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志第九
關燈
小
中
大
都也。
景侯此論據《祭法》。
《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裡社是也"。
景侯解《祭法》,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
而别論複以太社為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
太社,天子為百姓而祀,故稱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
"以群姓之衆,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也。
若夫置社,其數不一,蓋以裡所為名,《左氏傳》盟于清丘之社是也。
衆庶之社,既已不稱太矣,若複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 《祭法》又曰,王為群姓立七祀,王自為立七祀。
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
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
說者窮此,因雲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
案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
《周禮》所雲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
景侯解大厲曰,"如周杜伯,鬼有所歸,乃不為厲"。
今雲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
夫以景侯之明,拟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當見思惟,景侯之後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書·召告》乃社于新邑,惟一太牢,不二社之明義也。
案《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
說者曰,舉社則稷可知。
苟可舉社以明稷,何獨不舉一以明二?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若有二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
況存之有義,而除之無據乎? 《周禮》封人掌設社壝,無稷字。
今帝社無稷,蓋出于此。
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
《周禮》王祭社稷則絺冕,此王社有稷之交也。
封人所掌社壝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
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時成粲義稱景侯論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鄭氏學。
鹹重表以為:"如粲之論,景侯之解文以此壞。
《大雅》雲'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大社也。
'景侯解《詩》,即用此說。
《禹貢》'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如此,太社複為立京都也。
不知此論何從而出,而與解乖,上違經記明文,下壞景侯之解。
臣雖頑蔽,少長學門,不能默已,謹複續上。
"劉寔與鹹議同。
诏曰:"社實一神,而相襲二位,衆議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舊,一如魏制。
" 其後摯虞奏,以為:"臣案《祭法》'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
'《周禮》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祭社稷',則太社也。
又曰'封人掌設王之社壝',又有軍旅宜乎社,則王社也。
太社為群姓祈報,祈報有時,主不可廢。
故凡祓社釁鼓,主奉以從是也。
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所尊。
以《尚書·召告》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詩》稱'乃立冢土',無兩社之交,故廢帝社,惟立太社。
《詩書》所稱,各指一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可以易《周禮》之明典,《祭法》之正義。
前改建廟社,營一社之處,朝議斐然,執古匡今。
世祖武皇帝躬發明诏,定二社之義,以為永制。
宜定新禮,從二社。
"诏從之。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無疆。
乃建太社,保佑萬邦。
