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信編第一卷錢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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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地折成糧地若幹三則可以多寡用。
如一上八中一下二上六中二下等地。
折成糧地若幹法既互變。
糧随增減奸人狥私移換。
其弊與鬥則之移換照異】種種奸弊。
神出鬼沒。
難以盡述。
必精詳厘剔。
如糧有缺額。
追查曆屇過付。
或人有告發。
秉公查丈。
使無混淆。
方不愧為民之司牧。
【條約□□清丈地畝□法附後有志厘剔者。
可以随地推察。
斟酌舉行。
】 律中條例雲。
天下各府州縣。
編賦役黃冊。
以一百一十戶為裡。
推丁多者十人為長。
餘百戶為十甲。
甲凡十人。
歲役裡長一人。
管攝一裡之事。
城中曰坊。
近城曰廂。
鄉裡曰裡。
凡十年一周。
先後則各以丁數之多寡為次。
每裡編為一冊。
冊首總為一圖。
其鳏寡孤獨。
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之外。
而列于圖後。
名曰畸零冊成。
一本進戶部。
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此言編差之大法也。
然天下風土難齊牧民者必從民便如審定裡長十戶。
百戶□其管攝。
北土稱為煙火遵守者多。
在南土則有排年亦系裡長。
□任催攢條糧。
而管攝之權多不專。
按上編役法。
雖有統率而裡長責任煩重。
有包充者。
類多裡蠹積棍。
侵糧斂費未免剝民有勉充者。
又或鄉愚懦弱。
應卯賠累未免偏苦今皇清令甲。
無分紳衿衙役。
有産者一例當差。
故有等州縣。
變通其法。
每裡定役百分。
每甲定役十。
每甲值差一年。
十年輪遍。
名曰現年裡長役照産派産多之家。
獨當幾分。
有值差數月者。
産少之家。
派役零星。
有差止數□者上輪下欠各有值差之時則痛癢相關呼應自□較之古制。
似乎稍異。
而民實稱便。
南土糧重。
照産派役不重丁銀故田地雖多。
立一戶。
即是一丁。
丁銀多寡不遠。
北土糧輕。
照丁派差。
丁銀大有□重。
如注中三門九則是也。
故屇期審丁。
不可不慎除新成之丁例令戶長舉報入冊逃亡老死許裡遞公舉以定開除外。
若陛擦之際。
【增下則為上中曰□。
減上則為中下曰□。
】唯視産業之增減為至公。
【産增。
則家起應□。
産減則家落應□】宜将前屇合裡丁糧通盤一算約畧糧銀若幹該有丁銀若幹較糧配則。
則入無不服矣。
編審之冊。
亦分管收除在四柱。
攢造草冊之先。
取前屇各圖實征冊内。
所開實在戶田。
逐一查算。
必與全書額載丁口田土數合。
如缺少舛錯。
嚴票駁查。
明白乃巳。
前屇之實在既清。
然後攢冊。
草冊既造。
取前屇實在查對本屇舊管各日丁地必同蓋前屇之實在即今屇之舊管前屇實在原清。
今能同。
則本屇舊管亦無錯矣。
【□式□後】 舊管既清。
再查新收有收則必有推有此處之收。
則必有他處之推。
他處之推。
必田他處舊管。
推出。
