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志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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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荒則窮匮,是相報之理也。

    故古人權量國用,取赢散滞,有輕重平籴之法。

    理财鈞施,惠而不費,政之善者也。

    然此事廢久,天下希習其宜。

    加以官蓄未廣,言者異同,财貨未能達通其制。

    更令國寶散于穰歲而上不收,貧弱困于荒年而國無備。

    豪人富商,挾輕資,蘊重積,以管其利。

    故農夫苦其業,而末作不可禁也。

    今者省徭務本,并力墾殖,欲令農功益登,耕者益勸,而猶或騰踴,至于農人并傷。

    今宜通籴,以充儉乏。

    主者平議,具為條制。

    "然事竟未行。

    是時江南未平,朝廷厲精于稼牆。

    四年正月丁亥,帝親耕藉田。

    庚寅,诏曰:"使四海之内,棄末反本,競農務功,能奉宣朕志,令百姓勸事樂業者,其唯郡縣長吏乎!先之勞之,在于不倦。

    每念其經營職事,亦為勤矣。

    其以中左典牧種草馬,賜縣令長相及郡國丞各一匹。

    "是歲,乃立常平倉,豐則籴,儉則粜,以利百姓。

    五年正月癸巳,敕戒郡國計吏、諸郡國守相令長,務盡地利,禁遊食商販。

    其休假者令與父兄同其勤勞,豪勢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

    十月,诏以"司隸校尉石鑒所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導化有方,督勸開荒五千餘頃,遇年普饑而郡界獨無匮乏,可謂能以勸教,時同功異者矣。

    其賜谷千斛,布告天下"。

    八年,司徒石苞奏:"州郡農桑未有殿最之制,宜增掾屬令史,有所循行。

    "帝從之。

    事見《石苞傳》。

    苞既明于勸課,百姓安之。

    十年,光祿勳夏侯和上修新渠、富壽、遊陂三渠,凡溉田千五百頃。

     鹹甯元年十二月,诏曰:"出戰入耕,雖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嘗不以戰士為念也。

    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種稻,奴婢各五十人為一屯,屯置司馬,使皆如屯田法。

    "三年,又诏曰:"今年霖雨過差,又有蟲災。

    颍川、襄城自春以來,略不下種,深以為慮。

    主者何以為百姓計,促處當之。

    "杜預上疏曰: 臣辄思惟,今者水災東南特劇,非但五稼不收,居業并損,下田所在停汙,高地皆多硗塉,此即百姓困窮方在來年。

    雖诏書切告長吏二千石為之設計,而不廓開大制,定其趣舍之宜,恐徒文具,所益蓋薄。

    當今秋夏蔬食之時,而百姓已有不贍,前至冬春,野無青草,則必指仰官谷,以為生命。

    此乃一方之大事,不可不豫為思慮者也。

     臣愚謂既以水為困,當恃魚菜螺蜯,而洪波泛濫,貧弱者終不能得。

    今者宜大壞兖、豫州東界諸陂,随其所歸而宣導之。

    交令饑者盡得水産之饒,百姓不出境界之内,旦暮野食,此目下日給之益也。

    水去之後,填淤之田,畝收數鐘。

    至春大種五谷,五谷必豐,此又明年益也。

     臣前啟,典牧種牛不供耕駕,至于老不穿鼻者,無益于用,而徒有吏士谷草之費,歲送任駕者甚少,尚複不調習,宜大出賣,以易谷及為賞直。

     诏曰:"孳育之物,不宜減散。

    "事遂停寝。

    問主者,今典虞右典牧種産牛,大小相通,有四萬五千餘頭。

    苟不益世用,頭數雖多,其費日廣。

    古者匹馬丘牛,居則以耕,出則以戰,非如豬羊類也。

    今徒養宜用之牛,終為無用之費,甚失事宜。

    東南以水田為業,人無牛犢。

    今既壞陂,可分種牛三萬五千頭,以付二州将吏士庶,使及春耕。

    谷登之後,頭責三百斛。

    是為化無用之費,得運水次成谷七百萬斛,此又數年後之益也。

    加以百姓降丘宅土,将來公私之饒乃不可計。

    其所留好種萬頭,可即令右典牧都尉官屬養之。

    人多畜少,可并佃牧地,明其考課。

    此又三魏近甸,歲當複入數十萬斛谷,牛又皆當調習,動可駕用,皆今日之可全者也。

    " 預又言: 諸欲修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為便。

    非不爾也,然此事施于新田草萊,與百姓居相絕離者耳。

    往者東南草創人稀,故得火田之利。

    自頃戶口日增,而陂堨歲決,良田變生蒲葦,人居沮澤之際,水陸失宜,放牧絕種,樹木立枯,皆陂之害也。

    陂多則土薄水淺,潦不下潤。

    故每有水雨,辄複橫流,延及陸田。

    言者不思其故,因雲此土不可陸種。

    臣計漢之戶口,以驗今之陂處,皆陸業也。

    其或有舊陂舊堨,則堅完修固,非今所謂當為人害者也。

    臣前見尚書胡威啟宜壞陂,其言懇至。

    臣中者又見宋侯相應遵上便宜,求壞泗陂,徙運道。

    時下都督度支共處當,各據所見,不從遵言。

    臣案遵上事,運道東詣壽春,有舊渠,可不由泗陂。

    泗陂在遵地界壞地凡萬三千餘頃,傷敗成業。

    遵縣領應佃二千六百口,可謂至少,而猶患地狹,不足肆力,此皆水之為害也。

    當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複執異,非所見之難,直以不同害理也。

    人心所見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異。

    軍家之與郡縣,士大夫之與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者也。

    此理之所以未盡,而事之所以多患也。

     臣又案,豫州界二度支所領佃者,州郡大軍雜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餘頃耳,計三年之儲,不過二萬餘頃。

    以常理言之,無為多積無用之水,況于今者水澇湓溢,大為災害。

    臣以為與其失當,甯瀉之不滀。

    宜發明诏,敕刺史二千石,其漢氏舊陂舊堨及山谷私家小陂,皆當修繕以積水。

    其諸魏氏以來所造立,及諸因雨決溢蒲葦馬腸陂之類,皆決瀝之。

    長吏二千石躬親勸功,諸食力之人并一時附功令,比及水凍,得粗枯涸,其所修功實之人皆以俾之。

    其舊陂堨溝渠當有所補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