遊擊追賊時。
賊船如何拒捕。
該遊擊身受何傷。
所傷輕重若何。
并殺賊幾人落海。
着羅鳳山确切查明據實具奏将此谕令知之。
○命前任江甯布政使恒敬以三品京堂候補。
○丁卯。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
行禮。
○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軍機大臣等、據趙慎畛奏、越南國嗣阮福晈因奉到仁宗睿皇帝遺诏。
拟請遣使赍遞表文品儀。
來京進香。
又赍遞表文方物。
慶賀登極。
并呈進辛巳年例貢等語。
越南國備列藩封。
虔修職貢。
今該國嗣阮福皎以接奉遺诏欲遣使臣遠來進香。
自系出于至誠。
惟是仁宗睿皇帝梓宮。
已定于本年三月内奉移山陵。
該國王遣使進香。
核計程途。
其到京已在永遠奉安之後。
不及恭薦。
着該撫即行知該國王。
令其不必遣使遠來進香。
其慶賀登極方物。
亦無庸呈遞。
至應進辛巳年例貢。
現當國制二十七月之内。
不受朝賀。
并停止宴赉。
亦未便令其來京。
着于下次應進例貢時。
一并呈遞。
以示體恤遠藩至意。
該撫行文該國王一體遵照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戊辰。
上禦鹹福宮。
賜惇親王綿恺、瑞親王綿忻、惠郡王綿愉、食。
○谕内閣、孫玉庭奏、審拟泾縣民徐飛隴被傷身死一案。
究出正兇據實平反一摺。
此案徐飛隴在該縣八門口地方被傷身死。
案懸數載。
兩經屍子京控。
發交該撫審辦。
迄未訊明定谳。
迨屍族徐玉麟來京複控。
身懷冤狀。
在刑部門外自戕斃命。
始交孫玉庭親提審辦。
現據該督率同委員等提集犯證隔别研鞫。
不但非章立托等挾嫌圍殺。
亦并非徐長發等做傷圖賴。
徐飛隴之因傷殒命。
實系李象疑賊毆斃。
該犯供吐情節。
曆曆如繪。
提到知情聽囑代為隐匿之呂斌。
隔别詳訊。
供詞亦悉相吻合。
可成信谳。
該督将李象依律拟絞。
聲明犯在赦前。
應否援免。
聽候部議。
李象一犯。
鬥毆殺人原非不赦之條。
惟匿罪誣扳。
幾緻釀成冤獄。
情難寬宥。
李象着不準援免。
仵作洪椿原驗屍傷。
任意增減。
刑書鄭光旭。
于該縣删減供招不行禀請更正。
僅拟杖責革役。
未免輕縱。
洪椿、鄭光旭、俱着發往烏噜木齊以示懲儆。
其餘各犯罪名。
均着照所拟辦理。
同知陳斌、候補知縣聶紹祖、于人命重案因疑緻誤。
率意刑求。
非尋常錯誤可比。
俱着革職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知縣清凝、相驗草率。
不能審出正兇。
任意将犯供删節。
革職不足蔽辜。
亦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知府申瑤、會審要案。
一任同官刑求逼供。
不能救正。
着交部嚴加議處。
前任臬司嵩孚、鄒翰、均未能審出實情。
俱着交部議處。
前任巡撫吳邦慶、于交審要案。
不能督屬虛衷研鞫。
率信做傷圖賴情節入奏着交部嚴加議處。
孫玉庭審辦此案。
不辭勞瘁不避嫌怨。
使數年不白之冤。
一旦昭雪。
卒成信谳。
可嘉之至。
着交部從優議叙。
○以審徐飛隴一案。
各員研鞫勤能。
知府餘霈元、梁蘭滋送部引見。
餘議叙有差。
○己巳。
谕内閣、據恭理喪儀王大臣等合詞奏懇奉移仁宗睿皇帝梓宮。
請朕仍循舊儀步送至景山東門一摺。
朕受皇考高厚深恩。
瞻依罔極。
即照前旨步送至阜成門外。
亦豈足以盡哀戀之忱。
且朕年力方強。
雖積哀之餘。
自揣精力步履。
尚不至過形勞瘁。
今王大臣等。
諄詞籲懇。
若依所請、祇送至景山東門而止。
朕心實所難安。
