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四川路事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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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懷受國厚恩,竟敢違法行私,贻誤大局,實屬辜恩溺職。

    郵傳大臣盛宣懷,著即行革職,永不叙用。

    内閣總理大臣慶親王奕,協理大臣大學士那桐、徐世昌,于盛宣懷朦混具奏時,率行署名,亦有不合。

    著交該衙門議處。

    嗣後該大臣等,于一切用人行政事宜,務當不避嫌怨,竭誠贊畫,以維大局而濟時艱。

    欽此。

     ◎九月初五日上谕 前派端方前往四川查辦鐵路事宜,嗣據都察院代奏,四川京官曾鑒等為川民争路,緻釀重案,懇饬秉公查辦,以維大局,而遏亂源,呈一件。

    又經谕令端方按照所陳各節,秉公查明具奏。

    茲據端方電奏稱,行抵川境,疊據各屬士紳代表呈訴,并先後接據委員報告及所聞官紳議論,詳加考核。

    查得川中罷市、罷課,不戕官吏,不劫倉庫,絕非逆黨勾結為亂。

    其七月十五日,民居失火,僅系南打金街民人自行失慎。

    人民因蒲殿俊、羅綸等被拘,赴轅請釋。

    統領田徵葵擅行槍斃街正、商民數十人。

    附近居民聞知,遂首裹白巾,奔赴城下求情,又為槍斃數十人,以緻衆情憤激。

    其所傳布之自保商榷書、并無“獨立”字樣,亦無保路同志會及股東會圖記。

    其中且有“皇基萬世”等語,并非出自蒲、羅等之手。

    又有搜獲之木牌、血書,皆匪徒假托,非士人所為。

    川中官吏周善培、王、饒鳳躁等,複挾咨議局糾舉之嫌,構成冤獄。

    不納捐糧一說,系官紳聯合會内提倡,有緩辦捐輸,以請息扣糧之議,并非股東實行征收國家租稅等語。

    此次川事糜爛,既據端方查明,實由官民交哄而成。

    所有辦理不善之地方官自應分别懲治。

    前署四川總督王人文,現署四川總督趙爾豐,身任封圻,既不能裁制于前,複不能弭患于後,實屬咎無可辭。

    王人文、趙爾豐均著交内閣議處。

    署松潘鎮總兵營務處總辦候補道田徵葵,貪功妄舉,擅斃平民,著即行革職,發往巴藏,責令戴罪圖功。

    署提法使勸業道周善培,輕躁喜事,變詐無常,候被道王、王梓結怨紳商,聲名素劣,均著即行革職。

    候補道饒鳳ロ,資輕望淺,輿論不孚,著以同知降補以昭炯戒。

    四川咨議局議長法部主事蒲殿俊,副議長舉人羅綸,度支部主事鄧孝可,翰林院編修顔楷,貢生張瀾,民政部主事胡嵘,舉人江三乘、葉秉誠、王銘新對于匪事絕無幹涉,均著即行釋放。

