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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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決杖一百,仍征至元鈔二十五貫,付告人充賞;兩鄰知而不首,決廿七下;坊裡正、主首、巷長、局院軍人頭目有失覺察,決五十七下。
見殺馬牛人要訖錢物,決七十七下。
賭博當日在場同賭人數,諸人告捉到官,犯人,決七十七下;兩鄰知而不首,弓手、頭目人等故縱不行告捕,各決四十七下。
攤場錢物沒官。
仍于犯人名下均征至元鈔二十五兩,付告人充賞。
賭飲食者不坐。
○無籍之徒結黨設局,白日強騙人錢物,拟依竊盜首從例計贓斷罪,免剌,不追倍贓。
其信從誘入局被騙之人,量事輕重斷罪。
○撇卷賊徒即與局騙财物一體事理,拟依竊盜例計贓斷配,免剌,不追倍贓,犯人門首紅泥粉壁,開寫過名。
婚姻民間聘财,上戶金一兩、銀五兩、彩段六表裡、雜用絹四十疋。
○中戶金五錢、銀四兩、彩段四表裡、雜用絹三十匹。
○下戶銀三兩、彩段二表裡、雜絹一十五匹。
以男家為主,願減者聽。
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或受财輙悔者,笞三十七下;更許嫁他人者,決四十七下;已成者,決五十七下。
五年無故不娶者,許經官給據,别行改嫁。
○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
及品官另行定奪。
但婚姻議立婚書文約,元議聘财,招女壻養老入舍年限,主婚系親媒妁人等畫字依禮成親。
○婚書明寫聘财禮物,婚主媒人各畫字,女家回書亦寫受到聘财數目,嫁主媒人亦畫字,仍将兩下親書背面大書合同字樣,各家收執。
其彜俗俚語骈俪詞語朦胧,無各各畫字合同婚書,争告到官,即同假僞。
○同姓不得為昏○有妻更娶妻,雖會赦,猶離之。
若求娶妾,明立婚書。
○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以上,無故五年不成,或謂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未阕之類,其間有故,前後年月并許之,及夫逃亡五年不還,并聽離,不還聘财。
○諸棄妻犯七出: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竊盜,六妬忌,七惡疾。
而有三不去,即不得去:一經持公姑之喪,二娶時賤後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
若夫妻不安諧,兩願離棄者,不坐。
其犯奸,不用此律。
田宅諸典賣田宅,取問房親鄰人。
典主違限不批退,決一十七下;違限不酬價,決二十七下。
典賣田宅,具情由告給公據,許令成【疑成下脫一交字。
】,賣主買主一同赍契赴官銷照□取承□推收稅石。
○聽親鄰典主百日内收贖,限外不得争告,雖過百日,并聽依價收贖。
若親鄰典主在它所者,百裡之外,不在由問之限。
○欺昧親鄰典主故不成交,決四十七下。
親鄰典主故行刁蹬,取要畫字錢物,取問是實,決二十七下。
○正軍貼戶破賣田土,許相由問。
○站戶典賣田土,依例許親鄰典主成交。
○年幼因饑馑同祖母賣訖田土,斷付賣主。
○站戶消乏賣訖田土,先行随地收稅。
○軍人消乏賣地土,軍官奧魯官根底與文字貨賣。
債負諸借取錢債,每鈔一兩,月息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
若有已還之數,準算。
如已還訖一本一息者,雖經倒換文契,并不準,使當官追毀,債主不得将少債人私下監收,拖拽人口頭疋。
○軍官私債照依通例取息。
○軍官多取軍人息錢,越例取息當留人口,各決三十七下。
○軍官将百姓枷征私債,決二十七下。
○舉借谷粟,依鄉原例,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息。
○應解典金銀諸物,二周歲下架。
○誤典賊贓,隻宜取索,不可緻罪。
戶絕承繼戶絕女幼,官為知在,候長召嫁,繼戶當差。
○寡婦無子,承夫分。
○兄弟另籍,許令承繼。
○同戶另居,侄許令承繼。
○戶絕田産,同宗弟侄雖系軍民另籍,許令承繼。
○若有戶絕,别無承繼之人,謂子侄弟兄之類,其田宅、浮财、人口、頭疋,盡數拘收入官,召人立租承佃。
所收子粒等物,通立文簿,申報上司。
若抛下男女,十歲以下,付親屬可托者撫養,度其所需支給。
雖有母招後夫,或攜以适人者,其财産亦官為知數,如或嫁娶,或年十五,盡數給還。
若母寡子幼,其母不得非理典賣田宅人口,放賤為良。
若須合典賣者,經所屬陳告,勘當得實,方許交易。