惟念從前奉移皇祖高宗純皇帝梓宮時。
皇考躬親步送至東安門外。
敬溯舊儀。
朕亦不敢過禮。
此次奉移皇考梓宮。
朕當步送至地安門外。
跪俟靈轝經過再由間道先赴大營祗候跪迎。
藉以少申哀慕。
王大臣等不可再行渎請。
○又谕、左輔奏邊民籍隸兩歧請一律撥歸原籍一摺。
湖南新設直隸晃州廳管理地方錢糧詞訟。
其所屬士子自應俱歸晃州考試。
該廳鄧姓一族前曾冒考黔省思州。
茲查明田園廬墓俱在晃州。
所有鄧姓阖族之人。
與各姓冒籍貴州入學中式。
并報捐貢監職員。
凡現居廳治者。
無論年分久暫、均着改歸晃州廳原籍管理。
以杜歧冒而歸畫一。
○兩淮鹽政延豐奏、刊刻仁宗睿皇帝欽定明鑒完竣。
遵奉朱谕。
敬備陳設本四十部賞本一百二十部。
闆片留存運庫以廣流傳。
報聞。
○修浙江杭州滿城坍損城垣營樓從巡撫陳若霖請也。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成齡、陳若霖奏、會議辦理浙江漕務一摺。
浙省漕額較多。
其徵漕之杭嘉湖三府州縣。
與江蘇接壤。
其漕弊大約相似。
今欲返積重之勢。
先當去其已甚。
乃可徐議革除。
如該漕督等所奏幫費未能盡裁沿途陋規未能盡革。
淳收未能盡去在此時亦祇能如此辦理。
均即照所議旗丁幫費準其津貼銀三錢四錢。
不得有逾四錢之數。
其從前調劑錢米兌費加兌峰尖樣米各名目。
俱永遠裁革沿途陋規。
總須照舊有之數。
實加删減。
至少亦須裁去十之三四州縣收漕。
每石餘米二鬥五升。
無分紳士農民。
概以八折交收。
此外不得浮加顆粒。
此緣積弊已深。
一時不能驟革。
不得已且示以限制。
該漕督等當饬令實力遵行。
不可陽奉陰違。
仍期遞年量減。
漸符舊制。
在州縣。
責成該撫督率糧道知府等認真稽察。
在途責成該漕督董率糧道運官等嚴饬遵辦。
如有例外多索之事。
各據實嚴參懲辦。
勿稍瞻徇。
将此谕令知之。
○命前任江蘇巡撫陳桂生、以三品京堂候補。
○免雲南各銅廠民欠無着工本銀。
○辛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長齡奏、陝甘兩省綠營馬兵較多請酌改步兵一摺。
前經降旨饬令各督撫詳察地方情形。
酌裁兵額。
茲據長齡查明陝甘兩省。
額設兵九萬五千五百餘名内有馬兵三萬六千三百三十五名。
較各省多逾數倍且陝甘山嶺崎岖。
馬兵不如步兵得力。
請将馬兵裁減十分之一。
共三千六百三十名。
俱以步兵改補統限一年辦竣。
着即照所議辦理。
所有節省銀七萬餘兩。
即于每歲估撥案内照數扣除。
至該省綠營紅白賞恤銀兩。
向系動用正項。
仍着照舊支銷。
以省更張。
該部
請循舊儀步送至景山東門外。
乘輿由間道先詣第一站大營等候等語。
朕追慕皇考深恩。
昊天罔極。
今日月有時。
山陵之禮已屆。
哀号攀戀。
曷能自己。
觀德殿距景山東門路在咫尺。
瞻仰靈轝。
甫經引绋。
若循照舊儀。
在此跪送。
于心實所難安。
所奏着不準行。
朕必當躬親步送至阜成門外藉以稍申哀悃。
○熱河都統松筠奏、蒙古全賴牲畜養生偷竊賊犯與内地有别。
此次恭逢曠典釋回各犯。
莫非積慣匪徒。
難保其不仍行劫搶偷竊有害地方。
應請旨所有刑部議準恩赦援免釋回者内有熱河所屬。
紮薩克旗下蒙古竊劫各犯回旗後。
傥有怙惡不悛。
該旗不能管束者一經具報。
仍即咨部分别發遣。
以示懲儆。
現在審辦蒙古偷竊牲畜各犯如有應行援免者仍照蒙古例載事犯在各紮薩克所屬地方遇赦不準援免之條辦理。
庶盜風可期漸弭于有業蒙古生計亦屬有裨。
得旨必應如此辦理照所議行 ○賞前任直隸天津鎮總兵官李東山、頭等侍衛在大門上行走。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王得祿奏、巡查台灣并督緝盜匪情形。