    法部主事蕭湘,前被拘留,著一并免其置議。

    現在川省土匪竊發,蹂躏地方,煽脅良民,蔓延日久。

    著端方傳旨責成蒲殿俊等分頭開導,迅速解散,不得藉詞诿卸。

    其有抗拒不服,甘心作亂之匪徒,仍著端方、趙爾豐嚴饬地方文武切實剿辦。

    總使良莠分明,毋枉毋縱,以副朝廷綏靖地方之至意,餘照所議辦理,該衙門知道。

    欽此。

     ◎欽差大臣端告示 蒲羅九人釋放,王周四人參辦。

    爾等哀命請求,天恩各如爾願。

    良民各自回家,匪徒從速解散,非持槍刀抗拒,官軍絕不剿辦。

     ◎周提法上趙督憲禀 大帥鈞座,敬禀者:竊七月十五之事,究由憲台獨斷,抑有他人參議,署司毫未預聞。

    乃自七月十五以後,外間紛紛造謠,皆謂十五之事,乃由署司主謀告密。

    因值事變,大局方在危難之中,一身何複毀譽可計?且自路事發生以後,署司一念惟知大局,既未嘗取悅于上,又何必求諒于民。

    故聞謠謗之來,均隻付之一笑。

    不意昨得渝中報告,謂端大臣駐節在渝,博稽輿論,遂不免兼采謠言,謂必參署司以謝川人。

    報告所雲,雖難保其必确,時勢至此,一官尤無足惜。

    惟是非所關,去留有道。

    倘憲台以署司十五以前,不應力持和平辦法,責以姑息誤事,雖加嚴劾,萬無所辭。

    至于十五之事,署司方恨與聾無殊,端大臣采及謠言,署司豈甘以暧昧獲罪?應懇憲台将十五之事,究由憲台獨斷,抑由何人告密主謀,電知端大臣,俾免誤聽。

    至于署司前此不應力持和平辦法,若蒙憲台将署司立予撤任,奏請參處,以為姑息贻誤者戒,尤沐大德,不勝迫切待命之至。

    須至禀者。

     ◎總督部堂趙批 據禀悉,此次首要諸人,系因其藉路倡亂,逆迹昭彰,迫不得已,遵旨拘獲。

    該署司并未預議,外間謠诼,讵足為信?端大臣尚未抵省詳查,何至以無稽之辭,遽行參奏?該署司以力主和平,深自引咎,本署督部堂以前對于諸紳研究路事,亦何嘗不力主和平。

    而彼時固有以和平為本督部堂罪者,任事之難如此,不獨該署司一人已也。

    總之毀譽難知,是非具在,切勿輕聽浮言,鰓鰓過慮,是為至要。

    繳。

     ◎周提法上端大臣禀 欽帥鈞座,敬禀者:竊查四川因路事而成亂事,至于今日,殆已不可收拾。

    自聞節下疏劾王護督憲,趙督憲辦理之失宜,朝命即以節下來川查辦。

    先讀宜昌示谕,語語嚴重,方服節下堅識毅力,不以既亂而易初衷。

    昨有自渝來者,宣誦奏請釋放被逮諸人,劾辦田鎮及署司示文。

    尤服節下因時轉移,勇于補救。

    川亂果能遂定,節下功德當垂無窮。

    署司但保安甯,方沐大惠,區區一官,何複足說!雖然,論事必求其本,治人必當其罪。

    自七月十五以後,署司一切未得預聞。

    而當路事發生之日,署司時方待罪勸業,故頗悉始末委曲,而亦自知其有罪。

    節下奉命查辦,不能捕捉風影,必當得其真相。

    署司既有所知,敢為先陳變亂之所始,而後自狀其罪,惟節下察擇之。

    蓋四川路事自五月改歸國有之命下,以至七月十五,凡經三變,而後至于今日之大亂。

    一曰,五月二十一日,保路同志會之成立。

    一曰,七月初一日之罷市。

    一曰,七月十五日之逮捕諸人。

    節下亦知五月二十一日,保路同志會成立之原因乎?川人初聞國有之命,群情不惟無怨,且極歡幸。

    現在被逮之鄧主事孝可,曾于蜀報著文,以論川路之宜歸國有,此固可證川人并無反對國有之意。

    即後此提倡保路之諸紳,前此亦皆贊成國有之人也。

    然則何因而有五月二十一日,保路同志會之成立乎?是則川人意主保存現有之款,求還已用之款。

    而節下五月初五日,會同盛大臣緻王護督憲歌電,則欲舉現存已用之款,一律填給股票,已非川人之意。

    尤以籌還必複借外債,必以川省财産作抵,恫喝川人,于是大起川人恐怖之念。

    王護督憲知此電一宣,群情必将大激。

    當于初七複緻虞電,力言現款之萬不可提,并申明歌電之未敢宣洩。

    不意節下既置不複,十一日,又電緻宜昌李總理,問其曾閱緻王護督憲歌電否?李總理電诘成都公司,索閱此電。

