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志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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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義焉。
是時侍中盧珽、中書侍郎張華又表:"抄《新律》諸死罪條目,懸之亭傳,以示兆庶。
"有诏從之。
及劉頌為廷尉,頻表宜複肉刑,不見省,又上言曰: 臣昔上行肉刑,從來積年,遂寝不論。
臣竊以為議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輕違聖王之典刑,未詳之甚,莫過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衆;生刑輕,故罪不禁奸。
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緻也。
今為徒者,類性元惡不軌之族也,去家懸遠,作役山谷,饑寒切身,志不聊生,雖有廉士介者,苟慮不首死,則皆為盜賊,豈況本性奸兇無賴之徒乎!又令徒富者輸财,解日歸家,乃無役之人也。
貧者起為奸盜,又不制之虜也。
不刑,則罪無所禁;不制,則群惡橫肆。
為法若此,近不盡善也。
是以徒亡日屬,賊盜日煩,亡之數者至有十數,得辄加刑,日益一歲,此為終身之徒也。
自顧反善無期,而災困逼身,其志亡思盜,勢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
諸重犯亡者,發過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歲,此以徒生徒也。
亡者積多,系囚猥畜。
議者曰囚不可不赦,複從而赦之,此為刑不制罪,法不勝奸。
下知法之不勝,相聚而謀為不軌,月異而歲不同。
故自頃年以來,奸惡陵暴,所在充斥。
議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聽,忤聽孰與賊盜不禁? 聖王之制肉刑,遠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懲其畏剝割之痛而不為也,乃去其為惡之具,使夫奸人無用複肆其志,止奸絕本,理之盡也。
亡者刖足,無所用複亡。
盜者截手,無所用複盜。
淫者割其勢,理亦如之。
除惡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
此等已刑之後,便各歸家,父母妻子,共相養恤,不流離于塗路。
有今之困,創愈可役,上準古制,随宜業作,雖已刑殘,不為虛棄,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輕,及三犯逃亡淫盜,悉以肉刑代之。
其三歲刑以下,已自杖罰遣,又宜制其罰數,使有常限,不得減此。
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長。
應四五歲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複居作。
然後刑不複生刑,徒不複生徒,而殘體為戳,終身作誡。
人見其痛,畏而不犯,必數倍于今。
且為惡者随發被刑,去其為惡之具,此為諸已刑者皆良士也,豈與全其為奸之手足,而蹴居必死之窮地同哉!而猶曰肉刑不可用,臣竊以為不識務之甚也。
臣昔常侍左右,數聞明诏,謂肉刑宜用,事便于政。
願陛下信獨見之斷,使夫能者得奉聖慮,行之于今。
比填溝壑,冀見太平。
《周禮》三赦三宥,施于老幼悼耄,黔黎不屬逮者,此非為惡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
至于自非此族,犯罪則必刑而無赦,此政之理也。
暨至後世,以時崄多難,因赦解結,權以行之,又不以寬罪人也。
至今恒以罪積獄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數而獄愈塞,如此不已,将至不勝。
原其所由,内刑不用之故也。
今行肉刑,非徒不積,且為惡無具則奸息。
去此二端,獄不得繁,故無取于數赦,于政體勝矣。
疏上,又不見省。
至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獄,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獄訟繁滋。
尚書裴頠表陳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塗,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擾,賴恒制而後定。
先王知其所以然也,是以辨方分職,為之準局。
準局既立,各掌其務,刑賞相稱,輕重無二,故下聽有常,群吏安業也。
舊宮掖陵廟有水火毀傷之變,然後尚書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郎令史而已。
刑罰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風之後,廟阙屋瓦有數枚傾落,免太常荀寓。
于時以嚴诏所譴,莫敢據正。
然内外之意,佥謂事輕責重,有違于常。
會五年二月有大風,主者懲懼前事。
臣新拜尚書始三日,本曹尚書有疾,權令兼出,按行蘭台。
主者乃瞻望阿棟之間,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棟上瓦小邪十五處。
