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新格輯存
關燈
小
中
大
說明:何榮祖所編《至元新格》頒行于元至元二十八年五月,全書已佚。
今見于《元典章》與《通制條格》者,凡九十六條。
其中九十三條見于《典章》,内有五十六條并見于《條格》殘卷;而另有三條則僅可在《條格》遺文中見到。
此外,《典章》中還有若幹條重出文字及節該文字。
今以居多的《典章》原文為基礎整理此件。
凡《典章》、《條格》兩見者,用《典章》原文,而以《條格》進行校勘。
《典章》原文有誤,據《條格》改正出校;其餘異文,除相通之字外,概出校記。
僅見于《條格》者,采用《條格》原文。
又,同條凡有重出或節文者,列出參見之處,個别地方并以參見文字校訂原文出校。
輯存條文,一一新加标點。
在編次方面,參照了日本學者植松正的《彙輯〈至元新格〉并解說》,并采用了陳恒照在《蒙古治下的中國法統》(英文)一書中的一條補正。
至元新格序 一、公規(十二條) 二、選格(十二條) 三、治民(十條) 四、理财(四條) 五、賦役(十條) 六、課程(十條) 七、倉庫(十二條) 八、造作(十一條) 九、防盜(六條) 十、察獄(九條) ○至元新格序 蘇天爵 國家以神武定天下,寛仁禦兆民。
省台既立,典章憲度,簡易明白,近世煩文苛法為民病者,悉置而不用。
嗚呼,斯其所以祈天永命、奠丕丕之基者欤!故平章政事廣平何公榮祖,明習章程,号識治體,當至元二十八年,始為新格一編,請于世廟,頒行多方。
惟其練達老成,故立言至切;惟其思慮周密,故制事合宜,雖宏綱大法,不數千言,擴而充之,舉今日為治之事,不越乎是矣。
蓋昔者先王慎于任人,嚴于立法,議事以制,不專刑書,是以訟簡政平,海宇清谧,其皆以是為則欤!是書舊版漫滅,省府命重刊之。
覽者當體先朝寛仁之治,慎勿任法煩苛為尚哉。
【(《滋溪文稿》卷六)】 ○一、公規【(十二條)】 諸官府皆須平明治事,凡當日合行商議發遣之事,了則方散。
其在都官府六部視省,餘視所屬上司。
若公務急速及應直宿人員,不拘此例。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官府平明治事條。
參見《典章》四○,刑部卷二,禁治遊街等刑條。
)】 諸公事違限違例者,皆當該檢校人員随事舉問。
失舉問者,罪亦及之。
其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常務糾彈,毋容弛慢。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随事舉問條。
)】 諸官司所受之事,各用日印,于當日付絕。
事關急速,随至即付。
常事五日程,【謂不須檢覆者。
】中事七日程,【謂須檢覆者。
】大事十日程,【謂須計算簿帳或咨詢者。
】并要限内發遣了事。
違者,量事大小,計日遠近,随時決罰。
其事應速行、當日可了者,即議須行。
若必非常限所拘,臨時詳酌。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量程了畢條。
參見《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給由置簿首領官提調條;《典章》一四,吏部卷八,承受行遣卷宗條。
)】 諸應申上司定奪之事,皆自下而上用心檢校。
但有不實不盡,其所由官司即須疏駁,必要照勘完備,議拟相應,方許申呈。
若事有未完,例或不當,不即疏駁而輙準申呈者,各将當該首領官吏究治。
駁而不盡,至于再三故延其事者,亦如之。
【(《典章》四,朝綱卷一,省部減繁格例條。
參見《典章》一三,吏部卷七,申事自下而上條。
)】 諸公事明白,例應處決,而在下官司【司,《元典章》四同條作府。
】故作有疑申審;若事合申禀,而在上【在上,《元典章》四同條作所在。
】官司不即依理與決者,各随其事究治。
仍從監察禦史并肅政廉訪司糾彈。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明白處決條。
參見《典章》四,朝綱卷一,減繁新例條;《典章》新集,朝綱,諸衙門申禀明白區處條。
)】 諸公事應議者,皆由下而上,長官擇其所長,從正與決。
若執見不同,許申合屬上司。
六部官所見有異者,赴省禀議。
