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中的法制資料

關燈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

    及世祖平安,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

    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于風紀者,類集成書,号曰《風憲宏綱》。

    至英宗時,複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号曰《大元通制》。

    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

    凡诏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

    【(卷一百二,《刑法志一》,頁二六○三--○四。

    )】 [太宗六年]夏五月,帝在達蘭達葩之地大會諸王百僚,谕條令曰:「凡當會不赴而私宴者,斬。

    諸出入宮禁,各有從者,男女止以十人為朋,出入毋得相雜。

    軍中凡十人置甲長,聽其指揮,專擅者論罪。

    其甲長以事來宮中,即置權攝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來,違者罪之。

    諸公事非當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論死。

    諸千戶越萬戶前行者,随以木镞射之。

    百戶、甲長、諸軍有犯,其罪同。

    不遵此法者,斥罷。

    今後來會諸軍,甲内數不足,于近翼抽補足之。

    諸人或居室,或在軍,毋敢喧呼。

    凡來會,用善馬五十匹為一羁,守者五人,飼羸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

    但盜馬一二者,即論死。

    諸人馬不應絆于乞烈思内者,辄沒與畜虎豹人。

    諸婦人制質孫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論罪,即聚财為更娶。

    【(卷二,《太宗本紀》,頁三三。

    )】 中統三年二月,命大司農姚樞講定條格。

    【(卷五,《世祖本紀二》,頁八二。

    )】 诏赴中書議事及講定條格,且勉谕曰:「姚樞辭避台司,朕甚嘉焉。

    省中庶務須賴一二老成同心圖贊,其與尚書劉肅往盡乃心,其尚無隐。

    」【《元史》卷一六○《劉肅傳》所載「[中統]二年,授左三部尚書,官曹典憲,多所議定。

    」即指此事。

    系年與紀不同。

    】及修條格成,與丞相史天澤奏之,帝深嘉納。

    【(卷一五八,《姚樞傳》,頁三七一四。

    )】 [至元元年八月乙巳,]诏新立條格:省并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計月日以考殿最;均賦役,招流移,禁勿擅用官物,勿以官物進獻,勿借易官錢;勿擅科差役;凡軍馬不得停泊村坊,詞訟不得隔越陳訴;恤鳏寡,勸農桑,驗雨澤,平物價;具盜賊、囚徒起數,月申省部。

    又頒陝西四川,西夏中興,北京三處行中書條格。

    定立諸王使臣驿傳稅賦差發,不許擅招民戶,不得以銀與非投下人為斡脫,禁口傳敕旨及追呼省臣官屬。

    【(卷五,《世祖本紀二》,頁九八。

    )】 至元元年,加光祿大夫。

    奏定法令三十七章,吏民便之。

    【(卷一四六,《耶律鑄傳》,頁三四六五。

    )】 [至元八年二月己亥,]以尚書省奏定條畫頒天下。

    【(卷七,《世祖本紀四》,頁一三三。

    )】 [至元八年十一月乙亥,]禁行金《泰和律》。

    【(卷七,《世祖本紀四》,頁一三八。

    )】 [至元二十三年四月己未,]中書省臣言:「比奉旨,凡為盜者毋釋。

    今竊鈔數貫及佩刀微物,與童幼竊物者,悉令配役。

    臣等議,一犯者杖釋,再犯依法配役為宜。

    」帝曰:「朕以漢人徇私,用《泰和律》處事,緻盜賊滋衆,故有是言。

    人命至重,今後非詳谳者,勿辄殺人。

    」【(卷一四,《世祖本紀一一》,頁二八九。

    )】 [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丁巳,]何榮祖以公規、治民、禦盜、理财等十事緝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頒行,使百司遵守。

    【(卷一六,《世祖本紀一三》,頁三四八。

    )】 桑哥敗,改中書右丞。

    奏行所定《至元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