或是始瓦時邪,蓋不足言,風起倉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書未至之頃,便競相禁止。
臣以權兼暫出,出還便罷,不複得窮其事。
而本曹據執,卻問無已。
臣時具加解遣,而主者畏咎,不從臣言,禁止太常,複興刑獄。
昔漢氏有盜廟玉環者,文帝欲族誅,釋之但處以死刑,曰:"若侵長陵一抔土,何以複加?"文帝從之。
大晉垂制,深惟經遠,山陵不封,園邑不飾,墓而不墳,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陳草,使齊乎中原矣。
雖陵兆尊嚴,唯毀發然後族之,此古典也。
若登踐犯損,失盡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聽教加誣周龍燒草,廷尉遂奏族龍,一門八口并命。
會龍獄翻,然後得免。
考之情理,準之前訓,所處實重。
今年八月,陵上荊一枝圍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雖知事小,而案劾難測,搔擾驅馳,各競免負,于今太常禁止未解。
近日太祝署失火,燒屋三間半。
署在廟北,隔道在重牆之内,又即已滅,頻為诏旨所問。
主者以诏旨使問頻繁,便責尚書不即案行,辄禁止,尚書免,皆在法外。
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制,誠不能皆得循常也。
至于此等,皆為過當,每相逼迫,不得以理,上替聖朝畫一之德,下損崇禮大臣之望。
臣愚以為犯陵上草木,不應乃用同産異刑之制。
按行奏劾,應有定準,相承務重,體例遂虧。
或因餘事,得容淺深。
頠雖有此表,曲議猶不止。
時劉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曰: 自近世以來,法漸多門,令甚不一。
臣今備掌刑斷,職思其憂,謹具啟聞。
臣竊伏惟陛下為政,每盡善,故事求曲當,則例不得直;盡善,故法不得全。
何則?夫法者,固以盡理為法,而上求盡善,則諸下牽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許,是以法不得全。
刑書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聽之斷,而上安于曲當,故執平者因文可引,則生二端。
是法多門,令不一,則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
奸僞者因法之多門,以售其情,所欲淺深,苟斷不一,則居上者難以檢下,于是事同議異,獄犴不平,有傷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詳,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
"詳匪他,盡善則法傷,故其政荒也。
期者輕重之當,雖不厭情,苟入于文,則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
夫善用法者,忍違情不厭聽之斷,輕重雖不允人心,經于凡覽,若不可行,法乃得直。
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
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釋滞;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
主者守文,若釋之執犯跸之平也;大臣釋滞,若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人主權斷,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
天下萬事,自非斯格重為,故不近似此類,不得出以意妄議,其餘皆以律令從事。
然後法信于下,人聽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
人主軌斯格以責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則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為政者,看人設教。
"看人設教,制法之謂也。
又曰:"随時之宜",當務之謂也。
然則看人随時,在大量也,而制其法。
法軌既定則行之,行之信如四時,執之堅如金石,群吏豈得在成制之内,複稱随時之宜,傍引看人設教,以亂政典哉!何則?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時矣。
今若設法未盡當,則宜改之。
若謂已善,不得盡以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輕重也。
夫人君所與天下共者,法也。
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繩以不信之法。
且先識有言,人至遇而不可欺也。
不謂平時背法意斷,不勝百姓願也。
上古議事以制,不為刑辟。
夏殷及周,書法象魏。
三代之君齊聖,然鹹棄曲當之妙鑒,而任征文之直準,非聖有殊,所遇異也。
今論時敦樸,不及中古,而執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議事以制。
臣竊以為聽言則美,論理則違。
然天下至大,事務衆雜,時有不得悉循文如令。
故臣謂宜立格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錯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輕重,則法恒全。
