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志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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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而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晦朔,則不得不改憲以從之。
《書》所謂"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易》所謂"治曆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者也。
推此論之,春秋二百餘年,其治曆變通多矣。
雖數術絕滅,遠尋《經傳》微旨,大量可知,時之違謬,則《經傳》有驗。
學者固當曲循《經傳》月日、日蝕,以考晦朔,以推時驗;而皆不然,各據其學,以推春秋,此無異于度己之迹,而欲削他人之足也。
餘為《曆論》之後,至鹹甯中,善算者李修、蔔顯,依論體為術,名《乾度曆》,表上朝廷。
其術合日行四分數而微增月行,用三百歲改憲之意,二元相推,七十餘歲,承以強弱,強弱之差蓋少,而适足以遠通盈縮。
時尚書及史官,以《乾度》與《泰始曆》參校古今記注,《乾度曆》殊勝《泰始曆》,上勝官曆四十五事。
今其術具存。
又并考古今十曆以驗《春秋》,知《三統》之最疏也。
《春秋》大凡七百七十九日,三百九十三《經》,三百八十六《傳》。
其三十七日食。
三無甲乙。
《黃帝》曆得四百六十六日,一蝕。
《颛顼曆》得五百九日,八蝕。
《夏曆》得五百三十六日,十四蝕。
《真夏曆》得四百六十六日,一蝕。
《殷曆》得五百三日,十三蝕。
《周曆》得五百六日,十三蝕。
《真周曆》得四百八十五日,一蝕。
《魯曆》得五百二十九日,十三蝕。
《三統曆》得四百八十四日,一蝕。
《乾象曆》得四百九十五日,七蝕。
《泰始曆》得五百一十日,十九蝕。
《乾度曆》得五百三十八日,十九蝕。
今《長曆》得七百四十六日,三十三蝕。
失三十三日,《經傳》誤;四日蝕,三無甲乙。
漢末,宋仲子集七曆以考《春秋》,案其夏、周二曆術數,皆與《藝文志》所記不同,故更名為《真夏》、《真周曆》也。
穆帝永和八年,著作郎琅邪王朔之造《通曆》,以甲子為上元,積九萬七千年,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千二百五為鬥分,因其上元為開辟之始。
後秦姚興時,當孝武太元九年,歲在甲申,天水姜岌造《三紀甲子元曆》,其略曰:"治曆之道,必審日月之行,然後可以上考天時,下察地化。
一失其本,則四時變移。
故仲尼之作《春秋》,日以繼月,月以繼時,時以繼年,年以首事,明天時者人事之本,是以王者重之。
自皇羲以降,暨于漢魏,各自制曆,以求厥中。
考其疏密,惟交會薄蝕可以驗之。
然書契所記,惟《春秋》著日蝕之變,自隐公訖于哀公,凡二百四十二年之間,日蝕三十有六,考其晦朔,不知用何曆也。
班固以為《春秋》因《魯曆》,《魯曆》不正,故置閏失其序。
魯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檢《春秋》置閏不與此蔀相符也。
《命曆序》曰:孔子為治《春秋》之故,退修殷之故曆,使其數可傳于後。
如是,《春秋》宜用《殷曆》正之。
今考其交會,不與《殷曆》相應,以《殷曆》考《春秋》,月朔多不及其日,又以檢《經》,率多一日,《傳》率少一日。
但《公羊》、《經》、《傳》異朔,于理可從,而《經》有蝕朔之驗,《傳》為失之也。
服虔解《傳》用太極上元,太極上元乃《三統曆》劉歆所造元也,何緣施于《春秋》?于《春秋》而用《漢曆》,于義無乃遠乎?《傳》之違失多矣,不惟斯事而已。
襄公二十七年冬十有一月乙亥朔,日有蝕之。
《傳》曰:'辰在申,司曆過,再失閏也。
'考其去交分,交會應在此月,而不為再失閏也。
案歆曆于《春秋》日蝕一朔,其餘多在二日。
因附《五行傳》,著朓與側匿之說雲:春秋時諸侯多失其政,故月行恒遲。
歆不以曆失天,而為之差說。
日之食朔,此乃天驗也,而歆反以曆非此,冤天而負時曆也。
杜預又以為周衰世亂,學者莫得其真,今之所傳七曆,皆未必是時王之術也。
今誠以七家之曆,以考古今交會,信無其驗也,皆由鬥分疏之所緻也。
《殷曆》以四分一為鬥分,《三統》以一千五百三十九分之三百八十五為鬥分,《乾象》以五百八十九分之一百四十五為鬥分,今《景初》以一千八百四十三分之四百五十五為鬥分,疏密不同,法數各異。
《殷曆》鬥分粗,故不施于今。
《乾象》鬥分細,故不得通于古。
《景初》鬥分雖在粗細之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日月虧已,皆不及其次,假使日在東井而蝕,以月驗之,乃在參六度,差違乃爾,安可以考天時人事乎?今治新曆,以二千四百五十一分之六百五為鬥分,日在鬥十七度,天正之首,上可以考合于《春秋》,下可以取驗于今世。