稱淡水之滬尾、雞籠、及噶瑪蘭一帶洋面。
有匪船遊奕。
當經降旨令王得祿查明遊奕盜船共有幾隻。
責令悉數埽除。
茲據覆奏。
該提督前因赴台校閱。
聞淡水之滬尾、雞籠、及噶瑪蘭一帶偏僻洋面。
有土盜船隻遊奕伺劫。
随饬遊擊李天華出洋追捕。
旋據李天華禀稱。
在噶瑪蘭洋面、追及匪蹤。
趕攏攻擊過船受傷。
殺賊落海。
并生捦盜犯盧添賜等九名。
盜船一隻。
該船盜首張充。
跳海上岸。
逃往内山潛匿。
又盜首陳淺、陳齊、匪船二隻。
續經内地将首夥拏獲等語。
從前洋面不靖。
比年以來。
甫經肅清。
忽又有盜船遊奕。
必應乘其初起。
趕緊撲滅。
方可不緻滋蔓。
羅鳳山現已補授福建水師提督。
務當督率舟師。
整饬捕務。
俾洋面一律安靜。
一有土盜立即埽除。
此次盜船三隻。
除陳淺、陳齊、首夥已獲外。
其張充一犯。
訊據逃往内山。
必須嚴拏務獲。
以絕根株。
至遊擊李天華在噶瑪蘭洋面追賊。
過船受傷一節。
該遊擊追賊時。
賊船如何拒捕。
該遊擊身受何傷。
所傷輕重若何。
并殺賊幾人落海。
着羅鳳山确切查明據實具奏将此谕令知之。
○命前任江甯布政使恒敬以三品京堂候補。
○丁卯。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
行禮。
○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軍機大臣等、據趙慎畛奏、越南國嗣阮福晈因奉到仁宗睿皇帝遺诏。
拟請遣使赍遞表文品儀。
來京進香。
又赍遞表文方物。
慶賀登極。
并呈進辛巳年例貢等語。
越南國備列藩封。
虔修職貢。
今該國嗣阮福皎以接奉遺诏欲遣使臣遠來進香。
自系出于至誠。
惟是仁宗睿皇帝梓宮。
已定于本年三月内奉移山陵。
該國王遣使進香。
核計程途。
其到京已在永遠奉安之後。
不及恭薦。
着該撫即行知該國王。
令其不必遣使遠來進香。
其慶賀登極方物。
亦無庸呈遞。
至應進辛巳年例貢。
現當國制二十七月之内。
不受朝賀。
并停止宴赉。
亦未便令其來京。
着于下次應進例貢時。
一并呈遞。
以示體恤遠藩至意。
該撫行文該國王一體遵照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戊辰。
上禦鹹福宮。
賜惇親王綿恺、瑞親王綿忻、惠郡王綿愉、食。
○谕内閣、孫玉庭奏、審拟泾縣民徐飛隴被傷身死一案。
究出正兇據實平反一摺。
此案徐飛隴在該縣八門口地方被傷身死。
案懸數載。
兩經屍子京控。
發交該撫審辦。
迄未訊明定谳。
迨屍族徐玉麟來京複控。
身懷冤狀。
在刑部門外自戕斃命。
始交孫玉庭親提審辦。
現據該督率同委員等提集犯證隔别研鞫。
不但非章立托等挾嫌圍殺。
亦并非徐長發等做傷圖賴。
徐飛隴之因傷殒命。
實系李象疑賊毆斃。
該犯供吐情節。
曆曆如繪。
提到知情聽囑代為隐匿之呂斌。
隔别詳訊。
供詞亦悉相吻合。
可成信谳。
該督将李象依律拟絞。
聲明犯在赦前。
應否援免。
聽候部議。
李象一犯。
鬥毆殺人原非不赦之條。
惟匿罪誣扳。
幾緻釀成冤獄。
情難寬宥。
李象着不準援免。
仵作洪椿原驗屍傷。
任意增減。
刑書鄭光旭。
于該縣删減供招不行禀請更正。
僅拟杖責革役。
未免輕縱。
洪椿、鄭光旭、俱着發往烏噜木齊以示懲儆。
其餘各犯罪名。
均着照所拟辦理。
同知陳斌、候補知縣聶紹祖、于人命重案因疑緻誤。
率意刑求。
非尋常錯誤可比。
俱着革職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知縣清凝、相驗草率。
不能審出正兇。
任意将犯供删節。
革職不足蔽辜。
