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四川路事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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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編未署名,不知為何人所作。

    事後質之同志會諸公,均不承認,即至今亦不得主名。

    惟趙氏爾豐,則以為逮捕諸人之據,亦路事中緊要件也,特附錄之。

     中國現在時局,隻得亡羊補牢,死中求生,萬無僥幸挽救之理。

    凡扼要之軍港、商埠、鐵産、關稅、邊地、輪船、鐵道、郵傳與治造軍械、用人行政一切國本民命所關之大本,早為政府立約,擅給外人。

    并将各行省暗認割分,已定界畫。

    如江蘇、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四川六省與英國之約,不得讓與他國。

    福建、浙江兩省與日本立約,不得讓與他國。

    廣東、廣西、南、貴州四省與法國立約,不得讓與他國。

    山東一省與德國立約,不得讓與他國。

    自日俄戰争和議以來,又與英國立約,不得讓他國。

    以西藏、滿洲三省,則為日、俄暗分。

    俄又侵略蒙古、新疆,将由新疆侵入甘肅、陝西。

    德又将侵山西、河南以衛山東。

    其餘直隸雖為京城所在,日本将由奉天入關,以行侵據。

    尤可恐怖者,日于旅順口,俄于西北利亞,德于膠州灣,英于威海衛及香港,法于廣州灣及安南,早已作為戰争中國之根據地。

    立炮台,造營房,泊兵船,制造槍炮彈丸,駐紮将校兵卒,危機四伏,一觸即發。

    政府至此,應如何奮發淬厲,亟圖挽救。

    乃多賄賂公行,日以賣國為事,而對于人民,猶不許國民軍成立及制造軍械,聽其自保。

    推其原因,政府深恐人民一張,即為彼附骨之疽,似非與中國人民同歸于盡不止。

    外人既握中國之死命,而不實行瓜分者,非其仁愛,亦非力有不能。

    一則歐、美各國内勢未均,一則中國土地廣漠,人民衆多。

    非得深入内地侵據鐵路财政各權,扼我咽喉,吸我精髓,則猶有煩兵折矢之勞;而或瓜分未均,反啟歐美各國自相争戰。

    以政府之疑慮難解,緻外人之侵略無窮,遂将五千年古國,沉淪于九淵之下。

    然四川東連兩湖,西連藏衛,南連雲貴,北連陝甘。

    夔門劍閣,古稱天險,鐵路輪船,尚未大通。

    以比各行省,外人插足尚淺,勢力亦薄。

    且土地五十萬六千方裡,人口有七千萬,氣候溫和,物産無所不有,即比之日本,猶不及四川遠甚。

    今因政府奪路劫款,轉送外人,激動我七千萬同胞,翻然悔悟。

    兩月以來,其團結力、堅忍力、秩序力、中外鮮見,殊覺人心未死,尚有可為。

    及是時期,急就天然之利,輔以人事,一心一力,共圖自保,竭盡赤誠,協助政府。

    政府當必曲諒,悉去疑慮,與人民共挽時局之危,厝皇基于萬世之安。

    謹将自保條件,分列于後,願我七千萬同胞及仁人志士,付諸議會,讨論一是,指定方針,或得萬一之幸。

     (甲)現在自保條件 (一)保護官長。

    由各廳州縣城議事會通告鎮鄉議事會集議,選定殷實精壯子弟,多至百名,少至六十名,作為舊時團丁,分季輪操。

    當用駐守官署官局,以便保護。

     (二)維持治安。

    現在全川罷市,萬一不幸,亂民乘機肆擾,應由保路同志會會同咨議局協議,既經議決,認為亂民,必先曉以大義,如其不從,乃興大兵彈壓,迫令解散。

    但須不行殺戮,殘害同胞。

     (三)一律開市、開課、開工。

    罷市、罷課、罷工不過表明川人同志,其實損害甚大。

