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信編第三卷刑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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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逼取求索呈告之贓。
給、主。
【若系傍人首舉官司察出者則仍入官】官物還官私物給主。
卷冊。
則發該衙門房科備照。
屍棺。
給屍親領埋。
兇器。
發獄局改造刑具器皿。
奴婢妻妾。
領、回。
贖谷。
發倉備赈。
贖銀。
貯庫作正支銷。
八官還官者。
取倉庫實收。
給主者。
取領狀。
其一應契票文書。
僞造償結者。
塗抺附卷。
應還存者。
給主取領狀。
充軍為民。
問徒發遺者。
取收管。
未到人犯。
無罪者免提。
誣告贓物免迫。
若有罪犯不到。
與應參奏官員之類。
則稱合問某人。
俱另行提問。
是謂照提。
△卷案總式 見圖 △釋卷案 凡序問斷案卷。
始于原詞。
次行拘票案。
次訴詞。
訴詞票案。
次投詞。
俱先依次序粘連成卷。
上用卷面待審。
審過。
取了口供。
序招。
加看語。
定議。
舉照。
或應原紙。
或應清寫。
俱照式中細注。
粘接成卷。
用印存案。
若奉上行者。
止将票案删去。
以卷序成詳文體式。
粘同原發批詞。
□上加一面呈。
聲說奉批原由申繳。
侯批發發落。
○照提 照提者因舉照中另提而立名除應奏請官員之外有迯亡不官者四項。
衆人共犯。
此獨逃亡。
情罪難定。
獲審另結者一也。
多人共犯。
此雖逃亡。
而所犯情節顯著。
律雲衆證明白。
即同獄成。
徑拟其罪。
獲日補決者一也。
事發在逃。
難以質審。
雖未舉照。
應存其案。
以俟獲審者一也。
多人同案。
此獨不出。
卻系要證。
不能懸斷。
亦雖未經舉照。
存案獲結者一也。
大約理直而公者。
不必遁逸犯人不出必屬情虛要證不出定有偏袒受囑之故 一經照提補決則必堅匿不出且或衆口所惡緻令終身無以自明故非真得實情隻用案候不可輕用補決字様拟罪在案。
照提補決者。
若律例更改。
獲着之日。
宜用新律新例。
但加逃罪二等。
家主呈告婢仆盜逃。
必拘中保。
吊驗身契。
并兩鄰查訊盜逃情由。
方可立提緝之案。
給廣捕之牌。
若查訊未真。
不可輕準恐有本非婢仆一經案緝後日竟為把柄更有家人身死不明。
棄匿屍骸。
反告盜逃。
掩人耳目者。
自當根究。
不可不防。
○監禁 囹圄所以禁重囚也若非徒流死犯。
不可輕監。
至于婦女。
尤不可令其入獄。
蓋人一入牢獄。
牢頭獄卒。
便有許多淩虐。
衣食寝處。
大異平常或有饑寒失調纏染瘟疫緻損性命者亦有禁蠹受賄謀害者緻成青磷。
千秋冤恨。
若婦女一入牢獄牢頭獄卒便有許多輕薄後雖釋放緻令終身無可自明切宜憐之慎之 每一人入獄即要取禁卒收管。
監禁重地。
須置簿二本。
發獄官牢吏。
按日按起。
登填收放人犯。
每日同監門鎖匙朝暮循環送核。
更宜不時進獄點勘。
其有應鎖杻而不鎖杻。
不應鎖杻而鎖杻者。
均将獄卒究懲。
獄有數層。
以罪之輕重分禁。
未審之犯。
因無親屬保管。
暫禁者。
則宜寄倉。
有巳審結可保之犯。
因贓多難以寬縱者。
則宜處以監口空屋。
不得雜入黑門。
婦女雖犯死刑。
自有女牢。
尤不宜混亂居處。
若獄卒牢頭。