    王護督憲迫不得已,隻得宣布,群情于是大激越。

    十五日,又有盛大臣禁止電局,不準代發關于路事之電,群情于是尤激越。

    十七日合同到川,于是遂有五月二十一日保路同志會之事。

    自表面觀之,同志會若因合同而起,其實則因歌電而起。

    夫歌電者,固節下會同盛大臣所主持,王護督憲所不敢宣布,而節下所迫令宣布者也。

    此保路同志會成立之原因,節下不可不深查而力辦之者也。

    節下又知七月初一何故而罷市乎?是又川人求換李總理,呈請趙督憲為之代奏,而節下與盛大臣必主用李總理。

    六月二十九日,仍用李總理之電到,七月初一遂罷市矣。

    此又七月初一罷市之事,節下所當深查而力辦之者也。

    至于七月十五之事,署司之未預聞,昨已具禀質問趙督憲,奉批另呈。

    署司對于路事,即欲苟自引咎,反複搜求,亦隻“不應力主和平”六字之罪名。

    趙督憲對于路事,始亦力主和平者。

    良不知七月十五,何以一變而遂嚴重激烈至此。

    趙督憲一念所發,雖無從證明其所因,而七月十四日,川紳官京師者,即有電來,謂節下疏劾王護督憲、趙督憲,已派節下查辦。

    同日趙督憲亦得京電,道路皆傳。

    七月十五之事實,節下疏劾所激而成。

    署司雖未敢據以為然,而細為推測,罷市既已十四日,趙督憲兩次電奏,皆望政府采用和平解決之法。

    何以十四日,方傳節下疏劾之電,十五遂有如此嚴重之舉?此之推測,未可為據。

    更讀閏六月二十四日,節下會同瑞莘帥電奏有:此次川紳集會倡議之人,類皆少年喜事,并非公正紳董。

    詢之蜀紳,衆口佥同。

    并聞留東内校學生,紛紛回川,顯有學人煽惑情事。

    尤恐名為争持路事,實則别有陰謀。

    非請明降谕旨,責成趙爾豐,凜遵疊次谕旨,嚴重對付,殊不足以遏亂萌而靖地方等語。

    然則今日被逮諸紳之罪名,固為節下所前定,而趙督憲嚴重之辦法,亦聽節下之指揮。

    此又七月十五之事,節下尤當反複推查切實糾辦者也。

    七月十五以後,大局遂不可說。

    以川民數百年戴國之忠,即有一二倡為不忠之人,何遽迅速溥及至此?人皆歸咎七月十五之事,表面若為信詞,雖然,使無七月初一之罷市,安有七月十五之事?使節下能如川人之請,不用李總理,安有七月初一之事?使無五月二十一保路同志會之事,安有七月初一之事?使節下不迫王護督憲宣布歌電,安有五月二十一之事?川人實視川路存亡,為生命存亡。

    曆時三越月,文電數萬言。

    凡民之情,何隐不達!節下與盛大臣豈直不許通融,且節節愈逼愈緊,川人進不能自保其路,良民以為生命将絕,遂一切不複顧忌,匪徒則從而利用之,坐使數百年忠戴本朝之人心,一旦土崩瓦解。

    嗚乎,此豈一二倡為不忠者之力所能緻哉!于是又有為推本之論者,謂當保路同志會發生之初,王護督憲苟能仰體意旨,取嚴重幹涉之辦法,川人容可就範,因咎王護督憲之釀亂。

    推論至此,署司不特不能為王護督憲辯,且當服罪于節下,不敢自辯。

    蓋王護督憲所主張,署司皆嘗贊成者。

    雖然,以為事勢至今,王護督憲當為引咎,署司當為分咎。

    姑認為姑息誤事焉則可,若必以為釀亂則王護督憲,當日固據有種種理由,不能嚴重幹涉者。

    當王護督憲在任時,保路同志會不惟無罷市罷課之行為,且能謹守秩序,從何幹涉?一也。

    五月二十一日,因議合同在鐵路公司開商學各團體會議,不期而集者數千人。

    當時若加幹涉,則七月十五之事,必于五月二十一日見之,二也。

    集者皆号哭私泣,鹹若切膚之痛,不能自勝,何忍幹涉?三也。

    若此巨大關于四川全體之路事,一旦變更,安能禁人之不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豈能幹涉?四也。

    且王護督憲雖大智,亦安知節下與盛大臣必用一李總理而激成七月初一之事?又安知節下預定諸紳罪名,強制趙督憲取嚴重辦法,而激成七月十五之事?亂事皆節節相逼而成,誰能懸一破壞之境而為之預防,五也。