    故須斟酌時勢,約同一律開市、開課、開工,斷不可前後參差,使秩序之不能始終一緻。

     (四)經收租稅。

    由各廳州縣城議事會通告鎮鄉議事會集議,即由城董事會代收糧津捐與各項厘稅,妥為存儲,以備支撥。

     (乙)将來自保條件 (一)應請購屯鋼鐵及炮兵工廠與機器廠(仍改造槍炮),晝夜加工,制造槍炮。

     說明:現今國于世界,莫不以鐵血圖存。

    即如日本既戰勝強俄,又恐起日美及中日戰争。

    其東西兩京炮兵工廠,遂日夜加工,如臨戰事。

    中國時局,危迫萬狀,而炮兵工廠,力至薄弱,必須日夜加工,以備外患。

     (二)煉鐵廠。

     (三)硫酸工廠。

     (四)酒精工廠。

     (五)機械鐵工廠。

     (六)制材工廠。

     (七)水電。

     說明:煉鐵廠與機械鐵工廠、制材工廠,為制造槍炮之本,而百種機械工業賴之。

    硫酸與酒精工廠,為制造彈丸之本,而百種化學工業賴之。

    機械與化學工業均賴電以造其精絕,且尤利用于戰争。

    電之大原,出于傾斜澎湃之水力,四川則無地不宜。

    東西列強,所謂富國強兵之大本,要不外是。

     (八)練國民軍。

     (九)設國民軍炮兵工廠(附設炮兵講習及試驗所)。

     說明:國以民為本,現今世界各國,非民盡為兵,莫不置國與民于危亡。

    而民兵之本,尤在炮兵工廠與炮兵制造額之應足支配國民軍一倍以上。

    而炮兵之改良進步,尤在國民之自為講習及試驗。

    且外患日迫,雖有舊辦之炮兵工廠,亦必有所不及,故應由國民補助之(各外國臨戰之時,凡國民之鐵工廠皆制造槍炮以為補助)。

     (十)鐵路。

     (十一)輪船。

     說明:鐵路務在先修成渝,輔以川輪,使四川交通略便,以免開門揖盜之虞。

    宜夔一段,則宜量勢漸圖。

    至于鐵路所需材料,為四川富有,取之無窮,如鐵軌、木枕、石炭等,既辦鐵煉制材,即可漸次不購于外,而人工尤以四川為最廉,甚則或可以工代赈。

     (十二)邊險地方,建築炮台。

     說明:四川雖是天險,非得人力補之,大築炮台,終不可恃。

     (十三)實業及教育。

     說明:實業及教育,尤為自保根本。

    應集各業同志協議,速定改良進行方針,使人民一緻趨向。

    但農、工、商、礦各業門類繁多,應擇急要曉示大綱,及淺近辦法,使人人知其利之所在。

    至各種教科書,應設局自行編纂,不待政府頒發。

     (十四)優給軍人饷需。

     說明:軍人舍身家性命,以保其身家性命,并保國民之身家性命。

    其饷需太薄,非所以處現今時局。

    應由國民籌出饷需,增給軍人。

     (十五)優待軍、警兩界同胞之家庭。

     說明:軍、警兩界同胞,所以保衛國民,凡其家庭人口,應由各廳州縣城鎮鄉議事會,按季查編,存于議事會。

    至其家庭有喪葬及困難之事,應由團鄰知照議事會,特别緻吊及籌議補助扶持。

    如軍、警兩界同胞,對于國民萬一有摧殘之舉,即由議事會議決,究诘其家庭。

     (丙)籌備自保經費 (一)停辦捐輪。

     (二)停止協饷(對于西藏則宜酌撥)。

     (三)議撥稅契入款。

     (四)節減辦事人員薪水。

     (五)視自保應用之經費,核計人口地權,分别貧富擔負。

    或由五千萬之選民,酌量擔負,按照增加。

     說明:以四川土地之廣,人民之衆,物産之饒,倘人人知危亡在即,身家不保,則财政雖窘,而每年停止不應出之款項,并詳查财政上一切陋規,然後責人民以擔負。

    一面振興實業,一面協約勿買外來不甚急要之貨物材料,則籌措二千萬之常年經費,舉辦以上自保諸務,必不大難(四川共計七千萬人,若以四千萬人計之,每人每年擔負銀五錢,即可籌出每年之常年經費銀二千萬兩。