若推收不改戶名止查數目。
改戶則有受授交易。
須查稅□ 新□果有增益。
舊管必有開除。
如此□無開收之□。
即□四□冊上。
查對實在舊管。
若有開政每圖要将□除各造一小冊送内衙參對。
如收多除少。
是必奸蠹之乘機飛灑矣。
收少除多。
是必奸蠹之乘機脫漏矣。
或此收而彼不除。
則北一戶既有重征之田。
必他戶有漏糧之田。
或此除而彼不收。
則冊上既巳無田。
明系挂空。
俱立究其弊仍行改正。
參對之時相同者。
各以朱圈。
印記。
則弊窦顯明其造小冊參對者。
因大冊翻閱不便。
然小冊仍須與大冊逐條一對。
政除對明。
□定确期編審。
審後出榜通知。
榜上丁田名數有差訛。
聽人戶呈明查改方造清冊。
申上存貯。
以憑照冊。
算造各年由單赤曆。
凡編審之後十年以内不許分開戶名即有交易應禁短冊過付。
隻許呈驗稅契。
切注新戶于舊戶之下。
以便的戶辦糧再至編審。
方許照例推去。
始無溷亂之弊。
編審條約趙嘉定稿 編審條約沈臨汾稿 均丁大旨/計七則// 誓詞 催民間閑收産業示 着冊書查造通屇開收地糧冊谕 催冊書送開收地糧冊示 饬拿撞□蠹棍示 駁發戶單谕 禁止混報女丁示 許首幼丁示 禁止代審陋習示 禁止生員入局示 曉示審定各裡人戶丁則 清丈事理章鹿稿 音釋 ○編審條約【南土畧同、】趙嘉定稿【諱昕、字雍客、浙江餘杭人】 為請乘編審之期等事。
照得均編戶供關乎國計民生十年利弊。
今當屇期。
務須詳慎。
除以前利弊或有應行應革。
現在斟酌。
詳憲舉行外。
所有推收冊籍事宜。
相應列欵甲示。
為此示仰圖書公正裡甲人等。
恪照後閑事理。
一體遵行。
敢有故違。
定以法懲。
不恕。
須至示者。
計開 一推收必須領号。
除經頒定管收除在冊式外凡排甲戶内。
田地蕩塗。
務于刻冊。
先填圖□總數。
後列細□。
□刻冊空白字處。
亦必将圖裡字号填實。
以便核對。
如有潦草遺落。
塗抹改洗。
希圖朦溷者。
立提究責。
發冊另造。
稅糧出于田畝。
數目分于鬥則。
本縣田蕩。
既□上下之分。
其中則例。
大相懸遠。
如有移換增減止圖合■者。
按律笞杖。
田産入官雖或一時诖誤。
亦以玩忽拟罪。
一圖奸裡蠹。
向有差田陋弊。
每将田畝灑派排甲代役代糧緻遺十年賠累除巳往不究外。
如敢仍前不法。
飛灑累人許被害人據實首告就賞為業。
奸頑之徒。
定依抄沒律例。
□ 憲究拟 一有産值役。
立戶當差。
務使□無欺隐。
籍無脫漏。
乃有本圖事煩役重。
詭寄他戶。
影射差徭反緻坐圖額缺今當編審。
務須一洗舊習各各歸圖入甲如敢仍前行求包攬。
通同作奸發覺之時。
詭寄受寄。
圖書裡正。
一體治罪。
田畝改正收科。
一十年之内。
□甲消長不同果有交易授受方許舊付新收均編審役。
如有田多應役之戶乘借推收名色設立多戶推□各圖以避□役者治以花分之罪田畝仍彙歸本圖編役。
一圖分十甲。
每甲應役一年。
如前屇一甲人戶役過巳■九年。
下屇應輪複役。
或乘推收之際寫立賤價假契跳入十甲則又避□九年矣如有前項奸徒。
除一面訪拏外。
許本圖人戶。
據實首告。
立将頑戶。
以假契拟罪。
仍将三分田産。
給賞首人。
一推去人戶。
該圖公正書算先将收戶印契查驗果系稅票相同。
然後将應推田畝。
按号計鬥。
開填印号官票付與本人。
的限十日之内。
繳還收照附卷如無印?稅票不許起票溷推如逾限不繳回收仍存舊冊不準開除 一産業各有定籍。
