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新格輯存
關燈
小
中
大
皆憑省部勘合理算。
其有申準諸支明文、例應倒除者,每季照勘所支數目,抄連合用文憑,檢校一切完備,須要不過次季仲月中旬,開申合幹部分,照勘相應,随即除破。
各處行省所轄路分應申倒除者,準此。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支類。
)】 諸錢糧等物,戶部立式,其使諸處每季一報到部,委官檢較,但有不應,随即追理,年終通行照算,務要實行,毋為文具。
行省準上咨省。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支類。
)】 諸【諸,原文作請,徑改。
】照算須勾人吏者,皆當官置局,自入局為始,各以文字大小,斟酌立限,每五日考其次第,了則随即發還。
其攢報有常、收支有例、可以立式取勘者,不須勾攝人吏赴都。
諸司于所屬亦準此。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歲終季報錢糧條。
)】 諸錢谷之計,其各處行省每歲須一檢較。
凡理财之法,或有未盡,蠹财之弊,或有未去,生财之道,或有未行,逐一議拟咨省。
戶部該管去處準此。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五、賦役【(十條)】 諸科差稅,皆司縣正官監視人吏置局科攤,務要均平,不緻偏重。
據科定數目,依例出給花名印押由帖,仍于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
其比上年元科分數有增損不同者,須稱元因【稱元因,《條格》作據緣由。
】明立案驗,準【準,《條格》作以。
】備照勘。
【(《典章》三,聖政卷二,均賦役類;《條格》卷一七。
)】 諸差科戶【原文無諸字,據《條格》補。
戶,《條格》作夫。
】 役,先富強後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後少丁,開具花戶姓名,自上而下,置簿挨次。
遇有差役,皆須正官當面點定該當人數,出給印押文引,驗數勾差,無緻公吏、裡正人等放富差貧,那移作弊。
其差科簿仍須長官封收,長官差故,次官封收。
【(《典章》三,聖政卷二,均賦役類;《條格》卷一七。
)】 諸稅石,嚴禁官吏勢要人等,不得結攬。
若近下戶計去倉地遠,願出腳錢就令近民帶納者,聽。
其總部稅官,斟酌各處地裡,定立先後運【運,原文作還,據《條格》改。
】次,約以點集處所,觑得别無輕赍攬納之數,令分部官管押入倉,依數交納,得訖朱鈔,即日發還。
惟總部官直須州縣納盡,方許還職。
【(《典章》二四,戶部卷一○,下戶帶納者聽條;《條格》卷一七。
)】 諸水旱災傷,皆随時檢覆得實,作急申部。
十【拾,原文作體,據《條格》改。
】分損八以上,其稅全免;損七以下,止免所損分數;收及六分者,稅既全征,不須申檢。
雖及合免分數而時可改種者,但存堪信顯迹,随宜改種,勿【勿,《條格》作毋。
】失其時。
【(《典章》二三,戶部卷九,水旱災傷随時檢覆條;《條格》卷一七。
)】 諸差科【原文無諸字,據《條格》補。
差科,《條格》作科差。
】,皆用印押公文,其口傳言語科斂者,不得應副【副,《條格》作付。
】。
違者,所取雖公,并須治罪。
【(《典章》三,聖政卷二,均賦役類;《條格》卷一七。
)】 諸和雇腳力,皆盡行車之家,少則聽于其餘近上有車戶内和雇。
仍須置簿輪轉立【立,《條格》作有。
】法,無緻司吏、裡正、公使人等那攢作弊。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腳價類;《條格》卷一七。
)】 諸年例支持對象,用時有緩急,備時有難易。
其當該官吏,凡合置備之數,各須以時點校,預為舉呈,毋得急阙,公私不便。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和買類。
)】 諸和買物,須驗出産停蓄去處,分俵均買。
其官吏不能先以賤直拘收,掯勒人戶,多添價錢,轉買送納。
違者,痛行斷罪,計其餘價,依數追還。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和買類。
)】 諸和買,須于收物處榜示見買物色、各該價錢【錢,沈刻本作鈔。
】。
物既到官,鈔即給主。
仍須正官監臨置簿,凡收物支價,開寫某人納到某物多少,支訖價錢若幹,就令物主于上畫字。
其監臨之官仍以印牌關防,以備檢勘。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和買類。