    由此推之,持之十年,豈惟川漢即修,川藏亦或有餘)。

     (丁)除去自保妨礙。

     說明:自保所以禦外侮,而衛身家性命起見,實出于萬不得已。

    凡自保條件中,既經川人多數議決認可,如有賣國官紳,從中阻撓,即應以義俠赴之,誓不兩立于天地。

     以上各種條件,時勢有遷,人事有異,未必恰适。

    然國之所以存,民之所以保,皇家之所以萬世,其大端要不外此。

    願為川人先事商榷而厲行之。

     △周孝懷緻陳子立書(中華民國元年寄自宜昌) 七月十五日之變,不知其中底蘊者,多疑為周氏所聳動。

    周氏在川,至今人多思之。

    其所以招怨者,實在警局時辦流棍過嚴,與在司法任内斥退法官養成所學員所激而成也。

    今搜得周氏緻陳子立一書,特附錄之,于川中路事始末,及獨立原始,亦可知其梗概。

     十月十六一見左右,以要伯英保護相賣,未獲見報。

    十七傍晚,楊星友以次日點兵必變之警相告。

    于時仆在文法和齋中,即電話伯英。

    伯英诘所自聞,告以星友。

    伯英曰:“是謠言,不足慮也。

    ”仆知星友不妄言,再三求伯英不可得,因約子橋過法和齋中,與法和求其收回點兵之命,不得。

    則環而揖之,至于七、八揖,不得。

    仆乃脫其佩劍曰:“誠必點兵者,請先殺我,不忍見明日之難也。

    ”子橋太息曰:“此伯英之命,吾不便相沮,且吾早晚自分不免,與公姑聽之耳。

    ”其時廖佩純君(名溥)在座,廖君猶在省,可問得其詳也。

    切商不偕,醜分乃散。

    翌日難作,仆倉皇出走。

    鄉裡老人有哀餘者,分一茅伏其中。

    冬月初四,而天水之禍作,仆家既被抄毀,先人栗主,亦不得全。

    老母住泗泉家,陸軍部長率兵親往搜索,以兵指泗泉,索交仆。

    又逼老母,捉去舍侄。

    賴星友營護,舍侄得脫。

    其他親黨,如:李青城、孫仲淵家,鹹被搜索。

    解叔平家,則因搜索而擄掠。

    嗟乎,滿清雖虐,趙氏雖橫,似未聞蒲、羅之黨遭此毒害也!仆早知共和為烏頭,能生人亦能殺人,然不自量,妄倡此議,此固仆之自作孽,不能辄怪人也。

    雖然,使仆有毫發得罪川人,遭此誠如其量,即無罪而亦無功,自斷亦當與衆人同此憂患。

    毀家亡命,亂世之常,亦所甘處。

    但以左右所知,仆果有罪耶?抑止于無罪耶?抑尚有毫發之功耶?七月十五以後,仆所以委曲營護諸賢,規畫獨立者,事事皆君所親見,語語皆君所親聞。

    當時仆雖叢集下流邱山之謗,然視之蔑如。

    未嘗敢因趙氏疑我,衆人謗我之故,引嫌灰心,而聽諸賢之淪喪,大局之破裂也。

    七月十五以後,足下日日見吾曾有一日展眉露快否?當九月初,端方釋放諸人之電至,趙氏欲快意于諸人。

    外則大局阽危,無人可共計畫。

    仆與左右共議脫出諸人,共商大計。

    而上則趙氏屢反屢複,忽釋忽不釋,忽全釋忽欲扣留梓青、慕魯。

    下則尚氣之士,鹹憤不欲與趙接,以為端既奏釋,何必急急,而不知大局之危在眉睫。

    老輩如梓師、笃老、羅雲五諸公,且疾聞革命之說,不敢辄露一字。

    當其頭頭不通之頃,仆與足下不知頓若幹足,捶若幹胸,費若幹心血唇舌,熬若幹夜。

    十月初六之夕,變端四起,仆與璧華至相向而哭,嗚呼,此即仆當抄家殺頭之罪狀也!難作以後,數欲發憤出與諸賢質論是非,愛我者皆以政府不容人說話相警。

    冤白而身死,誠所快樂;冤既不白,仆身方有嵩獄之重,不敢自輕。

