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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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一,從之。

    尋奉旨鈎考樞密文牍,遂由刑部尚書拜禦史中丞。

    彧言:“台臣于國家政事得失,生民休戚,百官邪正,雖王公将相,亦宜糾察。

    近唯禦史得有所言,臣以為台官皆當建言,庶于國家有補。

    選用台察官,若由中書,必有偏徇之弊,禦史宜從本台選擇,初用漢人十六員,今用蒙古十六員,相參巡曆為宜。

    ”皆從其言。

    二十年,複以刑部尚書上疏,言時政十八事:一曰開廣言路,多選正人,番直上前,以司喉舌,庶免一黨一附壅塞之患。

    二曰當阿合馬擅權,台臣莫敢糾其非,迨其事敗,然後接踵随聲,徒取譏笑。

    宜别加選用,其舊人除蒙古人取聖斷外,餘皆當問罪。

    三曰樞密院定奪軍官,賞罰不當,多聽阿合馬風旨。

    宜擇有聲望者為長貳,庶幾号令明而賞罰當。

    四曰翰苑亦頌阿合馬功德,宜博訪南北耆儒碩望,以重此選。

    五曰郝祯、耿仁等雖在典刑,若是者尚多,罪同罰異,公論未伸,合次第屏除。

    六曰貴遊子弟,用即顯官,幼不講學,何以從政。

    得如左丞許衡教國子學,則人才輩出矣。

    七曰今起居注所書,不過奏事檢目而已。

    宜擇蒙古人之有聲望、漢人之重厚者,居其任,分番上直,帝王言動必書,以垂法于無窮。

    八曰憲曹無法可守,是以一奸一人無所顧忌。

    宜定律令,以為一代之法。

    九曰官冗,若徒省一官員,并一衙門,亦非經久之策。

    宜參衆議,而立定成規。

    十曰官僚無以養廉,責其貪則苛。

    乞将諸路大小辟,有俸者量增,無俸者特給。

    然不取之于官,惟賦之于民,蓋官吏既有所養,不緻病民,少增歲賦,亦将樂從。

    十一曰内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賦役者,已十五萬戶。

    去家就旅,豈人之情,賦重政繁,驅之緻此。

    乞特降诏旨,招集複業,免其後來五年科役,其餘積欠并蠲,事産即日給還。

    民官滿替,以戶口增耗為黜陟,其徙江南不歸者,與土著一例當役。

    十二曰凡丞相安童遷轉民臣,悉為阿合馬所擯黜,或居散地,或在遠方,并令拔擢。

     十三曰簿錄一奸一黨一财物,本國家之物,不可視為橫得,遂緻濫用。

    宜以之實帑藏、供歲計。

    十四曰大都非如上都,止備巡幸,不應立留守司,此皆阿合馬以此位置私一黨一。

    今宜易置總管府。

    十五曰中書省右丞二,而左丞缺。

    宜改所增右丞置諸左。

    十六曰在外行省,不必置丞相、平章,止設左右丞以下,庶幾内重,不緻勢均。

    彼謂非隆其名不足鎮壓者,一奸一臣欺罔之論也。

    十七曰阿剌海牙掌兵民之權,子侄姻一黨一,分列權要,官吏出其門者,十之七八,其威權不在阿合馬下。

    宜罷職理算,其一黨一雖無污染者,亦當遷轉他所,勿使久據湖廣。

    十八曰铨選類奏,賢否莫知。

    自今三品已上,必引見而後授官。

    疏奏,即日命中書行其數事,餘命與禦史大夫玉昔帖木兒議行之。

     又言:“江南盜賊,相挻而起,凡二百餘所,皆由拘刷水手與造海船,民不聊生,激而成變。

    日本之役,宜姑止之。

    又江西四省軍需,宜量民力,勿強以土産所無。

    凡給物價與民者,必以實,召募水手,當從其所欲,伺民氣稍蘇,我力粗備,三二年後,東征未晚也。

    ”世祖以為不切,曰:“爾之所言如射然,挽弓雖可觀,發矢則非是矣。

    ”彧又言:“昨中書奉旨,差官度量大都州縣地畝,本以革權勢兼并之弊,欲其明白,不得不于軍民諸色人戶,通行核實。

    又因取勘畜牧數目,初意本非擾民,而近者浮言胥動,恐失農時。

    乞降旨省谕诏中書即行之。

    ”又言:“建言者多,孰是孰否,中書宜集議,可行者行之,不可則明谕言者為便。

    ”又言:“各路每歲選取室女,宜罷。

    ”又言:“宋文思院小口斛,出入官糧,無所容隐,所宜頒行。

    ”皆從之。

     二十一年,彧劾奏盧世榮不可居相職,忤旨,罷。

    二十三年,加集賢大學士、中奉大夫、同佥樞密院事。

    尋出為甘肅行省右丞。

    召拜中書右丞。

    與中書平章政事麥術丁奏曰:“近者桑哥當國四年,中外諸官,鮮有不以賄而得者。

    其昆弟故舊妻族,皆授要官美地,唯以欺蔽九重、朘削百姓為事。

    宜令兩省嚴加考核,凡入其一黨一者,皆汰逐之。

    其出使之臣及按察司官受赇者,論如律,仍追宣敕,除名為民。

    ”又奏:“桑哥所設衙門,其閑冗不急之官,徒費祿食,宜令百司集議汰罷,及自今調官,宜如舊制,避其籍貫,庶不害公。

    又大都高赀戶,多為桑哥所容庇,凡百徭役,止令貧民當之。

    今後徭役,不問何人,宜皆均輸,有敢如前以賄求人容庇者,罪之。

    又,軍、站諸戶,每歲官吏非名取索,賦稅倍蓰,民多流移。

    請自今非奉旨及省部文學,敢私斂民及役軍匠者,論如法。

    又,忽都忽那顔籍戶之後,各投下毋擅招集,太宗既行之,江南民為籍已定,乞依太宗所行為是。

    ”皆從之。

    二十八年,由中書右丞遷禦史中丞,彧奏:“太醫院使劉嶽臣,嘗仕宋,練達政事,比者命其參議機務,衆皆稱善。

    乞以為翰林學士,俾議朝政。

    ”又言:“行禦史台言:‘建甯路總管馬謀,因捕盜延及平民,搒掠至死者多;又俘掠人财,迫通處一女,受民财積百五十錠。

    獄未具,會赦。

    如臣等議,馬謀以非罪殺人,不在原例。

    ’宜令行台诘問,明白定罪。

    ”又言:“昔行禦史台監察禦史周祚,劾尚書省辟忙兀帶、教化的、納速剌丁滅裡一奸一贓;納速剌丁滅裡反誣祚以罪,遣人詣尚書省版桑哥。

    桑哥暧一昧以聞,流祚于憨答孫,妻子家财并沒入官。

    祚至和林遇亂,走還京師。

    桑哥又遣詣雲南理算錢谷,以贖其罪。

    今自雲南回,臣與省臣閱其伏詞,為罪甚微,宜複其妻子。

    ”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