縱容他犯引誘。
緻有通奸情弊者。
他犯痛處。
該管吏役同罪蓋獄中一有暧昧易生他變也 獄卒呈逓監犯病呈此圖謀害之漸急宜調監令醫人診治。
病重者。
許木犯親屬在監服事若不厘剔不數日必報身故矣 司獄官吏每晚必令點查重囚驗看鎖杻守宿傳籌。
更夫人役。
務令周圍廵邏蓋越牢反獄多在更深所必慎也 牢瘟多由穢氣獄中務令獄卒打掃潔凈。
冬月五日一通糞道。
夏月日日除之。
其籠柙亦要時加拂拭。
違者。
究責吏卒。
申饬獄官。
成獄重囚。
尚有囚糧未結囚犯。
或系異鄉或系窭貧。
無人送飯。
又無囚糧以緻罪未定而餓斃者惡可不憫宜申上司。
量給無礙米谷。
【如罰谷餘米之類】 獄囚一至寒冬更難度日草薦綿襖宜設法給散以活窮囚每審詞訟中。
或有不必成招而理實屈者。
不妨量罰備具。
入獄分給。
即湯粥之類。
亦無不可。
牢頭獄卒。
索詐罪囚。
稍不遂意。
辄加淩虐。
名□不能盡言。
略述數條于左。
以便為上者留心體察 本管牢頭與衆牢頭羣來幫毆。
名曰打攢盤。
夜間傾水濕地。
逼令睡卧。
名曰濕布衫。
将犯人足吊起令睡。
名曰上高樓。
捏稱某犯走進走出。
甚難堤防。
無杻者請上杻。
有杻者□收籠名曰雪上加霜 新犯入監。
有錢者。
本管牢頭。
先設酒欵待。
私與開鎖松杻。
以市恩惠。
次早衆牢頭俱來拜望。
送禮。
三日。
本管牢頭開帳。
派出使費。
名曰鋪監。
牢頭詐飽。
又唆散犯。
各出錢五六文。
買雞買肉。
送與新犯。
本管牢頭又派一帳。
如不遂意即唆散犯成羣淩□。
名曰打抽豊。
無錢使用者。
遇親屬送飯來。
故令餓犯奪去。
甚至明絕其食。
名曰請上路。
有潑濕草薦令睡之惡 有逼勒終夜站立。
不許睡卧之惡。
有私加短索。
扣鎖過夜之惡。
有以手杻撞犯人胸額将柙闆痛打腳闆之惡。
有窮犯無錢。
即剝取衣服之惡。
有新經杖責之犯。
故将栢香焚□。
托言解臭。
刑處觸受。
流血不止。
不得生□之惡 從來牢頭即是年久罪囚。
欲為牢頭。
例有頂首錢□受。
獄卒居間交易故一為牢頭便肆橫作惡宜将牢頭名色頂首銀錢革除。
着獄中官吏。
将監内人犯。
用保甲法。
挨名編定一冊照依千文字号。
十名編為一甲。
開置一牌。
背書禁約。
牌中自首名以至十名。
輪流值日為甲長。
周而複始。
互相稽察。
再置鳴冤鑼一面。
懸于黑門。
如有需索淩虐。
許被害鳴鑼呌喊。
司獄轉報查究。
如本甲容隐不舉者連坐。
值日甲長加責。
如有緻死鳴冤人犯者。
抵命。
如系死囚。
立斃杖下仍須親身不時進監查點訊問有無前項惡習則新犯舊犯互相管轄無牢頭專權有甲長察弊庶棘木之下可少冤魂【保甲牌式附後】 人犯寄倉雖與收監有異然出入之時。
管倉人役。
亦有索取。
饑寒調護。
豈能自如情事輕微贓贖不多者隻宜保候歸結不可多緻羁留 保候之犯。
即令原差押出取保。
保人須有身家保狀使堂上親遞。
保狀入卷。
聽侯發落。
若取保不的。
緻有逃亡。
難以結卷。
事屬自理者猶可。
倘系上發。
大費調停。
獄中保甲牌式 △獄中保甲牌式【凡牌内有保釋亡故人犯即将新犯補入。
畤零人犯附于末甲】 見圖 背面條約 一仍立牢頭名色。
本甲連坐。
甲長加責。
一強盜受買扳良。
本甲并守門禁卒連坐。
甲長加責。
一通同外人作奸。
本甲并守門禁卒連坐。
甲長加責。
一賭博。
酗酒。
生事。
甲長不。
加責。
一捏寫匿名呈狀害人。
本甲甲長連坐。
并究遞人。
一犯人有病甲長鳴鑼禀報。
報遲究治。
一獄卒淩虐犯人許被害鳴鑼喊冤。
一獄中害人。
每在深夜。