)】 諸街市貨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
其比前申有甚增減者,各須稱說增減緣由,自司縣申府州,由本路申戶部,并要體度是實,保結申報。
凡年例必于本處和買之物,如遇物多價少,可以趁賤收買者,即具其直,另狀飛申。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物價類。
)】 ○六、課程【(十條)】 諸院務課程,當該上司常須設法關防,每月體度。
若課額輕省而所增分數不及者,随即窮問,仍委廉幹正官監辦。
行省、戶部,凡在所屬路分,每季通行比較,須要盡實到官,不緻欺隐。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茶鹽課程,已有成法。
其行省、戶部檢會元降例條,凡近年官吏違犯禁條、營謀私利、侵損官課、阻礙商人者,逐一出榜,嚴行禁治。
仍須選差廉幹人員不時暗行體察,務要茶鹽通行,公私便利。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場鹽袋,皆判官監裝,須要觔重均平,無有餘欠,運使以下,分轉檢較。
仍于袋上書寫監裝檢較職位姓名,以千字文為号,如法編垛。
凡遇商客支請,驗其先後,從上給付。
行省、戶部差官不測體驗,但有答帶餘鹽,或克除觔重,及支給失次、刁蹬鹽商者,随即追問是實,各依所犯輕重理罪。
仍聽察官糾彈。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竈戶中鹽到場,皆須随時兩平收納,不得留難。
其合給工本,運官一員監臨給付。
若鹽司官吏因而有所克減、或以他物移易準折者,計其多少論罪,仍勒陪償。
每給工本時,肅政廉訪司差人暗行體察。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場積垛未樁鹽數,須于高阜水潦不能侵犯去處,如法安置,仍委運官時至點檢。
若積垛不如法、防備不盡心以緻損敗者,并勒陪償。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院務官,大者不過三員,其攢攔合幹人等,依驗所辦課額斟酌存設,多者罷去,無使冗濫,侵削百姓,盜食官錢。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轉運司并提點官吏,凡于管
其有申準諸支明文、例應倒除者,每季照勘所支數目,抄連合用文憑,檢校一切完備,須要不過次季仲月中旬,開申合幹部分,照勘相應,随即除破。
各處行省所轄路分應申倒除者,準此。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支類。
)】 諸錢糧等物,戶部立式,其使諸處每季一報到部,委官檢較,但有不應,随即追理,年終通行照算,務要實行,毋為文具。
行省準上咨省。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支類。
)】 諸【諸,原文作請,徑改。
】照算須勾人吏者,皆當官置局,自入局為始,各以文字大小,斟酌立限,每五日考其次第,了則随即發還。
其攢報有常、收支有例、可以立式取勘者,不須勾攝人吏赴都。
諸司于所屬亦準此。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歲終季報錢糧條。
)】 諸錢谷之計,其各處行省每歲須一檢較。
凡理财之法,或有未盡,蠹财之弊,或有未去,生财之道,或有未行,逐一議拟咨省。
戶部該管去處準此。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五、賦役【(十條)】 諸科差稅,皆司縣正官監視人吏置局科攤,務要均平,不緻偏重。
據科定數目,依例出給花名印押由帖,仍于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
其比上年元科分數有增損不同者,須稱元因【稱元因,《條格》作據緣由。
】明立案驗,準【準,《條格》作以。
】備照勘。
【(《典章》三,聖政卷二,均賦役類;《條格》卷一七。
)】 諸差科戶【原文無諸字,據《條格》補。
戶,《條格》作夫。
】 役,先富強後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後少丁,開具花戶姓名,自上而下,置簿挨次。
遇有差役,皆須正官當面點定該當人數,出給印押文引,驗數勾差,無緻公吏、裡正人等放富差貧,那移作弊。
其差科簿仍須長官封收,長官差故,次官封收。
【(《典章》三,聖政卷二,均賦役類;《條格》卷一七。
)】 諸稅石,嚴禁官吏勢要人等,不得結攬。
若近下戶計去倉地遠,願出腳錢就令近民帶納者,聽。
