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亞裡士多德的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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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亞裡士多德的全部著作中,關于倫理學的論文有三篇,但是其中有兩篇現在都公認是出于弟子們的手筆。

    第三篇,即《尼各馬可倫理學》,絕大部分的可靠性始終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就在這部書裡面也有一部分(即卷五至卷七)被許多人認為是從他弟子的某篇著作裡收進來的。

    然而,我将略掉這些争論紛纭的問題,而把這部書當作是一整部書、并且當作是亞裡士多德的著作來處理。

     亞裡士多德的倫理觀點大體上代表着他那時有教育的、有閱曆的人們的流行見解。

    它既不象柏拉圖的倫理學那樣地充滿着神秘的宗教;它也不贊許象在《國家篇》裡可以看到的那種關于财産與家庭的非正統的理論。

    凡是既不低于也不高于正派的循規蹈矩的水平的公民們,對于他們認為應該用以規範自己行為的那些原則,都可以在這部倫理學裡面找到一套有系統的闡述。

    但是要求任何更多的東西的人,就不免要失望了。

    這部書投合了可尊敬的中年人的胃口,并且被他們用來,尤其是自從十七世紀以來,壓抑青年們的熱情與熱誠。

    但是對于一個具有任何感情深厚的人,它卻隻能令人感到可憎。

     他告訴我們說,善就是幸福,那是靈魂的一種活動。

    亞裡士多德說,柏拉圖把靈魂分為理性的與非理性的兩個部分是對的。

    他又把非理性的部分分為生長的(這是連植物也有的)與嗜欲的(這是一切動物都有的)。

    當其所追求的是那些為理性所能贊許的善的時候,則嗜欲的部分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是理性的。

    這一點對于論述德行有着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在亞裡士多德,理性本身是純粹靜觀的,并且若不借助于嗜欲,理性是絕不會引向任何實踐的活動的。

     相應于靈魂的兩個部分,就有兩種德行,即理智的與道德的。

    理智的德行得自于教學,道德的德行則得自于習慣。

    立法者的職務就是通過塑造善良的習慣而使公民們為善。

    我們是由于做出了正直的行為而成為正直的,其他的德行也是一樣。

    亞裡士多德以為我們由于被迫而獲得善良的習慣,但是到時候我們也就會在做出善良的行為裡面發見快樂。

    這就令人聯想到哈姆雷特對他母親說的話: 即使您已經失節,也得勉力學做一個貞節婦人的樣子。

     習慣雖然是一個可以使人失去羞恥的魔鬼, 但是它也可以做一個天使, 對于勉力為善的人, 它會用潛移默化的手段, 使他徙惡從善。

    ① ①譯文采自朱生豪譯《莎士比亞戲劇集》,第4卷(作家出版社,1954年版,第238頁)。

    ——譯者 現在我們就來看他那個有名的中庸之道的學說。

    每種德行都是兩個極端之間的中道,而每個極端都是一種罪惡。

    這一點可以由考察各種不同的德行而得到證明。

    勇敢是懦怯與魯莽之間的中道;磊落是放浪與猥瑣之間的中道;不亢不卑是虛榮與卑賤之間的中道;機智是滑稽與粗鄙之間的中道;謙遜是羞澀與無恥之間的中道。

    有些德行卻似乎并不能适合這種格式,例如真理性。

    亞裡士多德說真理性是自誇與虛僞之間的中道(1108a),但是這隻能适用于有關自己個人的真理性。

    我看不出任何廣義的真理性可以适合于這個格式。

    從前有一位市長曾采用過亞裡士多德的學說;他在任期結束時講話說,他曾經力圖在一方面是偏私而另一方面是無私這兩者之間的那條狹窄的路線上前進。

    把真理性視為是一種中道的見解,似乎也差不多是同樣地荒謬。

     亞裡士多德關于道德問題的意見,往往總是當時已經因襲成俗的那些意見。

    在某些點上,它們不同于我們時代的見解,而主要地是在與貴族制的某種形式有關的地方。

    我們認為凡是人,至少在倫理理論上,就都有平等的權利,而正義就包涵着平等;亞裡士多德則認為正義包涵着的并不是平等而是正當的比例,它僅隻在某些時候才是平等(1131b)。

     一個主人或父親的正義與一個公民的正義并不是一回事;因為奴隸或兒子乃是财産,而對于自己的财産并不可能有非正義(1134b)。

    然而談到奴隸,則關于一個人是否可能與自己的奴隸作朋友的這個問題上,亞裡士多德的學說卻略有修正:“這兩方之間是沒有共同之處的;奴隸是活的工具。

    ……所以作為奴隸,一個人就不能和他作朋友。

    但是作為人,則可以和他作朋友;因為在任何人與任何别人之間——隻要他們能共有一個法律的體系或者能作為同一個協定中的一方,——都似乎是有某種正義的;因此就他是一個人而言,則還是可以和他有友誼的”(1161b)。

     如果兒子很壞,一個父親可以不要兒子;但是一個兒子卻不能不要父親,因為他有負于他父親的遠不是他自己所能報答的,特别是他的生命(1163b)。

    在不平等的關系上面,這是對的;因為每個人所受的愛都應該與自己的價值成比例,因此在下者之愛在上者就應該遠甚于在上者之愛在下者:妻子、孩子和臣民之愛丈夫、父母與君主,應該更有甚于後者對于前者的愛。

    在一個良好的婚姻裡,“男人依照他的價值、并就一個男人所應該治理的事情來治家,而把那些與女人相稱的事情交給女人去做”(1160a)。

    男人不應該管理女人分内的事;而女人尤其不應該管理男人分内的事,就象有時候當女人是一個繼承人的時候所發生的情形那樣。

     亞裡士多德所設想的最好的個人,是一個與基督教的聖人大不相同的人。

    他應該有适當的驕傲,并且不應該把自己的優點估價過低。

    他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