無分缙紳子衿俱要的名立戶使賦稅各有攸歸徭役不緻隐□。
即欲稍有優異亦便稽對憲綱學冊。
該書算公正。
不行覺察。
仍聽串姓串名朦溷入冊者。
定提究處。
一圖書公正。
止掌書算冊籍。
稽對田畝圩号鬥則其有興利除弊某圖應散某圖應補某圖仍舊俱本縣親自裁奪詳憲施行。
并不假手吏胥。
如有借名主持。
招搖賄賂者。
許諸人不時首告審實。
與受一并究治。
仍賞給出首之人。
一推收任從民便如果稅票有據。
實系的名的戶。
自應即與起票。
聽其歸圖入甲。
該圖書公正。
敢有借端□勒需索重費者。
許受害人立時喊禀。
以憑嚴提枷責。
一開局推收。
對會明悉。
示期面審。
審後仍出役榜示谕。
或有圖甲姓名差訛。
字号鬥則舛錯者的限半月之内許本戶呈禀查明改正逾限渎禀槩不準行 ○編審條約【紮土畧同。
】沈臨汾稿【諱駿聲、字觀成、浙江仁和人】 為編審為經國之要務等事。
照得審役均徭。
國課民生并系。
少不公慎。
即滋五年混累。
茲當五年編審。
本縣巳經明神設誓。
務必上清國課之源。
下蘇民生之力敢不天慎矢公。
則天日具在。
所有酌定條約。
合行列欵通曉。
阖邑糧戶并書胥人等。
各要洗心滌慮。
恪守凜遵。
毋蹈陋習。
緻罹法網。
倘本縣見聞未及。
條例未周。
事果利于國課民生者。
無論紳衿耆庶。
不妨詳細條陳。
應上請者即為繕詳。
可執行者力為興革。
但要議協輿情。
秉持公道。
勿負本縣咨商之意。
須至告示者。
一清地則 一清丁則 一清糧額 清銀額 一查虛開 一查捏收 一禁飛荒 一禁冐荒 一禁花分 一禁跳甲 一禁假冐寄莊 一禁戶長狥庇 一禁書胥科斂 △一清地則 由單刊載。
地分七則。
征折原是不同。
再之曆年清查開墾。
增地不一。
雖地與前項則名相同。
而折銀頗複互異。
故不獨若原額中水地之與灘地。
相去倍餘。
即清出之下平。
較之平地。
亦有六分八分有零之别。
其中改重作輕。
移輕換重。
實為弊□在改作則損賦亂科即移換亦弱肉強食茲當編審。
務必清查等則。
各合原額。
差訛者。
許自首改正嗣後實征冊内必要分别造明原額有缺。
罪坐該書。
倘被告發。
彼時查對鄰地。
果系改換。
冊書業主。
一并按律。
△一清丁則 三門九則。
派銀例有成規。
自不容溷。
但有門則名同而銀數不一者。
如土著新編。
較之老丁。
則減矣。
□承優免。
較之紳衿供丁。
則又減矣。
為數雖屬不多然錢糧絲毫為重版章豈可溷淆實征審冊俱必分别注明。
舛錯者。
亦許改正。
有心弊溷。
定加宄治。
△一清糧額 起科之法。
雖因地科糧。
而征折之冊又據糧折銀故增減糧數即是增減銀數在鄉民不曉書算。
何能對讀由單。
徹知折色數目。
但雲照糧完銀。
事屬分内而奸蠹之灑增以補弊漏者巳蚤加于糧額中矣乃丁冊止造糧數。
而實征全憑丁冊。
改以核對。
全未顯系是何項地土。
脫胎離母。
無可參稽。
弊莫弊于此矣。
奈冊式相沿。
改造必須月日。
姑據現在之冊編審外明年實征必将地糧并造花戶之下以憑查對。
或有不符。
定行法處。
該冊書果有弊端。
速宜請冊改正。
毋緻後悔。
△清銀額 糧額既清。
銀額自有定數雖是照糧科銀而銀數自然與由單合料價閏月。
非奉明文。
罔敢增加。
加派絲毫。
即罹憲典。
多有大膽積奸。
私增定額。
重疊加閏。
弁髦三尺。
不顧性命。
此弊雖作在攢造實征之時。
而究其弊由實因編審冊内将丁糧賣漏以緻課額有虧。
