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議辯
關燈
小
中
大
晉文公問守原議(唐自德宗懲艾懲Г賊,故以左右神策、天威等軍,委宦者主之,置護軍中尉、中護軍,分提禁兵,威柄下遷,政在宦人。
其視晉文問原守于寺人尤甚。
公此議雖曰論晉文之失,其意實憫當時宦者之禍。
逮憲宗元和十五年,而陳弘志之亂作,公之先見,至是驗矣。
) 晉文公既受原于王,難其守。
問寺人孛攵,以畀趙衰。
(《左氏》僖二十五年傳:晉侯朝王,王與之陽樊、溫、原、攢茅之田。
陽樊不服,圍之,出其民。
冬,晉侯圍原,原又不降,命去之。
退一舍而原降。
晉侯問原守于寺人孛攵,對曰:“昔趙衰以壺餐從徑,餒而弗食。
”故使處原。
孛攵,音孛。
,音低。
《史記》或作履,或作孛攵,注雲:孛攵,披也。
衰,初危切。
晉大夫。
)餘謂守原,政之大者也,所以承天子,樹霸功,緻命諸侯,(命,一作令。
)不宜謀及近,(,孛攵也。
)以忝王命。
而晉君擇大任,不公議于朝,而私議于宮。
不博謀于卿相,而獨謀于寺人。
雖或衰之賢足以守,國之政不為敗,而賊賢失政之端由是滋矣。
況當其時不乏言議之臣乎?狐偃為謀臣,先轸将中軍,(楚師圍宋,宋如晉告急,乃于被廬,使卻将中軍,狐偃佐上軍,先轸佐下軍。
未幾,卒,使轸将中軍,晉侯之霸,皆偃之謀也。
)晉君疏而不咨,外而不求,乃卒定于内豎,其可以為法乎?且晉君将襲齊桓之業,以翼天子,乃大志也。
然而齊桓任管仲以興,進豎刁以敗。
(周莊王十一年,齊桓公立。
鮑叔牙曰:“君欲伯王,非管夷吾不可。
”公從之。
自仲用,而齊以大治。
及桓公四十一年,管仲病,桓公以豎刁、易牙、開方三子問誰可相?仲曆數其不可。
公卒用三子,而三子專權。
自是,因内寵殺群吏,擅廢立,齊以大亂。
)則獲原啟疆,适其始政,所以觀視諸侯也,(視,一本作示。
觀,去聲。
)而乃背其所以興,迹其所以敗。
然而能霸諸侯者,以土則大,以力則強,以義則天子之冊也。
誠畏之矣,烏能得其心服哉!其後景監得以相衛鞅,(《史記》:景監,秦孝公之寵臣也。
衛鞅,公孫氏,衛之諸庶孽公子。
始事魏相公痤,後去魏之秦,因景監以見孝公,凡一再以帝王為說,孝公不納,終獻強國之說,孝公始善之,謂景監曰:“汝客可與語矣。
”鞅遂用于秦。
)弘、石得以殺望之,(《前漢》:弘恭、石顯,自宣帝時,久典樞機,元帝既位,委之政事。
蕭望之等建白,以為中書政本,國家樞機,用宦者非古制也。
宜罷中書宦官,應古不近刑人之義。
由是恭、顯遂谮望之,令自殺。
)誤之者晉文公也。
(誤,一作設。
)嗚呼!得賢臣以守大邑,則問非失舉也,蓋失問也。
(一作問非問,舉非舉,一作問非失問,舉非失舉也。
)然猶羞當時、陷後代若此,況于問與舉又兩失者,其何以救之哉?餘故著晉君之罪,以附《春秋》許世子止、趙盾之義。
(《左氏》宣公二年傳雲:趙穿攻靈公于桃園,宣子未出山而複。
太史書曰:“趙盾殺其君。
”以示于朝。
昭公十九年傳:許悼公疾,五月飲太子之藥而卒。
太子奔晉。
書曰:“弑其君。
”盾,宣子名也。
盾,徒本切。
晉君,一作晉文公。
) 駁複仇議(事之本始,詳《新史·張傳》,所載子複父仇者凡七人。
韓文公亦有此議,見于集。
韓謂子複父仇雖不詳于律,然先王之意,将使法吏一斷于法。
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不可著為定制。
公則以服孝死義之人,不可以王法從事,欲下所議附于令。
豈公之意深罪夫陳子昂議法之為非其人哉?史載公此議甚詳,蓋有以夫。
駁,音剝。
) 臣伏見天後時,有同州下わ人徐元慶者,(元慶,一作君。
)父爽為縣吏趙師韫所殺,(師韫時為下わ尉。
韫,音蘊。
)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
(後師韫為禦史,元慶變姓名于驿家傭力。
久之,師韫以禦史舍亭下,元慶手刃之,自囚詣官。
)當時谏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闾,(時議者以元慶孝烈,欲舍其罪。
子昂建議,以為國法專殺者死,元慶宜正國法,然後旌其闾墓,以褒其孝義可也。
議者以子昂為是。
)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
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本下有蓋字。
)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
(理,一作治。
)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
(一本,作不得并也。
)誅其可旌,茲謂濫,黩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左傳》:善為國者,賞不僭,而罰不濫。
)壞禮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誠僞,(谳,議罪也。
