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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院務取借錢物者,以盜論。
與者,其罪同。
即應稅之物,不經依例抽分,使訖稅印者,亦如之。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鹽司,凡承告報私鹽,皆須指定煎藏處所詳審明白,計會所在官司同共搜捉。
非承告報,其巡鹽人員止許依例用心巡捕,不得妄入人家搜捉。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捉獲私鹽酒曲,取問是實,依條追沒。
其所犯情由,并追到錢物,皆須明立案驗,另附文曆,每月開申合屬上司。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鹽法,并須見錢賣引,必價鈔入庫,鹽袋出場,方始結課。
其運司官,如每事盡心,能使鹽額有餘、官吏守法、商賈通便、課程增多者,聞奏升賞。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七、倉庫【(十二條)】 諸出納之法,須倉庫官面視稱量檢數,自【自,《條格》誤作目。
】提舉、監支納以下,攢典合幹人以上,皆得互相覺察,有盜詐違法者,陳首到官,量事理賞。
其有侵盜錢糧并濫僞之物,若犯人逃亡,及雖在無财可追者,并勒同界官典、司庫、司倉人等一體均陪。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支納錢糧一切官物,勘合已到倉庫,應納者經十日不納,應支者經一月不支,并須申報元發勘合官司,随即理會。
其物已到倉庫未得勘合者亦如之。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官物出給,先盡遠年。
其見在數多,用處數少,不堪久貯者,速申當該上司作急支發,毋緻損敗。
違者究治。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行用庫,凡遇諸【諸,原文無,據《條格》補,參見《元典章》新集戶部,提調鈔法條。
】 人以昏鈔易換料鈔,皆須庫官監視司庫對倒,鈔人眼同辨驗檢數。
如不系接補挑剜僞鈔,當面用訖退印,昏鈔入庫,料鈔付主。
當該上司委官時至檢校,違者究治。
【(《典章》二○,戶部卷六,昏鈔類;《條格》卷一四。
)】 諸路收受差發,自開庫日為始,本路正官一員輪番檢察,并要兩平收受,随時出給官戶朱鈔,無使刁蹬停留人難。
諸州置庫去處并同。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倉收受米糧,并要幹圓潔淨。
當該上司各取其樣,驗同封記,一付本倉收掌,一于【于,《條格》作為。
】當司存留。
仍須正官時至檢校,其收支但與元樣不同,随即究治。
【應攢運者,比驗樣料相同裝發。
其至下卸,亦驗樣料相同交收。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庫藏并八作司所收物内,其有名數而無用者,開申合幹部分,勘驗是實,委官檢估出賣。
無人買者,量宜支遣,不緻損敗。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倉庫錢物,監臨官吏取借侵使者,以盜論;與者,其罪同。
若物不到官而虛給朱鈔者,亦如之。
仍于倉庫門首出榜,常川禁治。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倉庫赤曆單狀,當該上司月一查照。
但開【開,《條格》誤作鬧。
】附不明,收支有差,随事【事,沈刻本作時。
】究問。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倉庫局院疏漏,速申修理。
霖雨不止,常須檢視,随宜備禦,不緻官物損壞。
若收貯不如法,防備不盡心,曝曬不以時,緻有損敗者,各以其事輕重論罪。
所壞之物,仍勒陪償。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倉庫局院,凡關防搜檢巡宿禁治事理,其當該上司正官每月分輪點視,常須謹嚴,無【無,《條格》作毋。
】緻弛廢。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倉庫官新舊交代,在都本管上司委官監視,在外各路正官監視,【直屬省部州府亦同。
】沿河倉分漕運司官監視。
凡應幹收支【收支,《條格》作支收。
】文憑,合有見在官物,皆須照算交點明白,别無短少濫僞之數。
舊官具數關發,新官驗數收管,仍須同署申報合屬上司照會。
既給交關之後,若有短少濫僞之物,并于新官名下追理。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八、造作【(十一條)】 諸營造,皆須視其時月,計其工程,日驗月考,毋使有廢。
惟夫匠疾病【疾病,《條格》作病疾。
】、雨雪妨工者除之。
其監造官仍須置簿常切拘檢,當該上司時至點校,不緻虛延月日【月日,《條格》作日月。
】,久占夫工。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 諸造作物料,須選信實通曉造作人員,審較【較,《條格》作校。
】相應,方許申索。
當該官司體覆者亦如之。
有冒破不實,計其多少為罪,已入己者驗數追償。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 諸造作官物,工畢之日,其元給物料雖經覆實而但有所餘者,須限十日呈解納【納,《條格》作還。
】官。
限外不納者,從隐盜官錢法科。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 諸局分課定合造物色,不許輙自變移。
有上位處分改造者,即以見造生活比算元關物料,少則從實關撥,多則依數還官。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 諸局分造作,局官每日躬親遍曆巡視,工部每月委官點檢,務要造作如法,工程不虧。
違者随即究治。
其在外局分,本路正官依上提點,每季各具工程次第,申宣慰司,移關工部照會。
工部通行比較,季一呈省,比及年終,俱要了畢,毋緻虧欠。
行省管下局分準此。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 諸營建官舍,其所委監造人員皆須躬親指畫,必要每事如法,一切完牢。
若歲月不多,未應損壞而有損壞者,并将監造人員、當該工匠檢舉究治。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 諸官司器物損壞不堪修理者,差官相驗是實
