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百十五 【元紀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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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帝甚喜。

    值大禧宗禋院副使缺,中書請以元用為之。

    帝不允,曰:“此人翰林中所不可無者,将大用之”會卒,帝嗟悼久之,追封東平郡公,谥文獻。

     己酉,車駕發上都。

     庚戌,改詹事院為儲政院,以巴延兼儲政院使。

     河東宣慰使哈克繖托朝賀為名,斂所屬鈔千錠入己,事覺,征鈔還其主。

    敕:“自今有以朝賀斂鈔者,以枉法論罪。

    ” 甲寅,監察禦史劾“前丞相齊布哈,昔以贓罷;天曆初,因人成功,遂居相位。

    既矯制以瑪闾家資賜平章蘇蘇,又與蘇蘇等潛呼日者推測聖算。

    今奉诏已釋其罪,請竄諸海島以杜一奸一萌。

    ”帝曰:“流竄海島,朕所不忍,其并妻子置之集慶。

    ” 加封大都城隍為護國保甯王。

     景州莜縣尹呂思誠,差民戶為三等,均其徭役;刻孔子像,令社學祀事。

    每歲春,行田,樹畜勤敏者賞以農器,人争趨事,地無遣力。

    民石安兒等,流離積年,至是聞風複業。

    印識文簿,俾社長藏之,季月報縣,不孝弟、不事生業者悉書之,罰其輸作。

    胥吏至社者何人,用飲食若幹,多者責償其直。

    豪猾者竄名職田戶,思誠盡袪其弊。

    天旱,道士持青蛇曰:“盧師谷小青,謂龍也,禱之即雨。

    ”思誠以其惑人,殺蛇,逐道士,雨亦随至,遂有年。

    縣多一婬一祠,動以百馀計,刑牲以祭者無虛日,思誠悉命毀之,唯存漢董仲舒祠。

     九月,乙卯朔,市故宋太後全氏田,賜大承大護聖寺。

     辛酉,诏:“凡往明宗所送寶官吏,越次超升者,皆從黜降。

    ” 丁卯,帝至自上都。

     戊辰,敕翰林國史院官同奎章閣學士,采輯本朝典故,準唐、宋《會要》著為《經世大典》。

     敕:“使者頒诏赦,率日行三百裡。

    既受命,逗留三日及所至飲宴稽期者治罪;受賂者以枉法論。

    ” 辛未,監察禦史劾奏:“如樞密院事達實特穆爾,阿附都爾蘇,又與旺沁舉兵犯阙。

    今既待以不死,而又付之兵一柄一,事非便。

    ”诏罷之。

     癸酉,帝禦大明殿,受諸王、百官朝賀。

     特們德爾諸子索珠等,明宗嘗敕流于南方。

    雅克特穆爾言天曆初有勞于國,請各遣還田裡,從之。

     甲戌,命江浙行省明年漕運糧二百八十萬石赴京師。

     乙亥,史惟良上疏言:“今天下郡邑被災者衆,國家經費若此之繁,帑藏空虛,生民凋瘵,此正更新百度之時也。

    宜遵世祖成憲,汰冗濫蠶食之人,罷土木不急之役,事有不便者,鹹厘正之。

    如此,則天災可弭,祯祥可緻;不然,因循苟且,其弊漸深,治亂之由,自此而分矣。

    ”帝嘉納之。

     丙子,以衛輝路旱,罷蘇門歲輸米二千石。

     論額森特以不忠不敬,伏誅。

     癸未,建顔子廟于曲阜所居陋巷。

     時方建龍翔集慶寺,命阿榮、趙世安督工,台臣監造。

    南台禦史蓋苗上封事曰:“臣聞使民以時,使臣以禮,自古未有不由斯道而緻隆平者。

    陛下龍潛建業之時,居民困于供給;幸而獲睹今日之運,百姓跂足舉首以望非常之惠。

    今奪民時,毀民居,以創佛寺,豈聖人禦天下之道乎?昔漢高祖興于豐、沛,為複兩縣;光武中興,南一陽一免稅三年。

    今不務此而隆重佛氏,何以慰斯民之望哉?且佛以慈悲為心,方便為教,今尊佛氏而害生民,無乃違其方便之教乎?台臣職專糾察,表正百司,今乃委以修繕之役,豈其理哉?”書奏,為免台臣監役。

     關中大饑,帝問奎章侍書學士虞集,何以救民之饑,對曰:“承平日久,人情晏安,有志之士,急于近效,則怨讟興焉。

    不幸大災之馀,正君子為治作新之機也。

    若遣一二有仁術、知民事者,稍寬其禁令,使得有所為,随郡具擇可用之人,因舊民所在,定城郭,修闾裡,治溝洫,限畎畝,薄征斂,招其傷殘老弱,漸以其力治之,則遠去而來歸者漸至,春耕秋斂,皆有所助。

    一二歲間,勿征勿徭,封域既正,友望相濟,四面而至者,均齊方正,截然有法,則三代之民将見出于空虛之野矣。

    ”帝稱善。

    因進曰:“幸假臣一郡,試以此法行之,三五年間,必有以報朝廷者。

    ”左右有曰:“虞伯生欲以此去耳。

    ”遂寝其議。

     以張養浩為陝西行台禦史中丞。

     初,養浩以父老,棄官歸養,屢征不赴。

    及聞陝西中丞之命,即散其家之所有與鄉裡貧乏者,登車就道,遇餓者則赈之。

    道經華山,禱雨于嶽祠,大雨如注,水三尺乃止,禾黍自生,秦人一大喜。

    時鬥米值十三缗,民持鈔出籴,稍昏即不用,詣庫換易,則豪猾一黨一蔽,易十與五,累日不可得,民大困。

    養浩乃檢庫中未毀昏封鈔文可驗者,得一千八十五萬馀缗,悉以印記其背;又刻十貫、五貫為券,給散貧民,命米商視印記出粟,詣庫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