    所以不能直加幹涉之理由若此,然當士紳集議保路之頃,苟有稍為妨害治安之影響者,王護督憲無時不集諸紳,反複诰誡,今日被逮諸人,節下可一一晉而問之。

    以署司所知,王護督憲對于路事,不惟見好要譽之心,且有異常嚴重之诰誡,顧不肯取悅節下,強抑人民,而為國家離散數百年忠戴之人心而已。

    故節下今日而采推本之論,以王護督憲為不應過持和平,姑息誤事,以署司為不應贊成,則署司輸服,且可代王護督憲輸眼。

    若以為釀亂,則署司已先不敢輸服。

    若以署司為預于七月十五之事,采及街巷無賴主謀定計之謠傳,則尤日月有時而滅,此心萬難曲服。

    蓋雖闾裡小人細故,将科以幾等之罰,猶必審情得實,公開審判,有服猶許依法上訴。

    署司不肖,忝列監司,雖節下绌于勢事,不憚掩置一切變亂之原,雜劾數人,以為釋疑平憤之計。

    然是非所在,豈節下今日始知?衆怒難犯,尚能翻然改圖,署司向日固以恤民為心,乃忍妄自菲薄耶?或者又謂節下甯能采及謠言,遂以入告?設無證佐,小民尚難冤抑,反坐豈無國律。

    且此事辦法,不外平和、嚴重兩端,謂署司之罪為贊成平和耶?則節下今日固主平和矣。

    謂署司之罪為預聞嚴重耶?則節下前日固主嚴重矣。

    二者但劾其一,節下先無以自解。

    因又傳述鈞谕,謂署司為兩兩見好者,此又置司所可昂首自伸,抗言披露者矣。

    夫所謂見好者,必其曲順兩方,不顧事理者也。

    所謂兩方者,則節下與盛大臣為一方,而紳民為一方也。

    署司苟見好于節下與盛大臣耶?夫節下與盛大臣固始終力持嚴重主義者也,則不惟不應贊成王護督憲之平和,且尤不應屢以平和解決力勸趙督憲。

    蓋七月十三日,署司晉谒趙督憲,猶勸速以民情迫切之狀,電催政府,速順輿情。

    且力勸趙督憲但遵勿滋事端之旨,勿取嚴重之法,緻上無以對朝廷,下無以對地方,而中為節下與盛大臣所弄。

    嗟乎!使趙督憲而聽署司之言,安得七月十五日之事,安得集怨于一身,而歸名于節下?然則署司果見好于節下與盛大臣及趙督憲之一方耶?若曰見好于紳民,夫紳民固主激烈者也,然自路事發生以來,署司每與士紳燕談,抑廣衆演說,無不以和平從容維持治安相勸導,有時且用嚴重警诰之言燕談,則被逮諸人尚在,節下固可晉而叩問之,曾有一語見好要譽否?廣衆演說,則通國皆知。

    閏六月十五日,因股東将全體上院,署司到會演說,勸以從容,大為股東所駁诘。

    七月初間,兩次各街協會,署司到會演說罷市之害,又大為會衆所非難。

    以後謠言由是而起,下流感情由是而傷。

    嗟乎,使署司稍知見好于紳民,安得複有謠言,節下變安所摭拾以為加罪之資料哉?不顧大局,見好一面,已為絕無廉恥心肝之人。

    若兩面見好,任為反複,署司非不為,但恨無此才耳。

    或者,又傳節下之劾署司考語,有“朦蔽貪功”字樣。

    夫所謂朦蔽者,不據實之謂也。

    謂署司七月十五以前,不以民間迫切之情上告耶?在外則趙督憲可質,在内則兩次附銜電奏可據,固已無所不盡矣。

    謂署司誣罔諸人以緻被逮乎?則趙督憲之批具在,署司既不預聞七月十五之事,即七月十五以後,傳說發現種種重要證據,署司至今亦未得一見。

    局外議論,除節下閏六月二十四日預指陰謀一奏而外,他直了無所聞,不知節下朦蔽之罪,将何所指?複何所據?至于貪功,則署司既未預議,難居坐論之功;司法複非領兵,亦無勳績可樹。