谳,魚列、魚戰、語蹇三切。
)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
其視晉文問原守于寺人尤甚。
公此議雖曰論晉文之失,其意實憫當時宦者之禍。
逮憲宗元和十五年,而陳弘志之亂作,公之先見,至是驗矣。
) 晉文公既受原于王,難其守。
問寺人孛攵,以畀趙衰。
(《左氏》僖二十五年傳:晉侯朝王,王與之陽樊、溫、原、攢茅之田。
陽樊不服,圍之,出其民。
冬,晉侯圍原,原又不降,命去之。
退一舍而原降。
晉侯問原守于寺人孛攵,對曰:“昔趙衰以壺餐從徑,餒而弗食。
”故使處原。
孛攵,音孛。
,音低。
《史記》或作履,或作孛攵,注雲:孛攵,披也。
衰,初危切。
晉大夫。
)餘謂守原,政之大者也,所以承天子,樹霸功,緻命諸侯,(命,一作令。
)不宜謀及近,(,孛攵也。
)以忝王命。
而晉君擇大任,不公議于朝,而私議于宮。
不博謀于卿相,而獨謀于寺人。
雖或衰之賢足以守,國之政不為敗,而賊賢失政之端由是滋矣。
況當其時不乏言議之臣乎?狐偃為謀臣,先轸将中軍,(楚師圍宋,宋如晉告急,乃于被廬,使卻将中軍,狐偃佐上軍,先轸佐下軍。
未幾,卒,使轸将中軍,晉侯之霸,皆偃之謀也。
)晉君疏而不咨,外而不求,乃卒定于内豎,其可以為法乎?且晉君将襲齊桓之業,以翼天子,乃大志也。
然而齊桓任管仲以興,進豎刁以敗。
(周莊王十一年,齊桓公立。
鮑叔牙曰:“君欲伯王,非管夷吾不可。
”公從之。
自仲用,而齊以大治。
及桓公四十一年,管仲病,桓公以豎刁、易牙、開方三子問誰可相?仲曆數其不可。
公卒用三子,而三子專權。
自是,因内寵殺群吏,擅廢立,齊以大亂。
)則獲原啟疆,适其始政,所以觀視諸侯也,(視,一本作示。
觀,去聲。
)而乃背其所以興,迹其所以敗。
然而能霸諸侯者,以土則大,以力則強,以義則天子之冊也。
誠畏之矣,烏能得其心服哉!其後景監得以相衛鞅,(《史記》:景監,秦孝公之寵臣也。
衛鞅,公孫氏,衛之諸庶孽公子。
始事魏相公痤,後去魏之秦,因景監以見孝公,凡一再以帝王為說,孝公不納,終獻強國之說,孝公始善之,謂景監曰:“汝客可與語矣。
”鞅遂用于秦。
)弘、石得以殺望之,(《前漢》:弘恭、石顯,自宣帝時,久典樞機,元帝既位,委之政事。
蕭望之等建白,以為中書政本,國家樞機,用宦者非古制也。
宜罷中書宦官,應古不近刑人之義。
由是恭、顯遂谮望之,令自殺。
)誤之者晉文公也。
(誤,一作設。
)嗚呼!得賢臣以守大邑,則問非失舉也,蓋失問也。
(一作問非問,舉非舉,一作問非失問,舉非失舉也。
)然猶羞當時、陷後代若此,況于問與舉又兩失者,其何以救之哉?餘故著晉君之罪,以附《春秋》許世子止、趙盾之義。
(《左氏》宣公二年傳雲:趙穿攻靈公于桃園,宣子未出山而複。
太史書曰:“趙盾殺其君。
”以示于朝。
昭公十九年傳:許悼公疾,五月飲太子之藥而卒。
太子奔晉。
書曰:“弑其君。
”盾,宣子名也。
盾,徒本切。
晉君,一作晉文公。
) 駁複仇議(事之本始,詳《新史·張傳》,所載子複父仇者凡七人。
韓文公亦有此議,見于集。
韓謂子複父仇雖不詳于律,然先王之意,将使法吏一斷于法。
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不可著為定制。
公則以服孝死義之人,不可以王法從事,欲下所議附于令。
豈公之意深罪夫陳子昂議法之為非其人哉?史載公此議甚詳,蓋有以夫。
駁,音剝。
) 臣伏見天後時,有同州下わ人徐元慶者,(元慶,一作君。
)父爽為縣吏趙師韫所殺,(師韫時為下わ尉。
韫,音蘊。
)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
(後師韫為禦史,元慶變姓名于驿家傭力。
久之,師韫以禦史舍亭下,元慶手刃之,自囚詣官。
)當時谏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闾,(時議者以元慶孝烈,欲舍其罪。
子昂建議,以為國法專殺者死,元慶宜正國法,然後旌其闾墓,以褒其孝義可也。
議者以子昂為是。
)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
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本下有蓋字。
)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
(理,一作治。
)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
(一本,作不得并也。
)誅其可旌,茲謂濫,黩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左傳》:善為國者,賞不僭,而罰不濫。
)壞禮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誠僞,(谳,議罪也。
谳,魚列、魚戰、語蹇三切。
)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