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四川路事紀略

關燈
◎宣統三年四月初六日上谕 近來國家财政竭蹶,由于币制不一;民生困苦,由于實業不興。

    朝廷洞鑒于此,不得已饬部特借英、美、德、法四國銀行一千萬磅,日本橫濱銀行一千萬元,專備考定币制,振興實業,以及推廣鐵路之用。

    該管衙門自應竭力慎節,不得移作别用。

    并著随時造具表冊呈覽,以副朝廷實事求是之意。

    欽此! ◎十一日上谕 郵傳部奏:遵議給事中石長信奏鐵路亟宜明定幹路支路辦法一摺,所籌辦法,尚屬妥協。

    中國幅員廣闊,邊疆遼遠,綿延數萬裡程途,動需數閱月之久。

    朝廷每念邊防,辄勞宵旰,欲資控禦,惟有速造鐵路之一策。

    況憲政之咨謀,軍務之征調,土産之運輸,胥賴交通便利,大局始有轉機。

    熟籌再四,國家必待有縱橫四境諸大幹路,方足以資行政而握中央之樞紐。

    從前規畫未善,并無一定辦法,以緻全國路政錯亂紛歧,不分支幹,不量民力,一紙呈請,辄行批準。

    商辦數年以來,粵則收股及半,造路無多。

    川則倒帳甚巨,參追無著。

    鄂則開局多年,徒資坐耗。

    竭萬民之膏,或以虛糜,或以侵蝕,曠時愈久,民困愈深,上下交受其害,贻誤何堪設想。

    用特明白曉谕,昭示天下,幹路均歸國有,定為政策。

    所有宣統三年以前各省分設公司集股商辦之幹路,延誤已久,應即由國家收回,趕緊興築。

    除支路仍準商民量力酌行外,其從前批準幹路各案,一律取消。

    至應如何收回之詳細辦法,著度支部、郵傳部凜遵此次,悉心籌畫,迅速請旨辦理。

    該管大臣無得依違瞻顧,一誤再誤。

    如有不顧大局,故意擾亂路政,煽惑抵抗,即照違制論,将此通谕知之。

    欽此! ◎直省咨議局議員聯合會呈都察院代奏請饬閣臣宣布政策文 呈為新借巨債,關系國家存亡大計,請饬閣臣宣布政策以釋群疑,而定責任,恭請據情代奏事。

    竊本年四月初六日奉上谕:“近來國家财政竭蹶,由于币制不一;民生困苦,由于實業不興。

    朝廷洞鑒于此,不得已饬部特借英、美、德、法四國銀行一千萬磅,日本橫濱銀行一千萬元,專備考定币制,振興實業,以及推廣鐵路之用。

    該管衙門自應竭力慎節,不得移作别用。

    并著随時造具表冊呈覽,以副朝廷實事求是之意。

    欽此!”四月二十二日欽奉谕旨:“郵傳部會奏粵漢、川漢鐵路,接議英、德、美、法各銀行借款合同,磋商定議,繕單呈覽,并請旨簽字蓋印一摺。

    著郵傳部大臣簽字,餘依議。

    欽此!”恭讀兩次上谕,一發于内閣官制未頒以前,一發于内閣官制既頒之後。

    然第一次上谕署名者,為軍機大臣奕、毓朗、那桐、徐世昌,第二次上谕署名者,為奕、那桐、徐世昌、載澤假、盛宣懷。

    除毓朗、盛宣懷外,後之内閣總協理大臣,即前之軍機大臣。

    事本相承,諸臣既始終主持,自當始終擔負責任,斷無因軍機變為内閣,責任即行中斷之理。

    議員等對于暫行試辦之内閣,曾呈請代奏,另派大臣組織。

    原期實臻政治之一統,責任之确定。

    惟暫行閣制未取銷以前,國家政治上之責任,不可一日無所寄。

    而借債政策,關系國家存亡大計,一日無确當之解決,即國家大計,日陷于О之危境,此議員等所以倉皇呼籲,不能遽息者也。

    近日中國之貧窘,達于極點,借債以謀救濟,誠屬萬不得已之舉。

    然借債之公例,必政府與國民均有用債之能力,而後可利用之以為救時之藥,否則飲鸩自斃,勢必不救。

    埃及、波斯之覆轍,稍治曆史者皆能言之。

    故立憲各國,慎舉國債,必經國會之議決。

    先朝欽定資政院章程,亦以議決公債之職權,畀諸資政院。