○婦人夫亡,服阕守志者,從其所願。
若志節卓異,無可養贍,官為給糧存恤。
如果家貧不能終制,不在此限。
其夫亡,已有所出男女,抛下事産,可以養贍,不守婦節,
見殺馬牛人要訖錢物,決七十七下。
賭博當日在場同賭人數,諸人告捉到官,犯人,決七十七下;兩鄰知而不首,弓手、頭目人等故縱不行告捕,各決四十七下。
攤場錢物沒官。
仍于犯人名下均征至元鈔二十五兩,付告人充賞。
賭飲食者不坐。
○無籍之徒結黨設局,白日強騙人錢物,拟依竊盜首從例計贓斷罪,免剌,不追倍贓。
其信從誘入局被騙之人,量事輕重斷罪。
○撇卷賊徒即與局騙财物一體事理,拟依竊盜例計贓斷配,免剌,不追倍贓,犯人門首紅泥粉壁,開寫過名。
婚姻民間聘财,上戶金一兩、銀五兩、彩段六表裡、雜用絹四十疋。
○中戶金五錢、銀四兩、彩段四表裡、雜用絹三十匹。
○下戶銀三兩、彩段二表裡、雜絹一十五匹。
以男家為主,願減者聽。
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或受财輙悔者,笞三十七下;更許嫁他人者,決四十七下;已成者,決五十七下。
五年無故不娶者,許經官給據,别行改嫁。
○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
及品官另行定奪。
但婚姻議立婚書文約,元議聘财,招女壻養老入舍年限,主婚系親媒妁人等畫字依禮成親。
○婚書明寫聘财禮物,婚主媒人各畫字,女家回書亦寫受到聘财數目,嫁主媒人亦畫字,仍将兩下親書背面大書合同字樣,各家收執。
其彜俗俚語骈俪詞語朦胧,無各各畫字合同婚書,争告到官,即同假僞。
○同姓不得為昏○有妻更娶妻,雖會赦,猶離之。
若求娶妾,明立婚書。
○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以上,無故五年不成,或謂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未阕之類,其間有故,前後年月并許之,及夫逃亡五年不還,并聽離,不還聘财。
○諸棄妻犯七出: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竊盜,六妬忌,七惡疾。
而有三不去,即不得去:一經持公姑之喪,二娶時賤後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
若夫妻不安諧,兩願離棄者,不坐。
其犯奸,不用此律。
田宅諸典賣田宅,取問房親鄰人。
典主違限不批退,決一十七下;違限不酬價,決二十七下。
典賣田宅,具情由告給公據,許令成【疑成下脫一交字。
】,賣主買主一同赍契赴官銷照□取承□推收稅石。
○聽親鄰典主百日内收贖,限外不得争告,雖過百日,并聽依價收贖。
若親鄰典主在它所者,百裡之外,不在由問之限。
○欺昧親鄰典主故不成交,決四十七下。
親鄰典主故行刁蹬,取要畫字錢物,取問是實,決二十七下。
○正軍貼戶破賣田土,許相由問。
○站戶典賣田土,依例許親鄰典主成交。
○年幼因饑馑同祖母賣訖田土,斷付賣主。
○站戶消乏賣訖田土,先行随地收稅。
○軍人消乏賣地土,軍官奧魯官根底與文字貨賣。
債負諸借取錢債,每鈔一兩,月息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
若有已還之數,準算。
如已還訖一本一息者,雖經倒換文契,并不準,使當官追毀,債主不得将少債人私下監收,拖拽人口頭疋。
○軍官私債照依通例取息。
○軍官多取軍人息錢,越例取息當留人口,各決三十七下。
○軍官将百姓枷征私債,決二十七下。
○舉借谷粟,依鄉原例,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息。
○應解典金銀諸物,二周歲下架。
○誤典賊贓,隻宜取索,不可緻罪。
戶絕承繼戶絕女幼,官為知在,候長召嫁,繼戶當差。
○寡婦無子,承夫分。
○兄弟另籍,許令承繼。
○同戶另居,侄許令承繼。
○戶絕田産,同宗弟侄雖系軍民另籍,許令承繼。
○若有戶絕,别無承繼之人,謂子侄弟兄之類,其田宅、浮财、人口、頭疋,盡數拘收入官,召人立租承佃。
所收子粒等物,通立文簿,申報上司。
若抛下男女,十歲以下,付親屬可托者撫養,度其所需支給。
雖有母招後夫,或攜以适人者,其财産亦官為知數,如或嫁娶,或年十五,盡數給還。
若母寡子幼,其母不得非理典賣田宅人口,放賤為良。
若須合典賣者,經所屬陳告,勘當得實,方許交易。
○婦人夫亡,服阕守志者,從其所願。
若志節卓異,無可養贍,官為給糧存恤。
如果家貧不能終制,不在此限。
其夫亡,已有所出男女,抛下事産,可以養贍,不守婦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