冐死灑增。
以補缺額若不審時清理累民蠹國安有窮期此等弊窦。
作者自知。
速将巳前賣漏丁糧。
及時吐出。
補造冊内。
如仍執迷。
一經罪露。
法無可逭也。
△一查虛開 糧随産辦。
産既他售。
自應照例推收。
此推彼收不特地糧要有着落即地則定要對真分厘不許減損此定例也。
乃有糧戶賄通經管。
或全戶挂空。
或開多收少。
或開井水等項肥地。
換收灘減等項瘠地。
更有實征冊上。
年年互異。
忽多忽少。
忽有忽無在朝廷之糧額彌縫不缺而裡甲之攤累無窮本縣稔知此項弊端現在開出開除逐裡參對遇有脫漏。
定加重處。
如願自首補收。
姑準網開一面。
△一查捏收 糧随産辦。
得人之産。
自應收歸巳戶原地原糧彼增此減此定例也多有裡蠹受賄包人賦役逐戶暗減。
積零成趸收立詭名催□本系無人勢必攤賠或有竟将巳糧隐漏飛收包人名下遺累他人代完此等弊端。
現在摘出新收。
逐裡參對。
對出重治冊書。
并究行賄受賄之人。
果能追悔自首。
準與勾銷。
糧歸原處。
△一禁飛荒 裡有逃亡故絕。
地土未免荒蕪。
丁或遇審可除。
糧不可除也。
若果承頂無人。
難免攤賠之累然以本裡本甲之人賠本裡本甲之荒猶未甘心乃有無端弄鬼将老荒忽捏推收飛入他裡他甲夫開收由有買賣也故絕之産業又誰為之交易乎奸詭熌爍惡同飛噬如有此項累人許即呈告。
歸還仍究。
△一禁冐荒 荒糧攤補。
勢出無可如何。
民累維艱。
本縣念之。
痛心疾首。
乃有巨蠹神奸。
反将行犁熟地。
移入老荒名下使荒數日多攤賠愈重彼作奸者安坐而收無■之籽粒。
國法何存天理何在果有犯此定加重處。
決不姑狥。
△一禁花分 力役之征。
人丁不在地糧而起然審時升擦亦視地糧之增減以下人家之消長或有收多之戶。
恐慮升則。
計将戶糧分入光丁之下不知光丁乃是力役即無糧亦巳編納者今複收糧在戶即是實有新收本縣升擦一本至公。
自然按糧酌升。
以抵除豁逃亡之額。
徒爾
如一上八中一下二上六中二下等地。
折成糧地若幹法既互變。
糧随增減奸人狥私移換。
其弊與鬥則之移換照異】種種奸弊。
神出鬼沒。
難以盡述。
必精詳厘剔。
如糧有缺額。
追查曆屇過付。
或人有告發。
秉公查丈。
使無混淆。
方不愧為民之司牧。
【條約□□清丈地畝□法附後有志厘剔者。
可以随地推察。
斟酌舉行。
】 律中條例雲。
天下各府州縣。
編賦役黃冊。
以一百一十戶為裡。
推丁多者十人為長。
餘百戶為十甲。
甲凡十人。
歲役裡長一人。
管攝一裡之事。
城中曰坊。
近城曰廂。
鄉裡曰裡。
凡十年一周。
先後則各以丁數之多寡為次。
每裡編為一冊。
冊首總為一圖。
其鳏寡孤獨。
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之外。
而列于圖後。
名曰畸零冊成。
一本進戶部。
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此言編差之大法也。
然天下風土難齊牧民者必從民便如審定裡長十戶。
百戶□其管攝。
北土稱為煙火遵守者多。
在南土則有排年亦系裡長。
□任催攢條糧。
而管攝之權多不專。
按上編役法。
雖有統率而裡長責任煩重。
有包充者。
類多裡蠹積棍。
侵糧斂費未免剝民有勉充者。
又或鄉愚懦弱。
應卯賠累未免偏苦今皇清令甲。
無分紳衿衙役。
有産者一例當差。
故有等州縣。