    不經資政院議決而起之國債,遵先朝之法律,原應歸于無效。

    惟合同既已簽押,事實再難更變。

    大臣違法,屬資政院彈劾之範圍,議員等請姑舍法律之論争,所急求明白宣示者,為關系存亡之借債政策。

    此次借債政策,恭繹谕旨明定,為改定币制,振興實業,以及推廣鐵路之用。

    改定币制,振興實業,推廣鐵路,為政策之标題,決不可即認為政策之條件,在諸臣本此政策而借巨債,必先有精密之計畫,斷無漫無成竹,冒然一試之理。

    就改定币制言,此項借款,将以為購置币材之用耶?按中國人口之比例,需鑄實币若幹,需用币材若幹,流通于中國之生銀若幹,銀元若幹,閣臣曾有詳悉之調查比較乎?有詳悉之調查比較,當采自由鑄造之法,以實值換實值,吸收國中之銀貨,而以外債濟其不足。

    今于法制則不采自由鑄造,而以外債為基本,此何說也?将為大清銀行準備金之用耶?大清銀行之組織,純戾于銀行之原則,迩年以來,敗相畢露,救正改革,實為先決之間題。

    而所謂準備金者,亦必有一定之成數,閣臣曾于銀行改良之法,與準備金之确數,有精詳之計慮乎?将為收回舊币之用耶?國中舊币之惡孽,無逾銅元之充斥,非用不加貼補,盡數收回之法,必終亂币制之統系,而蹙國民之生計。

    閣臣于籌拟舊币辦法,亦嘗略陳梗概,大旨所在,不外暫準照市價行用,按年限制随時設法收回,最後之解決,歸于體察事情,斟酌辦理。

    以何方法,能使并行不害?于主币收回不累及國民,閣臣曾有确實之把握乎?則例頒布一載,施行瞬将屆期,币制根本問題之待解決者,不知凡幾,必計之已熟,而後敢樹借債改定之政策,此不能不要求宣示者一也。

    振興實業,盡人皆知為要政,此項借款條款,指定東三省工業。

    東三省之工業,以何者為重要?東三省重要之工業,須若幹資本而後能舉辦,而後能推廣,必有以總計而區劃之。

    振興實業之要件,必有賴于國民銀行,銀行之外必有賴于股份懋遷公司,閣臣能為有條理之布置否?實業之發達,必恃有完備之法律,以為監督保障。

    内地各種已舉之實業,旋起旋滅,律法非不備,即用法不善,有以蹙其性命,今欲移植發榮于邊省,閣臣能為保障監督之實計否?此不能不要求宣示者,又一也。

    借債修路,閣臣既借上谕以定為一種政策,然政策雲者,非僅以鐵路國有一語,遂足以了之也。

    中國幅員之廣,鐵路何以必須國有?國有鐵路,何以擯斥民款,而純借外債以收回之?外債之數,能否盡舉國中之幹路修築?國中之幹路,應以何路為先着?路款之預算,路材之取給,路師之分配,非有成算在胸,安敢毅然取銷累年之成案,奪商民已得之權利?且救中國之貧困,借債造路,自以生計之鐵路為先,尤必經營鐵路以外之事業,以求本息之有着。

    四國六百萬磅之借款,指定之粵漢鐵路,固可列于生計鐵路之數,川漢鐵路已不能純謂之生計鐵路。

    此外幹路屬于政治者較多,借日本之一千萬元,未指定為何路之用。

    逆計大勢,生産與不生産之比較,必不足以相抵。

    而鐵路以外之實業,凋敝已極,無餘瀝為之分潤。

    以外債造鐵路,亦必以鐵路受外債之害,路未成而本息已無所出,将何法以治之?官辦鐵路夙稱弊薮,京奉鐵路每裡三萬餘兩,滬甯鐵路每裡五萬餘兩,津浦鐵路尚不止此。

    以有窮之借款,供無窮之揮霍,将何術以弭之?此不能不要求宣示者,又一也。

    現時中國外債已達十萬萬兩以上,罄全國十年之歲入,毫不用于他途,猶不足為償還夙逋之用,況本年預算政費之不足超過七千萬。

    計臣已窮于羅掘,人民已窮于負擔,重以新債驟增,誠不知所以償還之計。

    不問所以償還,而姑救目前之急,償還期至,保不借債還債,出于附水附塗之下策乎?塗附既窮,保不亂增惡稅以自絕稅源,終至債權國懼抵押物之主權乎?恭讀四月初六日上谕:“該管衙門自應竭力慎節,不得移作别用。

