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信編第一卷錢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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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更。
究之何益。
△一禁跳甲 裡長值役。
十逓挨輪。
一六二七。
五年輪遍。
如前屇冊編一甲六甲。
至今值役巳過五年下屇自應首先值役乃奸頑之徒。
巧思避役。
并無買賣過戶。
借名某□不便跳入十甲便爾遲後五年更有本在後甲數年之後将輪值役跳入役過前甲竟免承當如此弊窦。
設計雖工。
國法具在。
躲避差徭。
律拟不免。
△一禁假冐寄莊 寄莊之名。
原為他屬人民來買本縣地畝而起因彼原處自有丁徭。
今雖隔屬置産版籍難以兩存派以差銀。
每糧一石。
止征二錢四分益力役之征巳在本縣輪過故爾科額從輕比有流寓日久亦要人籍編丁。
憲文星炳若本縣民人豈容影借漏丁茲查審□有雖當丁而糧數繁多。
畧加差銀者。
此或曾将寄莊地土續買。
以故丁差并列。
今當審編自當除銀升則如或假冐莊地定依脫籍科罪。
△一禁戶長狥庇 公直戶長。
職司舉報顧名思義不公則不可不直則不能不但本縣之耳目所寄實乃朝廷之國賦攸憑。
逃亡故老。
不得用情妄開。
少壯成丁。
不得受賄隐漏必公必直毋思狥庇取咎審畢之日。
除例取該公直戶長結狀之外仍取鄉地不緻扶同甘結存案。
倘有情賄。
按名法處。
△一禁書胥科斂 因公科斂。
功令森嚴。
旨憲明文屢加申饬本縣承茲編審悉出親裁自行核算并不假手一人戶裡書役人等。
敢有指稱臨審供應。
與内書掌稿。
經承管家名色。
斂派陋規。
招搖賄賂者。
許諸人首告。
本縣亦在不時嚴訪。
遇有實迹。
立拿解 憲處死引送行求。
一并連坐。
斷不少寬。
母以身試。
○均丁大旨/計七則// □酉屇當編審。
沈侯正為姑射。
念切民瘼。
實求蘇恤。
乃不以燦為不肖。
車騎仆仆。
往返七千餘裡。
自夏徂秋。
三緻意焉。
先以其所論均丁大旨手錄寄商。
複遣其仲弟。
相偕入晉。
以觀力行。
盟神以經始。
堅志以要終。
凡四越月而告畢。
其間文告之懇摯。
綜核之周詳。
則又不止若前之條約焉耳要皆實心謀之匠心出之非父母之謂乎是審也。
侯之精明公當。
為三晉第一。
讴歌溢于鄰國。
上憲逐以卓斝聞。
例以不次擢矣。
繹其所論均丁大旨。
直透肯綮。
所設誓詞。
悉本性情。
堪與版章并垂不朽。
搜之笥中。
尚存數首。
皆念切民瘼者之所宜□也。
謹述如左。
且亭山人識。
論丁則 論升 論擦 論開除 論新收 論分則 論地差 △論丁則 丁有三門九則名目者。
曰上。
曰中。
曰下。
是為三門二門錯配。
乃成九則即禹貢九賦錯法也其制起于下下。
額銀三錢三分二厘六毫。
再則以下配中。
增銀一則、共銀六錢六分五厘二毫。
再則以下配上。
增銀一則。
共銀九錢九分七厘八毫。
下門畢。
則中起。
中門畢。
則上起。
以次累加。
加至上上而止。
一則下下三錢三分二厘六毫。
加一則下中六錢六分五厘二毫 加二則下上九錢九分七厘八毫。
加三則中下一兩三錢三分四毫。
