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 大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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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也異。
一曰乃是而然,二曰乃是而不然,三曰遷,四曰強。
子深其深,淺其淺,益其益,尊其尊(13)。
次察山比因,至優指複;次察聲端名因情複,匹夫辭惡者,人有以其情得焉。
諸所遭執,而欲惡生者,人不必以其請得焉。
聖人之附■也(14),仁而無利愛。
利愛生于慮。
昔者之慮也,非今日之慮也。
昔者之愛人也,非今之愛人也。
愛獲之愛人也(15),生于慮獲之利。
慮獲之利,非慮臧之利也(16);而愛臧之愛人也,乃愛獲之愛人也。
去其愛而天下利,弗能去也。
昔之知啬,非今日之知啬也。
貴為天子,其利人不厚于正夫。
二子事親,或遇孰,或遇兇,其親也相若,非彼其行益也,非加也。
外執無能厚吾利者。
藉臧也死而天下害,吾持養臧也萬倍,吾愛臧也不加厚。
長人之異,短人之同,其貌同者也,故同。
指之人也與首之人也異,人之體非一貌者也,故異。
将劍與挺劍異。
劍,以形貌命者也,其形不一,故異。
楊木之木與桃木之木也同。
諸非以舉量數命者,敗之盡是也,故一人指,非一人也;是一人之指,乃是一人也。
方之一面,非方也,方木之面,方木也。
以故生,以理長,以類行也者。
立辭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
今人非道無所行,唯有強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
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于其類,則必困矣。
故浸一婬一之辭,其類在鼓栗。
聖人也,為天下也,其類在于追迷。
或壽或卒,其利天下也指若,其類在譽石(17)。
一日而百萬生,愛不加厚,其類在惡害。
愛二世有厚薄(18),而愛二世相若,其類在蛇文。
愛之相若,擇而殺其一人,其類在坑下之鼠。
小仁與大仁(19),行厚相若,其類在申。
凡興利除害也,其類在漏雍。
厚親,不稱行而類行,其類在一江一上井。
“不為己”之可學也,其類在獵走。
愛人非為譽也,其類在逆旅。
愛人之親,若愛其親,其類在官苟(20)。
兼愛相若,一愛相若。
一愛相若,其類在死也(21)。
[注釋] (1)本篇各段都是簡論。
取即“取譬”,本篇不少段落以比喻的方法,論說了墨家的基本主張,涉及到“義”、“兼愛”、“節用”、“節葬”等很多方面。
(2)薄:“溥”字之誤,溥,大。
(3)臧:葬。
(4)亡:通“忘”。
(5)渴:荊(6)舉:當作“譽”。
(7)後一“衆”字衍。
(8)尚:同“上”。
(9)伣日:“儒者”之誤。
(10)智:通“知”。
(11)人:“入”字之誤。
(12)鲋:同“附”。
(13)尊:同“■”,減少。
(14)■:即“覆”。
(15)獲:婢。
(16)臧:一奴一。
(17)譽,疑當作“礜”,礜石可染缁。
(18)二:疑為“三”字之誤。
(19)仁:通“人”。
(20)官:公;苟:即“敬”。
(21)也,“蛇”字之誤。
[白話] 上天愛人,比聖人愛人要深厚;上天施利給人,比聖人施利給人要厚重。
君子愛小人,勝過小人愛君子;君子施利給小人,勝過小人施利給君子。
認為厚葬是愛父母親的表現,因而喜歡厚葬,這其實并不是愛父母親;認為厚葬對父母親有利,因而以厚葬為利,這并非有利父母親。
認為教給兒子音樂是愛兒子的表現,因而音樂被兒子喜歡,這是愛兒子。
認為教給兒子音樂有利兒子,因而音樂被兒子欲求,這并非有利兒子。
在所做的事體中,衡量它的輕重叫做“權”。
權,并不是對的,也不就是錯的,權,是正當的。
砍斷手指以保存手腕,那是在利中選取大的,在害中選取小的。
在害中選取小的,并不是取害,這是取利。
他所選取的,正是别人抓着的。
遇上強盜,砍斷手指以免殺身之禍,這是利;遇上強盜,這是害。
砍斷手指和砍斷手腕,對天下的利益是相似的,那就沒有選擇。
就是生死,隻要有利于天下,也都沒有選擇。