變通其法。
每裡定役百分。
每甲定役十。
每甲值差一年。
十年輪遍。
名曰現年裡長役照産派産多之家。
獨當幾分。
有值差數月者。
産少之家。
派役零星。
有差止數□者上輪下欠各有值差之時則痛癢相關呼應自□較之古制。
似乎稍異。
而民實稱便。
南土糧重。
照産派役不重丁銀故田地雖多。
立一戶。
即是一丁。
丁銀多寡不遠。
北土糧輕。
照丁派差。
丁銀大有□重。
如注中三門九則是也。
故屇期審丁。
不可不慎除新成之丁例令戶長舉報入冊逃亡老死許裡遞公舉以定開除外。
若陛擦之際。
【增下則為上中曰□。
減上則為中下曰□。
】唯視産業之增減為至公。
【産增。
則家起應□。
産減則家落應□】宜将前屇合裡丁糧通盤一算約畧糧銀若幹該有丁銀若幹較糧配則。
則入無不服矣。
編審之冊。
亦分管收除在四柱。
攢造草冊之先。
取前屇各圖實征冊内。
所開實在戶田。
逐一查算。
必與全書額載丁口田土數合。
如缺少舛錯。
嚴票駁查。
明白乃巳。
前屇之實在既清。
然後攢冊。
草冊既造。
取前屇實在查對本屇舊管各日丁地必同蓋前屇之實在即今屇之舊管前屇實在原清。
今能同。
則本屇舊管亦無錯矣。
【□式□後】 舊管既清。
再查新收有收則必有推有此處之收。
則必有他處之推。
他處之推。
必田他處舊管。
推出。
若推收不改戶名止查數目。
改戶則有受授交易。
須查稅□ 新□果有增益。
舊管必有開除。
如此□無開收之□。
即□四□冊上。
查對實在舊管。
若有開政每圖要将□除各造一小冊送内衙參對。
如收多除少。
是必奸蠹之乘機飛灑矣。
收少除多。
是必奸蠹之乘機脫漏矣。
或此收而彼不除。
則北一戶既有重征之田。
必他戶有漏糧之田。
或此除而彼不收。
則冊上既巳無田。
明系挂空。
俱立究其弊仍行改正。
參對之時相同者。
各以朱圈。
印記。
則弊窦顯明其造小冊參對者。
因大冊翻閱不便。
然小冊仍須與大冊逐條一對。
政除對明。
□定确期編審。
審後出榜通知。
榜上丁田名數有差訛。
聽人戶呈明查改方造清冊。
申上存貯。
以憑照冊。
算造各年由單赤曆。
凡編審之後十年以内不許分開戶名即有交易應禁短冊過付。
隻許呈驗稅契。
切注新戶于舊戶之下。
以便的戶辦糧再至編審。
方許照例推去。
始無溷亂之弊。
編審條約趙嘉定稿 編審條約沈臨汾稿 均丁大旨/計七則// 誓詞 催民間閑收産業示 着冊書查造通屇開收地糧冊谕 催冊書送開收地糧冊示 饬拿撞□蠹棍示 駁發戶單谕 禁止混報女丁示 許首幼丁示 禁止代審陋習示 禁止生員入局示 曉示審定各裡人戶丁則 清丈事理章鹿稿 音釋 ○編審條約【南土畧同、】趙嘉定稿【諱昕、字雍客、浙江餘杭人】 為請乘編審之期等事。
照得均編戶供關乎國計民生十年利弊。
今當屇期。
務須詳慎。
除以前利弊或有應行應革。
現在斟酌。
詳憲舉行外。
所有推收冊籍事宜。
相應列欵甲示。
為此示仰圖書公正裡甲人等。
恪照後閑事理。
一體遵行。
敢有故違。
定以法懲。
不恕。
須至示者。
計開 一推收必須領号。
除經頒定管收除在冊式外凡排甲戶内。
田地蕩塗。
務于刻冊。
先填圖□總數。
後列細□。
□刻冊空白字處。
亦必将圖裡字号填實。
以便核對。
如有潦草遺落。
塗抹改洗。
希圖朦溷者。
立提究責。
發冊另造。
稅糧出于田畝。
數目分于鬥則。
本縣田蕩。
既□上下之分。
其中則例。