加四則中中一兩六錢六分三厘。
加五則中上一兩九錢九分五厘六毫。
加六則上下二兩三錢二分八厘二毫。
加七則上中二兩六錢六分八毫。
加八則上上二兩九錢九分三厘四毫。
△論升 縣中地丁合算除屯雜在外。
約銀八萬四千上下。
内地糧約銀六萬四千。
丁差約銀二萬約計糧銀一萬□有丁差銀三千三百兩每糧一石約銀一兩一錢有奇計糧九鬥應派丁一則征銀三錢三分有零。
審下之法。
除力役光丁下下之外有糧九鬥之上應升一則。
編為下中。
有糧二石。
再加一則。
編為下上以次累加。
不但有新增地糧者應升。
即在冊糧戶。
有糧多丁輕者亦。
應秉公量升 △論擦 增糧既升則減糧必擦始稱公道但升宜向多。
擦宜向少方免缺額之患升則以九鬥巳上為準。
擦須以一石一鬥為準如減糧不及一石一鬥者。
不在擦例。
然在冊老丁。
先審坐丁過重。
貧苦堪憐者亦應量擦 △論開除 糧戶老而有子。
子接父丁不必除也即老而無子。
地糧現在。
必須親族承頂不可除也惟逃亡故絕。
始議除丁。
然遺地原系行犁。
必着裡甲戶長。
覓人耕種。
方免成荒。
耕種之人。
自能承糧頂丁。
亦斷不可即予開除。
獨是人既故絕。
地又久荒。
糧累包賠賠糧之外又要賠丁真為苦楚此等荒地應着地少有丁之人将地領去開墾糧并名下丁予豁除若是真正老荒。
無人領墾。
年年裡甲攤賠者。
一石四鬥以下應将丁除改征地差一石四鬥以上。
概編下下。
葢地差之銀。
每石止征二錢四分。
一石四鬥。
差銀始與下下相同。
一石四鬥以下。
則差銀少于丁銀故應準地差以恤賠累一石四鬥以上。
則差銀多于下下丁銀故仍編下下使無重累也若荒地零星。
向俱編丁者。
準令并歸一、丁名下賠仍公派省除多丁更是仁恤吳?貴提。
尤宜行之。
【吳?、貴提、二裡名。
乃最荒殘者。
】 △論新收 十六歲以上。
例必上丁。
五年巳來。
子侄長成。
家家皆有。
着令公直戶長。
開單舉報。
入冊征銀但宜則編下下葢此丁不因糧起。
是為力役。
以小民有身。
當為朝廷効力。
故令納銀代役力止一身應無輕重一槩下下至公至當其有纔報新丁。
即欲收糧名下者。
乃是冊上糧多之人恐要升則。
故爾花分詭寄非系父子應不準行定冊之後。
明年實征。
禀請分糧可也。
△論分則 糧戶朋名乃是漏丁大弊既有此人。
自應編征力役。
即使無糧。
亦該編征下下。
從無準納半丁之例。
二人共糧。
系一人脫漏。
冊中朋名。
系下中者宜令分糧領丁一則下下者。
亦令分糧。
各編一則。
其或下中以上者。
糧别多少丁領重輕如此。
則丁數自多。
冊報戶口增添。
始征牧民之善。
△論地差【别縣民人。
來縣佃□。
名曰寄莊例不編丁。
止納差銀】 每糧九鬥。
約丁三錢三分。
本身光丁。
原在糧外。
是糧九鬥巳上者。
該丁下中。
該銀六錢六分有零矣。
若納地差。
止銀二錢四分。
故假冐寄莊為多審時遇有地差之戶必須嚴審何縣人民。
令公直遞具結狀。
畧有支吾即行按糧編則。
其系有丁之人。
又有地差者。
乃五年之内。
增買地差之産。
過入巳名。
不便除銀。
故丁差并列。
今既編審。
銀數無多者。
竟與除去。
錢數之上。
即與升則。
則版圖□緻溷亂也。
○誓詞【一焚殿爐。
一粘審局】 □西平陽府知臨汾縣事沈某。
敢 昭告于城隍之神曰。
天子不能以一人遍理天下。
用是分設司牧。
維 神體物。
享祀攸崇凡以為此民也 明神具官。
