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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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召見全羅監司鄭獻敎,辭陛也。

     4月19日 ○辛未,領議政金左根,再疏辭職,賜批勉副。

     4月20日 ○壬申,禦春塘臺,行三廳試射。

     ○召見嶺南宣撫使李參鉉,辭陛也。

    敎曰:「卿其下去,宣布子愛恤之意,若保之念,極盡慰撫,安堵之方,俾我斯民,得以奠居,勿有胥動,以紓子南顧之憂可也。

    」 4月21日 ○癸酉,全羅假都事閔世鎬狀啓:「鹹平民鄭翰淳,嘯聚徒黨,標立旗幟,各持竹槍,攔入東軒,捽曳該倅,仍爲擔舁驅去事。

    」敎曰:「今此鹹平事,殆有甚於稱兵召亂,設令官有所失,爲民之道,犯分淩上之至於此甚可乎?今不可責之以恒理恒法,鉤覈酌處之方,令廟堂,從長稟處。

    」 4月22日 ○甲戌,備邊司啓言:「晉州、益山之變,旣式月斯生,而至於鹹平事而極矣。

    益山郡按覈使,待査畢馳往該縣,鉤覈登聞。

    該縣監權命奎,到今事體,不可強令仍冒,爲先罷職,拿問勘處。

    」允之。

    敎曰:「晉州覈事,今至何境,而拖月閱序,專事翫愒,種種悖習之無顧忌者,未嘗不由於此矣。

    雖以益山言之,尙今無聞者,有甚不得不然之事而然乎?幷令廟堂,三懸鈴行會,其委折斯速登聞。

    」 4月24日 ○丙子,敎曰:「近聞市浦口無名之稅,場堤堰田畓勒奪之弊,種種貽害雲。

    如是而民何以聊生?自廟堂,關飭各道,如有病民者,一幷革罷後啓聞。

    」 4月25日 ○丁醜,召見湖南宣撫使趙龜夏,辭陛也。

    敎曰:「益山、鹹平兩邑之變,式月斯生,聽聞驚駭,官而不能撫恤而然乎?如無貪虐之政,必無冤枉之切,亦必無悖惡之擧,由前由後而長吏之罪也。

    卿於下去之日,曉諭安集,誕布德意,克盡懷綏,使之向化率敎,少紓子南顧之憂。

    」 ○次對于熙政堂。

     ○以金學性爲判義禁府事。

     4月28日 ○庚辰,以沈承澤爲吏曹參判。

     ○司諫黃起源,上疏陳湖南、嶺南民鬧事,仍請崇節儉、懲貪墨、勵民俗,批曰:「爾以遐土之人,能言時弊,極爲可尙,當留念。

    」 4月29日 ○辛巳,敎曰:「愼擇守令,何時不然,而今則尤倍於前,故所以有向筵面飭矣。

    銓官似當實心對揚,而若以已著績者差遣,則自當有實效。

    令備局堂上曾經吏兵判,文蔭武縣監以上人,無論京外在職與否,繡罷及中下等者外,各薦二人後。

    自廟堂,從速收聚,移送銓曹,與前薦人,使之一體收用。

    」 五月 5月1日 ○壬午,詣仁政殿,親傳景慕宮夏享香祝。

     5月2日 ○癸未,以金學性爲戶曹判書。

     ○召見,回還陳慰兼進香使。