    且凡貪功之心,恒本于委過,必求其實,則節下始之堅持嚴重主義,以求鐵路政策之必行,已又劾趙督憲以求禍亂之苟定。

    若是者,庶幾似之。

    署司未嘗無樹功之才,特不忍存委過之心耳。

    考語既無證佐,言者又未必确,或者又曰:節下蓋深恨署司不應贊成王護督憲但持和平,不知仰體,而當以和平解決。

    收拾人心之時,又不能更以和平相罪。

    故姑博采謠言,既陽以謝川人,複陰以懲往事,是言之深,則非署司淺人所敢妄議。

    苟參署司,真可以謝川人,節下身肩大局,本有因時轉移變化之權,署司何敢複以是非失置念?惟時局糜爛至今,上下相疑已久,苟求補救之方,惟當坦然推誠,與川人相見。

    如或稍參權術,誠恐一疑未釋,一疑複結。

    川亂群知以節下始,群望以節下終。

    亂始于不平,非持平即無以終亂。

    署司不敢多論持平處置他事之法,但論持平處置署司一身之法。

    道途傳言而苟不确,即請節下迅賜奏參署司不應始終力持平和,姑息誤事。

    若前奏已發,未當鄙罪,即請迅予奏請更正罪狀。

    要之署司自問,念念皆為大局,事事皆無慚疚。

    即姑自引附,亦隻不應始終力持和平之一點,以此受劾,百罪不辭。

    此外但加纖微之詞,苟非所甘,萬難誣服。

    署司罪狀如此,靜候宣示。

    至于川亂之原,語語皆有事實可按,字字皆本良心而出,非敢妄采謠言,稍參臆說。

    節下秉命來川,方為朝廷所倚畀。

    此次抗疏具劾,又為川衆所讴歌。

    所為原本上陳,苟欲一達鈞聽,明其始末,若夫是非之公,惟當共俟千載。

    至于趙督憲七月十五之事,已集天下之謗,署司未敢妄為論列。

    然有一言,不敢不忠于節下者:則天下之人,皆可評議趙督憲,惟節下不可輕論趙督憲。

    署司天賦大愚,但餘一線天良。

    修詞不周,伏惟鑒察。

    所有署司陳明川亂原本及罪狀所在,呈請依罪參處緣由,理合禀請欽帥察核批示。

    須至禀者。

     ◎欽差查辦大臣端批前署提法司周善培禀 查該署司罪惡昭著,衆口一詞,本大臣俯順輿情,據實參劾,正如該禀所雲“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之意也。

    乃該署司不惟不自慚内疚,反指公論為謠言,肆其老奸巨滑之手段,直欲以筆墨空談,嫁禍移怨于本大臣,為上欺我皇上,下愚我川民之計,而謂“是非之公,必俟千載”。

    吾則謂“是非之公,存乎庶人”。

    該署司苟欲見好于兩面,其可得乎?孟子曰:“盆成括小有才,足以殺其軀而已矣。

    ”吾誦斯言,為該署司懼之。

     ◎大理院奏遵旨判拟要案請饬按名解京訊取确供以成信谳摺 奏為遵旨判拟要案,請饬按名解京訊取确供,以成信谳,恭摺仰祈聖鑒事。

    宣統三年九月二十日,内閣奉上谕,資政院奏:疆臣罔上殃民,違法激變,請明正國法以遏亂源一摺。

    著将此案交大理院按照法律判拟具奏等因,欽此。

    并由内閣暨資政院先後将原奏及四川京官陳請說帖四件,鈔交到院。

    臣等當以案關激變良民,情節極為重大,自非将在案各該員等,提解來京,嚴行質訊,不足以折服其心,而伸川民冤憤之氣。

    正在繕摺具奏間,複于二十三日,承準内閣片交奉上谕趙爾巽電奏,資政院奏參趙爾豐交大理院判拟,惟判拟必憑質問供詞,請将全案人證,提京質問,據供定案等語,著大理院知道等因,欽此。

    仰見朝廷明慎用刑之至意,自應欽遵辦理。

    查資政院原奏趙爾豐以外,尚有周善培、王、田徵葵、饒鳳ロ等四員,均系案内緊要之犯,相應請旨饬下署四川總督端方,迅派妥員,一并押解來京,送交臣院訊取确供,再行按律分别定拟,并由總檢察廳電饬該省高等檢察長,将激變情形詳細調查,并将全案卷宗檢齊送院,俾免狡卸而重憲典。

