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 号令
關燈
小
中
大
安國之道,道任地始,地得其任則功成,地不得其任則勞而無功。
人亦如此,備不先具者無以安主,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将長,諸行賞罰及有治者,必出于王公。
數使人行勞賜守邊城關塞、備蠻夷之勞苦者,舉其守卒之财用有餘、不足,地形之當守邊者,其器備常多者。
邊縣邑視其樹木惡則少用,田不辟,少食,無大屋草蓋,少用桑。
多财,民好食。
為内牒(2),内行棧,置器備其上,城上吏、卒、養,皆為舍道内,各當其隔部。
養什二人,為符者曰養吏一人,辨護諸門。
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從令者戮。
敵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
不盡千丈者勿迎也,視敵之居曲衆少而應之,此守城之大體也。
其不在此中者,皆心術與人事參之。
凡守城者以亟傷敵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不明于守者也(3),不能此(4),乃能守城。
守城之法,敵去邑百裡以上,城将如今盡召五官及百長,以富人重室之親,舍之官府,謹令信人守衛之,謹密為故。
及傅城,守城将營無下三百人。
四面四門之将,必選擇之有功勞之臣及死事之後重者,從卒各百人。
門将并守他門,他門之上,必夾為高樓,使善射者居焉。
女郭、馮垣一人。
一人守之,使重室子。
五十步一擊(5)。
因城中裡為八部,部一吏,吏各從四人,以行沖術及裡中。
裡中父老小不舉守之事及會計者(6),分裡以為四部,部一長,以苛往來不以時行、行而不他異者,以得其奸。
吏從卒四人以上有分者(7),大将必與為信符;大将使人行守操信符,信不合及号不相應者,伯長以上辄止之,以聞大将。
當止不止及從吏卒縱之,皆斬。
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遝父母、妻子同産。
諸男女有守于城上者(8),什六一弩一、四兵。
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卒有驚事,中軍疾擊鼓者三,城上道路、裡中巷街,皆無得行,行者斬。
女子到大軍,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無并行。
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
離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備奸也。
裡正與皆守宿裡門(9),吏行其部,至裡門,正與開門内吏,與行父老之守及窮巷幽間無人之處。
奸民之所謀為外心,罪車裂。
正與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斬;得之,除,又賞之黃金,人二镒。
大将使使人行守(10),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
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将之行,不從令者斬。
諸竈必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
慎無敢失火,失火者斬其端,失火以為事者車裂(11)。
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救火者無敢喧嘩,及離守絕巷救火者斬。
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斬。
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無有所失,逮其以火為亂事者如法。
圍城之重禁,敵人卒而至,嚴令吏命無敢喧嚣(12)、三最(13)、進行、相視坐泣、流涕若視、舉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擊、相靡以身及衣、訟駁言語。
及非令也而視敵動移者,斬。
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伍人逾城歸敵,伍人不得,斬;與伯歸敵,隊吏斬;與吏歸敵,隊将斬。
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産,皆車裂。
先覺之,除。
當術需敵。
離地,斬。
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其疾鬥卻敵于術,敵下終不能複上,疾鬥者隊二人,賜上奉。
而勝圍, 城周裡以上,封城将三十裡地為關内侯,輔将如令賜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賜爵五大夫,官吏、豪傑與計堅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14),皆賜公乘。
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級,女子賜錢五千,男女老小先分守者(15),人賜錢千,複之三歲,無有所與,不租稅(16)。
此所以勸吏民堅守勝圍也。
吏卒侍大門中者,曹無過二人。
勇敢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後。
擅離署,戮。
門尉晝三閱之,莫,鼓擊門閉一閱,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
鋪食皆于署,不得外食。
守必謹微察視谒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志意、顔色、使令、言語之請。
及上飲食,必令人嘗,皆非請也(17),擊而請故(18)。
守有所不說谒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守曰斷之、沖之若縛之,不如令及後縛者,皆斷。
