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節 陳水扁政見是謊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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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停車”的活動鐵架占用單位時,算不算路障?到底什麼是路障?市警局有無統一标準? 林美倫上面提到的“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是“一九九年八月七日府法三字第七九四五一二号令發布”的,其中第九條第十條的原文是這樣的: 第九條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案經台北市遭受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于本府公告欄、申請所在地之區公所及裡辦公處發布實施,并應将發布實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第十條建築基地内之現有巷道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辦理建築執照時,檢附有關證件及書圖并案向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申請廢止或改道,由建築管理處報經工務局核準後并建築執照案實施,不受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拟廢止現有巷道之平均寬度小于四周計劃道路之最小寬度,且四周計劃道路均已開辟或自行開辟完成時,在同一街廓内之全部土地或沿現有巷道兩側土地計劃整體使用者,或取得沿現有巷道兩側已建築完成之基地同意并計劃整體使用者。

     現有巷道位于申請建築基地内且僅供基地内原住戶通行者。

     同一街廓内單向出口之現有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者…… 對照之下,一望而知台北市政府核準的手法根本是故意歪曲這兩條法令。

    到了第七天(十一月二十一日),林美倫又發新聞稿宣示刑事訴追的決心: 本事件經本人于十一月十五日召開記者會,十六日向市府檢舉,十八日向監察院陳情糾彈,十九日會同各大媒體現場會勘,在在顯示官邸違法事實,不容磨滅,嗣後“國安局”補申請設立“臨時路障”管制通行,雖經市警局核準通過,亦不影響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前之違法事實,是屬“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之既成犯。

    為維護法律之尊嚴,本人将備妥書狀,于明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追究“總統府”第三局局長蔣冠峰,及官邸内部聯合指揮中心主管人員之法律責任,對于受“憲法”第五十二條及“刑法”一百條,除内亂、外患罪外,可不受刑事追訴的李登輝“總統”,本人将在其八十五年五月“總統”任期屆滿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刑事追訴時效期滿(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前,補行告發,貫徹執法決心,勿枉勿縱。

     到了第九天(十一月二十三日),林美倫又以函件緻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 為重慶南路二段五巷遭官邸圍堵,貴單位亦已于本月十九日再度會勘無訛,因許多疑問未能揭開,特請貴單位就如下問題,比照核準官邸設置臨時路障效率,二日内惠複,以昭公信。

     一、依現場拍攝之照片顯示,“五巷”封閉多年,僅供官邸停放車輛,與“元首”安全并無任何關系,陳請貴單位可否将“五巷”規劃停車位,提供一般民衆使用,亦可為市庫增加财源? 二、以二米高之固定水泥闆及鐵門、鐵柱,依“建築法”第四條規定,其為雜項建築物無訛,貴單位明知官邸并未“依法”申請雜項執照,陳請貴單位比照核準路障效率依“建築法”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二日内拆除,并處以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三、“路障”之法律定義或一般解釋如何?其高度寬度有無限制?固定式障礙是否為路障? 四、從巷外看不到巷内,八米八巷寬全遭阻絕,毫無過路間隙,一般百姓均無力翻越而過,又多年不曾為民衆開啟通行之現況,是臨時路障?還是長年封閉? 五、貴單位核準官邸“設置臨時路障,管制通行”,而本月十九日本人及多位朋友,在各大媒體關注下,願接受安全檢查,路過“五巷”卻不可得時,應如何處理? 六、貴單位以“元首”安全為由,結果僅是傷害市庫收益,損及市民權益,破壞法律尊嚴,貴單位是否考慮撤銷其“設置臨時路障,管制通行”之許可。

     七、重慶南路二段七巷及湖口街,對“元首”安全顯無影響,請貴單位改劃停車位,供附近民衆停車,以免如現況,成為貴單位不便取締之官邸人士專屬停車位,還給小市民些許便利。

     到了第十天(十一月二十四日),林美倫又發布“‘總統’官邸違反五大法案”,就法條觀點,揭發出違法之處: “總統”官邸于一九九一年中,将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即台北市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五十八地号土地兩筆,合計面積二百八十三坪),以二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