    所有承審要案,請解院質訊緣由,是否有當,理合恭摺具陳。

    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宣統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奉旨依議,欽此。

     ◎署督部堂與四司兩道及各界紳耆緻全省官紳文 全省官紳公鑒:今日蜀禍亟矣!自路事發生以來,我全川紳民不憚奔走呼籲,哓音<疒者>口,以求得美滿完全之結果,即本署督部堂及各司道等,其始亦皆亟圖轉圜,力予維持。

    而不虞事變疊乘,相激相蕩,乃演成此傷心慘目,至可悲痛之現象。

    此數月中,近省數百裡之間,精壯膏镝鋒,老弱轉溝壑,田園村鎮,漸就荒蕪,商賈農工,鹹憂失業。

    蓋人民之生命财産,犧牲于焚劫寇攘中者,已不知其凡幾矣,而近猶浸淫而未有已時,嗚呼,此豈我邦人父老所托命于司牧,屬望于捂紳者之意料所及哉!抑彼滋釁從亂之人,孰非朝廷赤子,豈樂铤而走險,扡法網而禍桑梓?無亦治理失其宜,教養無其術,其平日饑寒疾苦,無可告訴。

    适自路潮震撼,又不幸而出于過激之行動,遂不免附會牽連,乘機而思逞耳,要其心豈願出此哉?夫因路事而至于激争,因激争而至于騷亂,當時在事官紳,誠無一能寬其責任。

    本署督堂職任封圻,既未能弭變于事後,撫衷循省,尤切疚慚。

    及今而始圖補救,我官與紳已無以自逃于清議。

    若猶觀望遲疑,不亟謀挽回救治之策,則是上負君父,下誤人民,其罪更何堪曲恕!茲幸全體官紳,聯絡一氣,協力同心,共維大局,特議定弭亂辦法數端,經本署督部堂,逐一核定,用資衆守: 一曰、官紳協商,減輕人民擔負,以恤民艱也。

