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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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改治書侍禦史,出為淮西肅政廉訪使,轉山東宣慰使,遂召為翰林學士承旨。
诏公卿集議弭災之道,敏中疏列七事,帝嘉納焉。
以疾還鄉裡。
敏中平生,身不懷币,口不論錢;義不苟進,進必有所匡救,援據今古,雍容不迫。
每以時事為憂,或郁而弗伸,則戚形于色,中夜歎息,至淚濕枕席。
為文辭,理備辭明,有《中庵集》二十五卷。
延祐五年卒,年七十六。
贈光祿大夫、柱國,追封齊國公,谥文簡。
○王約 王約,字彥博,其先汴人,祖通,北徙真定。
約一性一穎悟,風格不凡。
從中丞魏初遊,博覽經史,工文辭,務達國體,時好不以動其心。
至元十三年,翰林學士王磐薦為從事,承旨火魯火孫以司徒開府,奏授從仕郎、翰林國史院編修官,兼司徒府掾。
既而辟掾中書,除禮部主事。
二十四年,拜監察禦史,授承務郎。
首請建儲及修史事。
時丞相桑哥銜參政郭佑為中丞時奏誅右丞盧世榮等,故誣以他罪,約上章直佑冤。
按治成都鹽運使王鼎不法,罷官除名。
轉禦史台都事。
南台侍禦史程文海入言事,多斥桑哥罪。
桑哥怒,又以約與之表裡,六奏殺之,上不從。
約以隴西地遠,請立行台陝西,诏從之。
出赈河間饑民,均核有方,全活甚衆。
三十一年,遷中書右司員外郎。
四月,成宗即位,言二十二事,曰實京師,放差稅,開獵禁,蠲逋負,赈窮獨,停冗役,禁鷹房,振風憲,除宿蠹,慰遠方,卻貢獻,詢利病,利農民,勵學校,立義倉,核稅戶,重名爵,明賞罰,擇守令,汰官屬,定律令,革兩司。
又請中書去繁文,一取信于行省,一責成于六部。
調兵部郎中,改禮部郎中。
請行贈谥之典以旌忠勳,付時政記于史館以備纂錄,立供需府以專供億,皆從而行之。
拜翰林直學士、知制诰同修國史。
奉诏赈京畿東道饑民,發米五十萬石,所活五十餘萬人。
因條疏京東利病十事,請發米續赈之,中書用其言,民獲以蘇。
高麗王昛年老,傳國子謜,有不安其政者,飛讒離間,及謜朝京師,潛使人賂用事者,留謜不遣。
昛複位,乃委用小人,厚斂一婬一刑,國人群訴于朝。
中書令執其首惡,系刑部,其一黨一複不悛,奏屬約驗問。
約至,宣布明诏,而谕之曰:“天地間至親者父子,至重者君臣。
彼小人知自利,甯肯為汝家國地耶!”昛感泣,謝曰:“臣年耄,聽信憸邪,是以緻此,今聞命矣。
願奉表自雪,且請子謜還國,其小人一黨一與,悉聽使者治。
”翼日,約逮捕覆按其罪,流二十二人,杖三人,黜有官者二人。
命故臣洪子籓為相,俾更弊政,罷非道水驿十三,免耽羅貢非土産物,東民大喜。
還報,稱旨,除太常少卿。
尋诏約同宗正、禦史谳獄京師,約辭職在清廟,帝不允。
乃閱諸獄,決二百六十六人,當死者七十二人,釋無罪者八十六人,平反吳得誠冤,嫁良家入倡女十人,杖流元旦帶刀闌入殿庭者八十人。
因議鬥毆殺人者宜減死一等,著為令。
又以浙民于行省、南台互訟不決,命約訊之。
約至杭,二十日而理,省、台無異辭。
特拜刑部尚書,以錄前功。