必時素誡之。
諸門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長相次,旦夕就位,先佑有功有能,其餘皆以次立。
五日,官各上喜戲、居處不莊、好侵侮人者一。
諸人士外使者來,必令有以執。
将出而還若行縣,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門守(19),乃入舍。
為人下者常司上之,随而行,松上不随下。
必須□□随。
客卒守主人,及以為守衛,主人亦守客卒。
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謹備之,數錄其署,同邑者弗令共所守。
與階門吏為符,符合入,勞;符不合,牧(20),守言(21)。
若城上者,衣服,他不如令者。
宿鼓在守大門中。
莫令騎若使者操節閉城者,皆以執毚。
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之。
行者斷,必擊問行故(22),乃行其罪。
晨見,掌文鼓,縱行者,諸城門吏各入請籥,開門已,辄複上籥。
有符節不用此令。
寇至,樓鼓五,有周鼓,雜小鼓乃應之。
小鼓五後衆軍,斷。
命必足畏,賞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辄人随,省其可行、不行。
号,夕有号,失号,斷。
為守備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街街衢階若門(23),令往來者皆視而放。
諸吏卒民有謀殺傷其将長者,與謀反同罪,有能捕告,賜黃金二十斤,謹罪。
非其分職而擅取之,若非其所當治而擅治為之,斷。
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以屬都司空若侯,侯以聞守,不收而擅縱之,斷。
能捕得謀反、賣城、逾城敵者一人(24)。
以令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
反城事父母去者(25),去者之父母妻子。
悉舉民室材木、瓦若蔺石數,署長短小大。
當舉不舉,吏有罪。
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26),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
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構之。
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構賞。
城外令任,城内守任。
令、丞、尉亡得入當,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奪爵各二級;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
諸取當者,必取寇虜聽之。
募民欲财物粟米以貿易凡器者(27),卒以賈予(28)。
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财物免出者,令許之。
傳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傳者,斷。
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傳言守。
吏卒民欲言事者,亟為傳言請之吏,稽留不言諸者(29),斷。
縣各上其縣中豪傑若謀士、居大夫重厚,口數多少。
官府城下吏、卒、民家前後左右相傳保火(30)。
火發自燔,燔曼延燔人,斷。
諸以衆強淩弱少及強一一姦一人婦女,以喧嘩者,皆斷。
諸以衆強淩弱少及強一一姦一人婦女,以喧嘩者,皆斷。
諸城門若亭,謹侯視往來行者符(31)。
符傳疑若無符,皆詣縣廷言,請問其所使;其有符傳者,善舍官府。
其有知識、兄弟欲見之,為召,勿令裡 巷中(32)。
三老、守闾令厲繕夫為荅(33)。
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裡中。
三老不得入家人。
傳令裡中有以羽(34),羽者三所差(35),家人各令其官中(36),失令若稽留令者,斷。
家有守者治食。
吏、卒、民無符節而擅入裡巷、官府,吏、三老、守闾者失苛止。
皆斷。
諸盜守器械、财物及相盜者,直一錢以上,皆斷。
吏、卒、民各自大書于傑,著之其署同(37),守案其署,擅入者,斷。
城上日壹廢席蓐(38),令相錯發。
有匿不言人所挾藏在禁中者,斷。
吏、卒民死者,辄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
傷甚者令歸治病家善養,予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行闾,視病有瘳,辄造事上。
詐為自賊傷以辟事者,族之。
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家,臨戶而悲哀之。
寇去事已,塞禱。
守以令益邑中豪傑力鬥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家以吊哀之,身見死事之後。
城圍罷,主亟發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使爵祿,守身尊一寵一,明白貴之,令其怨結于敵。
城上卒若吏各保其左右。
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産皆斷。
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
城下裡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數。
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城禁:使(39)、卒、民不欲寇微職(40)、和旌者,斷。
不從令者,斷。