    臘月初乃間關出遊,雖賴護我賢挾,而仆自恃無疚神明,故遂坦然而前。

    今日至宜昌,逢關不譏,遭險辄夷,此即天理所寓。

     仆與左右仍可率性為善,無可深悔者。

    到南京,當于中央政府提起訴訟。

    可為仆之鐵證者,政界則璧華、法和,紳界則足下委曲畢達;用之詳于營護諸人之本末,明叔詳于規畫獨立之原委。

    今舉所欲提出于中央者,先證于足下,某事而然,某事而不然,均請逐條答複,寄交重慶向仙峤轉寄仆便得。

    過渝未登岸,未見仙峤,此箋寄其轉達,乃欲多一人知我心曲也。

    有人告仆,謂用之頗反複,在梓青前頗弄是非者,仆以用之營護蒲、羅之誠推之,彼于羅有芥蒂,尚能捐棄以救之。

    仆自問與用之始末無纖芥之嫌,甯忍下石于我?即有一、二參差之事,事為左右所知,固可恃左右以督反複者,使其不忍,亦不能反複也。

    欲證之事例左: 一、九月初十,趙氏因端方告示,欲快意于諸人,仆立奔告左右。

    既恐諸人設有不測,又鑒武漢之事,吾四川不可不自為計。

    而非諸人出,無可與商者。

    乃與足下秘計獨立方法,而以救出諸人為獨立之前提。

    于此時也,有天幸一事,蓋趙氏始終疑忌我,賴端方劾我。

    彼既知我之冤,又以七月十三谏彼之言,不幸而驗,故對我頗慚。

    而獨預十五密謀之某君(左右所知),已又浸潤于端方,故知我為可信。

    于是仆勸趙氏以己意釋放諸人,恢複感情,共籌定亂。

    趙氏必欲紳士往請,以掩畏端之醜,于是左右往商周、曾諸老,又約至仆家,然後往見趙。

    趙又伸縮其辭,于是諸老憤怒。

    楊彥如又設種種狠滑之詞,左右亦怒。

    仆以大計所在,數怒數抑。

    趙氏則忽欲放,忽不欲放,忽欲扣羅、鄧,又忽欲扣羅。

    某夕召用之入督署,欲叩羅之思想,有野心否,用之不肯去。

    仆與電話哀求其必去,勿虧此一篑。

    次早用之乃去,為力辯羅、鄧之無他。

    趙又以問仆,因為反言羅之倡始,特好名耳。

    名既得矣,大局爛至此,羅苟智者,方患作揖磕頭而不肯出耳,以此激之,趙乃意沮。

    至于九月二十二日,已定釋出矣。

    忽欲保結,周、曾諸老又不肯。

    方相持間,明叔适自渝歸,亦憤趙不欲往見。

    仆告左右,明叔乃決好轉圜之人,見端歸而以其狀報趙,趙之所樂,或可因此而解保結之困難也。

    乃左右勸明叔不肯去,仆又運動楊彥如往勸之。

    及明叔諾往見矣,仆又急使璧華諷趙以保結之無益。

    端方之将到,如不趁明叔轉圜而自轉圜,将不可轉圜矣。

    趙氏信其子者也,仆向不與其子接。

    至是乃以利害諷其兩子,又為設譬,假如再有萬人上院,要求釋放,尚能開槍否,兩子亦懼,然後諸人二十五得全出。

    當放諸人時,司道皆至,仆以大計在後,不欲見諸人以塞趙疑,且不欲攘其美,故再三召而仆終不往。

    自初十與左右經營此事,凡十五日,左右日日數來吾家,又數數止宿,往往夜商至旦,說趙氏既苦矣,諸老先生胸不知有“獨立”二字,但恃端已奏釋,早遲當出,不欲乞憐于趙。

    顔伯琴尤從容自信,左右又不敢以叛逆滅門之說,露之諸老,惟敢與漢三、明叔私語,仆則獨敢與家弟私語而已。

    故吾二人愈急,而趙氏及諸老愈緩。

    自初五至二十五中,仆自知心爛腦竭,亦知左右當心爛腦竭也。

    當時諸老未必不疑吾二人為多事,為妄急,然試思假使成都不獨立,鄂軍殺端方以後,事尚可問耶?仆亦知成都黨人力甚微,人民獨立智識亦淺。

    所為與左右皇皇者,蓋巡陸兩軍,嫌怨已成。

