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志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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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煩獄也。
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
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
其後正始之間,天下無事,于是征西将軍夏侯玄、河南尹李勝、中領軍曹羲、尚書丁谧又追議肉刑,卒不能決。
其文甚多,不載。
及景帝輔政,是時魏法,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
毌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與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
诏聽離婚。
荀氏所生女芝,為颍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系獄。
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
曾哀之,使主簿程鹹上議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
叔世多變,秦立重辟,漢又修之。
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誠欲殄醜類之族也。
然則法貴得中,刑慎過制。
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适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室之恩。
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如或産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忽。
戮無辜之所重,于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于情則傷孝子之心。
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獨嬰戮于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為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
宜改舊科,以為永制。
"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文帝為晉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煩雜,陳群、劉邵雖經改革,而科網本密,又叔孫、郭、馬、杜諸儒章句,但取鄭氏,又為偏黨,未可承用。
于是令賈充定法律,令與太傅鄭沖、司徒荀顗、中書監荀勖、中軍将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齊相郭颀、騎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軌及吏部令史榮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漢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号,改舊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系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赇》、《詐僞》、《水火》、《毀亡》,因事類為《衛宮》、《違制》,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
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于益時。
其餘未宜除者,若軍事、田農、酤酒,未得皆從人心,權設其法,太平當除,故不入律,悉以為令。
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
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
減枭斬族誅從坐之條,除謀反適養母出女嫁皆不複還坐父母棄市,省禁固相告之條,去捕亡、亡沒為官奴婢之制。
輕過誤老少女人當罰金杖罰者,皆令半之。
重奸伯叔母之令,棄市。
淫寡女,三歲刑。
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為正,不理私約。
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也。
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泰始三年,事畢,表上。
武帝诏曰:"昔蕭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孫通制儀為奉常,賜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為郎。
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宜加祿賞,其詳考差叙。
辄如诏簡異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賞帛萬餘匹。
"武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其後,明法掾張裴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終于《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
王政布于上,諸侯奉于下,禮樂撫于中,故有三才之義焉,其相須而成,若一體焉。
《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衆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
其犯盜賊、詐僞、請赇者,則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
告訊為之心舌,捕系為之手足,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制。
自始及終,往而不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于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鬥,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謂之過失,逆節絕理謂之不道,陵上僣貴謂之惡逆,将害未發謂之戕,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衆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群,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财之利謂之贓:凡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
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
若不承用诏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
謀反之同伍,實不知情,當從刑。
此故失之變也。
卑與尊鬥,皆為賊。
鬥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為戲,戲之重也。
向人室廬道徑射,不得為過,失之禁也。
都城人衆中走馬殺人,當為賊,賊之似也。
過失似賊,戲似鬥,鬥而殺傷傍人,又似誤,盜傷縛守似強盜,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辭所連似告劾,諸勿聽理似故縱,持質似恐猲。
如此之比,皆為無常之格也。
五刑不簡,正于五罰,五罰不服,正于五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
故律制,生罪不過十四等,死刑不過三,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累作不過十一歲,累笞不過千二百,刑等不過一歲,金等不過四兩。
月贖不計日,日作不拘月,歲數不疑閏。
不以加至死,并死不複加。
不可累者,故有并數;不可并數,乃累其加。
以加論者,但得其加;與加同者,連得其本。
不在次者,不以通論。
以人得罪與人同,以法得罪與法同。
侵生害死,不可齊其防;親疏公私,不可常其教。
禮樂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閑于下,故全其法。
是故尊卑叙,仁義明,九族親,王道平也。
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勢下手取财為強盜,不自知亡為縛守,将中有惡言為恐猲,不以罪名呵為呵人,以罪名呵為受赇,劫召其财為持質。
此六者,以威勢得财而名殊者也。
即不求自與為受求,所監求而後取為盜贓,輸入呵受為留難,斂人财物積藏于官為擅賦,加歐擊之為戮辱。
諸如此類,皆為以威勢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
心感則情動于中,而形于言?暢于四支,發于事業。
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奪。
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
仰手似乞,俯手似奪,捧手似謝,拟手似訴,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鬥,矜莊似威,怡悅似福,喜怒憂歡,貌在聲色。
奸真猛弱,候在視息。
出口有言當為告,下手有禁當為賊,喜子殺怒子當為戲,怒子殺喜子當為賊。
諸如此類,自非至精不能極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
若八十,非殺傷人,他皆勿論,即誣告謀反者反坐。
十歲,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殺之。
賊燔人廬舍積聚,盜贓五匹以上,棄市;即燔官府積聚盜,亦當與同。
歐人教令者與同罪,即令人歐其父母,不可與行者同得重也。
若得遺物強取強乞之類,無還贓法随例畀之文。
法律中諸不敬,違儀失式,及犯罪為公為私,贓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輕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奧,不可以一體守也。
或計過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盡情,或趣舍以從時,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輕而就下。
公私廢避之宜,除削重輕之變,皆所以臨時觀釁,使用法執诠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緻之于機格之上,稱輕重于豪铢,考輩類于參伍,然後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聖典者若操刀執繩,刀妄加則傷物,繩妄彈則侵直。
枭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贖罰者誤之誡。
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寶君子而逼小人,故為敕慎之經,皆拟《周易》有變通之體焉。
欲令提綱而大道清,舉略而王法齊,其旨遠,其辭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
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斷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遠也,彌天下之務唯大也,變無常體唯理也,非天下之賢聖,孰能與于斯! 夫刑而上者謂之道,刑而下者謂之器,化而裁之謂之格。