悠悠四海,鹹賴嘉祥。
"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載,邦畿是保。
乃建帝社,以神地道。
明祀惟辰,景福來造。
" 漢儀,每月旦,太史上其月曆,有司侍郎尚書見讀其令,奉行其正。
朔前後二日,牽牛酒至社下以祭日。
日有變,割羊以祠社,用救日變。
執事者長冠,衣绛領袖緣中衣、绛緣以行禮,如故事。
自晉受命,日月将交會,太史乃上合朔,尚書先事三日,宣攝内外戒嚴。
摯虞《決疑》曰:"凡救日蝕者,著赤帻,以助陽也。
日将蝕,天子素服避正殿,内外嚴警。
太史登靈台,伺侯日變,便伐鼓于門。
聞鼓音,侍臣皆著赤帻,帶劍入侍。
三台令史以上皆各持劍,立其戶前。
衛尉卿驅馳繞宮,伺察守備。
周而複始,亦伐鼓于社,用周禮也。
又以赤絲為繩以系社,祝史陳辭以責之。
社,勾龍之神,天子之上公,故陳辭以責之。
日複常,乃罷。
" 漢建安中,将正會,而太史上言,正旦當日蝕。
朝士疑會否,共谘尚書令荀彧。
時廣平計吏劉邵在坐,曰:"梓慎、裨竈,古之良史,尤占水火,錯失天時。
《禮》,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者四,日蝕在一。
然則聖人垂制,不為變異豫廢朝禮者,或災消異伏,或推術謬誤也。
"彧及衆人鹹善而從之,遂朝會如舊,日亦不蝕,邵由此顯名。
至武帝鹹甯三年、四年,并以正旦合朔卻元會,改魏故事也。
元帝太興元年四月,合朔,中書侍郎孔愉奏曰:"《春秋》,日有蝕之,天子伐鼓于社,攻諸陰也;諸侯伐鼓于朝,臣自攻也。
案尚書符,若日有變,便擊鼓于諸門,有違舊典。
"诏曰:"所陳有正義,辄敕外改之。
" 至康帝建元元年,太史上元日合朔,後複疑應卻會與否。
庾冰輔政,寫劉邵議以示八坐。
于時有謂邵為不得禮意,荀彧從之,是勝人之一失。
故蔡谟遂著議非之,曰:"邵論災消異伏,又以梓慎、裨竈猶有錯失,太史上言,亦不必審,其理誠然也。
而雲聖人垂制,不為變異豫廢朝禮,此則謬矣。
災祥之發,所以譴告人君,王者之所重誡,故素服廢樂,退避正寝,百官降物,用币伐鼓,躬親而救之。
夫敬誡之事,與其疑而廢之,甯慎而行之。
故孔子、老聃助葬于巷黨,以喪不見星而行,故日蝕而止柩,曰安知其不見星也。
而邵廢之,是棄聖賢之成規也。
魯桓公壬申有災,而以乙亥嘗祭,《春秋》譏之。
災事既過,猶追懼未已,故廢宗廟之察,況聞天眚将至,行慶樂之會,于禮乖矣。
《禮記》所雲諸侯入門不得終禮者,謂日官不豫言,諸侯既入,見蝕乃知耳,非先聞當蝕而朝會不廢也。
引此,可謂失其義旨。
劉邵所執者《禮記》也,夫子、老聃巷黨之事,亦《禮記》所言,複違而反之,進退無據。
然荀令所善,漢朝所從,遂使此言至今見稱,莫知其誤矣,後來君子将拟以為式,故正之雲爾。
"于是冰從衆議,遂以卻會。
至永和中,殷浩輔政,又欲從劉邵議不卻會。
王彪之據鹹甯、建元故事,又曰:"《禮》雲諸侯旅見天子,不得終禮而廢者四,自謂卒暴有之,非為先存其事,而僥幸史官推術缪錯,故不豫廢朝禮也。
"于是又從彪之議。
《尚書》"禋于六宗",諸儒互說,往往不同。
王莽以《易》六子,遂立六宗祠。
魏明帝時疑其事,以問王肅,亦以為易六子,故不廢。
及晉受命,司馬彪等表六宗之祀不應特立新禮,于是遂罷其祀。
其後摯虞奏之,又以為:"案舜受終,'類于上帝,系于六宗,望于山川',則六宗非上帝之神,又非山川之靈也。
《周禮》肆師職曰:'用牲于社宗。
'黨正職曰:'春秋祭禜亦如之。
'肆師之宗,與社并列,則班與社同也。
黨正之禜,文不系社,則神與社異也。
周之命祀,莫重郊社,宗同于社,則貴神明矣。
又,《月令》孟冬祈于天宗,則《周禮》祭禜,《月令》天宗,六宗之神也。
漢光武即位高邑,依《虞書》禋于六宗。
安帝元初中,立祀乾位,禮同太社。
魏氏因之,至景初二年,大議其神,朝士紛纭,各有所執。
惟散騎常侍劉邵以為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
六宗者,太極沖和之氣,為六氣之宗者也。
《虞書》謂之六宗,《周書》謂之天宗。
是時考論異同,而從其議。
漢魏相仍,著為貴祀。
凡崇祀百神,放而不至,有其興之,則莫敢廢之。
宜定新禮,祀六宗如舊。
"诏從之。
《禮》,王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中霤、國門、國行、大厲、戶、竈。
仲春玄鳥至之日,以太牢祀高禖。
《毛詩》《絲衣篇》,高子曰靈星之屍。
漢興,高帝亦立靈星祠。
及武帝,以李少君故,始祠竈;及生戾太子,始立高禖。
《漢儀》雲,國家亦有五祀,有司行事,其禮頗輕于社稷,則亦存其典矣。
又雲,常以仲春之月,立高禖祠于城南,祀以特牲。
又,是月也,祠老人星于國都南郊老人星廟。
立夏祭竈,季秋祠心星于城南壇心星廟。
元康時,洛陽猶有高禖壇,百姓祠其旁,或謂之落星。
是後諸祀無聞,江左以來,不立七祀,靈星則配飨南郊,不複特置焉。
左氏傳"龍見而雩",經典尚矣。
漢儀,自立春到立夏,盡立秋,郡國尚旱,郡縣各掃除社稷。
其旱也,公卿官長以次行雩禮求雨,閉諸陽,衣皂,興土龍,立土人,舞僮二佾,七日一變,如故事。
武帝鹹甯二年,春久旱。
四月丁已,诏曰"諸旱處廣加祈請"。
五月庚午,始祈雨于社稷山川。
六月戊子,獲澍雨。
此雩之舊典也。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
其雨多則禜祭,赤帻朱衣,閉諸陰,朱索萦社,伐朱鼓焉。
《周禮》,王者祭昊天上帝、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風伯雨