共莅茲土。
勺飲粒食皆民膏血□燎拜跪皆民精誠民莫不求上負 天子民盻不言衾影茲愧 神其據之乎。
臨汾界在會城。
差徭雜泛。
如猬如山。
形鸠面鹄而趨者民也剝骨涸髓而供者民也惟是貢賦均平。
冀留遺孑。
乃按前人。
洩洩奉職。
宵小是憑。
經界是慢。
官昧蠹張。
籍淆版亂地糧戶口。
甲減乙增。
捏報丁額。
懸欠一千八百餘則。
民苦正課。
複益攤賠。
豪富脫籍而嬉。
窮弱兼并而任霜條露竹無罪者□鬻子賣妻切齒以忍少壯宵亡婺孤夜泣民怨深矣 神勿恫乎沈某來牧此邦。
受任三載。
承茲編密監于前人。
中心惴惴敢不祗慎用瘳民疴誓清收除之去來。
以正丁糧之灑漏。
其在素封。
必升補額。
其在貧窭。
必擦蘇冤。
凡有逃絕必斟酌減除。
以輕積累。
痛絕苞苴。
堅屏請托。
剔弊除奸。
願以身任。
或有依回。
自言自食。
明神是殛其或富而豪強有力。
居鄉武斷托勢把持閃丁隐糧。
圖利身家。
波害桑梓。
無良蔑理。
神其佑之乎。
嗚呼旱幹水溢災眚惟時枉賦冤徭毒流沒世奉職無狀民何以堪必慎必公用白乃心知我罪我我何與哉 神其鑒之。
謹誓。
○催民間閑收産業示 為亟催開收。
以副編審事。
照得人丁五年一審。
雖為老除壯報而等則上下亦必較量地糧五年以來。
産業授受。
雖曆年屢有開收。
而買産不即過戶。
希漏?稅者頗多。
更有一種刁詐之徒。
恐收産增丁。
故意觀望。
俟編審之後。
方始收戶賣産之人反為代承舊下得減除實為遺累今當編審合行亟催。
為此示仰阖縣人民知悉。
所有買賣地畝。
限一月之内。
立即開收以便入冊候審。
如有買主推委不收。
或賣主□勒我價不即開付者。
許即呈禀。
以憑拘究。
倘編審之後。
将審前交易之地。
方始開收者吊?查究大有未便。
至于本無交易。
希圖花分詭寄。
跳啚跳甲。
指穪分糧。
朦混開收者。
察出之時。
本人與造冊人。
一并重治。
決不姑貸特示 ○着冊書查造通屇開收地糧冊谕 審丁之冊。
例造管收除在四柱以五年來糧有增減即知人戶家道興衰審時一目了然便可增減丁則今隻造實在糧數。
苟簡朦混。
殊屬非法。
念冊已造成。
駁改未免多費姑将前冊實在添上庶審時畧有分别。
至冊内戶糧有增減合勺者量無開收毫厘地畝之理。
那移灑漏。
情弊可知。
此弊繁多。
除另倏查究外。
其增減至升鬥巳上者。
巳經逐戶票出。
仰該冊書。
将五年之内。
開收地糧照票條人戶。
查明年月分造開收冊各一本限五日内送縣。
以憑查對若有開無收明系□空即有收無開亦屬飛灑必痛加懲治以□積弊當此編審之期。
本縣誓必矢公矢慎。
上清國課之源。
下蘇民生之累。
決不姑狥。
該書母得泛視也。
特谕。
○催冊書送開收地糧冊示 為亟催開收小冊。
以副編審事。
照得五年編審雖為均丁其要尤在查糧葢五年以來。
民間買賣地産。
陸續過割巳多。
彼時開收。
或有心飛挂。
或無心失誤。
其中自有舛錯。
若不及時查對。
則張冠李帶。
賄減弊增漸至□則參差。
糧額懸缺。
賦逋民累。
無可底止。
今乘編審。
故于丁冊之上。
将各戶糧數增減票出。
着各裡冊書。
照依票條。
登答開收小冊各一本。
以憑查對務使增者實有開來之處則非飛灑減者實有收去之虞則非挂空其查對之事。
最為繁瑣。
本縣不憚為此者。
不過欲為朝廷清課源。
為小民清賠累。
非故為責難于該管書胥也。
今丁差巳經挨日編審。