刑殺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變,贖失者是春陽悔吝之疵之。
五刑成章,辄相依準
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
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
其後正始之間,天下無事,于是征西将軍夏侯玄、河南尹李勝、中領軍曹羲、尚書丁谧又追議肉刑,卒不能決。
其文甚多,不載。
及景帝輔政,是時魏法,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
毌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與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
诏聽離婚。
荀氏所生女芝,為颍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系獄。
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
曾哀之,使主簿程鹹上議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
叔世多變,秦立重辟,漢又修之。
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誠欲殄醜類之族也。
然則法貴得中,刑慎過制。
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适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室之恩。
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如或産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忽。
戮無辜之所重,于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于情則傷孝子之心。
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獨嬰戮于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為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
宜改舊科,以為永制。
"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文帝為晉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煩雜,陳群、劉邵雖經改革,而科網本密,又叔孫、郭、馬、杜諸儒章句,但取鄭氏,又為偏黨,未可承用。
于是令賈充定法律,令與太傅鄭沖、司徒荀顗、中書監荀勖、中軍将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齊相郭颀、騎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軌及吏部令史榮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漢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号,改舊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系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赇》、《詐僞》、《水火》、《毀亡》,因事類為《衛宮》、《違制》,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
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于益時。
其餘未宜除者,若軍事、田農、酤酒,未得皆從人心,權設其法,太平當除,故不入律,悉以為令。
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
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
減枭斬族誅從坐之條,除謀反適養母出女嫁皆不複還坐父母棄市,省禁固相告之條,去捕亡、亡沒為官奴婢之制。
輕過誤老少女人當罰金杖罰者,皆令半之。
重奸伯叔母之令,棄市。
淫寡女,三歲刑。
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為正,不理私約。
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也。
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泰始三年,事畢,表上。
武帝诏曰:"昔蕭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孫通制儀為奉常,賜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為郎。
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宜加祿賞,其詳考差叙。
辄如诏簡異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賞帛萬餘匹。
"武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其後,明法掾張裴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終于《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
王政布于上,諸侯奉于下,禮樂撫于中,故有三才之義焉,其相須而成,若一體焉。
《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衆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
其犯盜賊、詐僞、請赇者,則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
告訊為之心舌,捕系為之手足,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制。
自始及終,往而不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于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鬥,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謂之過失,逆節絕理謂之不道,陵上僣貴謂之惡逆,将害未發謂之戕,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衆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群,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财之利謂之贓:凡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
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
若不承用诏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
謀反之同伍,實不知情,當從刑。
此故失之變也。
卑與尊鬥,皆為賊。
鬥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為戲,戲之重也。
向人室廬道徑射,不得為過,失之禁也。
都城人衆中走馬殺人,當為賊,賊之似也。
過失似賊,戲似鬥,鬥而殺傷傍人,又似誤,盜傷縛守似強盜,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辭所連似告劾,諸勿聽理似故縱,持質似恐猲。
如此之比,皆為無常之格也。
五刑不簡,正于五罰,五罰不服,正于五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
故律制,生罪不過十四等,死刑不過三,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累作不過十一歲,累笞不過千二百,刑等不過一歲,金等不過四兩。
月贖不計日,日作不拘月,歲數不疑閏。
不以加至死,并死不複加。
不可累者,故有并數;不可并數,乃累其加。
以加論者,但得其加;與加同者,連得其本。
不在次者,不以通論。
以人得罪與人同,以法得罪與法同。
侵生害死,不可齊其防;親疏公私,不可常其教。
禮樂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閑于下,故全其法。
是故尊卑叙,仁義明,九族親,王道平也。
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勢下手取财為強盜,不自知亡為縛守,将中有惡言為恐猲,不以罪名呵為呵人,以罪名呵為受赇,劫召其财為持質。
此六者,以威勢得财而名殊者也。
即不求自與為受求,所監求而後取為盜贓,輸入呵受為留難,斂人财物積藏于官為擅賦,加歐擊之為戮辱。
諸如此類,皆為以威勢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
心感則情動于中,而形于言?暢于四支,發于事業。
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奪。
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
仰手似乞,俯手似奪,捧手似謝,拟手似訴,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鬥,矜莊似威,怡悅似福,喜怒憂歡,貌在聲色。
奸真猛弱,候在視息。
出口有言當為告,下手有禁當為賊,喜子殺怒子當為戲,怒子殺喜子當為賊。
諸如此類,自非至精不能極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
若八十,非殺傷人,他皆勿論,即誣告謀反者反坐。
十歲,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殺之。
賊燔人廬舍積聚,盜贓五匹以上,棄市;即燔官府積聚盜,亦當與同。
歐人教令者與同罪,即令人歐其父母,不可與行者同得重也。
若得遺物強取強乞之類,無還贓法随例畀之文。
法律中諸不敬,違儀失式,及犯罪為公為私,贓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輕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奧,不可以一體守也。
或計過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盡情,或趣舍以從時,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輕而就下。
公私廢避之宜,除削重輕之變,皆所以臨時觀釁,使用法執诠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緻之于機格之上,稱輕重于豪铢,考輩類于參伍,然後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聖典者若操刀執繩,刀妄加則傷物,繩妄彈則侵直。
枭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贖罰者誤之誡。
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寶君子而逼小人,故為敕慎之經,皆拟《周易》有變通之體焉。
欲令提綱而大道清,舉略而王法齊,其旨遠,其辭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
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斷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遠也,彌天下之務唯大也,變無常體唯理也,非天下之賢聖,孰能與于斯! 夫刑而上者謂之道,刑而下者謂之器,化而裁之謂之格。
刑殺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變,贖失者是春陽悔吝之疵之。
五刑成章,辄相依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