大相懸遠。
如有移換增減止圖合■者。
按律笞杖。
田産入官雖或一時诖誤。
亦以玩忽拟罪。
一圖奸裡蠹。
向有差田陋弊。
每将田畝灑派排甲代役代糧緻遺十年賠累除巳往不究外。
如敢仍前不法。
飛灑累人許被害人據實首告就賞為業。
奸頑之徒。
定依抄沒律例。
□ 憲究拟 一有産值役。
立戶當差。
務使□無欺隐。
籍無脫漏。
乃有本圖事煩役重。
詭寄他戶。
影射差徭反緻坐圖額缺今當編審。
務須一洗舊習各各歸圖入甲如敢仍前行求包攬。
通同作奸發覺之時。
詭寄受寄。
圖書裡正。
一體治罪。
田畝改正收科。
一十年之内。
□甲消長不同果有交易授受方許舊付新收均編審役。
如有田多應役之戶乘借推收名色設立多戶推□各圖以避□役者治以花分之罪田畝仍彙歸本圖編役。
一圖分十甲。
每甲應役一年。
如前屇一甲人戶役過巳■九年。
下屇應輪複役。
或乘推收之際寫立賤價假契跳入十甲則又避□九年矣如有前項奸徒。
除一面訪拏外。
許本圖人戶。
據實首告。
立将頑戶。
以假契拟罪。
仍将三分田産。
給賞首人。
一推去人戶。
該圖公正書算先将收戶印契查驗果系稅票相同。
然後将應推田畝。
按号計鬥。
開填印号官票付與本人。
的限十日之内。
繳還收照附卷如無印?稅票不許起票溷推如逾限不繳回收仍存舊冊不準開除 一産業各有定籍。
無分缙紳子衿俱要的名立戶使賦稅各有攸歸徭役不緻隐□。
即欲稍有優異亦便稽對憲綱學冊。
該書算公正。
不行覺察。
仍聽串姓串名朦溷入冊者。
定提究處。
一圖書公正。
止掌書算冊籍。
稽對田畝圩号鬥則其有興利除弊某圖應散某圖應補某圖仍舊俱本縣親自裁奪詳憲施行。
并不假手吏胥。
如有借名主持。
招搖賄賂者。
許諸人不時首告審實。
與受一并究治。
仍賞給出首之人。
一推收任從民便如果稅票有據。
實系的名的戶。
自應即與起票。
聽其歸圖入甲。
該圖書公正。
敢有借端□勒需索重費者。
許受害人立時喊禀。
以憑嚴提枷責。
一開局推收。
對會明悉。
示期面審。
審後仍出役榜示谕。
或有圖甲姓名差訛。
字号鬥則舛錯者的限半月之内許本戶呈禀查明改正逾限渎禀槩不準行 ○編審條約【紮土畧同。
】沈臨汾稿【諱駿聲、字觀成、浙江仁和人】 為編審為經國之要務等事。
照得審役均徭。
國課民生并系。
少不公慎。
即滋五年混累。
茲當五年編審。
本縣巳經明神設誓。
務必上清國課之源。
下蘇民生之力敢不天慎矢公。
則天日具在。
所有酌定條約。
合行列欵通曉。
阖邑糧戶并書胥人等。
各要洗心滌慮。
恪守凜遵。
毋蹈陋習。
緻罹法網。
倘本縣見聞未及。
條例未周。
事果利于國課民生者。
無論紳衿耆庶。
不妨詳細條陳。
應上請者即為繕詳。
可執行者力為興革。
但要議協輿情。
秉持公道。
勿負本縣咨商之意。
須至告示者。
一清地則 一清丁則 一清糧額 清銀額 一查虛開 一查捏收 一禁飛荒 一禁冐荒 一禁花分 一禁跳甲 一禁假冐寄莊 一禁戶長狥庇 一禁書胥科斂 △一清地則 由單刊載。
地分七則。
征折原是不同。
再之曆年清查開墾。
增地不一。
雖地與前項則名相同。
而折銀頗複互異。
故不獨若原額中水地之與灘地。
相去倍餘。
即清出之下平。
較之平地。
亦有六分八分有零之别。
其中改重作輕。
移輕換重。
實為弊□在改作則損賦亂科即移換亦弱肉強食茲當編審。
務必清查等則。
各合原額。
差訛者。