     ○以金炳冀爲判敦寧府事,李元熙爲黃海道兵馬節度使。

     5月3日 ○甲申,以徐相鼎爲吏曹參議。

     5月4日 ○乙酉,召對,講《續綱目》。

     5月5日 ○丙戌,敎曰:「今十五日,卽我純元聖母誕辰也。

    予小子欲報靡極之情年,年益切,而況値舟梁舊甲,旣不得伸誠,瞻望梧雲,一倍愴慕。

    伊日仁陵酌獻禮,遣大臣攝行。

    」又敎曰:「仁陵攝行酌獻禮祭文,當親撰以下矣。

    」 ○召對。

     ○益山按覈使李正鉉,以亂民行査狀啓,敎曰:「令廟堂稟處。

    至於鹹平所犯罪人,亟今道臣各鎭發捕,刻期捉得後狀聞事,行會。

    」敎曰:「益山査啓,旣入來矣,晉州之尙無動靜,又有他可査者而然乎?且開寧覈査,亦不無延拖之慮,安東府使尹泰經,按覈使差下,使之馳往該縣,斯速行査事,自廟堂行會。

    」 ○備邊司,以益山按覆査啓,啓言:「林緻洙、李義植、蘇聖鴻此三人,亂民之巨魁也,千永基、文希白、張順福、吳德順此四人,亂民之同惡也。

    林宗鎬、林德鎬,一是吏房,一是戶長也,而暗相表裏,坐觀成敗,崔學抄座首也,而知其機則前期還家,聞其變則乘夜入邑。

    當此無前之變,和應是否,不必多說。

    冤亦當死,罪亦當死,右項十人,今道臣,大會民人於營下,幷施不待時梟首之典。

    前郡守樸希淳,都結旣係法外,爲政積取民怨,馴緻吏民之符同,遂被脅逐之悖辱,姑先竄配。

    所捧結剩錢,一一還給。

    」允之。

     5月6日 ○丁亥,以趙然昌爲司憲府大司憲,柳芝榮爲司諫院大司諫。

     ○召對。

     ○配樸希淳於安州牧。

     5月7日 ○戊子,召對。

     5月8日 ○己醜,召對。

     5月9日 ○庚寅,召對。

     ○全羅監司鄭獻敎,以和順縣監徐相復贓汚狀啓,請爲先罷黜,其罪狀,令攸司稟處。

     5月10日 ○辛卯,次對于熙政堂。

    左議政趙鬥淳啓言:「亂民罪固當誅,而爲守令者,亦安免先失其道之罪乎?前開寧縣監金厚根,不可以罷黜而止,請拿問嚴勘。

    」批曰:「罪民而不罪守令可乎?」從之。

    又啓言:「蔭路初仕借銜,今以後則請一切嚴防。

    」從之。

    又啓言:「嚴殿最,爲今日要務。

    其中最無良不法者,別加廉察,隨所摘發,啓聞,罷拏之意,請申明行會。

    」批曰:「不必遲待殿最,隨聞論罷。

    」 5月12日 ○癸巳,仁陵酌獻禮,遣領府事鄭元容攝行。

     ○忠淸監司兪章煥,以懷德亂民作鬧事,馳啓,敎曰:「燒毀人家,脅勒官長,悖惡之習,一至此哉?設有可冤之端,乃以行不得說不去者,搆釁惹鬧,則卽亂民也。

    鉤覈鋤治之方,不容少緩,令廟堂稟處。

    」 ○備邊司,以懷德亂民事,啓言:「畿甸至近之地,敢幹蔑法之,擧此若因循,法將安施?該縣處在巡兵營之間,兩營合力,多發校卒,首倡幾漢,不日捉囚營獄,各別鉤覈事,三懸鈴行會。