景侯此論據《祭法》。
《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裡社是也"。
景侯解《祭法》,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
而别論複以太社為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
太社,天子為百姓而祀,故稱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
"以群姓之衆,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也。
若夫置社,其數不一,蓋以裡所為名,《左氏傳》盟于清丘之社是也。
衆庶之社,既已不稱太矣,若複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 《祭法》又曰,王為群姓立七祀,王自為立七祀。
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
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
說者窮此,因雲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
案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
《周禮》所雲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
景侯解大厲曰,"如周杜伯,鬼有所歸,乃不為厲"。
今雲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
夫以景侯之明,拟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當見思惟,景侯之後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書·召告》乃社于新邑,惟一太牢,不二社之明義也。
案《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
說者曰,舉社則稷可知。
苟可舉社以明稷,何獨不舉一以明二?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若有二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
況存之有義,而除之無據乎? 《周禮》封人掌設社壝,無稷字。
今帝社無稷,蓋出于此。
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
《周禮》王祭社稷則絺冕,此王社有稷之交也。
封人所掌社壝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
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時成粲義稱景侯論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鄭氏學。
鹹重表以為:"如粲之論,景侯之解文以此壞。
《大雅》雲'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大社也。
'景侯解《詩》,即用此說。
《禹貢》'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如此,太社複為立京都也。
不知此論何從而出,而與解乖,上違經記明文,下壞景侯之解。
臣雖頑蔽,少長學門,不能默已,謹複續上。
"劉寔與鹹議同。
诏曰:"社實一神,而相襲二位,衆議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舊,一如魏制。
" 其後摯虞奏,以為:"臣案《祭法》'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
'《周禮》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祭社稷',則太社也。
又曰'封人掌設王之社壝',又有軍旅宜乎社,則王社也。
太社為群姓祈報,祈報有時,主不可廢。
故凡祓社釁鼓,主奉以從是也。
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所尊。
以《尚書·召告》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詩》稱'乃立冢土',無兩社之交,故廢帝社,惟立太社。
《詩書》所稱,各指一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可以易《周禮》之明典,《祭法》之正義。
前改建廟社,營一社之處,朝議斐然,執古匡今。
世祖武皇帝躬發明诏,定二社之義,以為永制。
宜定新禮,從二社。
"诏從之。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無疆。
乃建太社,保佑萬邦。
悠悠四海,鹹賴嘉祥。
"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載,邦畿是保。