以之考《春秋》三十六蝕,正朔者二十有五,蝕二日者二,蝕晦者二,誤者五,凡三十三蝕,其餘蝕經無日諱之名,無以考其得失。
圖緯皆雲"三百歲鬥曆改憲"。
以今新施于春秋之世,日蝕多在朔,春秋之世,下至于今,凡一千餘歲,交會弦望故進退于三蝕之間,此法乃可永載用之,豈三百歲鬥曆改憲者乎? 甲子上元以來,至魯隐公元年已未歲,凡八萬二千七百三十六,至晉孝武太元九年甲申歲,凡八萬三千八百四十一,算上。
元法,七千三百五十三。
紀法,二千四百五十一。
通數,十七萬九千四十四。
日法,六千六十二。
月周,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六。
氣分,萬二千八百六十。
元月,九萬九百四十五。
紀月,三萬三百一十五。
沒分,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一。
沒法,六百四十三。
鬥分,六百五。
周天,八十九萬五千二百二十。
一名紀日。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歲,十九。
章閏,七。
歲中,十二。
會數,四十七。
日月八百九十三歲,凡四十七會,分盡。
氣中,十二。
甲子紀交差,九千一百五十七。
甲申紀交差,六千三百三十七。
甲辰紀交差,三千五百一十七。
周半,一百二十七。
朔望合數,九百四十一。
會歲,八百九十三。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小分,二千一百九十六。
章數,一百二十九。
小分,二千一百八十三。
周閏大分,七萬六千二百六十九。
曆周,四十四萬七千六百一十。
半周天 會分,三萬八千一百三十四。
差分,一萬一千九百八十六。
會率,一千八百八十二。
小分法,二千二百九。
入交限,一萬一百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甲子紀差率,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八。
甲申紀差率,五萬八千二百三十一。
甲辰紀差率,六萬七千二百八十四。
通周,十六萬七千六十三。
周日日餘,三千三百六十二。
周虛,二千七百一。
五星約法,據出見以為正,不系于元本。
然則算步究于元初,約法施于今用,曲求其趣,則各有宜,故作者兩設其法也。
岌以月食檢日宿度所在,為曆術者宗焉。
又著《渾天論》,以步日于黃道,駁前儒之失,并得其中矣。
《晉書》 唐·房玄齡等
《書》所謂"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易》所謂"治曆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者也。
推此論之,春秋二百餘年,其治曆變通多矣。
雖數術絕滅,遠尋《經傳》微旨,大量可知,時之違謬,則《經傳》有驗。
學者固當曲循《經傳》月日、日蝕,以考晦朔,以推時驗;而皆不然,各據其學,以推春秋,此無異于度己之迹,而欲削他人之足也。
餘為《曆論》之後,至鹹甯中,善算者李修、蔔顯,依論體為術,名《乾度曆》,表上朝廷。
其術合日行四分數而微增月行,用三百歲改憲之意,二元相推,七十餘歲,承以強弱,強弱之差蓋少,而适足以遠通盈縮。
時尚書及史官,以《乾度》與《泰始曆》參校古今記注,《乾度曆》殊勝《泰始曆》,上勝官曆四十五事。
今其術具存。
又并考古今十曆以驗《春秋》,知《三統》之最疏也。
《春秋》大凡七百七十九日,三百九十三《經》,三百八十六《傳》。
其三十七日食。
三無甲乙。
《黃帝》曆得四百六十六日,一蝕。
《颛顼曆》得五百九日,八蝕。
《夏曆》得五百三十六日,十四蝕。
《真夏曆》得四百六十六日,一蝕。
《殷曆》得五百三日,十三蝕。
《周曆》得五百六日,十三蝕。
《真周曆》得四百八十五日,一蝕。
《魯曆》得五百二十九日,十三蝕。
《三統曆》得四百八十四日,一蝕。
《乾象曆》得四百九十五日,七蝕。
《泰始曆》得五百一十日,十九蝕。
《乾度曆》得五百三十八日,十九蝕。
今《長曆》得七百四十六日,三十三蝕。
失三十三日,《經傳》誤;四日蝕,三無甲乙。
漢末,宋仲子集七曆以考《春秋》,案其夏、周二曆術數,皆與《藝文志》所記不同,故更名為《真夏》、《真周曆》也。
穆帝永和八年,著作郎琅邪王朔之造《通曆》,以甲子為上元,積九萬七千年,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千二百五為鬥分,因其上元為開辟之始。
後秦姚興時,當孝武太元九年,歲在甲申,天水姜岌造《三紀甲子元曆》,其略曰:"治曆之道,必審日月之行,然後可以上考天時,下察地化。
一失其本,則四時變移。