大德十一年,仁宗至自懷州,肅清宮禁,以平章賽典赤、安西王阿難答與左丞相阿忽台潛謀為變,命刑曹按責其狀。
約曰:“在法,謀逆不必搒掠,竟當伏誅。
”由是結知仁宗。
富甯庫失金,約疑番直宿衛者盜之,未幾,果得實,庫官吏獲免。
監察禦史言通州倉米三萬石,因雨而濕。
約謂必積氣所蒸,驗且堪用,釋守者罪。
宗王兄弟二人守邊,兄一陰一有異志,弟谏不聽,即上馬馳去,兄遣奴挾弓矢追之,弟發矢斃其奴,兄訴囚其弟,獄當死。
約慮囚曰:“兄之奴,即弟之奴,況殺之有故。
”立釋之。
遷禮部尚書,請定丁憂之制,申旌表之恩,免都城煤炭之征,皆從之。
京民王氏,仕江南而殁,有遺腹子,其女育之,年十六,乃訴其姊匿赀若幹,有司責之急。
約視其牍曰:“無父之子,育之成一人,且不絕王氏祀,姊之恩居多。
誠利其赀,甯育之至今日耶!”改前議而斥之。
柴氏初無子,命張氏子後,既得己子,張出為僧,柴之子又殁,僧乃訟家産,诏約诘之。
約問曰:“汝出家,既分承汝師衣缽,又何為得柴氏業乎?”僧不能答,遂歸柴氏應後者。
至大二年正月,上武宗尊号及冊皇後,凡典禮儀注,約悉總之如制。
仁宗在東宮,雅知約名,思用以自輔,擢太子詹事丞。
從幸五台山,約谏不可久留,即日還上京。
初,安西王封于秦,既以謀逆誅,國除,版賦入詹事院。
至是,大臣奏請封其子,複國。
仁宗以問,約曰:“安西以何罪誅?今複之,何以懲将來!”議遂寝。
明年,進太子副詹事,約抗章谏節飲,辭意懇切,仁宗嘉納焉。
承制立左衛率府,統侍衛軍萬人,同列欲署軍官,約持不可,衆難之曰:“東宮非樞密使耶?”約曰:“詹事,東宮官也,預樞密事可乎?”仁宗複召問約,對曰:“皇太子事,不敢不為;天子事,不敢為。
”仁宗悟,竟罷議。
同列複傳命增立右衛率府,取河南蒙古軍萬人統之。
約屏人語曰:“左衛率府
诏公卿集議弭災之道,敏中疏列七事,帝嘉納焉。
以疾還鄉裡。
敏中平生,身不懷币,口不論錢;義不苟進,進必有所匡救,援據今古,雍容不迫。
每以時事為憂,或郁而弗伸,則戚形于色,中夜歎息,至淚濕枕席。
為文辭,理備辭明,有《中庵集》二十五卷。
延祐五年卒,年七十六。
贈光祿大夫、柱國,追封齊國公,谥文簡。
○王約 王約,字彥博,其先汴人,祖通,北徙真定。
約一性一穎悟,風格不凡。
從中丞魏初遊,博覽經史,工文辭,務達國體,時好不以動其心。
至元十三年,翰林學士王磐薦為從事,承旨火魯火孫以司徒開府,奏授從仕郎、翰林國史院編修官,兼司徒府掾。
既而辟掾中書,除禮部主事。
二十四年,拜監察禦史,授承務郎。
首請建儲及修史事。
時丞相桑哥銜參政郭佑為中丞時奏誅右丞盧世榮等,故誣以他罪,約上章直佑冤。
按治成都鹽運使王鼎不法,罷官除名。
轉禦史台都事。
南台侍禦史程文海入言事,多斥桑哥罪。
桑哥怒,又以約與之表裡,六奏殺之,上不從。
約以隴西地遠,請立行台陝西,诏從之。
出赈河間饑民,均核有方,全活甚衆。
三十一年,遷中書右司員外郎。
四月,成宗即位,言二十二事,曰實京師,放差稅,開獵禁,蠲逋負,赈窮獨,停冗役,禁鷹房,振風憲,除宿蠹,慰遠方,卻貢獻,詢利病,利農民,勵學校,立義倉,核稅戶,重名爵,明賞罰,擇守令,汰官屬,定律令,革兩司。
又請中書去繁文,一取信于行省,一責成于六部。
調兵部郎中,改禮部郎中。
