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道光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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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道光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奏為恭報回省日期事:竊臣前赴台灣,業将匪徒焚搶械鬥查辦完竣,臣随于十二月十一日回至福州省城等因一折,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婁體善。

     ·一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造補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奏台灣廠造補平字二号等船需用工料銀兩一折,道光七年二月初三日奉上谕:孫爾準奏造補戰船一折,福建省台灣水師協标中營台□□字二号、又左營台左定字一号戰船二隻,因在洋遭風擊碎,亟須□補,經該督按照新定例價估計正價銀一千零一十五兩零,着準其□司庫道光六年稅契項下動支;又應加七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八百一十二兩零,準其在存公銀内動支;又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四百六兩零,準移會在于台屬耗羨動支。

    均着專款存貯造報。

    該督即饬令依限趕辦完竣,分别按限估銷。

    該部知道。

    欽此。

    欽遵于本月□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徐世潢。

     ·一五一、工部月終冊(道光七年) 營繕司一件:本年四月初七日内閣抄出福撫韓奏鳳山縣捐建城垣一折,四月初四日奉朱批:另有旨,欽此。

    同日奉上谕一道。

    又清單内同日奉朱批:覽,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周晉陽。

     ·一五二、戶部月終冊 初五日内閣抄出福撫韓奏官民捐建修理鳳山縣城垣工竣、請分别獎勵等因一折,道光七年四月初四日奉朱批:另有旨,欽此。

    同日奉上谕一道。

    又于建修城垣官民捐輸各姓名銀數清單内,同日奉朱批:覽,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方聖诏。

     ·一五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韓奏已故前署嘉義縣令龐周虧短庫項、饬提家屬究追、并嚴查道府揭報遲延一折,道光七年三月初五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改咨行文訖、經承呂景輝。

     福建司,内閣抄出台灣道孔奏彰化縣監禁焚搶匪犯謝裁等結夥圖脫、拒捕傷人、登時全獲一折,道光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改咨行文訖,經承金乃剛。

     ·一五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内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韓克均奏台灣府代修道廠船隻、未能依限辦竣、懇請展限一折,道光七年閏五月二十九日奉朱批:依議妥辦,毋許再延,欽此。

    欽遵于六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徐世潢。

     ·一五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查明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劉廷斌、台灣道孔昭虔奏哨船渡載班兵及出洋巡緝、先後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沉失軍裝钤記等因一折,道光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徐世潢。

     ·一五六、兵部月終冊 内閣抄出台灣鎮劉等奏配坐商船至澎湖洋面遭風擊碎、漂失千總曾國章等淹斃一折,道光八年三月三十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

     ·一五七、吏部月終冊 一件,内閣抄出台灣總兵劉廷斌等奏稱福建試用未入流易金杓免補本班以巡檢升用等因,道光九年四月初三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訖,經承宋長清。

     ·一五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剿捕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等奏剿捕台灣北路匪徒、動用銀米各款、分别銷攤等因,道光九年十月十六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又于清單内,同日奉朱批:覽,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徐世潢。

     ·一五九、吏部月終冊 道光十年二月初二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劉奏知縣張缙雲等獲匪多名、送部引見一折,奉上谕一道,張缙雲失察處分,着免其開參;鳳山縣知縣徐必觀,着準其送部引見由。

     前件行文訖,朱霖圃。

     道光十年二月十四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等奏請定台灣等處鎮道等出巡章程一折,奉上谕一道,嗣後該道除照例巡查外,如屆将軍過台,即毋庸出巡由。

     前件行文訖,朱桂圃。

     ·一六○、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韓克均奏台灣協标左營修理平字五号等四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折,道光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工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行已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世潢。

     ·一六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道光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劉奏候補縣丞畢以朗拏獲盜犯蔡川等多名請鼓勵一折,奉朱批:刑部議奏,欽此。

     前件咨刑部核覆。

     ·一六二、戶部月終冊 初十日内閣抄出閩督孫奏台灣應發本年澎湖饷銀等項委員督解一折,道光十一年五月初九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已完結,行文訖,經承王萬春。

     ·一六三、兵部車駕司月終冊 十七日内閣抄出福陸提馬奏查閱台灣營伍稽察地方情形等因一折,道光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又将升拔弁兵開具清單,同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

     ·一六四、兵部車駕司月終冊 初七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劉等奏台灣廠哨船遭風擊碎一折,道光十二年四月初六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

     ·一六五、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内閣抄出道光十二年六月初一日奉上谕:魏元烺奏福建台灣府海防同知員缺緊要,請以文燦補授,着程祖洛到福建後察看該員能否勝任,據實具奏,再降谕旨,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朱長清。

     ·一六六、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劉廷斌等奏查勘澎湖風災、撫恤完竣、并緩征錢糧一折,道光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奉上谕:劉廷斌等奏查勘澎湖風災撫恤完竣、應征未完銀款懇恩緩征一折,福建台灣澎湖地方,上年八、九月間疊被風災,秋收歉薄,經劉廷斌等奏明動項查勘撫恤。

    茲據奏辦理完竣,本年将次收獲,貧民尚無缺乏,惟澎屬十一年未完地種、船網、滬罾等款銀二百九十六兩零,若照常催迫,民力恐有未逮,着照所請,加恩緩至本年秋收後分作兩年帶征,以纾民力。

    該總兵等即刊刻謄黃,遍行曉谕,務期貧民均沾實惠。

    餘着照所議辦理。

    該部知道。

    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魏元烺奏勘辦澎湖風災、分别撫恤、并緩征錢糧一折,道光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奉上谕:魏元烺奏勘辦澎湖風災、分别撫恤并請緩征一折,上年澎湖地方早收歉薄,又被飓風,晚收更減,業經該通判借給義倉錢文以資糊口,并興泉永道帶銀同台灣府解往薯絲銀錢,确查極次貧民散赈、加赈、補赈,小民自可無虞失所。

    其台灣府解往薯絲銀錢,除該道平慶等捐廉歸補銀三千兩外,其實在動用若幹,同給過丁口名數,着照例造冊咨部核銷,撥項歸補;所借義倉錢文,應俟本年秋收繳還。

    至捐輸民人陳均哲等,着該署督照例獎勵。

    所有澎湖應征道光十二年分地種、船網、滬罾等項錢糧,及上年未完下忙民欠銀兩,着加恩準其将舊糧緩至本年秋獲後征收,本年錢糧着緩俟道光十三、十四兩年帶征,以纾民力。

    該署督即刊刻謄黃,遍行曉谕,毋任吏胥影射滋弊,以副朕轸念海外窮黎至意。

    該部知道。

    欽此。

    欽遵于八月初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一六七、兵部月終冊(道光十二年) 閏九月十八日内閣抄出奉上谕:劉廷斌前已降旨補授廣東提督,着即速赴新任,毋庸來京請訓,以便餘步雲交卸後即回湖南提督本任。

    其福建台灣鎮總兵員缺,着程祖洛委員署理。

    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廣東科經承勵華林。

     ·一六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内閣抄出道光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奉上谕:福建台灣府呂志恒、署嘉義縣知縣邵用之于賊匪分股肆擾前往追捕,先後均被戕害,殊堪轸惜;呂志恒、邵用之俱着交部照例議恤,該部知道。

    欽此。

    欽遵于十一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福建司一件恭折事: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劉廷斌等奏哨船在洋遭風擊碎、漂失兵丁、沉失軍械、分别查明一折,道光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奉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