    」允之。

     5月13日 ○甲午,以鄭基世爲判義禁府事。

    金炳?爲刑曹判書。

     5月14日 ○乙未,備邊司啓言:「近來悖民亂習,意謂稍稍寢息,而日前懷德事,可知其尙不知悛。

    從今爲始,無論作亂徒黨之多少,戕殺人家之幾何,先從發通,嘯聚時首通幾漢,自監兵營,隨所捉直爲梟首警衆事,行會。

    」允之。

     5月16日 ○丁酉,忠淸監司兪章煥,以公州各面樵軍聚黨作鬧事,馳啓,敎曰:「令廟堂稟處。

    」 ○備邊司,以忠淸監司兪章煥狀啓,公州民人放火人家事,啓言:「凡厥悖亂之民,隨所捉先斬後啓之意,日前已有所草記行會。

    而此後則以此爲準,毋或毫忽遲緩之意,請更爲關飭三南監兵營。

    」允之。

     5月19日 ○庚子,忠淸監司兪章煥,以恩津亂民燒毀人家事,馳啓,敎曰:「令廟堂稟處。

    」 ○忠淸監司兪章煥狀啓:「懷德亂民金鎭玉,公州亂民閔子鹹,恩津亂民尹喜奎,大會民人,梟首警衆。

    」敎曰:「各邑作拏之首倡諸漢,旣已施法,繼此而安集撫摩,實爲目下急先務也。

    自廟堂,措辭行會。

    俾無一人橫罹一夫不獲之患。

    」 ○以鄭基世爲吏曺判書。

     5月20日 ○辛醜,掌令鄭直東。

    上疏請前全羅監司金始淵施贓律,嶺南按覈使樸珪壽發關文字,學全道士林之先輩,歸之悖類請按事後亟施當律,批曰:「徒當處分。

    」 ○敎曰:「此宰臣之得此聲,豈所無以而然也?按察之地,若是之恣行不法,則不可以已遞而勿論。

    前全羅監司金始淵,姑先施以竄配之典。

    」 ○忠淸監司兪章煥,以連山縣樵軍數千名,燒毀人家事,馳啓,敎曰:「此必是頑悖之徒,互相嘯聚,計在逞憾,而哀彼小民,怯於威脅,自不覺其爛漫同歸者也。

    造謀先唱,必有其人,捕捉嚴覈,有不可已。

    令廟堂稟處。

    」 5月21日 ○壬寅,全羅監司鄭獻敎,以恩津民屢千名,越境至礪山府,燒毀人家事,馳啓,敎曰:「今以他道他邑不闕之事,甚至有燒毀人家之擧者,其必思亂樂禍之徒。

    令廟堂稟處。

    」 ○全羅監司鄭獻敎,以扶安縣民近千名,遮搪宣撫使行路,踢殺吏人,金溝縣亂民燒毀人家事,馳啓,請扶安縣監鄭稷朝,金溝縣令閔世鎬,幷罷黜。

    「敎曰:」近日民鬧,雖曰在在皆然,而乃於宣撫之行,有此駭悖之習者,其可曰國有法乎?令廟堂稟處,雖以道臣言之,苟能隨處彈壓,先事操束,安有是也?亦不可無警,姑先從重推考。

    「 ○湖南宣撫使趙龜夏,以扶安等邑亂民行悖之擧,惶恐俟勘事。

    狀啓,敎曰:「宣撫使,亦不可無警,姑先從重推考,令廟堂稟處。

    」 ○備局,以連山亂民燒毀事,啓言:「前後判付,旣嚴且摯,道臣擧行,自當慥慥,而安集之,尤所當先。

    請以此意行會。

    」允之。

     5月22日 ○癸卯,召見忠淸左道暗行禦史金翼鉉,書啓罪報恩郡守尹定鎬延豐縣監金思默,前縣監李寅植,鎭川縣監金炳儒,前縣監李鎬臣,永同前縣監樸鳳陽等,報恩前郡守宋正熙,褒施陞敍。