請行贈谥之典以旌忠勳,付時政記于史館以備纂錄,立供需府以專供億,皆從而行之。
拜翰林直學士、知制诰同修國史。
奉诏赈京畿東道饑民,發米五十萬石,所活五十餘萬人。
因條疏京東利病十事,請發米續赈之,中書用其言,民獲以蘇。
高麗王昛年老,傳國子謜,有不安其政者,飛讒離間,及謜朝京師,潛使人賂用事者,留謜不遣。
昛複位,乃委用小人,厚斂一婬一刑,國人群訴于朝。
中書令執其首惡,系刑部,其一黨一複不悛,奏屬約驗問。
約至,宣布明诏,而谕之曰:“天地間至親者父子,至重者君臣。
彼小人知自利,甯肯為汝家國地耶!”昛感泣,謝曰:“臣年耄,聽信憸邪,是以緻此,今聞命矣。
願奉表自雪,且請子謜還國,其小人一黨一與,悉聽使者治。
”翼日,約逮捕覆按其罪,流二十二人,杖三人,黜有官者二人。
命故臣洪子籓為相,俾更弊政,罷非道水驿十三,免耽羅貢非土産物,東民大喜。
還報,稱旨,除太常少卿。
尋诏約同宗正、禦史谳獄京師,約辭職在清廟,帝不允。
乃閱諸獄,決二百六十六人,當死者七十二人,釋無罪者八十六人,平反吳得誠冤,嫁良家入倡女十人,杖流元旦帶刀闌入殿庭者八十人。
因議鬥毆殺人者宜減死一等,著為令。
又以浙民于行省、南台互訟不決,命約訊之。
約至杭,二十日而理,省、台無異辭。
特拜刑部尚書,以錄前功。
大德十一年,仁宗至自懷州,肅清宮禁,以平章賽典赤、安西王阿難答與左丞相阿忽台潛謀為變,命刑曹按責其狀。
約曰:“在法,謀逆不必搒掠,竟當伏誅。
”由是結知仁宗。
富甯庫失金,約疑番直宿衛者盜之,未幾,果得實,庫官吏獲免。
監察禦史言通州倉米三萬石,因雨而濕。
約謂必積氣所蒸,驗且堪用,釋守者罪。
宗王兄弟二人守邊,兄一陰一有異志,弟谏不聽,即上馬馳去,兄遣奴挾弓矢追之,弟發矢斃其奴,兄訴囚其弟,獄當死。
約慮囚曰:“兄之奴,即弟之奴,況殺之有故。
”立釋之。
遷禮部尚書,請定丁憂之制,申旌表之恩,免都城煤炭之征,皆從之。
京民王氏,仕江南而殁,有遺腹子,其女育之,年十六,乃訴其姊匿赀若幹,有司責之急。
約視其牍曰:“無父之子,育之成一人,且不絕王氏祀,姊之恩居多。
誠利其赀,甯育之至今日耶!”改前議而斥之。
柴氏初無子,命張氏子後,既得己子,張出為僧,柴之子又殁,僧乃訟家産,诏約诘之。
約問曰:“汝出家,既分承汝師衣缽,又何為得柴氏業乎?”僧不能答,遂歸柴氏應後者。
至大二年正月,上武宗尊号及冊皇後,凡典禮儀注,約悉總之如制。
仁宗在東宮,雅知約名,思用以自輔,擢太子詹事丞。
從幸五台山,約谏不可久留,即日還上京。
初,安西王封于秦,既以謀逆誅,國除,版賦入詹事院。
至是,大臣奏請封其子,複國。
仁宗以問,約曰:“安西以何罪誅?今複之,何以懲将來!”議遂寝。
明年,進太子副詹事,約抗章谏節飲,辭意懇切,仁宗嘉納焉。
承制立左衛率府,統侍衛軍萬人,同列欲署軍官,約持不可,衆難之曰:“東宮非樞密使耶?”約曰:“詹事,東宮官也,預樞密事可乎?”仁宗複召問約,對曰:“皇太子事,不敢不為;天子事,不敢為。
”仁宗悟,竟罷議。
同列複傳命增立右衛率府,取河南蒙古軍萬人統之。
約屏人語曰:“左衛率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