其事例明白、變易是非者,别行究問。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從正與決條。
)】 諸公事稽遲,速則易改,久則難追。
今後凡各掌行之事,當該省掾每日一勾銷,都事每旬一檢舉,員外郎每月一審校。
錯者依例改正,遲者随事舉行,毋使日積月增,文繁事弊。
部員外郎、主事、台院經曆報事,其餘經曆、檢勾文字人員并同。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稽遲随事舉行條。
)】 諸官府之衆,事務之繁,弊欲盡除,事難備舉。
凡内外官司,各須用心檢校。
若事有不便、理當更張者,聽申合屬上司,應呈省者呈省。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官事用心檢校條。
)】 諸州府司縣官掌管軍民差役一切事務,責任非輕。
當該上司事有必當委遣者,須從員多事簡去處摘差,或止獨員不許妨占。
其司吏人等,若遇須合勾攝之事,責限了畢,即須發還。
仍将元勾緣由、來回月日,置簿銷附。
有不應勾攝或無故停留者,從肅政廉訪司究治。
【(《典章》一四,吏部卷八,委遣從員多處條。
)】 諸已絕經刷文卷,每季一擇各具事目首尾張數,皆以年月編次注籍。
仍須當該檢勾人員躬親照過,别無合行不盡事理,依例送庫,立号封題,如法架閣。
後遇照用,判付檢取,了則随即發還勾銷。
【(《典章》一四,吏部卷八,文卷已絕編類入架第二條。
)】 諸【諸,據《元典章》一四,承受行遣卷宗條補。
】吏員差除事故,其元管簿籍文卷,須與應代之人一一交點無差,聯署呈報本屬官司照驗。
後有失落,止着見管之人追尋。
【(《典章》一四,吏部卷八,人吏交代當面交卷第二條。
參見《典章》一四,吏部卷八,承受行遣卷宗條。
)】 諸事應差人給驿者,雖有元降起馬聖旨,皆須置曆開附,每季申報合屬上司。
有不應給驿而給者,随即究問。
行省差過起數咨省,雖不給驿,其不須差人可辦之事,凡于所屬官司,毋使因而煩擾。
【(《典章》三六,兵部卷三,給驿置曆開附條。
)】 ○二、選格【(十二條)】 諸職官,随朝以三十個月日為任滿,在外以三周歲為任【《條格》無任字。
】
今見于《元典章》與《通制條格》者,凡九十六條。
其中九十三條見于《典章》,内有五十六條并見于《條格》殘卷;而另有三條則僅可在《條格》遺文中見到。
此外,《典章》中還有若幹條重出文字及節該文字。
今以居多的《典章》原文為基礎整理此件。
凡《典章》、《條格》兩見者,用《典章》原文,而以《條格》進行校勘。
《典章》原文有誤,據《條格》改正出校;其餘異文,除相通之字外,概出校記。
僅見于《條格》者,采用《條格》原文。
又,同條凡有重出或節文者,列出參見之處,個别地方并以參見文字校訂原文出校。
輯存條文,一一新加标點。
在編次方面,參照了日本學者植松正的《彙輯〈至元新格〉并解說》,并采用了陳恒照在《蒙古治下的中國法統》(英文)一書中的一條補正。
至元新格序 一、公規(十二條) 二、選格(十二條) 三、治民(十條) 四、理财(四條) 五、賦役(十條) 六、課程(十條) 七、倉庫(十二條) 八、造作(十一條) 九、防盜(六條) 十、察獄(九條) ○至元新格序 蘇天爵 國家以神武定天下,寛仁禦兆民。
省台既立,典章憲度,簡易明白,近世煩文苛法為民病者,悉置而不用。
嗚呼,斯其所以祈天永命、奠丕丕之基者欤!故平章政事廣平何公榮祖,明習章程,号識治體,當至元二十八年,始為新格一編,請于世廟,頒行多方。
惟其練達老成,故立言至切;惟其思慮周密,故制事合宜,雖宏綱大法,不數千言,擴而充之,舉今日為治之事,不越乎是矣。
蓋昔者先王慎于任人,嚴于立法,議事以制,不專刑書,是以訟簡政平,海宇清谧,其皆以是為則欤!是書舊版漫滅,省府命重刊之。
覽者當體先朝寛仁之治,慎勿任法煩苛為尚哉。
【(《滋溪文稿》卷六)】 ○一、公規【(十二條)】 諸官府皆須平明治事,凡當日合行商議發遣之事,了則方散。
其在都官府六部視省,餘視所屬上司。
若公務急速及應直宿人員,不拘此例。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官府平明治事條。
參見《典章》四○,刑部卷二,禁治遊街等刑條。
)】 諸公事違限違例者,皆當該檢校人員随事舉問。