乃建帝社,以神地道。
明祀惟辰,景福來造。
" 漢儀,每月旦,太史上其月曆,有司侍郎尚書見讀其令,奉行其正。
朔前後二日,牽牛酒至社下以祭日。
日有變,割羊以祠社,用救日變。
執事者長冠,衣绛領袖緣中衣、绛緣以行禮,如故事。
自晉受命,日月将交會,太史乃上合朔,尚書先事三日,宣攝内外戒嚴。
摯虞《決疑》曰:"凡救日蝕者,著赤帻,以助陽也。
日将蝕,天子素服避正殿,内外嚴警。
太史登靈台,伺侯日變,便伐鼓于門。
聞鼓音,侍臣皆著赤帻,帶劍入侍。
三台令史以上皆各持劍,立其戶前。
衛尉卿驅馳繞宮,伺察守備。
周而複始,亦伐鼓于社,用周禮也。
又以赤絲為繩以系社,祝史陳辭以責之。
社,勾龍之神,天子之上公,故陳辭以責之。
日複常,乃罷。
" 漢建安中,将正會,而太史上言,正旦當日蝕。
朝士疑會否,共谘尚書令荀彧。
時廣平計吏劉邵在坐,曰:"梓慎、裨竈,古之良史,尤占水火,錯失天時。
《禮》,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者四,日蝕在一。
然則聖人垂制,不為變異豫廢朝禮者,或災消異伏,或推術謬誤也。
"彧及衆人鹹善而從之,遂朝會如舊,日亦不蝕,邵由此顯名。
至武帝鹹甯三年、四年,并以正旦合朔卻元會,改魏故事也。
元帝太興元年四月,合朔,中書侍郎孔愉奏曰:"《春秋》,日有蝕之,天子伐鼓于社,攻諸陰也;諸侯伐鼓于朝,臣自攻也。
案尚書符,若日有變,便擊鼓于諸門,有違舊典。
"诏曰:"所陳有正義,辄敕外改之。
" 至康帝建元元年,太史上元日合朔,後複疑應卻會與否。
庾冰輔政,寫劉邵議以示八坐。
于時有謂邵為不得禮意,荀彧從之,是勝人之一失。
故蔡谟遂著議非之,曰:"邵論災消異伏,又以梓慎、裨竈猶有錯失,太史上言,亦不必審,其理誠然也。
而雲聖人垂制,不為變異豫廢朝禮,此則謬矣。
災祥之發,所以譴告人君,王者之所重誡,故素服廢樂,退避正寝,百官降物,用币伐鼓,躬親而救之。
夫敬誡之事,與其疑而廢之,甯慎而行之。
故孔子、老聃助葬于巷黨,以喪不見星而行,故日蝕而止柩,曰安知其不見星也。
而邵廢之,是棄聖賢之成規也。
魯桓公壬申有災,而以乙亥嘗祭,《春秋》譏之。
災事既過,猶追懼未已,故廢宗廟之察,況聞天眚将至,行慶樂之會,于禮乖矣。
《禮記》所雲諸侯入門不得終禮者,謂日官不豫言,諸侯既入,見蝕乃知耳,非先聞當蝕而朝會不廢也。
引此,可謂失其義旨。
劉邵所執者《禮記》也,夫子、老聃巷黨之事,亦《禮記》所言,複違而反之,進退無據。
然荀令所善,漢朝所從,遂使此言至今見稱,莫知其誤矣,後來君子将拟以為式,故正之雲爾。
"于是冰從衆議,遂以卻會。
至永和中,殷浩輔政,又欲從劉邵議不卻會。
王彪之據鹹甯、建元故事,又曰:"《禮》雲諸侯旅見天子,不得終禮而廢者四,自謂卒暴有之,非為先存其事,而僥幸史官推術缪錯,故不豫廢朝禮也。
"于是又從彪之議。
《尚書》"禋于六宗",諸儒互說,往往不同。
王莽以《易》六子,遂立六宗祠。
魏明帝時疑其事,以問王肅,亦以為易六子,故不廢。
及晉受命,司馬彪等表六宗之祀不應特立新禮,于是遂罷其祀。
其後摯虞奏之,又以為:"案舜受終,'類于上帝,系于六宗,望于山川',則六宗非上帝之神,又非山川之靈也。
《周禮》肆師職曰:'用牲于社宗。
'黨正職曰:'春秋祭禜亦如之。
'肆師之宗,與社并列,則班與社同也。
黨正之禜,文不系社,則神與社異也。
周之命祀,莫重郊社,宗同于社,則貴神明矣。
又,《月令》孟冬祈于天宗,則《周禮》祭禜,《月令》天宗,六宗之神也。
漢光武即位高邑,依《虞書》禋于六宗。
安帝元初中,立祀乾位,禮同太社。
魏氏因之,至景初二年,大議其神,朝士紛纭,各有所執。
惟散騎常侍劉邵以為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
六宗者,太極沖和之氣,為六氣之宗者也。
《虞書》謂之六宗,《周書》謂之天宗。
是時考論異同,而從其議。
漢魏相仍,著為貴祀。
凡崇祀百神,放而不至,有其興之,則莫敢廢之。
宜定新禮,祀六宗如舊。
"诏從之。
《禮》,王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中霤、國門、國行、大厲、戶、竈。
仲春玄鳥至之日,以太牢祀高禖。
《毛詩》《絲衣篇》,高子曰靈星之屍。
漢興,高帝亦立靈星祠。
及武帝,以李少君故,始祠竈;及生戾太子,始立高禖。
《漢儀》雲,國家亦有五祀,有司行事,其禮頗輕于社稷,則亦存其典矣。
又雲,常以仲春之月,立高禖祠于城南,祀以特牲。
又,是月也,祠老人星于國都南郊老人星廟。
立夏祭竈,季秋祠心星于城南壇心星廟。
元康時,洛陽猶有高禖壇,百姓祠其旁,或謂之落星。
是後諸祀無聞,江左以來,不立七祀,靈星則配飨南郊,不複特置焉。
左氏傳"龍見而雩",經典尚矣。
漢儀,自立春到立夏,盡立秋,郡國尚旱,郡縣各掃除社稷。
其旱也,公卿官長以次行雩禮求雨,閉諸陽,衣皂,興土龍,立土人,舞僮二佾,七日一變,如故事。
武帝鹹甯二年,春久旱。
四月丁已,诏曰"諸旱處廣加祈請"。
五月庚午,始祈雨于社稷山川。
六月戊子,獲澍雨。
此雩之舊典也。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
其雨多則禜祭,赤帻朱衣,閉諸陰,朱索萦社,伐朱鼓焉。
《周禮》,王者祭昊天上帝、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風伯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