許自首改正嗣後實征冊内必要分别造明原額有缺。
罪坐該書。
倘被告發。
彼時查對鄰地。
果系改換。
冊書業主。
一并按律。
△一清丁則 三門九則。
派銀例有成規。
自不容溷。
但有門則名同而銀數不一者。
如土著新編。
較之老丁。
則減矣。
□承優免。
較之紳衿供丁。
則又減矣。
為數雖屬不多然錢糧絲毫為重版章豈可溷淆實征審冊俱必分别注明。
舛錯者。
亦許改正。
有心弊溷。
定加宄治。
△一清糧額 起科之法。
雖因地科糧。
而征折之冊又據糧折銀故增減糧數即是增減銀數在鄉民不曉書算。
何能對讀由單。
徹知折色數目。
但雲照糧完銀。
事屬分内而奸蠹之灑增以補弊漏者巳蚤加于糧額中矣乃丁冊止造糧數。
而實征全憑丁冊。
改以核對。
全未顯系是何項地土。
脫胎離母。
無可參稽。
弊莫弊于此矣。
奈冊式相沿。
改造必須月日。
姑據現在之冊編審外明年實征必将地糧并造花戶之下以憑查對。
或有不符。
定行法處。
該冊書果有弊端。
速宜請冊改正。
毋緻後悔。
△清銀額 糧額既清。
銀額自有定數雖是照糧科銀而銀數自然與由單合料價閏月。
非奉明文。
罔敢增加。
加派絲毫。
即罹憲典。
多有大膽積奸。
私增定額。
重疊加閏。
弁髦三尺。
不顧性命。
此弊雖作在攢造實征之時。
而究其弊由實因編審冊内将丁糧賣漏以緻課額有虧。
冐死灑增。
以補缺額若不審時清理累民蠹國安有窮期此等弊窦。
作者自知。
速将巳前賣漏丁糧。
及時吐出。
補造冊内。
如仍執迷。
一經罪露。
法無可逭也。
△一查虛開 糧随産辦。
産既他售。
自應照例推收。
此推彼收不特地糧要有着落即地則定要對真分厘不許減損此定例也。
乃有糧戶賄通經管。
或全戶挂空。
或開多收少。
或開井水等項肥地。
換收灘減等項瘠地。
更有實征冊上。
年年互異。
忽多忽少。
忽有忽無在朝廷之糧額彌縫不缺而裡甲之攤累無窮本縣稔知此項弊端現在開出開除逐裡參對遇有脫漏。
定加重處。
如願自首補收。
姑準網開一面。
△一查捏收 糧随産辦。
得人之産。
自應收歸巳戶原地原糧彼增此減此定例也多有裡蠹受賄包人賦役逐戶暗減。
積零成趸收立詭名催□本系無人勢必攤賠或有竟将巳糧隐漏飛收包人名下遺累他人代完此等弊端。
現在摘出新收。
逐裡參對。
對出重治冊書。
并究行賄受賄之人。
果能追悔自首。
準與勾銷。
糧歸原處。
△一禁飛荒 裡有逃亡故絕。
地土未免荒蕪。
丁或遇審可除。
糧不可除也。
若果承頂無人。
難免攤賠之累然以本裡本甲之人賠本裡本甲之荒猶未甘心乃有無端弄鬼将老荒忽捏推收飛入他裡他甲夫開收由有買賣也故絕之産業又誰為之交易乎奸詭熌爍惡同飛噬如有此項累人許即呈告。
歸還仍究。
△一禁冐荒 荒糧攤補。
勢出無可如何。
民累維艱。
本縣念之。
痛心疾首。
乃有巨蠹神奸。
反将行犁熟地。
移入老荒名下使荒數日多攤賠愈重彼作奸者安坐而收無■之籽粒。
國法何存天理何在果有犯此定加重處。
決不姑狥。
△一禁花分 力役之征。
人丁不在地糧而起然審時升擦亦視地糧之增減以下人家之消長或有收多之戶。
恐慮升則。
計将戶糧分入光丁之下不知光丁乃是力役即無糧亦巳編納者今複收糧在戶即是實有新收本縣升擦一本至公。
自然按糧酌升。
以抵除豁逃亡之額。
徒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