所有登答小冊。
合行亟催。
為此示仰催冊原差。
立即催齊繳送。
如三日内不行繳完。
該差間日一候查比。
其增減之中。
或有弊端。
許本人呈明改正。
止要國課無缺。
地糧無訛。
包賠無累本縣即不誅求□罪如若執迷。
登答不周。
委卸逃亡。
希圖支餙了事本縣必不假借定以大法研究澄清到底爾等母狃故習自贻其咎須至告示者。
○饬拿撞□蠹棍示 為俟拿蠹棍以清科斂陋習事。
照得審差均徭。
關乎民生疾苦此時乘機設騙。
歙賄行私乃蠹□光棍之熱□。
本縣稔知其詳。
故于臨審之時明神立誓誓墨未乹量在阖邑人民之所共睹共聞者也。
自審編以來。
本縣夜以繼日。
不惜心血。
惟思擦減得宜。
以蘇民力。
奈查前審在冊之丁。
較之報部之數。
懸缺一千八百餘則。
皆爾民無辜攤賠。
本縣急圖補額。
永清混累。
而公直戶長。
又多作弊。
不将新丁舉報。
于審編之時。
除将逃故擦減外。
或有稍升補缺。
亦必秉公核糧在裡甲之中升擦或有多寡亦視地土之腴瘠戶口之豊約從不持一成見聽一旁言此又神明之所照察者也但恐走空□歲之奸蠹。
不畏王章不畏神鑒或稱該管規矩或指代為營求或暗誘糧戶。
或明攢合裡敢冐必死之法。
哄騙愚民。
合再申饬通曉。
為此示仰阖邑人民知悉。
如有前項棍徒。
在于裡甲。
招搖圢話。
除一面現差多役密訪外。
仍許諸人不時拿禀。
本縣審實之時。
立将該犯詳 憲處死派首人有丁者。
準與除則。
無丁者。
量賞銀兩。
決不寬假。
須至告示者。
○駁發戶單谕 正堂論。
照得審丁設立戶單。
原為開報新丁。
并開填真正逃故。
公直戶長。
務必據實填單。
将新投幼丁□數舉報單内。
以抵除擦逃故則數。
方得國有新增之丁。
民無虛包之則。
今查昨審伊杜裡前六甲。
戶單多有一字不填者即有一二填寫。
不過開列逃故。
希圖冐擦。
新投并無一人豈五年以來各戶并無子侄長成者耶明系公直
紛更。
究之何益。
△一禁跳甲 裡長值役。
十逓挨輪。
一六二七。
五年輪遍。
如前屇冊編一甲六甲。
至今值役巳過五年下屇自應首先值役乃奸頑之徒。
巧思避役。
并無買賣過戶。
借名某□不便跳入十甲便爾遲後五年更有本在後甲數年之後将輪值役跳入役過前甲竟免承當如此弊窦。
設計雖工。
國法具在。
躲避差徭。
律拟不免。
△一禁假冐寄莊 寄莊之名。
原為他屬人民來買本縣地畝而起因彼原處自有丁徭。
今雖隔屬置産版籍難以兩存派以差銀。
每糧一石。
止征二錢四分益力役之征巳在本縣輪過故爾科額從輕比有流寓日久亦要人籍編丁。
憲文星炳若本縣民人豈容影借漏丁茲查審□有雖當丁而糧數繁多。
畧加差銀者。
此或曾将寄莊地土續買。
以故丁差并列。
今當審編自當除銀升則如或假冐莊地定依脫籍科罪。
△一禁戶長狥庇 公直戶長。
職司舉報顧名思義不公則不可不直則不能不但本縣之耳目所寄實乃朝廷之國賦攸憑。
逃亡故老。
不得用情妄開。
少壯成丁。
不得受賄隐漏必公必直毋思狥庇取咎審畢之日。
除例取該公直戶長結狀之外仍取鄉地不緻扶同甘結存案。
倘有情賄。
按名法處。
△一禁書胥科斂 因公科斂。
功令森嚴。
旨憲明文屢加申饬本縣承茲編審悉出親裁自行核算并不假手一人戶裡書役人等。
敢有指稱臨審供應。
與内書掌稿。
經承管家名色。
斂派陋規。
招搖賄賂者。
許諸人首告。
本縣亦在不時嚴訪。
遇有實迹。
立拿解 憲處死引送行求。