    既不能調和,又無從運動,設難自兵起,則局外流血,将不可紀數。

    故不能不早為和平之解決,而非諸人者出,則無可擔負。

    九月初十以前,皇皇救諸人,乃為交情。

    九月初十以後,皇皇救諸人,純為獨立。

    苦在既不能直達于趙氏,又不能稍露于諸賢,惟我與子,自煎自燭。

    以上雲雲,果如此否? 附注:七月十五,諸人被厄。

    十六早,仆即招用之、小舟、渭北來家,勸其在商會召集紳士往見趙氏,問諸人罪狀。

    又為求得交大理院之律文,勸諸人以此義呈請,且救目前。

    趙氏積月始答,而諸賢于此,遂得從容矣。

    此節左右知之,用之尤詳。

    又告左右,速使得力人赴京,速電各省咨議局。

    七月十五,仆避難客籍學堂,夜夜與用之籌畫營救諸人之策。

    李任甫兄弟,亦時在座,左右與用之,固可信仆七月十五以後,無日無夜不颠倒夢想于營救諸人者。

    仆遭難後,未及見諸人,然以方寸之良,報施之理,揣度諸賢,必有一、二為我颠倒夢想者。

    左右何時到成都,為一探究,以其人告我,仆當刻骨記之,碎身以圖報之也。

    十五以後,用之營救諸人至力,其時謠言,亦謂十五之事,為用之構成,欲得甘心于用之。

    用之數寒心,吾獨寬解之,用之與仆遭謗同。

    而渠與羅、鄧有嫌,此用之之難能可貴,然得謗為有因。

    仆則與羅、鄧無嫌,故仆之奔走營救不足論,而得謗亦較用之尤冤,然當其時凡與蒲、羅密者,大抵縮頸袖手,惟仆與用之愈不放手,亦愈受謗。

    獨立以後,我固當死,用之聞亦不為軍政府所信,左右見用之,煩引仆以寬解,勿足太息也。

     二、諸人既出,獨立之問題起矣。

    蒲、羅既引嫌畏禍,不敢置一詞,明叔尚為趙氏所信,亦畏避不敢直接。

    其時政界與仆同此目的者,惟吳璧華君,仆既介左右及明叔與璧華談,又勸璧華往拜明叔。

    二十八之夕,明叔約答璧華,與左右同到仆家先接洽,然後仆與明叔俱訪璧華(當時仆不特恐觸礙趙氏,并恐觸礙璧華。

    明叔至仆家換輿,不敢在附近雇輿,步出仆家街許,然後雇輿,以示不自仆家去者,此亦委曲中之委曲,至可哀也)。

    讵到璧華家,方論四川獨立事,明叔即發五難(仆記其三):(一)同志會不易解散;(二)巡陸兩軍不易安定;(三)租稅不易收。

    仆為逐條解釋(如同志會乃仇滿仇趙之會,趙遜而滿絕,當然解散雲雲),明叔謂仆君真妙于語言者。

    仆曰:“辦事不當易視,亦不可但計其難,且所解釋均有至理,非漫為寬譬者。

    ”然明叔終不敢與趙直接宣露此旨,不得已仆乃勸璧華單刀直斫,與趙氏交涉,又與商量修詞之法。

    先說大局利害,再進以其切身之利害動之。

    先說其人,再說其子。

    當此之時,田統巡防,不敢運動,子橋亦純粹忠義之人,不能運動。

    士紳又不肯出頭,而趙氏調集巡防三十營,意蓋防陸軍,防革命。

    且以其人之橫,說而不聽,禍不旋踵。

    于此時也,吾真服璧華為天人神勇矣,毅然使仆調和士紳,而渠自任說趙氏,無論如何危害,必達目的而後止。

    乃一說不動,再說不動。

    仆其時病足不能出門,則以電話随時造為民情歡迎革黨,及各領事得電北京确失,種種警耗以吓之。

    直至初一早,趙氏意始動,璧華又堅之。

    然後以初一之夕,約明叔及左右同集仆家,璧華既宣趙氏承諾遜位之意,即宣言吾與周君皆浙人,所以排難冒險,勸趙遜位,使四川獨立者,乃持人道主義,不欲使川人多流血耳。

    今日大端已定,仆與周君惟當引身而退,諸公好自為也。