    川省地大民繁,其各款稅捐輸納于國家者,為數至巨。

    惟近因百廢待興,取民之制益繁,而養民之實未舉,貧亂之源,實肇于此。

    茲特酌加輕減,除此次被害各地方糧稅應由官紳查明,分别禀請蠲免,并撫恤遭亂傷亡及貧難各戶外,所有應行停減者,條舉如下: (甲)抵補土稅鹽筋加價。

    查此款原案,系每筋加錢四文,每年收數共約一百二十餘萬兩,今議全數豁免。

     (乙)新老厘金。

    查此款老厘系全省各局卡,普通抽收,新厘系川東局卡抽收,全年收數,共約五十餘萬兩,今議新、老厘一律免收,并将各厘卡立予裁撤。

     (丙)訴訟費。

    查此款定章,每案收錢十千文,以一半解充省城司法經費,以一半存留各屬,備充本地公用。

    茲議将解省一半訟費,免收免解。

     (丁)票捐。

    查彩票無異賭稅,最為病民,現已饬局結清賬目,定期裁撤。

    其民間已購未開彩之票,準其赴局将銀領回,繳票注銷。

    其外州縣未開之彩,如何繳票還銀,由官紳公同酌議,請示辦理。

     以上四項,均已确定裁減,電到立即分别停收、停售。

    仍候另文饬知遵辦。

    此外,稅契、糖捐、油捐、肉厘等項,如有可以核減之處,俟議定再行随時宣示。

     二曰、各地方官紳協力整頓團防,維持地方治安也。

    團防之制,守望相助,以同裡之人,捍同裡之患。

    意美法良,曆著成效,比以辦理失宜,遂緻多滋流弊,至可慨也。

    今宜力求整頓團保,由紳糧公推,呈由地方官選任。

    團丁必擇樸勇農民充之,勿任遊惰充數。

    其費用公訂規條,由花戶公認。

    嚴禁勒索苛派,或即以警款通融挹注。

    編成之後,認真訓練,地方官以時考核而進退之。

    如乏教練之人,亦可禀請派員前往,藉資倡導。

    無事則散令歸農,有警則合力防禦。

    但隻責以守衛緝捕,保護地方。

    其出境攻戰等事,非團保力所能勝者,不必強以所難,轉形畏阻。

    其一切辦法,均照曆奉章程切實整頓,務以官督紳辦為主義。

    如此以兵任戰,以團任守,而當兵隊攻戰之時,團保仍可相輔,則宵小無從匿迹,而萑苻自可漸戢矣。

     以上二端,實為目前弭亂标本兼治之策。

    既經公同認可,本署督部堂覆加核定,應即由各屬官紳,分别籌計,切實奉行,以收轉危為安之效。

    而最要者,尤當念時局之艱難,求同心以共濟。

    凡官紳相與之間,務持一誠以相孚。

    事理之所當争者,雖反複而不厭其煩;公益之所當從者,即舍己而不嫌其屈。

    庶幾黾勉圖維,徐臻治理。

    至近日聚衆滋事之徒,誤會脅迫在所不免,而實以無業可守,無家可歸之人,居大多數。

    地方官紳,應即竭誠勸谕,早令解散。

    一面妥籌安插,俾資糊口。

    仍先廣行谕告,使衆周知,但能棄甲投戈,決不究其既往。

    頃已由本督部堂饬訂解散條件,通行遵照。

    若經此次勸告之後,尚有不知悛改,抗聚不散,擾害地方者,則是怙惡之徒,為我全川官民之公敵。

    必令軍隊以武力攻擊,免緻贻害闾閻。

    除暴安良,勢非得已。

    此外應興應革之事,當再公同籌議,酌核施行。

    本署督部堂及我全體官紳,同值時變,因應失宜,負咎懷慚,疚心夙夜。

    惟亂事一日不平,則大局一日不定,即重大之罪過,一日莫贖。

    是用竭盡愚誠,勉求補救,邦人父老,其亦有鑒其志而聽其言者乎?泣涕陳告,至惟諒察。

    總督藩學法運四司巡勸兩道及在省紳商學界全體紳耆公布。

     ◎四川紳商學界通告全川伯叔兄弟函稿 全川伯叔兄弟公鑒:近因亂事日亟,民不堪命。

    趙督帥蒿目時艱,為大局起見,與在省官紳協商,議請蒲、羅諸先生出,共圖挽救之法,以期官紳一氣,開誠布公,保地方之治安,拯生民于塗炭。

    現蒲、羅諸先生等已于二十四日一律禮請出署。

    我全川伯叔兄弟,關懷此事久矣,用特飛速奉聞,并望廣為傳播,俾衆周知。

    所有因争路肇事之處,更應詳為開谕,勸其解散。

    現在趙、端兩帥憫念地方糜爛,均極痛心,如能和平就撫,決不輕戮一人,亦斷不追咎既往。

    天日在上,肇齡等亦當同負其責。

    公等肇事之初,本為捍衛桑梓,保護善良,而衆同胞轉因此受無窮之苦。

    富者破家,貧者喪命,流離颠沛,慘不忍聞。

    仁人義士,亦必有所不忍,竊願力為挽救,不負初心。

    至鐵路事件,已有正當辦法,決不為外人所有。

    其他善後撫恤各事宜,蒲、羅先生既出,即當官紳協定,迅速施行,顧瞻四方,無任涕泣。

     ◎宣示四川地方自治文 爾豐不德,不能出我四川父老子弟于水火。

    乃者内亂未甯,外患日逼,朝綱解紐,補救無從。

    若再不籌通變,必至橫挑外釁,重益人民之流離荼苦,恻恻此心,良所不忍。

    特與将軍、都統、提督、軍門、司、道以下各官紳商學界諸人,協商一緻,以四川全省事務,暫交四川咨議局議長蒲殿俊,設法自治。

    先求救急定亂之方,徐圖良善共和政治。

    爾豐部署軍旅就緒,即行遵旨出關。

    咨議局為通省人才所萃會,其意思言論,為通省人民所信仰。

    以爾豐之愧對川人,惟當拭目以觀其設施,尚複何顔對于川人别有陳說哉?雖然,爾豐固可指天誓日,此區區愛國家、愛人民之心,自筮仕作令以至今日,服官數十年,轉曆十七省,實無一刹那之頃,稍敢變易。

