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廣總督邁柱奏折 曾靜等人在湖南被捕審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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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清代湖廣總督下轄湖北、湖南二省。

    湖南發生曾靜案,雖然是由皇帝親下密旨,由湖南具體執行,并未讓邁柱過問。

    但邁柱身為總督,統管兩省,不能不寫折表态,這是清代官場慣例。

     【原文】 湖廣總督邁柱謹奏,為奏聞事。

    竊照臣駐紮湖北武昌,凡湖南事件,耳目稍遠,聞見甚遲。

    先于四月内,臣經奏明在案。

    當蒙朱批,此自然之勢,豈有不量之理等因,欽此。

    但臣身受總督重任,凡有關地方緊要事務,向經饬谕湖南文武屬員,不時報聞,以便辦理,不敢一事怠忽,更不敢一刻苟安。

    茲于本月初三日,據署衡州副将印務謝珑密禀,内稱長沙知府孫元到衡,約同文武,密拿要犯。

    随令外委帶兵,同至安仁,于十一月初二日,已拿獲張新華、張照、張勘三名,各犯家産封固,理合禀明等因。

    又于本月初四日,據謝珑禀稱,今有欽差同撫标遊擊、桂陽知州,在于永興縣渤潭地方,拿獲匪犯曾靜一名,衣内寫有渤潭得道先生字樣。

    當查明該犯家口,收永興縣禁等因。

    同日又據永州知府姜邵湘密禀,内稱長沙協周寶,持巡撫公文,同至永城,折閱公文,系密拿甯遠縣教谕劉之珩,并追要門人陳立安及同志錄。

    即同副将、縣令,督同拿獲。

    搜查寓所,據供同志錄并未看見,又搜查冊籍,往來書劄,并家口财物,封貯看守。

    并拿獲陳立安之子陳達,同劉之珩俱解赴長沙等因。

    同日又據長沙副将周寶密禀,與前禀同。

    又于初五日據嶽州參将李佐喜密禀,十月二十九日夜,有嶽州知府奉巡撫釘封公文一角,酌派武弁一員,帶兵同往華容縣,有縣令奉巡撫飛檄,内開奉旨嚴拿要犯谯中翼。

    當令把總同往,至歇涼地方,于十一月初二日未時,拿獲谯中翼并子谯大谷,押解到嶽,撥兵轉解長沙去訖等因。

     【譯文】 湖廣總督臣邁柱謹奏,為奏報給皇上知道的事。

    因為臣駐紮在湖北武昌,凡是湖南的事件,因為耳目稍遠,所以知道較遲。

    先在四月間,臣便向皇上奏禀過這情況了,當時蒙皇上朱筆批示說,這是自然環境所造成的,豈有不理解之理。

    欽此。

    但是臣既擔任總督重任,凡是有關地方的緊急事務,過去就經常分付湖南地方官員,要不斷報告,以便即時處理。

    不敢對任何一件事怠忽,更不敢求片刻的苟安。

    今于本月初三日,據代理衡州副将事務謝珑密報,内稱長沙府知府孫元到達衡陽,約同文武官員,秘密逮捕重要犯人。

    遂派額外委任武官帶了兵丁,一同到安仁縣,于十一月初二日,拿獲犯人張新華、張照、張勘三名,各犯家産一律查封,理應上報禀明等情。

    又于本月初四日,根據謝珑禀報說,今有欽差帶領巡撫衙門直屬遊擊武官、桂陽州知州,在永興縣渤潭地方,拿獲了匪犯曾靜一名,衣服裡面寫有渤潭得道先生等字樣,當下查明了該犯家中人口,交永興縣監禁等情。

    同一天,又根據永州府知府姜邵湘寄來密禀,内稱長沙協副将周寶,帶了巡撫公文,一同到了永州府城,拆閱公文,是讓密捕甯遠縣儒學教谕劉之珩,并向他追要他的門生陳立安和《同志錄》。

    便立即同了副将、縣令,共同督率兵丁,把犯人拿獲。

    又搜查他住處,據劉之珩供稱,并沒見過什麼《同志錄》,又搜查他的圖書、筆記、往來書信,以及家眷和财産,一切物件都加封貯存,派人看守。

    同時還捉拿了陳立安的兒子陳達,和劉之珩一同押解往長沙等情。

     【原文】 同一天,又據長沙副将周寶寄來密禀,和前一禀報内容相同。

    又于初五日,根據嶽州參将李佐喜寄來密禀說,十月二十九日夜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