    并著随時造具表冊呈覽。

    ”四月十九日上谕,有:“著度支部将内外各衙門,應造全國預算及借款用法各項表冊,分别嚴催,克期辦妥。

    一俟九月開常年會,即交該院議決,毋稍延誤等因。

    欽此!”仰見皇上慎重借債,兢兢業業之意,朝野内外,感激莫名。

    然以皇上聖明,日理萬幾,表冊繁多,斷難一一稽核其真僞。

    審計院之設置,尚須俟諸明年。

    資政院之決算,亦必窮于鈎考,非更籌嚴密監督之法,必無以副皇上實事求是之盛心。

    而财政顧問、币制顧問之電傳,方宣播于東西之報紙。

    設其不謬,則内國之監督,且均無所用,馴至于受外人監督。

    況大宗外債驟輸入于内地,銀價之漲落,物值之低昂,貿易之出入,正負之差異,皆将緣而生絕大之變動。

    久困涸轍之社會,亦或以驟增消費,生蒸蒸蕃富之幻象。

    外資竭則幻象滅,反動力之發現,其困苦且百倍于舊時。

    前途種種之危險,消弭于未然之策,又均不能不要求其宣示者也。

    閣臣同列責任,為聖訓之所明示,無政策而借債,是以負皇上者負國家,非閣臣之所可言。

    有政策即當宣布政策之所在,以定責任之所歸。

    大計攸關,存亡一發,薄海士庶,危疑交并。

    拟請皇上饬内閣将關于此項政策施行之法及與此項政策相輔而行之計畫,明白宣布,以釋疑慮,而利推行,伏乞據情代奏。

    謹呈。

     上谕:“資政院奏,據議員等呈請開臨時會請旨一摺,聯披覽呈詞,似于預算借款兩事,不無疑慮。

    明白宣示:本年試辦預算案,度支部兩次奏請維持,均經嚴饬京外各衙門遵辦。

    自本年起,試辦全國預算,亦由該部籌有切實辦法,奏準施行。

    朝廷主持于上,部臣複稽核于下,此預算之無可疑慮者也。

    至特借兩款,前已降旨申明:專備改定币制,振興實業,以及推廣鐵路之用。

    并谕令該管衙門,竭力慎節,不得移作别用,即系為預防危險起見,此借款又無可疑慮者也。

    以上兩事,雖屬重要,尚非緊急,自可于開常年會時從容詳議。

    著度支部将内外各衙門應造全國預算及借款用法,各項表冊,分别嚴催,克期辦妥。

    一俟九月開常年會,即交該院議決,毋稍延誤。

    所請開臨時會之處,著無庸議。

    欽此!” ◎五月十四日護督部堂發閱盛、端兩大臣電文 川路奉命改為國有,實因民辦艱難,雖竭二十年畝捐,亦不能竣事。

    滇藏危倡,川路不成,邊防難辦。

    川省京官甘大璋等前奏款靠租捐,專害農民小戶,非數十年不能湊成一股,利永絕望,害難脫身。

    民盡锱铢,局用如泥沙,出入款項,均無報告。

    路線延長,原估額金九千餘萬,且現開工二百餘裡,九年方能完功。

    全路工竣,需數十年,後路未修,前路已壞,永無成期。

    前款不敷逐年工用,後款不敷股東付息,款盡路絕,民窮财困等語。

    朝旨毅然官辦,一面停止田捐,上下兼顧,萬無動搖。

    昨湘撫據咨議局公呈代奏,有旨申饬,内閣函屬敝處電複,請尊處早刻謄黃,遍行曉谕,以安衆心,免再要挾。

    至川粵漢借款,系照張文襄所定草合同,以度支部所有兩湖财政作保,并無鐵路作抵。