一并連坐。
斷不少寬。
母以身試。
○均丁大旨/計七則// □酉屇當編審。
沈侯正為姑射。
念切民瘼。
實求蘇恤。
乃不以燦為不肖。
車騎仆仆。
往返七千餘裡。
自夏徂秋。
三緻意焉。
先以其所論均丁大旨手錄寄商。
複遣其仲弟。
相偕入晉。
以觀力行。
盟神以經始。
堅志以要終。
凡四越月而告畢。
其間文告之懇摯。
綜核之周詳。
則又不止若前之條約焉耳要皆實心謀之匠心出之非父母之謂乎是審也。
侯之精明公當。
為三晉第一。
讴歌溢于鄰國。
上憲逐以卓斝聞。
例以不次擢矣。
繹其所論均丁大旨。
直透肯綮。
所設誓詞。
悉本性情。
堪與版章并垂不朽。
搜之笥中。
尚存數首。
皆念切民瘼者之所宜□也。
謹述如左。
且亭山人識。
論丁則 論升 論擦 論開除 論新收 論分則 論地差 △論丁則 丁有三門九則名目者。
曰上。
曰中。
曰下。
是為三門二門錯配。
乃成九則即禹貢九賦錯法也其制起于下下。
額銀三錢三分二厘六毫。
再則以下配中。
增銀一則、共銀六錢六分五厘二毫。
再則以下配上。
增銀一則。
共銀九錢九分七厘八毫。
下門畢。
則中起。
中門畢。
則上起。
以次累加。
加至上上而止。
一則下下三錢三分二厘六毫。
加一則下中六錢六分五厘二毫 加二則下上九錢九分七厘八毫。
加三則中下一兩三錢三分四毫。
加四則中中一兩六錢六分三厘。
加五則中上一兩九錢九分五厘六毫。
加六則上下二兩三錢二分八厘二毫。
加七則上中二兩六錢六分八毫。
加八則上上二兩九錢九分三厘四毫。
△論升 縣中地丁合算除屯雜在外。
約銀八萬四千上下。
内地糧約銀六萬四千。
丁差約銀二萬約計糧銀一萬□有丁差銀三千三百兩每糧一石約銀一兩一錢有奇計糧九鬥應派丁一則征銀三錢三分有零。
審下之法。
除力役光丁下下之外有糧九鬥之上應升一則。
編為下中。
有糧二石。
再加一則。
編為下上以次累加。
不但有新增地糧者應升。
即在冊糧戶。
有糧多丁輕者亦。
應秉公量升 △論擦 增糧既升則減糧必擦始稱公道但升宜向多。
擦宜向少方免缺額之患升則以九鬥巳上為準。
擦須以一石一鬥為準如減糧不及一石一鬥者。
不在擦例。
然在冊老丁。
先審坐丁過重。
貧苦堪憐者亦應量擦 △論開除 糧戶老而有子。
子接父丁不必除也即老而無子。
地糧現在。
必須親族承頂不可除也惟逃亡故絕。
始議除丁。
然遺地原系行犁。
必着裡甲戶長。
覓人耕種。
方免成荒。
耕種之人。
自能承糧頂丁。
亦斷不可即予開除。
獨是人既故絕。
地又久荒。
糧累包賠賠糧之外又要賠丁真為苦楚此等荒地應着地少有丁之人将地領去開墾糧并名下丁予豁除若是真正老荒。
無人領墾。
年年裡甲攤賠者。
一石四鬥以下應将丁除改征地差一石四鬥以上。
概編下下。
葢地差之銀。
每石止征二錢四分。
一石四鬥。
差銀始與下下相同。
一石四鬥以下。
則差銀少于丁銀故應準地差以恤賠累一石四鬥以上。
則差銀多于下下丁銀故仍編下下使無重累也若荒地零星。
向俱編丁者。
準令并歸一、丁名下賠仍公派省除多丁更是仁恤吳?貴提。
尤宜行之。
【吳?、貴提、二裡名。
乃最荒殘者。
】 △論新收 十六歲以上。
例必上丁。
五年巳來。
子侄長成。
家家皆有。
着令公直戶長。
開單舉報。
入冊征銀但宜則編下下葢此丁不因糧起。
是為力役。
以小民有身。
當為朝廷効力。