亦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知府申瑤、會審要案。
一任同官刑求逼供。
不能救正。
着交部嚴加議處。
前任臬司嵩孚、鄒翰、均未能審出實情。
俱着交部議處。
前任巡撫吳邦慶、于交審要案。
不能督屬虛衷研鞫。
率信做傷圖賴情節入奏着交部嚴加議處。
孫玉庭審辦此案。
不辭勞瘁不避嫌怨。
使數年不白之冤。
一旦昭雪。
卒成信谳。
可嘉之至。
着交部從優議叙。
○以審徐飛隴一案。
各員研鞫勤能。
知府餘霈元、梁蘭滋送部引見。
餘議叙有差。
○己巳。
谕内閣、據恭理喪儀王大臣等合詞奏懇奉移仁宗睿皇帝梓宮。
請朕仍循舊儀步送至景山東門一摺。
朕受皇考高厚深恩。
瞻依罔極。
即照前旨步送至阜成門外。
亦豈足以盡哀戀之忱。
且朕年力方強。
雖積哀之餘。
自揣精力步履。
尚不至過形勞瘁。
今王大臣等。
諄詞籲懇。
若依所請、祇送至景山東門而止。
朕心實所難安。
惟念從前奉移皇祖高宗純皇帝梓宮時。
皇考躬親步送至東安門外。
敬溯舊儀。
朕亦不敢過禮。
此次奉移皇考梓宮。
朕當步送至地安門外。
跪俟靈轝經過再由間道先赴大營祗候跪迎。
藉以少申哀慕。
王大臣等不可再行渎請。
○又谕、左輔奏邊民籍隸兩歧請一律撥歸原籍一摺。
湖南新設直隸晃州廳管理地方錢糧詞訟。
其所屬士子自應俱歸晃州考試。
該廳鄧姓一族前曾冒考黔省思州。
茲查明田園廬墓俱在晃州。
所有鄧姓阖族之人。
與各姓冒籍貴州入學中式。
并報捐貢監職員。
凡現居廳治者。
無論年分久暫、均着改歸晃州廳原籍管理。
以杜歧冒而歸畫一。
○兩淮鹽政延豐奏、刊刻仁宗睿皇帝欽定明鑒完竣。
遵奉朱谕。
敬備陳設本四十部賞本一百二十部。
闆片留存運庫以廣流傳。
報聞。
○修浙江杭州滿城坍損城垣營樓從巡撫陳若霖請也。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成齡、陳若霖奏、會議辦理浙江漕務一摺。
浙省漕額較多。
其徵漕之杭嘉湖三府州縣。
與江蘇接壤。
其漕弊大約相似。
今欲返積重之勢。
先當去其已甚。
乃可徐議革除。
如該漕督等所奏幫費未能盡裁沿途陋規未能盡革。
淳收未能盡去在此時亦祇能如此辦理。
均即照所議旗丁幫費準其津貼銀三錢四錢。
不得有逾四錢之數。
其從前調劑錢米兌費加兌峰尖樣米各名目。
俱永遠裁革沿途陋規。
總須照舊有之數。
實加删減。
至少亦須裁去十之三四州縣收漕。
每石餘米二鬥五升。
無分紳士農民。
概以八折交收。
此外不得浮加顆粒。
此緣積弊已深。
一時不能驟革。
不得已且示以限制。
該漕督等當饬令實力遵行。
不可陽奉陰違。
仍期遞年量減。
漸符舊制。
在州縣。
責成該撫督率糧道知府等認真稽察。
在途責成該漕督董率糧道運官等嚴饬遵辦。
如有例外多索之事。
各據實嚴參懲辦。
勿稍瞻徇。
将此谕令知之。
○命前任江蘇巡撫陳桂生、以三品京堂候補。
○免雲南各銅廠民欠無着工本銀。
○辛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長齡奏、陝甘兩省綠營馬兵較多請酌改步兵一摺。
前經降旨饬令各督撫詳察地方情形。
酌裁兵額。
茲據長齡查明陝甘兩省。
額設兵九萬五千五百餘名内有馬兵三萬六千三百三十五名。
較各省多逾數倍且陝甘山嶺崎岖。
馬兵不如步兵得力。
請将馬兵裁減十分之一。
共三千六百三十名。
俱以步兵改補統限一年辦竣。
着即照所議辦理。
所有節省銀七萬餘兩。
即于每歲估撥案内照數扣除。
至該省綠營紅白賞恤銀兩。
向系動用正項。
仍着照舊支銷。
以省更張。
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