    借款仍六百萬磅,息仍五厘,四十年期,第十年起,即可先還。

    此次正合同将支路删去,準歸民辦。

    宜昌至夔州六百裡難工,準用美國總工程師,因其慣造山路,可望速成。

    合同以分咨夔州至成都,尚未借款,應俟度支部會議詳細章程,再行奏定。

    四月十二日,度、郵兩部公電,拟俟尊處查明帳目,咨到公司實收支款項,或由部籌還。

    自造支路,或願領公債股票,按年保息,分期歸本,悉聽殿商之便等語。

    惟由部籌還,必借洋債,必照湖北以部有之川省财政作虛抵。

    已成之路,必須估借,而自辦支路、礦務,未必确有把握。

    若再放倒帳,或徒滋耗費,商民必受虧損。

    經度支部會議數則: 一、該公司股票,不分民股、商股、官股,準其更換國家鐵路股票,六厘保息,須定歸還年限,須準分派餘利,須準大清銀行、交通銀行抵押。

     一、該公司股票,如願換領國家保息之股票,則該公司曆年虛糜之款,除倒帳外,準不折扣股本。

    俟将來得有餘利,再行分别彌補以示體恤。

     一、宜夔工程,既用股款,即由督辦大臣會同郵傳部商派總辦,趕緊接辦。

    夔州之上,工程較易,務将華工程司移前開辦,以期早日相接。

     一、未用股款,實有若幹,現存何處。

    已用股款,實計若幹,應請尊處迅速查明電複,以憑會商内閣度支部奏請核定,明白宣布,幸勿遲延。

    郵傳大臣宣督辦大臣方初五。

     ◎住省各法團呈請督院電奏文 具公呈翰林院侍講學士銜編修伍肇齡等,為籲懇電奏事,恭讀四月十一日上谕:“各省商辦幹路,收回國有,定為政策。

    ”京外股東聞命惶惑,憤激異常,函電交馳,日數十起。

    當即催促公司董事局先行呈懇電奏,收回成命,一面定期速開股東大會,籌議辦法。

    二十日,即奉上谕,派端方充督辦粵漢川漢鐵路大臣。

    二十日,又奉上谕,饬川湘兩省,刊刻謄黃,停止租股,并聞政府已先派員接收。

    朝旨日切,人心益形憤激,在省股東,乃約集各團體于五月初一日,往公司會議。

    人心慘痛,議論紛歧,大緻皆以川漢鐵路純依國家法律而成立,既無收回國有之理由,恐緻釀成外有之慘禍,應即合懇督部堂據情電奏,請旨收回成命。

    且按照公司律,非開股東大會,不能決議。

    似此朝旨迫切,少數股東,誰敢承認接收,并應速懇督部堂迅予電奏,請旨饬下郵傳部督辦大臣,暫勿派員接收,免緻激亂人心,别生枝節。

    俟閏六月初十日開股東特别大會,議決辦法,再行請旨辦理。

    紳等竊以幹路收回,系全國鐵路一大變局,即川省人民生死存廢之一絕大關系,民心浮動,岌岌可危,倘不速懇維持,誠恐股東誤會,人民憤激,贻誤後來不淺。

    隻得具呈公懇大公祖俯順人心,預防隐患,迅予賞準電奏,請旨收回成命,饬下郵傳部督辦大臣,暫緩接收,則造福川民,保全大局,實無涯诶。

    情詞促迫,不勝屏營待命之至,伏乞大公祖大人察核施行。

     ◎川路公司為呈明川路情形再懇電奏文 竊川路自奉谕旨收歸國有,京外股東,函電交馳,當經公司董事局暨近省各團股東,先後呈請代奏,暫緩接收,并以刊布謄黃,停止租股,恐民誤會暴動,具呈原因。

