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道光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關燈
小
中
大
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為具奏事:内閣抄出署理閩浙總督魏元烺等奏台灣嘉義縣地震、委員前往查辦情形等因一折,道光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奉上谕:魏元烺等奏台灣地震委員查辦一折,嘉義縣地方于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無坍塌。
并坍倒民房,傷斃人口,情殊可憫,亟應查勘撫恤,以惠災黎。
着桂良等派委明幹大員,迅速前往查辦。
除壓斃人口業經該府縣捐給撫恤外,所有無力貧民塌倒房屋,着照例給與修費銀兩。
其委員所帶司庫撥銀五千兩,如有不敷,即由該道庫籌款撥給,務令實惠均沾,無使一夫失所。
事竣核計造冊,先由司庫籌款歸還,核實報銷。
倒塌衙署、倉廒、監獄,饬縣擇要先行修葺,以資辦公。
并勘明常平義倉米榖,如堪搭放兵米,即行風篩,計成搭放。
倘須估變,亦饬該縣妥速經理。
城垣、廟宇以及各項工程,饬令該府縣分别緩急,次第估報興修,以重要工而資保護。
至該郡孤懸海外,當此被災之際,尤宜督饬地方文武員弁加意巡查,如有匪徒乘間作奸,或造謠煽惑,或搶竊擾害者,立即嚴拿懲辦,毋稍疏縱。
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一九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恭折事: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吳文镕奏台灣協标中、左二營大修順字二号等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折,道光十九年十一月初三日奉朱批:工部議奏。
欽此,欽遵于本月初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為片奏事:内閣抄出署理閩浙總督魏元烺等奏福建前署鳳山縣候補知縣魏瀛等欠運道光十六年分米榖、遵限交運清款、奏請開複頂戴一折,道光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奉上谕:魏元烺等奏請開複知縣頂戴等語,福建前署鳳山縣候補知縣魏瀛、前署嘉義縣現在丁憂準補平和縣知縣陳文起,短交欠運道光十六年米榖,于被參之後遵限交運清款,并無逾延,尚知奮勉、魏瀛、陳文起着準其開複頂戴。
餘着照所議辦理。
該部知道。
欽此。
欽遵于十一月初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魏元烺等奏台灣修建汛署兵房等項估需工料運費銀兩、照案動項趕辦一折,道光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奉朱批:工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十一月初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桑,全完,經承陳修五。
·一九五、工部造送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分特交轉交事件滿漢清冊 十二月初六日一件,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達奏哨船遭風一折,于初四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
·一九六、吏部月終冊 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八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達等奏候補從九品崔寅拿獲盜犯簡嗣等一折,初七日奉朱批:吏部查議具奏,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周之德。
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九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達等奏嘉義縣丞白鶴慶拿獲盜犯紀添等一折,初七日奉朱批:刑部速議具奏,欽此。
前件咨刑部核覆,周之德。
·一九七、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 十二日内閣抄出台灣鎮達等奏哨船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一折,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奉朱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嚴景祥。
·一九八、兵部月終冊 三十日,内閣抄出台灣鎮達等奏綏字十五号哨船在洋遭風擊碎一折,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奉朱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嚴景祥。
三十日,内閣抄出台灣鎮達等奏年字三号哨船在洋遭風擊碎一折,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奉朱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嚴景祥。
·一九九、吏部驗封司月終冊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一十九日,内閣抄出奉上谕:達洪阿等奏擊退夷船,并帶兵剿辦台灣南北兩(約缺六七字)各一折,本年八月,■〈口英〉逆駛進台灣口門,經該鎮道等督率兵(約缺五六字)捦斬夷匪多名,當降旨分别加恩。
茲據奏稱:逆夷(約缺七八字)桅船隻,至淡水雞籠口滋擾。
該逆突進口門,直撲(約缺六七字)甚猛烈,經我兵用炮回擊。
三沙灣地方複有夷匪登岸,(約缺六七字)我兵開炮擊斃二人,衆始駕駛逃竄。
當此逆夷滋擾(約缺六七字)義匪徒鳴鼓搖旗,乘機滋事,該鎮道等親統精兵,馳(約缺四五字)獲股首江見等及夥匪多名,并槍斃殺死賊匪無算,其先因播(約缺三四字)在監,欲為内應之江波一犯,亦經該府熊一本提出杖斃。
該鎮道等□□□兵勇兩路合擊,生擒股匪吳慈等及夥犯無算。
現在賊匪均經□□地方安靜等語。
逆夷兩次侵犯台郡,該鎮道等均能督率兵勇,奮力攻擊,兩月之内,連獲勝杖。
其南北兩路乘機滋事匪徒,亦被該鎮道等親督文武兵勇,實時撲滅,辦理妥速,甚屬可嘉。
達洪阿着賞給騎都尉世職,姚瑩、熊一本着賞給雲騎尉世職。
在事出力各員弁、兵勇、義首人等,着據實保奏,候朕施恩。
傷亡弁兵,查明咨部照例賜恤。
該部知道。
欽此。
前件行文訖。
·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内閣抄出台灣鎮達等奏拿獲賊匪江見等審拟等情一折,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改咨行文訖,經承夏采亮。
·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廣東司一件遵旨速議具奏事:本部議覆台灣鎮總兵達等奏請籌撥經費銀兩一折,道光二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已完訖。
·二○二、戶部浙江司造送道光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七月二十五日止轉交冊 福建司一件恭折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等奏台灣府屬應領二十五年俸饷等銀委員解赴台灣一折,道光二十五年七月初五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欽遵于本月初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張以南。