殺一個人以保存天下,并不是殺一個人以利天下;殺死自己以保存天下,這是殺死自己以利天下。
在做事中衡量輕重叫做“求”。
隻注重求,是不對的。
在害中選取小的,追求合義,并非真正行義。
給暴戾的人說
一曰乃是而然,二曰乃是而不然,三曰遷,四曰強。
子深其深,淺其淺,益其益,尊其尊(13)。
次察山比因,至優指複;次察聲端名因情複,匹夫辭惡者,人有以其情得焉。
諸所遭執,而欲惡生者,人不必以其請得焉。
聖人之附■也(14),仁而無利愛。
利愛生于慮。
昔者之慮也,非今日之慮也。
昔者之愛人也,非今之愛人也。
愛獲之愛人也(15),生于慮獲之利。
慮獲之利,非慮臧之利也(16);而愛臧之愛人也,乃愛獲之愛人也。
去其愛而天下利,弗能去也。
昔之知啬,非今日之知啬也。
貴為天子,其利人不厚于正夫。
二子事親,或遇孰,或遇兇,其親也相若,非彼其行益也,非加也。
外執無能厚吾利者。
藉臧也死而天下害,吾持養臧也萬倍,吾愛臧也不加厚。
長人之異,短人之同,其貌同者也,故同。
指之人也與首之人也異,人之體非一貌者也,故異。
将劍與挺劍異。
劍,以形貌命者也,其形不一,故異。
楊木之木與桃木之木也同。
諸非以舉量數命者,敗之盡是也,故一人指,非一人也;是一人之指,乃是一人也。
方之一面,非方也,方木之面,方木也。
以故生,以理長,以類行也者。
立辭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
今人非道無所行,唯有強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
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于其類,則必困矣。
故浸一婬一之辭,其類在鼓栗。
聖人也,為天下也,其類在于追迷。
或壽或卒,其利天下也指若,其類在譽石(17)。
一日而百萬生,愛不加厚,其類在惡害。
愛二世有厚薄(18),而愛二世相若,其類在蛇文。
愛之相若,擇而殺其一人,其類在坑下之鼠。
小仁與大仁(19),行厚相若,其類在申。
凡興利除害也,其類在漏雍。
厚親,不稱行而類行,其類在一江一上井。
“不為己”之可學也,其類在獵走。
愛人非為譽也,其類在逆旅。
愛人之親,若愛其親,其類在官苟(20)。
兼愛相若,一愛相若。
一愛相若,其類在死也(21)。
[注釋] (1)本篇各段都是簡論。
取即“取譬”,本篇不少段落以比喻的方法,論說了墨家的基本主張,涉及到“義”、“兼愛”、“節用”、“節葬”等很多方面。
(2)薄:“溥”字之誤,溥,大。
(3)臧:葬。
(4)亡:通“忘”。
(5)渴:荊(6)舉:當作“譽”。
(7)後一“衆”字衍。
(8)尚:同“上”。
(9)伣日:“儒者”之誤。
(10)智:通“知”。
(11)人:“入”字之誤。
(12)鲋:同“附”。
(13)尊:同“■”,減少。
(14)■:即“覆”。
(15)獲:婢。
(16)臧:一奴一。
(17)譽,疑當作“礜”,礜石可染缁。
(18)二:疑為“三”字之誤。
(19)仁:通“人”。
(20)官:公;苟:即“敬”。
(21)也,“蛇”字之誤。
[白話] 上天愛人,比聖人愛人要深厚;上天施利給人,比聖人施利給人要厚重。
君子愛小人,勝過小人愛君子;君子施利給小人,勝過小人施利給君子。
認為厚葬是愛父母親的表現,因而喜歡厚葬,這其實并不是愛父母親;認為厚葬對父母親有利,因而以厚葬為利,這并非有利父母親。
認為教給兒子音樂是愛兒子的表現,因而音樂被兒子喜歡,這是愛兒子。
認為教給兒子音樂有利兒子,因而音樂被兒子欲求,這并非有利兒子。
在所做的事體中,衡量它的輕重叫做“權”。
權,并不是對的,也不就是錯的,權,是正當的。
砍斷手指以保存手腕,那是在利中選取大的,在害中選取小的。
在害中選取小的,并不是取害,這是取利。
他所選取的,正是别人抓着的。
遇上強盜,砍斷手指以免殺身之禍,這是利;遇上強盜,這是害。
砍斷手指和砍斷手腕,對天下的利益是相似的,那就沒有選擇。
就是生死,隻要有利于天下,也都沒有選擇。
殺一個人以保存天下,并不是殺一個人以利天下;殺死自己以保存天下,這是殺死自己以利天下。
在做事中衡量輕重叫做“求”。
隻注重求,是不對的。
在害中選取小的,追求合義,并非真正行義。
給暴戾的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