    猝奉朝旨,人心浮動,籲懇皇上,寬以時日,俟股東大會正式議決,乃有正式辦法。

    仰荷俯鑒輿情,據情代奏。

    乃奉讀五月初六日谕旨,群情悲憤,勢更岌岌。

    而公司捧讀惶駭,尤絕對不敢承認,不能不冒死上呈。

    恭繹旨意,以川省集款艱難,路工無告成之望,較湘省為尤甚。

    查川漢鐵路,延袤三千裡,估款七千萬。

    川民财力本難勝此重負,隻以前數年間,強鄰窺伺,橫肆要求,不可終日,外務部成案,具可查考,人民知路權之不可失。

    光緒二十九年,經前憲台錫熱心提倡,奏請自辦,議定集股辦法,先後經外務部、前戶部、商部、郵傳部覆議奏明在案。

    川民濟國家之危急,而共籌股款,商人遵國家之法律,而成立公司,深賴先朝俞允,列憲維持。

    數年以來,集有股款一千餘萬,查核屬實,呈請大部給照開工。

    小民負擔過多,集款本屬艱難,然不借外債,不招洋股,不擾民間,得有此成數,實為商辦鐵路之冠。

    而川民之租股購股,踴躍無阻,亦深冀竭一省之民力,造世界之險工,為國家保全大局,使外人知中國民力未可輕量。

    路已開工,即有告成之日,股皆有息,仍屬自有之财。

    故兩次股東總會,全體股東對于集款方法,均無異議,且正力籌進行。

    此川民以艱難之款,辦艱難之路,勢不至路成不止之實情也。

    川、湘難易情形,既各不同,比較事實,自不正确。

    伏讀谕旨,以本路有虧倒情事,遂指為削脂膏,徒歸中飽,殃民誤國,人所共知,循省再四,更不知獲罪之由。

    查存放乃商家正當行為,去年上海正元各錢莊,倒閉華洋官商款項至數百萬,事出倉卒,非意料所及。

    被倒商家,非僅川路公司一處,經手之施典章,本前憲台錫奏調委用人員,尚經詳請參追,照律查辦,經手不慎,咎有攸歸。

    朝廷以商民被倒,而力予維持,使人民債權,不至損失,此誠保國治民之至計。

    若因商家被倒,而反停止其商家,加以債務者之罪名,天下商民将無所措手足。

    是舉天下之商号,皆視存放為緻罪之門,相與囊括母财,坐待子息,市面金融将受莫大影響,恐大非朝廷保護商民之意。

    或者朝廷明燭萬裡,别有見聞,則非人民所能窺測萬一。

    倘以被倒為削,為中飽,即以正其殃民誤國之罪,雖赴斧所不甘也。

    至緩刊謄黃之請,系初一日。

    公司董事局各團股東會議之同意,原以各處收解租股,先後不一,不能以年度為限,所有填發收單,換給股票,歸入股東總冊各種手續,絕非旦夕所能蒇事。

    恭奉二十四日谕旨,饬将已收之款,妥籌辦法。

    但從前已收已用股款,将來如何退還,尚未宣布。

    此次借款,如何抵押,将來是否仍須人民負擔,亦未明白宣示。

    明達之士,固知朝廷必不如此失信小民,無如租股股東,大半出于編民農戶,彼蚩蚩者,皆以為又成一種昭信股票之變相,萬口一聲,牢不可破。

    初見大部電文,有發領國家公債票一語,已恐有本無息。

    繼見謄黃停止,如蠲免糧賦故事,益恐本息俱無,款歸無着。

    紛紛函電,诘問追收,是誤股為捐,已成事實,并非揣測之言。

    故一面呈請緩刊,一而即通告清理,并分途勸導,陳說利害,所以暫定人心,即所以顧全大局。

    非謂不發謄黃,即可接續抽收,青天白日,安能容此鬼蜮行為?況未奉二十四日上谕以前,公司曾詳請明定截止租股日期。

    謂公司希圖朦混,延宕時期,即不能自相矛盾。

    謂所取路款,侵蝕已多,有不可告人之處,此中利害關系,孰有切于股東?官商交替時代,曾經郵部疊次奏派人員,逐年逐款,勾稽查算,核驗股款,委無弊端,分别咨報部院,廣告民間。