事無正據,名例不及,大臣論當,以釋不滞,則事無閡。
至如非常之斷,出法賞罰,若漢祖戮楚臣之私己
是時侍中盧珽、中書侍郎張華又表:"抄《新律》諸死罪條目,懸之亭傳,以示兆庶。
"有诏從之。
及劉頌為廷尉,頻表宜複肉刑,不見省,又上言曰: 臣昔上行肉刑,從來積年,遂寝不論。
臣竊以為議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輕違聖王之典刑,未詳之甚,莫過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衆;生刑輕,故罪不禁奸。
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緻也。
今為徒者,類性元惡不軌之族也,去家懸遠,作役山谷,饑寒切身,志不聊生,雖有廉士介者,苟慮不首死,則皆為盜賊,豈況本性奸兇無賴之徒乎!又令徒富者輸财,解日歸家,乃無役之人也。
貧者起為奸盜,又不制之虜也。
不刑,則罪無所禁;不制,則群惡橫肆。
為法若此,近不盡善也。
是以徒亡日屬,賊盜日煩,亡之數者至有十數,得辄加刑,日益一歲,此為終身之徒也。
自顧反善無期,而災困逼身,其志亡思盜,勢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
諸重犯亡者,發過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歲,此以徒生徒也。
亡者積多,系囚猥畜。
議者曰囚不可不赦,複從而赦之,此為刑不制罪,法不勝奸。
下知法之不勝,相聚而謀為不軌,月異而歲不同。
故自頃年以來,奸惡陵暴,所在充斥。
議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聽,忤聽孰與賊盜不禁? 聖王之制肉刑,遠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懲其畏剝割之痛而不為也,乃去其為惡之具,使夫奸人無用複肆其志,止奸絕本,理之盡也。
亡者刖足,無所用複亡。
盜者截手,無所用複盜。
淫者割其勢,理亦如之。
除惡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
此等已刑之後,便各歸家,父母妻子,共相養恤,不流離于塗路。
有今之困,創愈可役,上準古制,随宜業作,雖已刑殘,不為虛棄,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輕,及三犯逃亡淫盜,悉以肉刑代之。
其三歲刑以下,已自杖罰遣,又宜制其罰數,使有常限,不得減此。
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長。
應四五歲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複居作。
然後刑不複生刑,徒不複生徒,而殘體為戳,終身作誡。
人見其痛,畏而不犯,必數倍于今。
且為惡者随發被刑,去其為惡之具,此為諸已刑者皆良士也,豈與全其為奸之手足,而蹴居必死之窮地同哉!而猶曰肉刑不可用,臣竊以為不識務之甚也。
臣昔常侍左右,數聞明诏,謂肉刑宜用,事便于政。
願陛下信獨見之斷,使夫能者得奉聖慮,行之于今。
比填溝壑,冀見太平。
《周禮》三赦三宥,施于老幼悼耄,黔黎不屬逮者,此非為惡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
至于自非此族,犯罪則必刑而無赦,此政之理也。
暨至後世,以時崄多難,因赦解結,權以行之,又不以寬罪人也。
至今恒以罪積獄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數而獄愈塞,如此不已,将至不勝。
原其所由,内刑不用之故也。
今行肉刑,非徒不積,且為惡無具則奸息。
去此二端,獄不得繁,故無取于數赦,于政體勝矣。
疏上,又不見省。
至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獄,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獄訟繁滋。
尚書裴頠表陳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塗,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擾,賴恒制而後定。
先王知其所以然也,是以辨方分職,為之準局。
準局既立,各掌其務,刑賞相稱,輕重無二,故下聽有常,群吏安業也。
舊宮掖陵廟有水火毀傷之變,然後尚書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郎令史而已。
刑罰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風之後,廟阙屋瓦有數枚傾落,免太常荀寓。
于時以嚴诏所譴,莫敢據正。
然内外之意,佥謂事輕責重,有違于常。
會五年二月有大風,主者懲懼前事。
臣新拜尚書始三日,本曹尚書有疾,權令兼出,按行蘭台。
主者乃瞻望阿棟之間,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棟上瓦小邪十五處。
或是始瓦時邪,蓋不足言,風起倉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書未至之頃,便競相禁止。
臣以權兼暫出,出還便罷,不複得窮其事。
而本曹據執,卻問無已。
臣時具加解遣,而主者畏咎,不從臣言,禁止太常,複興刑獄。