·二○三、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片奏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劉韻珂等奏台灣等縣劃分佐二各莊界址俾專責成一折,道光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單并發,欽此。
又清單内奉朱批:覽,欽此。
欽遵于本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移會在案,全完,代辦倉科經承孫維周。
·二○四、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内閣抄出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奉旨:前據劉韻珂等奏請以福建淡水同知史密升補台灣府知府,當經降旨準其署理,仍令該督等察看果否勝任。
茲據吏部以該員升補同知,尚未引見。
又折内未将該員任内應繳銀兩有無完繳聲明,實屬違例。
史密着撤回淡水同知本任,該督等着交部照例議處。
所有台灣府知府員缺,着王用賓補授。
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徐耀。
一件,内閣抄出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奉上谕:福建台灣府知府着裕铎調補,所遺江西吉安府知府員缺即以王用賓對調。
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徐耀。
·二○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恭折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劉韻珂奏台灣饷銀遭風失水、由省籌款補發、以資散放一折,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孫維周。
·二○六、兵部武選司造送十一月分月終冊 十七日,内閣抄出閩督劉奏告病總兵武攀鳳在任諸多廢弛一折,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二○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五月分月終冊 初十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呂等奏保舉拏獲械鬥人犯文武各員請叙一折,道光二十九年五月初九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二○八、兵部武選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十八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劉奏台饷遭風一折,道光二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奉朱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二○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初五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呂奏拿獲搶劫人犯定拟一折,道光三十年三月初四日奉禦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初五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呂奏審明兵丁因奸謀命定拟一折,道光三十年三月初四日奉禦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七三~六八六頁。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為具奏事:内閣抄出署理閩浙總督魏元烺等奏台灣嘉義縣地震、委員前往查辦情形等因一折,道光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奉上谕:魏元烺等奏台灣地震委員查辦一折,嘉義縣地方于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無坍塌。
并坍倒民房,傷斃人口,情殊可憫,亟應查勘撫恤,以惠災黎。
着桂良等派委明幹大員,迅速前往查辦。
除壓斃人口業經該府縣捐給撫恤外,所有無力貧民塌倒房屋,着照例給與修費銀兩。
其委員所帶司庫撥銀五千兩,如有不敷,即由該道庫籌款撥給,務令實惠均沾,無使一夫失所。
事竣核計造冊,先由司庫籌款歸還,核實報銷。
倒塌衙署、倉廒、監獄,饬縣擇要先行修葺,以資辦公。
并勘明常平義倉米榖,如堪搭放兵米,即行風篩,計成搭放。
倘須估變,亦饬該縣妥速經理。
城垣、廟宇以及各項工程,饬令該府縣分别緩急,次第估報興修,以重要工而資保護。
至該郡孤懸海外,當此被災之際,尤宜督饬地方文武員弁加意巡查,如有匪徒乘間作奸,或造謠煽惑,或搶竊擾害者,立即嚴拿懲辦,毋稍疏縱。
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一九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恭折事: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吳文镕奏台灣協标中、左二營大修順字二号等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折,道光十九年十一月初三日奉朱批:工部議奏。
欽此,欽遵于本月初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為片奏事:内閣抄出署理閩浙總督魏元烺等奏福建前署鳳山縣候補知縣魏瀛等欠運道光十六年分米榖、遵限交運清款、奏請開複頂戴一折,道光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奉上谕:魏元烺等奏請開複知縣頂戴等語,福建前署鳳山縣候補知縣魏瀛、前署嘉義縣現在丁憂準補平和縣知縣陳文起,短交欠運道光十六年米榖,于被參之後遵限交運清款,并無逾延,尚知奮勉、魏瀛、陳文起着準其開複頂戴。
餘着照所議辦理。
該部知道。
欽此。
欽遵于十一月初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魏元烺等奏台灣修建汛署兵房等項估需工料運費銀兩、照案動項趕辦一折,道光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奉朱批:工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十一月初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桑,全完,經承陳修五。
·一九五、工部造送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分特交轉交事件滿漢清冊 十二月初六日一件,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達奏哨船遭風一折,于初四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
·一九六、吏部月終冊 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八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達等奏候補從九品崔寅拿獲盜犯簡嗣等一折,初七日奉朱批:吏部查議具奏,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周之德。