    董事局成立以後,兩次股東總會,所舉查帳人并已逐處清厘,據實報告在案。

    本路股東數千萬人,斷無任聽侵蝕之理,經手者雖不告人,亦難逃人指責。

    公司曆年報銷統計各項成績,均已呈報郵部暨憲轅核明有案。

    大部有考核本路之權,督部有監督公司之責,如有侵蝕,人所共知,又豈能容忍不問?且租股向由各州縣遴選本地士紳設局抽收,公司對于此項股本,亦隻為間接收入。

    承辦局紳,偶有不慎,公司詳請懲辦,未嘗稍懈,有案可查。

    不肖細人,向有陰主借款,請派督辦,時思取消租股,破壞公司,故不得不出此熒惑觀聽之言,以利用其私計。

    曾經郵部會同前川、鄂督憲張錫查明情形覆奏,不謂今日疑誤聖聰者,仍此無據之說,此大可為人心世運歎也。

    咨議局為輿論代表,川路關系全省人民權利存廢,照章應由局議,何事請托!現值預備立憲時代,朝廷施一政,發一令,尚無不采諸輿論,豈有事為全省權利所關,反置諸不議?況該局公呈,出自該局議員之協議,公司呈詳,出自本路股東之合意,主張各異,界限攸分,國家法律具存,人民利害所在,關系密切,自當拼死力争,何必請托他人,如尋常訴訟,必需健強之辯護?總之,自川路國有之命下,朝廷尚未籌定辦法,而連日朝旨迫切,前後不符,人民惶駭,若蹈水火。

    大會期遙,不能議決,故有暫緩接收之請。

    自刊布謄黃之命下,雖已明白宣示,絲毫無損。

    而股東血本命根,實恐子虛烏有,情形痛切,若瀕阱陷。

    股東過多,易釀暴動,故有緩刊謄黃之請。

    深荷憲台上遵朝命,下順輿情,俯予入告,仰見安定人心,冀得從容解決之至意,事理至為明晰,川人無不感禱。

    恭奉五月初六日谕旨,似于川路情形,與陳請原意,有未盡邀聖明洞鑒者,強詞奪理,既無有此确情,誤國殃民,實難當此重咎。

    謹遵繹體恤民艱之旨,川民艱苦,無過于川路股本,未見朝廷宣示明白辦法,川民抵死不能甘心。

    不得不再申前請,陳明川民并無反抗情形,川路并無朦混事實,籲懇憲台電奏,請旨饬下郵傳部督辦大臣,速行宣布借款合同。

    國有政策暨川路接收辦法,俟川路股東大會議決,再行奏明,請旨辦理。

    誠惶誠恐,昧死上聞。

    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請憲台鑒核,俯予電奏,宣示隻遵,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