故令納銀代役力止一身應無輕重一槩下下至公至當其有纔報新丁。
即欲收糧名下者。
乃是冊上糧多之人恐要升則。
故爾花分詭寄非系父子應不準行定冊之後。
明年實征。
禀請分糧可也。
△論分則 糧戶朋名乃是漏丁大弊既有此人。
自應編征力役。
即使無糧。
亦該編征下下。
從無準納半丁之例。
二人共糧。
系一人脫漏。
冊中朋名。
系下中者宜令分糧領丁一則下下者。
亦令分糧。
各編一則。
其或下中以上者。
糧别多少丁領重輕如此。
則丁數自多。
冊報戶口增添。
始征牧民之善。
△論地差【别縣民人。
來縣佃□。
名曰寄莊例不編丁。
止納差銀】 每糧九鬥。
約丁三錢三分。
本身光丁。
原在糧外。
是糧九鬥巳上者。
該丁下中。
該銀六錢六分有零矣。
若納地差。
止銀二錢四分。
故假冐寄莊為多審時遇有地差之戶必須嚴審何縣人民。
令公直遞具結狀。
畧有支吾即行按糧編則。
其系有丁之人。
又有地差者。
乃五年之内。
增買地差之産。
過入巳名。
不便除銀。
故丁差并列。
今既編審。
銀數無多者。
竟與除去。
錢數之上。
即與升則。
則版圖□緻溷亂也。
○誓詞【一焚殿爐。
一粘審局】 □西平陽府知臨汾縣事沈某。
敢 昭告于城隍之神曰。
天子不能以一人遍理天下。
用是分設司牧。
維 神體物。
享祀攸崇凡以為此民也 明神具官。
共莅茲土。
勺飲粒食皆民膏血□燎拜跪皆民精誠民莫不求上負 天子民盻不言衾影茲愧 神其據之乎。
臨汾界在會城。
差徭雜泛。
如猬如山。
形鸠面鹄而趨者民也剝骨涸髓而供者民也惟是貢賦均平。
冀留遺孑。
乃按前人。
洩洩奉職。
宵小是憑。
經界是慢。
官昧蠹張。
籍淆版亂地糧戶口。
甲減乙增。
捏報丁額。
懸欠一千八百餘則。
民苦正課。
複益攤賠。
豪富脫籍而嬉。
窮弱兼并而任霜條露竹無罪者□鬻子賣妻切齒以忍少壯宵亡婺孤夜泣民怨深矣 神勿恫乎沈某來牧此邦。
受任三載。
承茲編密監于前人。
中心惴惴敢不祗慎用瘳民疴誓清收除之去來。
以正丁糧之灑漏。
其在素封。
必升補額。
其在貧窭。
必擦蘇冤。
凡有逃絕必斟酌減除。
以輕積累。
痛絕苞苴。
堅屏請托。
剔弊除奸。
願以身任。
或有依回。
自言自食。
明神是殛其或富而豪強有力。
居鄉武斷托勢把持閃丁隐糧。
圖利身家。
波害桑梓。
無良蔑理。
神其佑之乎。
嗚呼旱幹水溢災眚惟時枉賦冤徭毒流沒世奉職無狀民何以堪必慎必公用白乃心知我罪我我何與哉 神其鑒之。
謹誓。
○催民間閑收産業示 為亟催開收。
以副編審事。
照得人丁五年一審。
雖為老除壯報而等則上下亦必較量地糧五年以來。
産業授受。
雖曆年屢有開收。
而買産不即過戶。
希漏?稅者頗多。
更有一種刁詐之徒。
恐收産增丁。
故意觀望。
俟編審之後。
方始收戶賣産之人反為代承舊下得減除實為遺累今當編審合行亟催。
為此示仰阖縣人民知悉。
所有買賣地畝。
限一月之内。
立即開收以便入冊候審。
如有買主推委不收。
或賣主□勒我價不即開付者。
許即呈禀。
以憑拘究。
倘編審之後。
将審前交易之地。
方始開收者吊?查究大有未便。
至于本無交易。
希圖花分詭寄。
跳啚跳甲。
指穪分糧。
朦混開收者。
察出之時。
本人與造冊人。
一并重治。
決不姑貸特示 ○着冊書查造通屇開收地糧冊谕 審丁之冊。