非擅出令者(41),斷。
失令者,斷。
倚戟縣下城,上
人亦如此,備不先具者無以安主,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将長,諸行賞罰及有治者,必出于王公。
數使人行勞賜守邊城關塞、備蠻夷之勞苦者,舉其守卒之财用有餘、不足,地形之當守邊者,其器備常多者。
邊縣邑視其樹木惡則少用,田不辟,少食,無大屋草蓋,少用桑。
多财,民好食。
為内牒(2),内行棧,置器備其上,城上吏、卒、養,皆為舍道内,各當其隔部。
養什二人,為符者曰養吏一人,辨護諸門。
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從令者戮。
敵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
不盡千丈者勿迎也,視敵之居曲衆少而應之,此守城之大體也。
其不在此中者,皆心術與人事參之。
凡守城者以亟傷敵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不明于守者也(3),不能此(4),乃能守城。
守城之法,敵去邑百裡以上,城将如今盡召五官及百長,以富人重室之親,舍之官府,謹令信人守衛之,謹密為故。
及傅城,守城将營無下三百人。
四面四門之将,必選擇之有功勞之臣及死事之後重者,從卒各百人。
門将并守他門,他門之上,必夾為高樓,使善射者居焉。
女郭、馮垣一人。
一人守之,使重室子。
五十步一擊(5)。
因城中裡為八部,部一吏,吏各從四人,以行沖術及裡中。
裡中父老小不舉守之事及會計者(6),分裡以為四部,部一長,以苛往來不以時行、行而不他異者,以得其奸。
吏從卒四人以上有分者(7),大将必與為信符;大将使人行守操信符,信不合及号不相應者,伯長以上辄止之,以聞大将。
當止不止及從吏卒縱之,皆斬。
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遝父母、妻子同産。
諸男女有守于城上者(8),什六一弩一、四兵。
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卒有驚事,中軍疾擊鼓者三,城上道路、裡中巷街,皆無得行,行者斬。
女子到大軍,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無并行。
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
離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備奸也。
裡正與皆守宿裡門(9),吏行其部,至裡門,正與開門内吏,與行父老之守及窮巷幽間無人之處。
奸民之所謀為外心,罪車裂。
正與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斬;得之,除,又賞之黃金,人二镒。
大将使使人行守(10),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
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将之行,不從令者斬。
諸竈必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
慎無敢失火,失火者斬其端,失火以為事者車裂(11)。
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救火者無敢喧嘩,及離守絕巷救火者斬。
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斬。
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無有所失,逮其以火為亂事者如法。
圍城之重禁,敵人卒而至,嚴令吏命無敢喧嚣(12)、三最(13)、進行、相視坐泣、流涕若視、舉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擊、相靡以身及衣、訟駁言語。
及非令也而視敵動移者,斬。
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伍人逾城歸敵,伍人不得,斬;與伯歸敵,隊吏斬;與吏歸敵,隊将斬。
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産,皆車裂。
先覺之,除。
當術需敵。
離地,斬。
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其疾鬥卻敵于術,敵下終不能複上,疾鬥者隊二人,賜上奉。
而勝圍, 城周裡以上,封城将三十裡地為關内侯,輔将如令賜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賜爵五大夫,官吏、豪傑與計堅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14),皆賜公乘。
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級,女子賜錢五千,男女老小先分守者(15),人賜錢千,複之三歲,無有所與,不租稅(16)。
此所以勸吏民堅守勝圍也。
吏卒侍大門中者,曹無過二人。
勇敢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後。
擅離署,戮。
門尉晝三閱之,莫,鼓擊門閉一閱,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
鋪食皆于署,不得外食。
守必謹微察視谒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志意、顔色、使令、言語之請。
及上飲食,必令人嘗,皆非請也(17),擊而請故(18)。
守有所不說谒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守曰斷之、沖之若縛之,不如令及後縛者,皆斷。
必時素誡之。