甲長失察連坐。
○發落 審斷之後。
問拟罪名。
須要歸結。
總依議照中一一施行。
如的決依五刑決配。
贓贖依律例完結。
審時雖經責過。
名為訊杖。
不準作定拟之數。
既審之後。
将拘牌吊銷。
另出一牌。
謂之發落牌但隻換牌不必換差蓋換差則又有一番需索不便民也 笞杖罪折闆責。
【折法見釋五刑】 徒罪詳臬司驿傳道定驿。
原差批解。
取該管官收管申覆。
流罪詳撫院達部。
其路費有出本犯者。
有出裡逓者。
各處不一。
解役須于原差之外。
再添一名。
責批同行。
此系長解。
不可獨累一人。
須令合役議出貼費。
大約于各役工食中扣給為便。
取該管官回文申覆。
徒流俱用輕杻細煉。
便于行走。
不許脫卸。
緻有逃亡要分付解役不得途中淩虐恐解役受賄緻有謀害之事如沿途有病。
着禀地方官看驗。
于批上懇請注明蓋印。
以為憑據。
若卒死不明。
将解役根究。
徒流解差。
須有家屬者。
更要取同役保結。
使不緻有與犯其逃之事。
違限不回。
比較家屬。
裡囚朝審。
原差押解。
原承同行。
以便登答。
更要差承家屬結狀此系欽犯幹系非小其應用卷案。
着原□于當□一一驗過。
恐有故作遺忘。
使審時無從查核。
希圖朦混之弊。
冬至之前。
遇有臬司釘封文書。
此必着決人犯。
宜即入内衙開拆。
其填寫犯由牌。
亦喚刑吏入内填寫。
傳喚民壯兵丁護衛。
俟諸事停當。
方可進獄取人。
不必上堂。
即于獄中查封年貌。
綁赴行刑之所。
依法行刑不可預先洩漏恐生他變決訖中覆。
決過犯人。
有遺下什物在獄。
宜給本犯家屬。
不可令□卒攫取。
如無犯屬。
分給窮囚。
決過犯屍。
枭首者。
示挂通衢。
取地方收管。
止絞斬者。
屍首即給犯屬收殓。
嚴禁劊子藏匿勒賣。
無主之屍。
即令花子土工。
台向義塜埋掩既使街道潔凈又免暴露之慘 ○音釋 黠【音紙】□【音□】臀【音豚】劓【音異】荊【音□】□【音□】芮【音□】攫【音甲】 未信編第三卷終
逼取求索呈告之贓。
給、主。
【若系傍人首舉官司察出者則仍入官】官物還官私物給主。
卷冊。
則發該衙門房科備照。
屍棺。
給屍親領埋。
兇器。
發獄局改造刑具器皿。
奴婢妻妾。
領、回。
贖谷。
發倉備赈。
贖銀。
貯庫作正支銷。
八官還官者。
取倉庫實收。
給主者。
取領狀。
其一應契票文書。
僞造償結者。
塗抺附卷。
應還存者。
給主取領狀。
充軍為民。
問徒發遺者。
取收管。
未到人犯。
無罪者免提。
誣告贓物免迫。
若有罪犯不到。
與應參奏官員之類。
則稱合問某人。
俱另行提問。
是謂照提。
△卷案總式 見圖 △釋卷案 凡序問斷案卷。
始于原詞。
次行拘票案。
次訴詞。
訴詞票案。
次投詞。
俱先依次序粘連成卷。
上用卷面待審。
審過。
取了口供。
序招。
加看語。
定議。
舉照。
或應原紙。
或應清寫。
俱照式中細注。
粘接成卷。
用印存案。
若奉上行者。
止将票案删去。
以卷序成詳文體式。
粘同原發批詞。
□上加一面呈。
聲說奉批原由申繳。
侯批發發落。
○照提 照提者因舉照中另提而立名除應奏請官員之外有迯亡不官者四項。
衆人共犯。
此獨逃亡。
情罪難定。
獲審另結者一也。
多人共犯。
此雖逃亡。
而所犯情節顯著。
律雲衆證明白。
即同獄成。
徑拟其罪。
獲日補決者一也。
事發在逃。
難以質審。
雖未舉照。
應存其案。
以俟獲審者一也。
多人同案。
此獨不出。
卻系要證。
不能懸斷。
亦雖未經舉照。
存案獲結者一也。
大約理直而公者。