失舉問者,罪亦及之。
其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常務糾彈,毋容弛慢。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随事舉問條。
)】 諸官司所受之事,各用日印,于當日付絕。
事關急速,随至即付。
常事五日程,【謂不須檢覆者。
】中事七日程,【謂須檢覆者。
】大事十日程,【謂須計算簿帳或咨詢者。
】并要限内發遣了事。
違者,量事大小,計日遠近,随時決罰。
其事應速行、當日可了者,即議須行。
若必非常限所拘,臨時詳酌。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量程了畢條。
參見《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給由置簿首領官提調條;《典章》一四,吏部卷八,承受行遣卷宗條。
)】 諸應申上司定奪之事,皆自下而上用心檢校。
但有不實不盡,其所由官司即須疏駁,必要照勘完備,議拟相應,方許申呈。
若事有未完,例或不當,不即疏駁而輙準申呈者,各将當該首領官吏究治。
駁而不盡,至于再三故延其事者,亦如之。
【(《典章》四,朝綱卷一,省部減繁格例條。
參見《典章》一三,吏部卷七,申事自下而上條。
)】 諸公事明白,例應處決,而在下官司【司,《元典章》四同條作府。
】故作有疑申審;若事合申禀,而在上【在上,《元典章》四同條作所在。
】官司不即依理與決者,各随其事究治。
仍從監察禦史并肅政廉訪司糾彈。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明白處決條。
參見《典章》四,朝綱卷一,減繁新例條;《典章》新集,朝綱,諸衙門申禀明白區處條。
)】 諸公事應議者,皆由下而上,長官擇其所長,從正與決。
若執見不同,許申合屬上司。
六部官所見有異者,赴省禀議。
其事例明白、變易是非者,别行究問。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從正與決條。
)】 諸公事稽遲,速則易改,久則難追。
今後凡各掌行之事,當該省掾每日一勾銷,都事每旬一檢舉,員外郎每月一審校。
錯者依例改正,遲者随事舉行,毋使日積月增,文繁事弊。
部員外郎、主事、台院經曆報事,其餘經曆、檢勾文字人員并同。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稽遲随事舉行條。
)】 諸官府之衆,事務之繁,弊欲盡除,事難備舉。
凡内外官司,各須用心檢校。
若事有不便、理當更張者,聽申合屬上司,應呈省者呈省。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官事用心檢校條。
)】 諸州府司縣官掌管軍民差役一切事務,責任非輕。
當該上司事有必當委遣者,須從員多事簡去處摘差,或止獨員不許妨占。
其司吏人等,若遇須合勾攝之事,責限了畢,即須發還。
仍将元勾緣由、來回月日,置簿銷附。
有不應勾攝或無故停留者,從肅政廉訪司究治。
【(《典章》一四,吏部卷八,委遣從員多處條。
)】 諸已絕經刷文卷,每季一擇各具事目首尾張數,皆以年月編次注籍。
仍須當該檢勾人員躬親照過,别無合行不盡事理,依例送庫,立号封題,如法架閣。
後遇照用,判付檢取,了則随即發還勾銷。
【(《典章》一四,吏部卷八,文卷已絕編類入架第二條。
)】 諸【諸,據《元典章》一四,承受行遣卷宗條補。
】吏員差除事故,其元管簿籍文卷,須與應代之人一一交點無差,聯署呈報本屬官司照驗。
後有失落,止着見管之人追尋。
【(《典章》一四,吏部卷八,人吏交代當面交卷第二條。
參見《典章》一四,吏部卷八,承受行遣卷宗條。
)】 諸事應差人給驿者,雖有元降起馬聖旨,皆須置曆開附,每季申報合屬上司。
有不應給驿而給者,随即究問。
行省差過起數咨省,雖不給驿,其不須差人可辦之事,凡于所屬官司,毋使因而煩擾。
【(《典章》三六,兵部卷三,給驿置曆開附條。
)】 ○二、選格【(十二條)】 諸職官,随朝以三十個月日為任滿,在外以三周歲為任【《條格》無任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