    明叔猶緻牽挽之詞,詞頗嚴重,仆因曰:“吾二人甯足任大計?但即吾與吳君兩人觀之,亦可見外省人之不可疑忌。

    但得獨立之後,諸君不持排外省界主義,則大有造于四川矣。

    ”明叔則指誓天日,力斥排外之說。

    是夕大局遂定。

    以後在寰通銀行會議條件,仆即不預矣。

    初七将宣布,初六之夕,陸軍大起風潮,又有三人者上院,逼趙氏以印交梓青,不認伯英。

    璧華中夜來叩吾門,自責負四川,相見痛哭,蓋是時排外之論已起,陸軍之讧,即由排外而生。

    趙氏又以電話诘餘三人者所自來,蒲、羅何以不協至此?仆時憤急,不惟與璧華相向而哭,一面召用之使與璧華造伯英,同定陸軍事。

    一面電告伯英,叩梓青意旨,責梓青安輯其黨,擾攘至天明,幸而後定。

    街巷紛傳,行禮有變,仆使數輩往探,直待午後左右過我,乃知禮成無變,仆與左右自七月十五以後,直至此日,乃敢開懷快樂半日也。

    以上雲雲,是如此否?成都獨立發起者,乃仆與君有大功,用大力者則吳君也。

    蜀軍政府頗不滿于授受條件,仆語人曰:“條件誠若遜順過量,然成都大權在趙氏,黨人力既薄,巡、陸兩軍又不易運動,以口舌與武力競,但恐币重言甘而不我聽耳。

    然以趙氏性之橫,權之專且重,竟能聽而自退,此蓋有天幸。

    仆與璧華,特盡人事,不敢貪天之功也。

    雖然,亦似可告無罪于四川七千萬人也。

    ”(假使以武力競争,趙氏或在必亡之域,然試思局外賠死者,當得若幹人血,乃能染成此獨立國旗耶!) 三、初七獨立矣,仆先兩三日即告左右轉達伯英。

    獨立之初,萬事且緩,惟宜朝夕與兩軍将校款洽,以收拾其心。

    此外又條陳數事:一、勸速送趙氏離川(此不但救趙氏,并防舊軍以彼為口實,則生他意。

    曾屢向明叔、舒迪生及左右言之。

    十三趙氏複催我告軍政府,設法保其回家。

    蓋趙氏之意,本不欲出關也)。

    二、勸頒選舉法,宣布選舉期會(告左右及用之,防人之疑羨都督也)。

    三、勸成陸軍第二鎮,使諸排外者皆得位置(告明叔)。

    四、欲将防軍月饷加與陸軍等以塞其口,一面速調出外防守(告明叔)。

    五、勸兩軍并編為大漢革命軍以泯其迹(此節在璧華家告明叔,明叔曰:‘革命二字不妥。

    ’餘曰:‘行其實矣,何恤其名耶?無已,則改為國民軍亦可。

    ’明叔乃首肯,明叔固無革命思想者,餘真愧之矣)。

    最終為十月十七,勸其收回點兵之命,蓋自軍政府成立,仆雖未敢曳裾妄履其門,然見之所及,意之所急,亦頗不憚煩而數數聒噪當事諸賢,使當事者不鄙仆言,十月十八之事,或可以免耶?不耶!以上雲雲,是如此否? 以上之事,皆左右所知見,仆不敢以為功。

    然即别有他罪,亦庶幾可以相抵否?不直此三者也,采老任中所舉措,仆歸美采老,固曰采老操舵而我持楫也。

    然采老在渝宣言,則曰仆主持而渠為傀儡也。

    川人如曰采老可殺,仆自可殺矣!今歌誦采老而殺仆,下流不足責,賢士大夫于心安乎?七月十三,仆對趙氏盡最後之忠告,于上端方書中,僅舉其略。

    若論其詳,則仆實同子橋、璧華俱見趙氏,既說吳、朱,力陳陸軍不可妄用,以折趙氏之氣。

    又為趙氏拟電催政府,限其三日電複,如不得請,即矯旨代許。

    趙氏駭“矯旨”二字,仆為稱引史傳,痛陳利害。

    電為子橋、璧華、法和所見,仆與趙氏辯論,則子橋、璧華所聞。

    悲夫,趙氏而聽仆七月十三之言,安有七月十五之事?蒲、羅而聽仆十月十七之言,又安有十月十八之事?此非仆之運蹇而言不行,抑亦川人劫會所鐘,乃使徙薪者毀家,爛額者懋績也。

