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威廉·詹姆士

關燈
“純粹經驗”定義成“為我們後來的反省供給材料的直接的生命流轉”。

     可見,如果把精神和物質的區别看成是不同兩類的詹姆士所謂的“素材”之間的區别,上述學說就算廢除了精神和物質的區别。

    因此,在這個問題上跟詹姆士意見相同的那些人倡導了一種他們所說的“中性一元論”,根據這個理論,構成世界的材料既不是精神也不是物質,而是比二者在先的某種東西。

    詹姆士本人并未發揮他的理論中的這個暗在含義;相反,他使用“純粹經驗”一詞,這反倒表露出一種或許不自知的貝克萊派的唯心論。

    “經驗”這個詞哲學家們是常常使用的,但很少見給它下定義。

    我們暫且來論一論這個詞能夠有什麼意義。

     常識認為,有許多出現了的事物未被“經驗到”,例如月球的看不見的那一面上的事件。

    貝克萊和黑格爾出于不同的理由,全否定這一點,他們主張凡是未經驗到的就沒有。

    他們的議論現下大多數哲學家都認為是不正确的,依我看就是如此。

    假如我們要堅持世界的“素材”是“經驗”這樣一種意見,我們就不得不苦心孤詣造作一些不像信得過的解釋,說明像月球的看不見的一面之類的東西是指什麼意思。

    除非我們能夠由經驗到的事物推斷未經驗到的事物,不然便難找出理由相信除我們自身外存在任何事物。

    固然,詹姆士是否定這一點的,但他所持的理由卻不大有力。

     我們說的“經驗”指什麼意思呢?為找到一個答案,最好的辦法是考問一下:未被經驗到的事件和被經驗到的事件有什麼不同?看見或者身體覺觸到正在下着的雨是被經驗到了,但是完全沒有生物存在的沙漠中下的雨未被經驗到。

    于是我們得出頭一個論點:除在有生命的場合外,不存在經驗。

    但是經驗和生命的範圍不同。

    有許多事我遭遇到了,可是未注意;很難講我經驗到了這種事。

    顯然,凡是我記得的事總是我所經驗的事,但是有些我不明白記得的事情,可能造成了至今仍存在的習慣。

    被火燒傷過的小孩怕火,即便他已經完全不記得他被火燒的那一回了。

    我以為一個事件若造成習慣,就可以說它“被經驗到”。

    (記憶即一種習慣。

    )大緻說來,習慣隻在生物身上造成。

    被火燒的撥火棒無論如何經常弄得灼紅,也不怕火。

    所以,根據常識上的理由,我們說“經驗”和世界的“素材”不同範圍。

    在這點上脫離常識,我個人看不出有任何正當的理由。

     除了關于這個“經驗”問題,此外我覺得詹姆士的徹底經驗論我是同意的。

     至于他的實用主義和“信仰意志”,那就不同了。

    特别是後者,我以為它蓄意給某些宗教教義提出表面上似乎正确而實際是詭辯的辯護,而且這種辯護是任何真誠的教徒所不能接受的。

     《信仰意志》(TheWilltoBelieve)一書出版于1896年;《實用主義——若幹老想法的一個新名稱》(Pragmatism,aNewNameforSomeOldWaysofThinking)出版于1907年。

    後一本書中的學說為前一書裡的學說的擴充。

     《信仰意志》中主張,我們在實踐上,常常在不存在任何适當的理論根據可以下決斷的場合下不得不作出決斷,因為即便什麼事也不做,那仍舊是個決斷。

    詹姆士說,宗教問題就屬于此類;他主張,雖然“我們的十分邏輯的理智可能并未受到強制”,我們也有理由采取一種信仰的态度。

    這基本上就是盧梭的薩瓦牧師的态度,但是詹姆士的發揮是新穎的。

     據他講,求實這種道德義務包括兩個同等的訓條,即“相信真理”和“避開錯誤”。

    懷疑主義者隻注意第二個訓條,因而不相信一個較不慎重的人會相信的許多真理,這是不對的。

    假如相信真理和避免錯誤同等重要,那麼面臨二者擇一時,我最好随意相信各種可能性中的一個,因為這樣我便有對半的機會相信真理,可是如果懸置不決,絲毫機會也沒有。

     倘若認真對待這一說,結果産生的行為準則就會是一種極古怪的行為準則。

    假設我在火車上遇見一個陌生人,我心裡自問:“他的姓名是不是叫艾本尼澤·威爾克思·史密斯?”如果我自認我不知道,那麼關于這人的姓名我确實沒抱真信念。

    反之,如果我決定相信這就是他的名字,我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