不必遁逸犯人不出必屬情虛要證不出定有偏袒受囑之故 一經照提補決則必堅匿不出且或衆口所惡緻令終身無以自明故非真得實情隻用案候不可輕用補決字様拟罪在案。
照提補決者。
若律例更改。
獲着之日。
宜用新律新例。
但加逃罪二等。
家主呈告婢仆盜逃。
必拘中保。
吊驗身契。
并兩鄰查訊盜逃情由。
方可立提緝之案。
給廣捕之牌。
若查訊未真。
不可輕準恐有本非婢仆一經案緝後日竟為把柄更有家人身死不明。
棄匿屍骸。
反告盜逃。
掩人耳目者。
自當根究。
不可不防。
○監禁 囹圄所以禁重囚也若非徒流死犯。
不可輕監。
至于婦女。
尤不可令其入獄。
蓋人一入牢獄。
牢頭獄卒。
便有許多淩虐。
衣食寝處。
大異平常或有饑寒失調纏染瘟疫緻損性命者亦有禁蠹受賄謀害者緻成青磷。
千秋冤恨。
若婦女一入牢獄牢頭獄卒便有許多輕薄後雖釋放緻令終身無可自明切宜憐之慎之 每一人入獄即要取禁卒收管。
監禁重地。
須置簿二本。
發獄官牢吏。
按日按起。
登填收放人犯。
每日同監門鎖匙朝暮循環送核。
更宜不時進獄點勘。
其有應鎖杻而不鎖杻。
不應鎖杻而鎖杻者。
均将獄卒究懲。
獄有數層。
以罪之輕重分禁。
未審之犯。
因無親屬保管。
暫禁者。
則宜寄倉。
有巳審結可保之犯。
因贓多難以寬縱者。
則宜處以監口空屋。
不得雜入黑門。
婦女雖犯死刑。
自有女牢。
尤不宜混亂居處。
若獄卒牢頭。
縱容他犯引誘。
緻有通奸情弊者。
他犯痛處。
該管吏役同罪蓋獄中一有暧昧易生他變也 獄卒呈逓監犯病呈此圖謀害之漸急宜調監令醫人診治。
病重者。
許木犯親屬在監服事若不厘剔不數日必報身故矣 司獄官吏每晚必令點查重囚驗看鎖杻守宿傳籌。
更夫人役。
務令周圍廵邏蓋越牢反獄多在更深所必慎也 牢瘟多由穢氣獄中務令獄卒打掃潔凈。
冬月五日一通糞道。
夏月日日除之。
其籠柙亦要時加拂拭。
違者。
究責吏卒。
申饬獄官。
成獄重囚。
尚有囚糧未結囚犯。
或系異鄉或系窭貧。
無人送飯。
又無囚糧以緻罪未定而餓斃者惡可不憫宜申上司。
量給無礙米谷。
【如罰谷餘米之類】 獄囚一至寒冬更難度日草薦綿襖宜設法給散以活窮囚每審詞訟中。
或有不必成招而理實屈者。
不妨量罰備具。
入獄分給。
即湯粥之類。
亦無不可。
牢頭獄卒。
索詐罪囚。
稍不遂意。
辄加淩虐。
名□不能盡言。
略述數條于左。
以便為上者留心體察 本管牢頭與衆牢頭羣來幫毆。
名曰打攢盤。
夜間傾水濕地。
逼令睡卧。
名曰濕布衫。
将犯人足吊起令睡。
名曰上高樓。
捏稱某犯走進走出。
甚難堤防。
無杻者請上杻。
有杻者□收籠名曰雪上加霜 新犯入監。
有錢者。
本管牢頭。
先設酒欵待。
私與開鎖松杻。
以市恩惠。
次早衆牢頭俱來拜望。
送禮。
三日。
本管牢頭開帳。
派出使費。
名曰鋪監。
牢頭詐飽。
又唆散犯。
各出錢五六文。
買雞買肉。
送與新犯。
本管牢頭又派一帳。
如不遂意即唆散犯成羣淩□。
名曰打抽豊。
無錢使用者。
遇親屬送飯來。
故令餓犯奪去。
甚至明絕其食。
名曰請上路。
有潑濕草薦令睡之惡 有逼勒終夜站立。
不許睡卧之惡。
有私加短索。
扣鎖過夜之惡。
有以手杻撞犯人胸額将柙闆痛打腳闆之惡。
有窮犯無錢。
即剝取衣服之惡。
有新經杖責之犯。
故将栢香焚□。
托言解臭。
刑處觸受。
流血不止。
不得生□之惡 從來牢頭即是年久罪囚。
欲為牢頭。
例有頂首錢□受。
獄卒居間交易故一為牢頭便肆橫作惡宜将牢頭名色頂首銀錢革除。
着獄中官吏。