     以上雲雲,非敢鳴仆之有功也。

    以為仆誠有罪,而有如以上所雲雲,亦庶幾可相抵除也。

    仆既反複自鞫其罪而不得,軍政府又止抄家逮捕,而不宣布仆有何等罪狀。

    無已,姑就街巷所議,而左右可為仆證明者,聊辯于左。

     一、最大之罪,為謠言所指七月十五之事,乃仆構成是也。

    端方未劾我以前,仆憤不得自明之路,賴其劾我,仆乃得質問趙氏,索其批答,又以書痛責端方,因以自明其委曲。

    左右當吾脫草時,狂喜大樂,促仆刊布,以為得此則一切不根之論可以立絕。

    刊布之後,一時士大夫,誠皆昭然,不知何以忽有抄家逮捕之命。

    事後有人告仆,謂梓青語人,十五實仆邀其上院,以此耿耿,趙氏既以印批答明仆不預議。

    仆上趙、端兩書,亦已言無不盡,誠不值再論。

    姑就梓青所言,當時固有謂伯英亦受仆電話誘緻者。

    已而左右在咨議局問明,實伯英得趙氏之請,以電話告我,轉告諸人,我乃以約梓青者。

    仆上趙氏書,有自恨與聾無殊雲雲,此獨不可自直耶?即如梓青所雲,仆約彼上院,遂為罪證,且勿論伯英先電告我,即我約之。

    當時藩署會議散,鄧、葉、王、江諸人已出,胡宗武拉之複入,一同上院。

    苟仆為有罪,宗武豈能無罪?何以舍宗武而獨怨仆耶?梓青雲雲,乃旁人所傳,以理推之,梓青不能不見仆所上趙、端書,見之而猶辄疑辄罪,梓青必不出此也。

    且當時院上召集官紳之電話,乃由某君傳出,及官紳上院,某君始終未到,此形迹當疑否?何以某君頃猶遨翔自得,而餘獨毀家喪主,獨出亡命耶!此不可解不甘服之尤甚者也。

     二、有謠言謂仆七月十四起十九日止,夜在督府住宿秘謀者。

    仆以十三之谏不納,十四終日在家。

    左右與用之、霖甫午前十時來吾家,夜十一時乃散。

    十六以後,左右日日來吾家,此數日中,老親劇病,仆寸步不能離,左右所親見,仆乃有化身障眼法耶! 三、有謂路廣鐘扳餘知搜查證據之情者。

    仆以為趙氏所忌,故兩次所搜證據,官紳都得見之,惟仆始終未得見,上端方書,已發憤言之。

    而猶有一事,可以證明仆不惟不聞證據之事,且欲假手以懲路。

    即八月二十五日龍王廟無頭案發現一事,仆疑路殺造證據人以滅口,督責檢察官姜彬、蘇學海克日窮治,又示以疑窦,告以蹤迹之法,又派人四出偵察。

    及兇手已得,仆猶疑路所購買,反複鈎鞫。

    其日左右适在吾家,中間曲折,文所不詳,左右自能追想。

    事後頗共笑疑所不當疑,為一女人鞋,窮思極想,左右所親見者,仆為愛路耶?非耶?且第一次證據,盟書中第一鎮統領為王某,其第六鎮則賤姓某君(左右所知,不必言其人,薦路于趙者此君。

