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回議新法創設條例司谳疑獄狡脫謀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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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安石入朝,疾言遽色,奏請立黜純仁。

    神宗道:“純仁無罪,就使外調,亦當給一善地,可令出知河中府便了。

    ”安石不便再言,隻得悻悻而退。

    範純仁即仲淹第二子,兄純佑,曾随父鎮陝,與将士雜處,評價人才,無不具當。

    仲淹得任人無失,以此立功,及仲淹罷職,他奉侍左右,未嘗少離。

    未幾,廢疾去世,弟純禮、純粹,依次出仕,後文慢表。

    惟純仁以父蔭得官,曆任縣令判官,所向皆治。

    尋擢為侍禦史,與議濮王典禮,複遭外谪。

    見三十四回。

    嗣又召還京師,命知谏院,至是又出守河中。

    尋徙成都轉運使,因新法不便,戒州縣不得遽行。

    安石恨他阻撓,誣以失察僚佐罪,左遷知和州,插此一段。

    叙明純仁曆史,且回應三十二回中語。

    這且按下再提。

     且說王安石以兩法既行,複議頒行青苗法。

    呂惠卿極端慫恿,獨蘇轍立言未可,安石問為何因?轍答道:“出錢貸民,本欲救民,但錢入民手,不免妄用,滿限多無力籌償,有司饬吏追呼,鞭撲橫施,是救民反至病民了。

    ”安石道:“君言誠有理,且從緩議。

    ”于是有好幾旬不談此法。

    忽奉神宗诏命,令與司馬光複議登州獄案。

    安石遂邀光合議,兩人各據一見,免不得又争執起來。

    登州有一婦,許嫁未行,聞夫婿貌醜,心甚不平,竟暗挾利刃,潛往害夫。

    适乃夫卧田舍間,便拔刀斫入,幸乃夫尚未睡着,慌忙起避,才得不死。

    隻因用手遮格,被斷一指而去。

    乃夫遂鳴官訴訟,知州許遵,拘婦到案,見該婦姿色頗佳,與乃夫确不相配,遂有意脫婦,令她一一承認,當為設法保全,該婦自然聽命。

    許遵即以自首減罪論,上達朝廷。

    遵有意全婦,莫非想娶她作妾麼?安石謂遵言可行。

    光憤然道:“婦謀殺夫,尚可減罪麼?”安石道:“婦既自首,應從末減。

    ”光又道:“律文有言,因他罪緻殺傷,他罪得首原,今該婦謀殺乃夫,本屬一事,豈謀自謀,殺自殺,可分作兩事,得準首原麼?”明白了解。

    安石道:“若自首不得減罪,豈非自背律文?”無非好異,不顧綱常。

    兩人相持不下,當即共請神宗判斷。

    偏神宗左袒安石,竟準如安石議。

    文彥博、富弼等,谏阻不從,且将謀殺已傷,按問自首一條,增入律中,得減罪二等,發交刑部,垂為國法。

    侍禦史兼判刑部官劉述,封還诏旨,駁奏不已。

    安石大憤,請神宗黜退劉述。

    述遂率侍禦史劉琦、錢顗,共上疏論安石罪,略雲: 安石執政以來,未逾數月,操管商權詐之術,與陳升之合謀,侵三司利權,開局設官,分行天下,驚駭物聽。

    近複因許遵妄議,定按問自首之法,安石任偏見而立新議,陛下不察而從之,遂害天下大公。

    先朝所立制度,自宜世守勿失,乃妄事更張,廢而不用,如此奸詐專權,豈宜處之廟堂,緻亂國紀?願早罷逐,以慰天下。

    曾公亮畏避安石,陰自結援以固寵,趙則括囊拱手,但務依違,皆宜斥免,臣等為國家安危計,故不憚刑威,冒渎天聽,伏冀明斷施行。

     疏上,安石奏貶琦監處州鹽酒務,顗監衢州鹽稅,并拘述獄中。

    司馬光等上疏力争,乃将述貶知江州。

    琦、顗照安石議,貶谪浙東。

    殿中侍禦史孫昌齡,同判刑部丁諷,審刑院詳議官王師元,皆坐述黨忤安石,谪徙有差。

    還有龍圖閣學士祖無擇,與安石意見不同,亦遭黜逐。

    正是: 黜陟不妨由我主,綱常何必為人拘? 既而三司條例司官蘇轍,亦被谪為河南府推官,欲知蘇轍如何得罪,容至下回表明。

     新法非必不可行,安石非必不能行新法,誤在未審國情,獨執己見,但知理财之末迹,而未知理财之本原耳。

    當安石知鄞時,略行新法,邑人稱便,即哓哓然曰:“我宰天下有餘。

    ”不知四海非一邑之小,執政非長吏之任也。

    天下方交相诟病,而安石愈覺自是,黜陟予奪,任所欲為。

    至若登州婦人一案,較諸鬥鹑少年,尤關風化,同僚謂不宜減罪,而彼必欲減免之,蓋無非一矯情立異之見耳。

    夫朝廷舉措,關系天下安危,而顧可以矯情立異行之乎?我姑勿論安石之法,已先當誅安石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