     ○忠淸監司兪章煥,以懷德樵軍,衝火於淸州牧邑村人戶事,馳啓,敎曰:「令廟堂稟處。

    」 ○晉州按覈使樸珪壽,以亂民行査事,啓聞,敎曰:「始因冤苦之極,終底淩犯之歸,情雖可哀,罪當何居?輕重淺深,自有査啓,令廟堂稟處。

    」 ○晉州按覈使樸珪壽,上疏略曰:「亂民之自陷。

    必有由焉。

    卽不過三政之俱紊,而若其剝膚切骨,惟還餉居其最矣。

    晉之虛逋,旣有査啓專論,而丹城縣戶,不過數千,而還餉各穀,爲九萬九千餘石,赤梁鎭戶,不過一百,而還餉各穀,爲十萬八千九百餘石,充補之方,都是違經害理之說。

    朝家蠲蕩之恩,又豈隨聞輒施之事哉?隻是受病者吾民而已。

    宜及此時,別開一局,揀選委任,悉具條理,或因舊而修飾,或師古而增損,潤色周詳,然後擧而先試,一道次第通行。

    如是而弊未祛民未安者,臣未之聞也。

    」批曰:「所陳令廟堂稟處。

    」 ○備邊司啓言:「以恩津民作黨燒毀礪山民家事,令兩道鎭營,刻期督察,期於斯得。

    首倡之先梟,脅從之重勘,一依前此行會擧行。

    」允之。

    又啓言:「亂民不能操束之扶安縣監鄭稷朝,金溝縣令閔世鎬罷黜,今姑置之。

    至於撫臣所經列邑,亂民之乘時逞頑,眼無國法,此不劓殄,法將奚施?此類之隨所捉得,先斬後啓,已有日前行會。

    而撫臣徑還,爲日稍久,而各鎭營擧行,愈往稽忽,尙未有一二漢就捕之報。

    道臣之糾核論警,卽此軍法從事之謂也。

    各別措辭分付。

    」允之。

    又啓言:「悖民擧措,非不駭惋,使命行止,實關瞻聆。

    今其所事之未究前徑還,不可但以草率苟簡。

    論,宣撫使趙龜夏,施以譴罷之典。

    恩綸播脩之甫始旋撤,不成事體。

    以道內秩高守令,分往有事州郡,鹹聚率籲事,請行會道臣。

    」允之。

     5月23日 ○甲辰,備邊司,以晉州按覈使樸珪壽,行査覆啓:「柳繼春、金守萬、李貴才之爲首倡,査啓臚列,旣詳且核。

    李啓烈、樸守益、鄭順季、郭官玉、禹良宅、崔用得、安桂孫七囚,其所綢繆倡應,終始淩犯,視繼春輩,毫無差殊。

    以上十人,幷大會軍民,不待時梟首警衆。

    前校理李命允,窩主指使之目,萬萬駭惋。

    拿問嚴勘。

    一獄三朔論斷,往往過存惟輕,按覈使樸珪壽,請施刊削。

    」敎曰:「李啓烈等七人,廟堂覆啓,旣嚴且正,固當一切施法,而第念査案區別,有此分等,則罪疑惟輕,不害爲審克之政,幷次律施行。

    」 5月25日 ○丙午,藥院入診于熙政堂。

     ○以鄭翊朝爲吏曹參判。

     ○全羅監司鄭獻敎狀啓:「長興府前郡守高濟煥與鄕儒鄭邦賢、任在星,互相聚黨,燒毀人家,至燒公廨事。

    」敎曰:「放火劫舍,猶有不足,必欲公廨之燒毀雲者,苟有一分顧畏之心,頑悖之習,豈至此極乎?且名以朝官,聚黨作梗,其所痛惋,尤倍他人。

    令廟堂稟處。

    」 ○備邊司啓言:「名以朝官,爲其渠魁,近來變怪中卽亦創聞而創覩。

    此而不另加盤覈,明正典憲,亂萌禍漸,安所杜絶?前郡守高濟煥,拏來嚴問,鄭邦賢任在星之報復衝?,此習亦絶悖,請令道臣,限死懲治。

    」允之。

     ○敎曰:「近日三南民擾,是誠何等變怪也?斯民也,三代之所共由而行也,苟能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得以仰事俯育,安生樂業,雖或有一二頑悖之徒,豈胥動而爲此哉?貪官墨倅之所侵虐,奸鄕猾胥之所誅求,切骨之冤,剝膚之痛,求死求生之不得,自不覺其犯分幹紀之歸,究其情則亦雲慼矣。

    凡係民事大去處,卽惟曰三政焉,亂民所藉口者,未嘗不在於此。

    八道三政,令廟堂設廳講究,可以釐革者釐革,可以矯整者矯整,俾彼顚連呼號之類,皆有以奠安休息,均被一視之政。

    」 5月26日 ○丁未,備局啓:「以三政捄弊會同于本司,廳號,以釐整爲定。

    」 ○敎曰:「尊慕先輩,腏享俎豆,國家寓崇報之義,士林有矜式之所,未嘗非良法美制。

    觀感興起,尙矣無論,傾軋爭競,於是乎生,所以疊設與新建,自有祖宗朝厲禁之成憲者也。

    挽近祠廟之設,殆無邑無之,不得不有一番處分,然後可以重祀典而端士趨。

    各邑所在書院中賜額外,庚戌以後十三年來創建處,依定式幷令撤享事,該曹知委各道。

    」 ○以領府事鄭元容,判府事金興根、金左根,左議政趙鬥淳,爲釐整廳摠裁官。

     5月27日 ○戊申,釐整廳啓言:「判敦寧金炳冀,知事金炳國,京畿臨司洪在喆,上護軍李景在,戶曹判書金學性,上護軍趙得林,吏曹判書鄭基世,大護軍趙徽林、申錫愚、金炳德、李源命、洪祐吉、南秉吉,刑曹判書金炳?,幷本廳堂上差下,鄭基世、南秉吉,本廳句管堂上差下,副應敎金翼鉉,副司果鄭基會,本廳郞廳差下。

    」又啓言:「本廳處所,以觀象監爲之。

    」允之。

     ○副護軍李晩運等疏略曰:「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