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節 陳水扁政見是謊話

關燈
高之固定水泥闆牆、鐵門及鐵柱封閉,将巷頭及巷尾圍堵,使原八米八寬由西向東之單行巷道,成為官邸人士專用之停車場所,顯然違反五大法案: 一、違反“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三條:“公共設施用地……應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确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于公共設施用地建造建築物,依同法第七十九條:“在都市計劃地區範圍内建造建築物……當地地方政府……得命令其立即拆除……”。

    第八十條:“不遵守前條規定拆除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并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二、違反“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凡編為道路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三、違反“建築法”,依其第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衆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可知定着于土地上的官邸固定水泥闆牆、鐵門,系建築物之“雜項工作物”,同法第二十八條:“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第二十五條:“建築物非經申請……審查許可并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第八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金”。

     四、違反“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産者,屬竊占罪之既成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分别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款,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抛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及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标志、标線、号志或其類似之标識者,可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金。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林美倫召開“‘總統’霸道”記者會的時候,正值台北市市長選舉,這麼重大而又火爆的新聞,自然引起市長候選人陳水扁的注意,并積極切入插花,可想而知。

    果然,在十一月十八日林美倫到監察院陳情時,陳水扁便展開行動了,當天《聯合晚報》刊出他的政見是: 國民黨政權是長期利益和特權的結合,李登輝官邸占用巷道,他隻要選上市長,一切将“依法”處理,歸還民衆使用。

     第二天(十一月十九日)《自由時報》刊出他的政見是: 針對李登輝“總統”占用巷道一事,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水扁昨表示,國民黨政權長期與特權結合,隻要他當選市長,一切将“依法”處理,索回土地歸還給民衆使用。

     在這樣斬釘截鐵、信誓旦旦的政見保證下,台北市民相信了陳水扁,并且投票讓他當選,結果呢,卻遲遲沒了下文,直到林美倫向監察院陳情後,監察院轉問陳水扁市長,我們才得到真相和結論。

    我在下面,公布三件有關文件: 一、林美倫“糾彈陳情書” 糾彈陳情書 案由:為李“總統”登輝暨官邸人士公然違法,強行圍堵三條巷道作為官邸人員房舍及停車場所,辱及全體“國人”,請鈞院對李“總統”登輝暨官邸人士之不法情事,施以糾彈,以立法紀,以肅官箴。

     說明: 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弄等,共三條巷道,系既成道路,屬台北市民日常通行便道,讵知于一九九一年中葉遭強行圍堵巷頭巷尾,供“總統”官邸停放車輛及建築房舍之用。

     二、按既成道路系公共設施用地,依法僅供民衆通行使用,一般民衆若有強行占用擺設攤販或供作私人停車位之行為時,檢警機關動辄施行鐵腕,以“刑法”竊占罪相繩,博得一般社會大衆之喝彩,讵“總統”暨官邸人士,藐視法紀,公然圍堵霸占既成道路私用,實乃“中華民國”“國恥”。

     三、前述三條巷道,既系依都市計劃設置之公共設施用地,其未經依法變更用途前,無論基于任何理由,均不應有竊占私用之行為,否則領袖率先違法,上行下效,法紀勢必蕩然無存,法律亦将成為少數特權階級壓榨黎民百姓之統治工具耳。

    據此,特陳情鈞院翔實查證,糾舉所有違法失職官員,其涉刑責者,并追究其刑事責任,以樹立柏台風骨,而為人民表率。

     四、茲檢附: (一)李登輝“總統”官邸使用土地一覽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