    五月十五日。

     ◎川路公司呈詳本路股東不認查帳并懇電咨郵部取銷元電文 為詳請事。

    竊本路欽奉谕旨,收歸國有。

    四月十五日,奉到憲台行知度支部、郵傳部文電,十七日即奉到憲檄,分委各員前往公司按照部電所指各節,查明造報。

    公司以部派查報,尚須請旨辦理,并非接收。

    細繹文電,且有請憲台察酌情形,分别電覆,藉資參酌等語。

    遵即轉知駐宜公司,妥為接洽。

    迩時股東震懼,紛來诘問,亦即據此勸告,并告以公司業經詳請督部電奏,暫緩接收。

    一面定期召集股東大會,此時未便拒人查算。

    二十四日,乃奉上谕停止租股,人心益滋疑懼。

    五月初一日,近省各界股東在公司會議,佥以遵照商律,體察情形,非經股東大會議決,不敢承認。

    經董事局暨各法團疊次呈請憲台據情電奏,仰荷憲台顧全大局,俯順人心,即予入告,群情感動,相戒靜候朝命。

    不意初六日乃奉嚴谕申饬,天心未格,輿論大嘩,各處人心又複異常痛激。

    各界股東,皆來敦促公司陳明川路情形,再請電奏。

    又經公司呈詳憲台在案。

    十五日奉憲台行知(盛端)大臣歌電。

    十八日,又奉憲檄,發下粵漢、川漢鐵路借款合同。

    正拟将奉到情形,詳請憲台核示。

    而此電一傳,報紙争登,各界傳閱,皆謂朝旨部電,前後不符,歌電未免過于專橫武斷。

    證以借款合同,輿論因以益憤。

    十六日,公司緻電各租局辦事處,電局又以奉有郵部元電,不能繹發關于鐵路之電,此種政策,更百思不得其解。

    而各界股東,皆以郵部以官廳命令,束盡人民自由,不獨非立憲國所宜有,即在最專制國家,恐亦無此極野蠻現象。

    紛紛以公司日行職務迫促進行,并囑克日謝絕查帳委員,請俟股東大會後,再與郵部商議辦法,此時查帳未敢承認。

    公司以茲事體大,未能操切至此,倘使激成暴動,實難擔此責成。

    當商董事局,定期于二十一日召集各界會議,急圖安定辦法。

    前經憲台派委查帳委員,應請即行停算。

    且公司辦事處,分駐滬、漢、宜、渝,近日飛電調取各項款目,尚未準查報齊全。

    電路一沮,窒礙尤多,即使勉強查算,誰敢憑空确定?并懇憲台電咨郵部,取消元電,俾便調取各處款目,赓續磋商辦法。

    不然,迫人口答而先絕其舌,責人力行而先削其足,是恐人民不知剝膚之痛,而複進以奪命之湯,勢不至釀成他變不止。

    所有詳明本路股東,不認查帳,并電咨郵部,取消元電各緣由。

    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請憲台俯賜察核,批示隻遵,為此備呈乞照詳施行。

    五月二十日。

     ◎四川川漢鐵路特别股東會會長顔楷,副會長張瀾暨全體股東等為休會懇請查辦文 竊維四川川漢鐵路公司因郵傳部賣路奪款,特開股東總會籌議一切。

    開會以來,所有言論宗旨,均經督部堂親臨,并委派行政官莅會監督,實未敢有暴亂行為。

    乃昨聞郵傳部奏請欽派李稷勳為宜昌總理,不待公司議決交路,蔑棄出資股東,至于極地。

    并指股東等為少年喜事,并無明白紳土,甚至指為反抗,并有嚴行彈壓,以遏亂萌而靖地方等語,直以全川股東,悉為亂民。

    股東等果有不法舉動,督部堂監臨在近,即執法相繩,豈敢怼怨?若隻以議及路事,遂誣為反抗,謂為亂民,則股東等随時随地可以橫死,實所不甘。

    現在川路無論仍歸商辦與否,已事經七年,款逾千萬之巨業,一旦求其歸宿,非鄭重詳密,從長籌議,斷不能服人心而清葛。

    今開會兩旬,重要事件,議未過半,郵傳部辄以反抗亂萌相目。

    股東等欲倉卒散會,則恐贻誤無窮,欲繼續會議,則恐橫被惡名以取罪戾,再四思維,惟有懇請督部堂徹予查辦此次赴會八百餘人,究竟有無不公不正,喜事肇亂情形,以分虛實。

    否則不惟股東等不敢承此惡名,即全川數千萬人,曾經出資入股者,皆當寒心屏足,不知死所。

    贻害大局,實非淺鮮。

    為此暫行休會數日,駐省靜候查辦。

    明白宣示,不勝皇急待罪之至,伏乞督部堂核辦施行。

     ◎督院批鐵路股東會請暫停休會,靜候查辦由 據呈已悉。

    股東開會以來,本督部堂以該會尚能維持秩序,并無滋擾情形,曆經電達閣部代奏。

    其中有不公不正之人,本督部堂監臨切近,自不難默識其人,随時取締。

    即郵部來電,亦并未指實有人。

    所請查辦一節,應毋庸議。

    至路事緊要,該會長等既經任事于前,仍當确切研究以善其後,是為至要。

    此批。

     ◎趙督劄鐵路公司文 總督部堂趙為劄行事,承準内閣電開,奉旨:盛宣懷奏瀝陳川路情形一摺,所有請饬四川總督轉饬李稷勳仍駐宜歸暫管路事。

    督辦大臣未接收以前,勿許離工,并責成該督遵照前旨,迅速會同端方,将所有收款,分别查明細數,實力奉行,俾得按照所拟辦法,早日決定等語,均著照所議辦理。

    本日又據瑞澄、端方電奏各節,應由端方就近迅速會商趙爾豐懔遵疊次谕旨,妥籌辦理,嚴行彈壓,毋任滋生事端,并将詳細情形,随時查明電奏。

    欽此。

    閣印等因承準此。

    又準郵傳部電開,本日内閣片交本部,覆奏川路駐宜李總理暫時毋庸更換一摺,又鄂督會同端大臣電奏,川漢鐵路自奉旨收歸國有,川人即思反抗,迨前護督王人文代奏,奉旨嚴饬,始漸帖然。