将監内人犯。
用保甲法。
挨名編定一冊照依千文字号。
十名編為一甲。
開置一牌。
背書禁約。
牌中自首名以至十名。
輪流值日為甲長。
周而複始。
互相稽察。
再置鳴冤鑼一面。
懸于黑門。
如有需索淩虐。
許被害鳴鑼呌喊。
司獄轉報查究。
如本甲容隐不舉者連坐。
值日甲長加責。
如有緻死鳴冤人犯者。
抵命。
如系死囚。
立斃杖下仍須親身不時進監查點訊問有無前項惡習則新犯舊犯互相管轄無牢頭專權有甲長察弊庶棘木之下可少冤魂【保甲牌式附後】 人犯寄倉雖與收監有異然出入之時。
管倉人役。
亦有索取。
饑寒調護。
豈能自如情事輕微贓贖不多者隻宜保候歸結不可多緻羁留 保候之犯。
即令原差押出取保。
保人須有身家保狀使堂上親遞。
保狀入卷。
聽侯發落。
若取保不的。
緻有逃亡。
難以結卷。
事屬自理者猶可。
倘系上發。
大費調停。
獄中保甲牌式 △獄中保甲牌式【凡牌内有保釋亡故人犯即将新犯補入。
畤零人犯附于末甲】 見圖 背面條約 一仍立牢頭名色。
本甲連坐。
甲長加責。
一強盜受買扳良。
本甲并守門禁卒連坐。
甲長加責。
一通同外人作奸。
本甲并守門禁卒連坐。
甲長加責。
一賭博。
酗酒。
生事。
甲長不。
加責。
一捏寫匿名呈狀害人。
本甲甲長連坐。
并究遞人。
一犯人有病甲長鳴鑼禀報。
報遲究治。
一獄卒淩虐犯人許被害鳴鑼喊冤。
一獄中害人。
每在深夜。
甲長失察連坐。
○發落 審斷之後。
問拟罪名。
須要歸結。
總依議照中一一施行。
如的決依五刑決配。
贓贖依律例完結。
審時雖經責過。
名為訊杖。
不準作定拟之數。
既審之後。
将拘牌吊銷。
另出一牌。
謂之發落牌但隻換牌不必換差蓋換差則又有一番需索不便民也 笞杖罪折闆責。
【折法見釋五刑】 徒罪詳臬司驿傳道定驿。
原差批解。
取該管官收管申覆。
流罪詳撫院達部。
其路費有出本犯者。
有出裡逓者。
各處不一。
解役須于原差之外。
再添一名。
責批同行。
此系長解。
不可獨累一人。
須令合役議出貼費。
大約于各役工食中扣給為便。
取該管官回文申覆。
徒流俱用輕杻細煉。
便于行走。
不許脫卸。
緻有逃亡要分付解役不得途中淩虐恐解役受賄緻有謀害之事如沿途有病。
着禀地方官看驗。
于批上懇請注明蓋印。
以為憑據。
若卒死不明。
将解役根究。
徒流解差。
須有家屬者。
更要取同役保結。
使不緻有與犯其逃之事。
違限不回。
比較家屬。
裡囚朝審。
原差押解。
原承同行。
以便登答。
更要差承家屬結狀此系欽犯幹系非小其應用卷案。
着原□于當□一一驗過。
恐有故作遺忘。
使審時無從查核。
希圖朦混之弊。
冬至之前。
遇有臬司釘封文書。
此必着決人犯。
宜即入内衙開拆。
其填寫犯由牌。
亦喚刑吏入内填寫。
傳喚民壯兵丁護衛。
俟諸事停當。
方可進獄取人。
不必上堂。
即于獄中查封年貌。
綁赴行刑之所。
依法行刑不可預先洩漏恐生他變決訖中覆。
決過犯人。
有遺下什物在獄。
宜給本犯家屬。
不可令□卒攫取。
如無犯屬。
分給窮囚。
決過犯屍。
枭首者。
示挂通衢。
取地方收管。
止絞斬者。
屍首即給犯屬收殓。
嚴禁劊子藏匿勒賣。
無主之屍。
即令花子土工。
台向義塜埋掩既使街道潔凈又免暴露之慘 ○音釋 黠【音紙】□【音□】臀【音豚】劓【音異】荊【音□】□【音□】芮【音□】攫【音甲】 未信編第三卷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