諸門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長相次,旦夕就位,先佑有功有能,其餘皆以次立。
五日,官各上喜戲、居處不莊、好侵侮人者一。
諸人士外使者來,必令有以執。
将出而還若行縣,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門守(19),乃入舍。
為人下者常司上之,随而行,松上不随下。
必須□□随。
客卒守主人,及以為守衛,主人亦守客卒。
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謹備之,數錄其署,同邑者弗令共所守。
與階門吏為符,符合入,勞;符不合,牧(20),守言(21)。
若城上者,衣服,他不如令者。
宿鼓在守大門中。
莫令騎若使者操節閉城者,皆以執毚。
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之。
行者斷,必擊問行故(22),乃行其罪。
晨見,掌文鼓,縱行者,諸城門吏各入請籥,開門已,辄複上籥。
有符節不用此令。
寇至,樓鼓五,有周鼓,雜小鼓乃應之。
小鼓五後衆軍,斷。
命必足畏,賞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辄人随,省其可行、不行。
号,夕有号,失号,斷。
為守備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街街衢階若門(23),令往來者皆視而放。
諸吏卒民有謀殺傷其将長者,與謀反同罪,有能捕告,賜黃金二十斤,謹罪。
非其分職而擅取之,若非其所當治而擅治為之,斷。
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以屬都司空若侯,侯以聞守,不收而擅縱之,斷。
能捕得謀反、賣城、逾城敵者一人(24)。
以令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
反城事父母去者(25),去者之父母妻子。
悉舉民室材木、瓦若蔺石數,署長短小大。
當舉不舉,吏有罪。
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26),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
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構之。
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構賞。
城外令任,城内守任。
令、丞、尉亡得入當,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奪爵各二級;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
諸取當者,必取寇虜聽之。
募民欲财物粟米以貿易凡器者(27),卒以賈予(28)。
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财物免出者,令許之。
傳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傳者,斷。
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傳言守。
吏卒民欲言事者,亟為傳言請之吏,稽留不言諸者(29),斷。
縣各上其縣中豪傑若謀士、居大夫重厚,口數多少。
官府城下吏、卒、民家前後左右相傳保火(30)。
火發自燔,燔曼延燔人,斷。
諸以衆強淩弱少及強一一姦一人婦女,以喧嘩者,皆斷。
諸以衆強淩弱少及強一一姦一人婦女,以喧嘩者,皆斷。
諸城門若亭,謹侯視往來行者符(31)。
符傳疑若無符,皆詣縣廷言,請問其所使;其有符傳者,善舍官府。
其有知識、兄弟欲見之,為召,勿令裡 巷中(32)。
三老、守闾令厲繕夫為荅(33)。
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裡中。
三老不得入家人。
傳令裡中有以羽(34),羽者三所差(35),家人各令其官中(36),失令若稽留令者,斷。
家有守者治食。
吏、卒、民無符節而擅入裡巷、官府,吏、三老、守闾者失苛止。
皆斷。
諸盜守器械、财物及相盜者,直一錢以上,皆斷。
吏、卒、民各自大書于傑,著之其署同(37),守案其署,擅入者,斷。
城上日壹廢席蓐(38),令相錯發。
有匿不言人所挾藏在禁中者,斷。
吏、卒民死者,辄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
傷甚者令歸治病家善養,予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行闾,視病有瘳,辄造事上。
詐為自賊傷以辟事者,族之。
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家,臨戶而悲哀之。
寇去事已,塞禱。
守以令益邑中豪傑力鬥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家以吊哀之,身見死事之後。
城圍罷,主亟發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使爵祿,守身尊一寵一,明白貴之,令其怨結于敵。
城上卒若吏各保其左右。
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産皆斷。
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
城下裡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數。
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城禁:使(39)、卒、民不欲寇微職(40)、和旌者,斷。
不從令者,斷。
非擅出令者(41),斷。
失令者,斷。
倚戟縣下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