    經瑞澄因宜昌夫役數萬人,誠恐未接收以前,謠诼紛纭,懷疑生事,與郵傳部及端方往返電商,仍留李稷勳暫行經理,以免停工生事。

    工項仍就川款開支,俟接收後一并核議,由部照會李稷勳在案。

    此因顧全路事,綏靖地方起見,非别有私意于其間,乃川人計無所逞,辄指專擅害公,妄議辭退總理,要求代奏。

    傳播到宜,人心惶惑,于地方治安大有影響。

    雖經電饬地方官曉谕彈壓,能否不緻滋事,尚難逆料。

    查川省集會倡議之人,類皆少年喜事,并非公正紳董。

    詢之蜀人,衆口佥同。

    非請明降谕旨,派李稷勳仍留辦路,并責成川督懔遵疊次谕旨,嚴重對付,不足以遏亂萌而靖地方。

    瑞澄等不敢避讒畏謗,披瀝直陳等因。

    業經奉旨欽遵,除另咨外,先擇要電聞郵傳部印等因,準此。

    除電達駐宜總理,并咨商端大臣遵辦外,合亟劄知,為此劄仰該公司即便查照。

    此劄。

     ◎副都統将軍總督提督暨全城司道電奏請緩收川路文 北京内閣王爺中堂鈞鑒:頃接鐵路股東會會長顔楷,副會長張瀾暨全體股東等,為郵傳部違法借債收路,危變不測,非依法交議,無以服衆心而維憲政,懇予據情電奏事。

    竊為四川川漢鐵路,經郵傳部定策,收歸國有,股東等特别開集總會,痛矢天良,反複研究,實系萬不可行。

    一原募借外債,未經資政院議決,廢止本省權利,未經本省咨議局議決,有違先朝庶政公諸輿論之意。

    二則合同失敗,舉全路用人購料理财之權,悉受制于外人。

    三則駐宜總理李稷勳不商股東,竟以商款交部,顯悖曆次上谕。

    綜此諸多不合,礙難承認。

    乃正在研究,忽聞郵傳部戾拂輿情,竟以專擅害公。

    為股東總會所請撤銷更換之李稷勳,奏請欽命總理宜昌路事,故意蔑法欺天,置全川出資辦路之人于無可容足之地。

    本月初一日電文宣布,遂激成罷市之舉,雖經各行政官吏及股東等竭誠開導,而執理甚堅,義不苟讓。

    股東等既須熟籌路事,又懼四川大局危險,神智瞀亡,莫知所措。

    竊查省城罷市以來,各街嚴守秩序,比戶泣奉景皇帝靈主,隻有哀号而無暴動,外象極為肅穆。

    然而悲憤愁慘,郁結甚深,再延時日,變且莫測。

    股東等固無安輯地面之責,而川路股本,由散碎集綴而來,七千萬人,皆在股東之數,此種觖望之舉,萬心齊決,必至不可收拾,非少數人所能勸譬,默念前途,實堪股栗。

    股東等為大局危急慮,無暇繁渎。

    總之,據商律之規定,當立憲之時代,無論此次借債收路,其利害當否如何,商民隻能嚴守法律,服從資政院、咨議局之決議,不能服從郵傳部違法之命令。

    惟願皇上俯念民依,仰承先朝欽頒法律,将四川川漢鐵路,照常暫歸商辦。

    一切議事用人,勿任郵傳部妄加幹涉。

    并一面将借債修路事件,分别饬交資政院、咨議局詳議。

    果使策非過舉,院、局皆表同情,則議策悉據法律,非郵傳部私擅專斷可比。

    股東等雖被損失,固應俯帖順受,否則院局章程,可由部臣任意破壞,即國家一切法律,不能責人民以獨從。

    罷市已成,無方開解,曠日持久,禍福難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