昔漢氏有盜廟玉環者,文帝欲族誅,釋之但處以死刑,曰:"若侵長陵一抔土,何以複加?"文帝從之。
大晉垂制,深惟經遠,山陵不封,園邑不飾,墓而不墳,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陳草,使齊乎中原矣。
雖陵兆尊嚴,唯毀發然後族之,此古典也。
若登踐犯損,失盡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聽教加誣周龍燒草,廷尉遂奏族龍,一門八口并命。
會龍獄翻,然後得免。
考之情理,準之前訓,所處實重。
今年八月,陵上荊一枝圍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雖知事小,而案劾難測,搔擾驅馳,各競免負,于今太常禁止未解。
近日太祝署失火,燒屋三間半。
署在廟北,隔道在重牆之内,又即已滅,頻為诏旨所問。
主者以诏旨使問頻繁,便責尚書不即案行,辄禁止,尚書免,皆在法外。
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制,誠不能皆得循常也。
至于此等,皆為過當,每相逼迫,不得以理,上替聖朝畫一之德,下損崇禮大臣之望。
臣愚以為犯陵上草木,不應乃用同産異刑之制。
按行奏劾,應有定準,相承務重,體例遂虧。
或因餘事,得容淺深。
頠雖有此表,曲議猶不止。
時劉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曰: 自近世以來,法漸多門,令甚不一。
臣今備掌刑斷,職思其憂,謹具啟聞。
臣竊伏惟陛下為政,每盡善,故事求曲當,則例不得直;盡善,故法不得全。
何則?夫法者,固以盡理為法,而上求盡善,則諸下牽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許,是以法不得全。
刑書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聽之斷,而上安于曲當,故執平者因文可引,則生二端。
是法多門,令不一,則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
奸僞者因法之多門,以售其情,所欲淺深,苟斷不一,則居上者難以檢下,于是事同議異,獄犴不平,有傷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詳,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
"詳匪他,盡善則法傷,故其政荒也。
期者輕重之當,雖不厭情,苟入于文,則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
夫善用法者,忍違情不厭聽之斷,輕重雖不允人心,經于凡覽,若不可行,法乃得直。
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
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釋滞;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
主者守文,若釋之執犯跸之平也;大臣釋滞,若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人主權斷,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
天下萬事,自非斯格重為,故不近似此類,不得出以意妄議,其餘皆以律令從事。
然後法信于下,人聽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
人主軌斯格以責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則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為政者,看人設教。
"看人設教,制法之謂也。
又曰:"随時之宜",當務之謂也。
然則看人随時,在大量也,而制其法。
法軌既定則行之,行之信如四時,執之堅如金石,群吏豈得在成制之内,複稱随時之宜,傍引看人設教,以亂政典哉!何則?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時矣。
今若設法未盡當,則宜改之。
若謂已善,不得盡以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輕重也。
夫人君所與天下共者,法也。
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繩以不信之法。
且先識有言,人至遇而不可欺也。
不謂平時背法意斷,不勝百姓願也。
上古議事以制,不為刑辟。
夏殷及周,書法象魏。
三代之君齊聖,然鹹棄曲當之妙鑒,而任征文之直準,非聖有殊,所遇異也。
今論時敦樸,不及中古,而執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議事以制。
臣竊以為聽言則美,論理則違。
然天下至大,事務衆雜,時有不得悉循文如令。
故臣謂宜立格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錯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輕重,則法恒全。
事無正據,名例不及,大臣論當,以釋不滞,則事無閡。
至如非常之斷,出法賞罰,若漢祖戮楚臣之私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