其總部稅官,斟酌各處地裡,定立先後運【運,原文作還,據《條格》改。
】次,約以點集處所,觑得别無輕赍攬納之數,令分部官管押入倉,依數交納,得訖朱鈔,即日發還。
惟總部官直須州縣納盡,方許還職。
【(《典章》二四,戶部卷一○,下戶帶納者聽條;《條格》卷一七。
)】 諸水旱災傷,皆随時檢覆得實,作急申部。
十【拾,原文作體,據《條格》改。
】分損八以上,其稅全免;損七以下,止免所損分數;收及六分者,稅既全征,不須申檢。
雖及合免分數而時可改種者,但存堪信顯迹,随宜改種,勿【勿,《條格》作毋。
】失其時。
【(《典章》二三,戶部卷九,水旱災傷随時檢覆條;《條格》卷一七。
)】 諸差科【原文無諸字,據《條格》補。
差科,《條格》作科差。
】,皆用印押公文,其口傳言語科斂者,不得應副【副,《條格》作付。
】。
違者,所取雖公,并須治罪。
【(《典章》三,聖政卷二,均賦役類;《條格》卷一七。
)】 諸和雇腳力,皆盡行車之家,少則聽于其餘近上有車戶内和雇。
仍須置簿輪轉立【立,《條格》作有。
】法,無緻司吏、裡正、公使人等那攢作弊。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腳價類;《條格》卷一七。
)】 諸年例支持對象,用時有緩急,備時有難易。
其當該官吏,凡合置備之數,各須以時點校,預為舉呈,毋得急阙,公私不便。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和買類。
)】 諸和買物,須驗出産停蓄去處,分俵均買。
其官吏不能先以賤直拘收,掯勒人戶,多添價錢,轉買送納。
違者,痛行斷罪,計其餘價,依數追還。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和買類。
)】 諸和買,須于收物處榜示見買物色、各該價錢【錢,沈刻本作鈔。
】。
物既到官,鈔即給主。
仍須正官監臨置簿,凡收物支價,開寫某人納到某物多少,支訖價錢若幹,就令物主于上畫字。
其監臨之官仍以印牌關防,以備檢勘。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和買類。
)】 諸街市貨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
其比前申有甚增減者,各須稱說增減緣由,自司縣申府州,由本路申戶部,并要體度是實,保結申報。
凡年例必于本處和買之物,如遇物多價少,可以趁賤收買者,即具其直,另狀飛申。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物價類。
)】 ○六、課程【(十條)】 諸院務課程,當該上司常須設法關防,每月體度。
若課額輕省而所增分數不及者,随即窮問,仍委廉幹正官監辦。
行省、戶部,凡在所屬路分,每季通行比較,須要盡實到官,不緻欺隐。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茶鹽課程,已有成法。
其行省、戶部檢會元降例條,凡近年官吏違犯禁條、營謀私利、侵損官課、阻礙商人者,逐一出榜,嚴行禁治。
仍須選差廉幹人員不時暗行體察,務要茶鹽通行,公私便利。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場鹽袋,皆判官監裝,須要觔重均平,無有餘欠,運使以下,分轉檢較。
仍于袋上書寫監裝檢較職位姓名,以千字文為号,如法編垛。
凡遇商客支請,驗其先後,從上給付。
行省、戶部差官不測體驗,但有答帶餘鹽,或克除觔重,及支給失次、刁蹬鹽商者,随即追問是實,各依所犯輕重理罪。
仍聽察官糾彈。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竈戶中鹽到場,皆須随時兩平收納,不得留難。
其合給工本,運官一員監臨給付。
若鹽司官吏因而有所克減、或以他物移易準折者,計其多少論罪,仍勒陪償。
每給工本時,肅政廉訪司差人暗行體察。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場積垛未樁鹽數,須于高阜水潦不能侵犯去處,如法安置,仍委運官時至點檢。
若積垛不如法、防備不盡心以緻損敗者,并勒陪償。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院務官,大者不過三員,其攢攔合幹人等,依驗所辦課額斟酌存設,多者罷去,無使冗濫,侵削百姓,盜食官錢。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 諸轉運司并提點官吏,凡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