例造管收除在四柱以五年來糧有增減即知人戶家道興衰審時一目了然便可增減丁則今隻造實在糧數。
苟簡朦混。
殊屬非法。
念冊已造成。
駁改未免多費姑将前冊實在添上庶審時畧有分别。
至冊内戶糧有增減合勺者量無開收毫厘地畝之理。
那移灑漏。
情弊可知。
此弊繁多。
除另倏查究外。
其增減至升鬥巳上者。
巳經逐戶票出。
仰該冊書。
将五年之内。
開收地糧照票條人戶。
查明年月分造開收冊各一本限五日内送縣。
以憑查對若有開無收明系□空即有收無開亦屬飛灑必痛加懲治以□積弊當此編審之期。
本縣誓必矢公矢慎。
上清國課之源。
下蘇民生之累。
決不姑狥。
該書母得泛視也。
特谕。
○催冊書送開收地糧冊示 為亟催開收小冊。
以副編審事。
照得五年編審雖為均丁其要尤在查糧葢五年以來。
民間買賣地産。
陸續過割巳多。
彼時開收。
或有心飛挂。
或無心失誤。
其中自有舛錯。
若不及時查對。
則張冠李帶。
賄減弊增漸至□則參差。
糧額懸缺。
賦逋民累。
無可底止。
今乘編審。
故于丁冊之上。
将各戶糧數增減票出。
着各裡冊書。
照依票條。
登答開收小冊各一本。
以憑查對務使增者實有開來之處則非飛灑減者實有收去之虞則非挂空其查對之事。
最為繁瑣。
本縣不憚為此者。
不過欲為朝廷清課源。
為小民清賠累。
非故為責難于該管書胥也。
今丁差巳經挨日編審。
所有登答小冊。
合行亟催。
為此示仰催冊原差。
立即催齊繳送。
如三日内不行繳完。
該差間日一候查比。
其增減之中。
或有弊端。
許本人呈明改正。
止要國課無缺。
地糧無訛。
包賠無累本縣即不誅求□罪如若執迷。
登答不周。
委卸逃亡。
希圖支餙了事本縣必不假借定以大法研究澄清到底爾等母狃故習自贻其咎須至告示者。
○饬拿撞□蠹棍示 為俟拿蠹棍以清科斂陋習事。
照得審差均徭。
關乎民生疾苦此時乘機設騙。
歙賄行私乃蠹□光棍之熱□。
本縣稔知其詳。
故于臨審之時明神立誓誓墨未乹量在阖邑人民之所共睹共聞者也。
自審編以來。
本縣夜以繼日。
不惜心血。
惟思擦減得宜。
以蘇民力。
奈查前審在冊之丁。
較之報部之數。
懸缺一千八百餘則。
皆爾民無辜攤賠。
本縣急圖補額。
永清混累。
而公直戶長。
又多作弊。
不将新丁舉報。
于審編之時。
除将逃故擦減外。
或有稍升補缺。
亦必秉公核糧在裡甲之中升擦或有多寡亦視地土之腴瘠戶口之豊約從不持一成見聽一旁言此又神明之所照察者也但恐走空□歲之奸蠹。
不畏王章不畏神鑒或稱該管規矩或指代為營求或暗誘糧戶。
或明攢合裡敢冐必死之法。
哄騙愚民。
合再申饬通曉。
為此示仰阖邑人民知悉。
如有前項棍徒。
在于裡甲。
招搖圢話。
除一面現差多役密訪外。
仍許諸人不時拿禀。
本縣審實之時。
立将該犯詳 憲處死派首人有丁者。
準與除則。
無丁者。
量賞銀兩。
決不寬假。
須至告示者。
○駁發戶單谕 正堂論。
照得審丁設立戶單。
原為開報新丁。
并開填真正逃故。
公直戶長。
務必據實填單。
将新投幼丁□數舉報單内。
以抵除擦逃故則數。
方得國有新增之丁。
民無虛包之則。
今查昨審伊杜裡前六甲。
戶單多有一字不填者即有一二填寫。
不過開列逃故。
希圖冐擦。
新投并無一人豈五年以來各戶并無子侄長成者耶明系公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