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九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達等奏嘉義縣丞白鶴慶拿獲盜犯紀添等一折,初七日奉朱批:刑部速議具奏,欽此。
前件咨刑部核覆,周之德。
·一九七、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 十二日内閣抄出台灣鎮達等奏哨船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一折,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奉朱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嚴景祥。
·一九八、兵部月終冊 三十日,内閣抄出台灣鎮達等奏綏字十五号哨船在洋遭風擊碎一折,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奉朱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嚴景祥。
三十日,内閣抄出台灣鎮達等奏年字三号哨船在洋遭風擊碎一折,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奉朱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嚴景祥。
·一九九、吏部驗封司月終冊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一十九日,内閣抄出奉上谕:達洪阿等奏擊退夷船,并帶兵剿辦台灣南北兩(約缺六七字)各一折,本年八月,■〈口英〉逆駛進台灣口門,經該鎮道等督率兵(約缺五六字)捦斬夷匪多名,當降旨分别加恩。
茲據奏稱:逆夷(約缺七八字)桅船隻,至淡水雞籠口滋擾。
該逆突進口門,直撲(約缺六七字)甚猛烈,經我兵用炮回擊。
三沙灣地方複有夷匪登岸,(約缺六七字)我兵開炮擊斃二人,衆始駕駛逃竄。
當此逆夷滋擾(約缺六七字)義匪徒鳴鼓搖旗,乘機滋事,該鎮道等親統精兵,馳(約缺四五字)獲股首江見等及夥匪多名,并槍斃殺死賊匪無算,其先因播(約缺三四字)在監,欲為内應之江波一犯,亦經該府熊一本提出杖斃。
該鎮道等□□□兵勇兩路合擊,生擒股匪吳慈等及夥犯無算。
現在賊匪均經□□地方安靜等語。
逆夷兩次侵犯台郡,該鎮道等均能督率兵勇,奮力攻擊,兩月之内,連獲勝杖。
其南北兩路乘機滋事匪徒,亦被該鎮道等親督文武兵勇,實時撲滅,辦理妥速,甚屬可嘉。
達洪阿着賞給騎都尉世職,姚瑩、熊一本着賞給雲騎尉世職。
在事出力各員弁、兵勇、義首人等,着據實保奏,候朕施恩。
傷亡弁兵,查明咨部照例賜恤。
該部知道。
欽此。
前件行文訖。
·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内閣抄出台灣鎮達等奏拿獲賊匪江見等審拟等情一折,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改咨行文訖,經承夏采亮。
·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廣東司一件遵旨速議具奏事:本部議覆台灣鎮總兵達等奏請籌撥經費銀兩一折,道光二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已完訖。
·二○二、戶部浙江司造送道光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七月二十五日止轉交冊 福建司一件恭折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等奏台灣府屬應領二十五年俸饷等銀委員解赴台灣一折,道光二十五年七月初五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欽遵于本月初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張以南。
·二○三、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片奏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劉韻珂等奏台灣等縣劃分佐二各莊界址俾專責成一折,道光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單并發,欽此。
又清單内奉朱批:覽,欽此。
欽遵于本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移會在案,全完,代辦倉科經承孫維周。
·二○四、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内閣抄出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奉旨:前據劉韻珂等奏請以福建淡水同知史密升補台灣府知府,當經降旨準其署理,仍令該督等察看果否勝任。
茲據吏部以該員升補同知,尚未引見。
又折内未将該員任内應繳銀兩有無完繳聲明,實屬違例。
史密着撤回淡水同知本任,該督等着交部照例議處。
所有台灣府知府員缺,着王用賓補授。
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徐耀。
一件,内閣抄出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奉上谕:福建台灣府知府着裕铎調補,所遺江西吉安府知府員缺即以王用賓對調。
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徐耀。
·二○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恭折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劉韻珂奏台灣饷銀遭風失水、由省籌款補發、以資散放一折,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孫維周。
·二○六、兵部武選司造送十一月分月終冊 十七日,内閣抄出閩督劉奏告病總兵武攀鳳在任諸多廢弛一折,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二○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五月分月終冊 初十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呂等奏保舉拏獲械鬥人犯文武各員請叙一折,道光二十九年五月初九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二○八、兵部武選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十八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劉奏台饷遭風一折,道光二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奉朱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二○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初五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呂奏拿獲搶劫人犯定拟一折,道光三十年三月初四日奉禦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初五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呂奏審明兵丁因奸謀命定拟一折,道光三十年三月初四日奉禦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七三~六八六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