    此次再來督川,亦無時無事不本上愛國家下愛人民之初念,不幸智慮有所未周,遂為吾父老子弟所疑怨。

    往事無足證說,今日以四川全省事務,暫交四川咨議局自治者。

    嗟乎!爾豐此心為何心哉?果為愛吾父老子弟與否,計吾父老子弟必不忍待爾豐之剖解而亦自燎徹也。

    爾豐不敢曰吾父老子弟前此之不當疑怨我,亦不敢謂吾父老子弟以後遂信用我,但此區區之心,始終既惟重愛吾民。

    四川雖自治,以後困難問題,方如循環之不知所終。

    爾豐雖将離去,而與吾父老子弟,前後周旋,至今已九年矣。

    桑下三宿,尚有因緣,周旋九年,甯能恝置?因是之故,遂難自默,幸以吾言為然,實為四川将來之福;苟以吾言為非,吾亦聊盡臨别之誼。

     第一、奉告人民。

    嗚呼!我至親愛之父老子弟,亦知今日之四川為破壞之四川乎?亦知今日以後之四川,為四川人自治之四川乎?往日受治于國家,地方而不治,國家之患也。

    今日四川人自治,地方而不治,四川人之患矣。

    以今日之大勢,即地方已治已安,猶有種種恐怖刺激之事,若益之以内患,四川其能久存乎?爾豐對于四川之将來,良有無窮莫大之希望,然内患而不速甯,恐眼前便難自保。

    吾父老子弟,苟不願四川之久存,則爾豐無言矣。

    不然,則願吾父老子弟,展轉诰誡,速複向日之秩序,慎守固有之家業,齊心合力,視大勢之轉移,圖四川之強固。

    如此博大之四川,吾父老子弟,其信斯言耶? 第二、奉告我軍人。

    嗚呼!我至辛苦之新、舊軍将校士卒,亂起以來,苦我将校士卒至矣。

    今日以後,四川歸四川人自治,軍隊多為四川子弟,有應保全四川全體之責,而為四川全體盡捍衛之義務。

    亂而速定,我軍人其可稍休,如其未能,抑有外侮之來,以四川子弟對于四川人盡當盡之義務,吾恐後此軍人之勞,或什伯于今日。

    既曰義務,知我軍人後此必愈勞而愈自樂。

    統制官朱慶瀾,我軍人所至敬愛之長官也。

    四川新、舊軍将校士卒,即以尊重敬愛之心,謹守朱統制官之命令。

    今日以後,苟有對于四川境内人民生命财産,有毫發之損害者,願我軍人視為切己之私仇,毀家之私敵,損竭頂踵以擊禦之。

    必使四川境内人民,各無烽火盜賊之虞,而後軍人無忝報施桑梓之義,我軍人其信之耶?安輯人民,撫恤士卒,則當事諸君子之職責也。

     第三、奉告我當事諸君。

    嗚呼!爾豐不德,愧對四川,其能補爾豐之過,而出四川人于水火者,惟望諸君矣。

    以諸君之才之識,吾知内亂不難立定,外侮不難立絕。

    雖然,以爾豐鰓鰓之慮,當此禍患未已,瘡痍未複,凡前此總督所肩至難極大之任,一惟諸君是賴是責。

    況當多難之頃,吾知設施之難,必倍蓰于曩日。

    爾豐望治之切,不能不望我當事諸君,齊志合力,降心沈識,遠觀大勢,深察亂原,博攬人才,厚積兵備。

    既與四川共治,黨派之見宜蠲;即有謗議之來,消融之量宜廣。

    必使内地百司庶人,皆各有安其鄉土之心,才士各有發舒能力之地,而後基礎可以奠安,事業可以發達。

    爾豐以可為之四川付之諸君,即以至大之責任,委之諸君。

    今日以後,即為自治之日,即為諸君擔荷之日。

    爾豐雖去此,屬望無窮,知諸君必有塞爾豐之望,且必有以塞吾四川父老子弟之望也。

     嗚呼!爾豐去矣,所不能已于言者,惟我當事諸君,我軍人,我父老子弟,幸聽吾言,爾豐有補過之日,身去而心實安。

    如曰“非也”,爾豐對于四川,始終重愛吾民之用心,皇天後土,鑒其無私,他無求矣。

    雖然,爾豐愛四川者,終望我當事諸君,我軍人,我父老子弟之幸聽吾言也。

    特此宣示。

     ◎附二件 △川人自保之商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