故仲尼之作《春秋》,日以繼月,月以繼時,時以繼年,年以首事,明天時者人事之本,是以王者重之。
自皇羲以降,暨于漢魏,各自制曆,以求厥中。
考其疏密,惟交會薄蝕可以驗之。
然書契所記,惟《春秋》著日蝕之變,自隐公訖于哀公,凡二百四十二年之間,日蝕三十有六,考其晦朔,不知用何曆也。
班固以為《春秋》因《魯曆》,《魯曆》不正,故置閏失其序。
魯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檢《春秋》置閏不與此蔀相符也。
《命曆序》曰:孔子為治《春秋》之故,退修殷之故曆,使其數可傳于後。
如是,《春秋》宜用《殷曆》正之。
今考其交會,不與《殷曆》相應,以《殷曆》考《春秋》,月朔多不及其日,又以檢《經》,率多一日,《傳》率少一日。
但《公羊》、《經》、《傳》異朔,于理可從,而《經》有蝕朔之驗,《傳》為失之也。
服虔解《傳》用太極上元,太極上元乃《三統曆》劉歆所造元也,何緣施于《春秋》?于《春秋》而用《漢曆》,于義無乃遠乎?《傳》之違失多矣,不惟斯事而已。
襄公二十七年冬十有一月乙亥朔,日有蝕之。
《傳》曰:'辰在申,司曆過,再失閏也。
'考其去交分,交會應在此月,而不為再失閏也。
案歆曆于《春秋》日蝕一朔,其餘多在二日。
因附《五行傳》,著朓與側匿之說雲:春秋時諸侯多失其政,故月行恒遲。
歆不以曆失天,而為之差說。
日之食朔,此乃天驗也,而歆反以曆非此,冤天而負時曆也。
杜預又以為周衰世亂,學者莫得其真,今之所傳七曆,皆未必是時王之術也。
今誠以七家之曆,以考古今交會,信無其驗也,皆由鬥分疏之所緻也。
《殷曆》以四分一為鬥分,《三統》以一千五百三十九分之三百八十五為鬥分,《乾象》以五百八十九分之一百四十五為鬥分,今《景初》以一千八百四十三分之四百五十五為鬥分,疏密不同,法數各異。
《殷曆》鬥分粗,故不施于今。
《乾象》鬥分細,故不得通于古。
《景初》鬥分雖在粗細之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日月虧已,皆不及其次,假使日在東井而蝕,以月驗之,乃在參六度,差違乃爾,安可以考天時人事乎?今治新曆,以二千四百五十一分之六百五為鬥分,日在鬥十七度,天正之首,上可以考合于《春秋》,下可以取驗于今世。
以之考《春秋》三十六蝕,正朔者二十有五,蝕二日者二,蝕晦者二,誤者五,凡三十三蝕,其餘蝕經無日諱之名,無以考其得失。
圖緯皆雲"三百歲鬥曆改憲"。
以今新施于春秋之世,日蝕多在朔,春秋之世,下至于今,凡一千餘歲,交會弦望故進退于三蝕之間,此法乃可永載用之,豈三百歲鬥曆改憲者乎? 甲子上元以來,至魯隐公元年已未歲,凡八萬二千七百三十六,至晉孝武太元九年甲申歲,凡八萬三千八百四十一,算上。
元法,七千三百五十三。
紀法,二千四百五十一。
通數,十七萬九千四十四。
日法,六千六十二。
月周,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六。
氣分,萬二千八百六十。
元月,九萬九百四十五。
紀月,三萬三百一十五。
沒分,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一。
沒法,六百四十三。
鬥分,六百五。
周天,八十九萬五千二百二十。
一名紀日。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歲,十九。
章閏,七。
歲中,十二。
會數,四十七。
日月八百九十三歲,凡四十七會,分盡。
氣中,十二。
甲子紀交差,九千一百五十七。
甲申紀交差,六千三百三十七。
甲辰紀交差,三千五百一十七。
周半,一百二十七。
朔望合數,九百四十一。
會歲,八百九十三。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小分,二千一百九十六。
章數,一百二十九。
小分,二千一百八十三。
周閏大分,七萬六千二百六十九。
曆周,四十四萬七千六百一十。
半周天 會分,三萬八千一百三十四。
差分,一萬一千九百八十六。
會率,一千八百八十二。
小分法,二千二百九。
入交限,一萬一百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甲子紀差率,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八。
甲申紀差率,五萬八千二百三十一。
甲辰紀差率,六萬七千二百八十四。
通周,十六萬七千六十三。
周日日餘,三千三百六十二。
周虛,二千七百一。
五星約法,據出見以為正,不系于元本。
然則算步究于元初,約法施于今用,曲求其趣,則各有宜,故作者兩設其法也。
岌以月食檢日宿度所在,為曆術者宗焉。
又著《渾天論》,以步日于黃道,駁前儒之失,并得其中矣。
《晉書》 唐·房玄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