與者,其罪同。
即應稅之物,不經依例抽分,使訖稅印者,亦如之。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鹽司,凡承告報私鹽,皆須指定煎藏處所詳審明白,計會所在官司同共搜捉。
非承告報,其巡鹽人員止許依例用心巡捕,不得妄入人家搜捉。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捉獲私鹽酒曲,取問是實,依條追沒。
其所犯情由,并追到錢物,皆須明立案驗,另附文曆,每月開申合屬上司。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鹽法,并須見錢賣引,必價鈔入庫,鹽袋出場,方始結課。
其運司官,如每事盡心,能使鹽額有餘、官吏守法、商賈通便、課程增多者,聞奏升賞。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七、倉庫【(十二條)】 諸出納之法,須倉庫官面視稱量檢數,自【自,《條格》誤作目。
】提舉、監支納以下,攢典合幹人以上,皆得互相覺察,有盜詐違法者,陳首到官,量事理賞。
其有侵盜錢糧并濫僞之物,若犯人逃亡,及雖在無财可追者,并勒同界官典、司庫、司倉人等一體均陪。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支納錢糧一切官物,勘合已到倉庫,應納者經十日不納,應支者經一月不支,并須申報元發勘合官司,随即理會。
其物已到倉庫未得勘合者亦如之。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官物出給,先盡遠年。
其見在數多,用處數少,不堪久貯者,速申當該上司作急支發,毋緻損敗。
違者究治。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行用庫,凡遇諸【諸,原文無,據《條格》補,參見《元典章》新集戶部,提調鈔法條。
】 人以昏鈔易換料鈔,皆須庫官監視司庫對倒,鈔人眼同辨驗檢數。
如不系接補挑剜僞鈔,當面用訖退印,昏鈔入庫,料鈔付主。
當該上司委官時至檢校,違者究治。
【(《典章》二○,戶部卷六,昏鈔類;《條格》卷一四。
)】 諸路收受差發,自開庫日為始,本路正官一員輪番檢察,并要兩平收受,随時出給官戶朱鈔,無使刁蹬停留人難。
諸州置庫去處并同。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倉收受米糧,并要幹圓潔淨。
當該上司各取其樣,驗同封記,一付本倉收掌,一于【于,《條格》作為。
】當司存留。
仍須正官時至檢校,其收支但與元樣不同,随即究治。
【應攢運者,比驗樣料相同裝發。
其至下卸,亦驗樣料相同交收。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庫藏并八作司所收物内,其有名數而無用者,開申合幹部分,勘驗是實,委官檢估出賣。
無人買者,量宜支遣,不緻損敗。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倉庫錢物,監臨官吏取借侵使者,以盜論;與者,其罪同。
若物不到官而虛給朱鈔者,亦如之。
仍于倉庫門首出榜,常川禁治。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倉庫赤曆單狀,當該上司月一查照。
但開【開,《條格》誤作鬧。
】附不明,收支有差,随事【事,沈刻本作時。
】究問。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倉庫局院疏漏,速申修理。
霖雨不止,常須檢視,随宜備禦,不緻官物損壞。
若收貯不如法,防備不盡心,曝曬不以時,緻有損敗者,各以其事輕重論罪。
所壞之物,仍勒陪償。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倉庫局院,凡關防搜檢巡宿禁治事理,其當該上司正官每月分輪點視,常須謹嚴,無【無,《條格》作毋。
】緻弛廢。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諸倉庫官新舊交代,在都本管上司委官監視,在外各路正官監視,【直屬省部州府亦同。
】沿河倉分漕運司官監視。
凡應幹收支【收支,《條格》作支收。
】文憑,合有見在官物,皆須照算交點明白,别無短少濫僞之數。
舊官具數關發,新官驗數收管,仍須同署申報合屬上司照會。
既給交關之後,若有短少濫僞之物,并于新官名下追理。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 ○八、造作【(十一條)】 諸營造,皆須視其時月,計其工程,日驗月考,毋使有廢。
惟夫匠疾病【疾病,《條格》作病疾。
】、雨雪妨工者除之。
其監造官仍須置簿常切拘檢,當該上司時至點校,不緻虛延月日【月日,《條格》作日月。
】,久占夫工。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 諸造作物料,須選信實通曉造作人員,審較【較,《條格》作校。
】相應,方許申索。
當該官司體覆者亦如之。
有冒破不實,計其多少為罪,已入己者驗數追償。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 諸造作官物,工畢之日,其元給物料雖經覆實而但有所餘者,須限十日呈解納【納,《條格》作還。
】官。
限外不納者,從隐盜官錢法科。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 諸局分課定合造物色,不許輙自變移。
有上位處分改造者,即以見造生活比算元關物料,少則從實關撥,多則依數還官。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 諸局分造作,局官每日躬親遍曆巡視,工部每月委官點檢,務要造作如法,工程不虧。
違者随即究治。
其在外局分,本路正官依上提點,每季各具工程次第,申宣慰司,移關工部照會。
工部通行比較,季一呈省,比及年終,俱要了畢,毋緻虧欠。
行省管下局分準此。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 諸營建官舍,其所委監造人員皆須躬親指畫,必要每事如法,一切完牢。
若歲月不多,未應損壞而有損壞者,并将監造人員、當該工匠檢舉究治。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 諸官司器物損壞不堪修理者,差官相驗是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