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 大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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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也異。

    一曰乃是而然,二曰乃是而不然,三曰遷,四曰強。

     子深其深,淺其淺,益其益,尊其尊(13)。

    次察山比因,至優指複;次察聲端名因情複,匹夫辭惡者,人有以其情得焉。

    諸所遭執,而欲惡生者,人不必以其請得焉。

    聖人之附■也(14),仁而無利愛。

    利愛生于慮。

    昔者之慮也,非今日之慮也。

    昔者之愛人也,非今之愛人也。

    愛獲之愛人也(15),生于慮獲之利。

    慮獲之利,非慮臧之利也(16);而愛臧之愛人也,乃愛獲之愛人也。

    去其愛而天下利,弗能去也。

    昔之知啬,非今日之知啬也。

    貴為天子,其利人不厚于正夫。

    二子事親,或遇孰,或遇兇,其親也相若,非彼其行益也,非加也。

    外執無能厚吾利者。

    藉臧也死而天下害,吾持養臧也萬倍,吾愛臧也不加厚。

     長人之異,短人之同,其貌同者也,故同。

    指之人也與首之人也異,人之體非一貌者也,故異。

    将劍與挺劍異。

    劍,以形貌命者也,其形不一,故異。

    楊木之木與桃木之木也同。

    諸非以舉量數命者,敗之盡是也,故一人指,非一人也;是一人之指,乃是一人也。

    方之一面,非方也,方木之面,方木也。

    以故生,以理長,以類行也者。

    立辭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

    今人非道無所行,唯有強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

    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于其類,則必困矣。

     故浸一婬一之辭,其類在鼓栗。

    聖人也,為天下也,其類在于追迷。

    或壽或卒,其利天下也指若,其類在譽石(17)。

    一日而百萬生,愛不加厚,其類在惡害。

    愛二世有厚薄(18),而愛二世相若,其類在蛇文。

    愛之相若,擇而殺其一人,其類在坑下之鼠。

    小仁與大仁(19),行厚相若,其類在申。

    凡興利除害也,其類在漏雍。

    厚親,不稱行而類行,其類在一江一上井。

    “不為己”之可學也,其類在獵走。

    愛人非為譽也,其類在逆旅。

    愛人之親,若愛其親,其類在官苟(20)。

    兼愛相若,一愛相若。

    一愛相若,其類在死也(21)。

     [注釋] (1)本篇各段都是簡論。

    取即“取譬”,本篇不少段落以比喻的方法,論說了墨家的基本主張,涉及到“義”、“兼愛”、“節用”、“節葬”等很多方面。

    (2)薄:“溥”字之誤,溥,大。

    (3)臧:葬。

    (4)亡:通“忘”。

    (5)渴:荊(6)舉:當作“譽”。

    (7)後一“衆”字衍。

    (8)尚:同“上”。

    (9)伣日:“儒者”之誤。

    (10)智:通“知”。

    (11)人:“入”字之誤。

    (12)鲋:同“附”。

    (13)尊:同“■”,減少。

    (14)■:即“覆”。

    (15)獲:婢。

    (16)臧:一奴一。

    (17)譽,疑當作“礜”,礜石可染缁。

    (18)二:疑為“三”字之誤。

    (19)仁:通“人”。

    (20)官:公;苟:即“敬”。

    (21)也,“蛇”字之誤。

     [白話] 上天愛人,比聖人愛人要深厚;上天施利給人,比聖人施利給人要厚重。

    君子愛小人,勝過小人愛君子;君子施利給小人,勝過小人施利給君子。

     認為厚葬是愛父母親的表現,因而喜歡厚葬,這其實并不是愛父母親;認為厚葬對父母親有利,因而以厚葬為利,這并非有利父母親。

    認為教給兒子音樂是愛兒子的表現,因而音樂被兒子喜歡,這是愛兒子。

    認為教給兒子音樂有利兒子,因而音樂被兒子欲求,這并非有利兒子。

     在所做的事體中,衡量它的輕重叫做“權”。

    權,并不是對的,也不就是錯的,權,是正當的。

    砍斷手指以保存手腕,那是在利中選取大的,在害中選取小的。

    在害中選取小的,并不是取害,這是取利。

    他所選取的,正是别人抓着的。

    遇上強盜,砍斷手指以免殺身之禍,這是利;遇上強盜,這是害。

    砍斷手指和砍斷手腕,對天下的利益是相似的,那就沒有選擇。

    就是生死,隻要有利于天下,也都沒有選擇。

    殺一個人以保存天下,并不是殺一個人以利天下;殺死自己以保存天下,這是殺死自己以利天下。

    在做事中衡量輕重叫做“求”。

    隻注重求,是不對的。

    在害中選取小的,追求合義,并非真正行義。

     給暴戾的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