    搜得證據後,領路捧以上院者亦此君,皆左右所知也),至謂仆曰:王為誰者,意蓋逼采老,而第六鎮之周,不問為仆矣。

    造謀者方欲一網打盡,世人乃以疑仆。

    今日仆遭難,适以快某君一人之意而已。

    某君自反對争路起,至搜查證據止,事事與川人為仇,與仆為仇,川人顧欲快意于仆,與某君報仇,豈不怪哉?仆治無頭之獄急,又召路限其助緝。

    端方案起,路獨無名,仆又罵之(劉長述在座可問)。

    路蓋恨我切骨,其扳我亦宜,但恐當事者不知仆治獄始末耳,此左右可為我證者也(某君既反對争路,日日迫采老幹涉,又飛電京朝,中傷采老,趙堯師曾電伯英可證。

    十五之事,由渠傳命召集官紳,彼忽由後門上院,始終未到官廳,羅、鄧所親見者。

    路之搜查證據,又由其保薦,端劾衆人,獨不及路者,蓋所劾者皆某君所主持,路實受其命,彼慮路牽引,故不敢引之耳。

    及仆質問趙氏,十五究誰預謀,趙氏自言惟某君逼我定主義,我與商量辦法雲雲。

    仆乃恍然,當時即奔告君,又告用之、渭北諸人,當事者果欲論十五罪首耶?抑将修私怨耶?某君獨求庇顔氏喬梓,遨翔自得,良仆所不喻也)。

     四、又謠言竹枝謂仆迓趙氏于雅州,即先人以構諸人者。

    此則蒲、羅、鄧、葉諸人,自能為仆辯護。

    其為紹介鄧、葉而往耶?抑以構諸人往耶?曾見面耶?否耶?諸賢皆明之,勿事仆言矣。

    因我偕鄧、葉俱往,趙氏于是疑我,一到即以種種難題責我,伯英備悉委曲。

    十五檢察諸人護書革囊,仆之護書,亦在檢查之列,此公所知者,以後證據标賤姓,始終不示仆。

    方自皇悚不自兔,豈謂免于趙氏,而不免于我所苦心贊助成立之軍政府時代耶?天下事無可複說,仆亦不欲說矣! 四者皆舉謠言傳聞之說,自端方有所報複,而欲快意于仆,遂以謠言為輿論。

    謠言可貴,端方既采于前,安知軍政府不采于後?故姑辯列于此,亦實窮搜不得罪狀,不得不以謠言為主名。

    譬猶神無專主,望空緻祭者,其可哀矣。

     又謠言及報紙,謂仆助趙爾巽聚斂加糖、鹽各捐及茶館、酒館、客店捐等,糖、鹽非我主管,有案可稽。

    仆且因出位越俎,谏糖、鹽捐重,時為商人訴苦,大非趙意,尹良尤仇我,故三年猶居試署,此伯英所知者,趙堯師亦略知之。

    茶館、酒館、客店,則賀稚民、高少農及城會所為,與仆如風馬牛不相及,亦有案牍年月可證者。

    又謂仆蓄積百數十萬,有田九千畝,房屋四十餘所。

    嗟乎!仆身尚負債二萬,誠有是者,債主将食吾肉矣。

    且咨議開局兩年,仆誠貪婪聚斂,病民若此,當時司道,鹹被糾舉,何獨饒我耶?仆除簾官公所居宅,先君墓上五畝地外,但有寸土尺掾,皆以為貪婪,甘陳屍于東市,而無所惜,不必如報紙所載百數十萬數千畝、數十院之廣厚也。

    勸業場、寰通銀行、樂群公園三處,尚有股票二千六百金,皆為提倡公益,不得已而騰挪購股者。

    悅來公司,仆則未敢提倡,妄購一股,入乃謂“戲園旅館”,為仆所開者,拟求政府為一窮究。

    誠為仆所有,良願以半充公,以半娛老也。

     總以上功罪事實,皆将起訴于中央,而将列君及用之、明叔、法和、璧華以為證。

    言而審耶,抑有不實?惟左右以良心事實,逐條簽答,實者實之,虛者虛之,既關仆是非,亦系四川人功罪。

    但有一事一字不實,左右千萬勿徇通家之誼,苟為曲附,得罪川人也。

    仆始終與左右秘議者,非恃左右有通家之好,乃以左右親于伯英諸賢,又不為趙氏所疑,尊性又重默不洩,故相倚為心腹。

    世人如以仆與左右因通家而後密洽者,則大誣仆與左右之心矣(後略)。

     ◎跋 予以谫昧,承乏路事,倏忽三載,負咎良深,辛亥紛拿,緻釀奇變。

    當時報電函告,彼此是非,毀譽緣飾,多失其實。

    至今四年,接洽朋僚,談述往昔,每互錯迕,目見猶爾,何論傳聞?今且如此,何堪示後?因輯錄當時奏章、文告、書函、圖照,摘要編為此冊,悉錄原文,不敢僭越。

    某非史官,敢言載筆?惟此事屬公事之要聞,亦吾蜀之故事。

    在路言路,輯此小冊,以備他日史館之采擇,或亦不見拒于君子也。

     誦清堂主人跋。

    中華民國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