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功利主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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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各種倫理學體系的概觀加上嚴格限制,他這話才似乎有道理。
邊沁的學說體系中有一處明顯的疏漏。
假如人人總是追求自己的快樂,我們怎麼能保證立法者要追求一般人的快樂呢?邊沁自己的本能的仁慈心(他的心理學理論妨礙他注意到它)使他看不見這個問題。
假使他受聘請為某個國家草拟一部法典,他會按照他所認為的公衆利益制訂他的提議,而不為了促進他個人的利益或(有意識地)促進本階級的利益。
但是,假使他認識到這個事實,他當初就不得不修改他的心理學學說了。
他好像是這樣想的:通過民主政體,結合适當監督,可以控制立法者,使得他們隻有憑自己對一般公衆有用處才能促進他們的私人利益。
在當時,要給種種民主制度的作用下一個判斷,材料是不多的,所以他的樂觀主義也許還情有可原,但是在我們這個令人多幻滅感的時代,這種樂觀主義就似乎有點天真了。
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在他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中提出了一個議論,真謬誤得難以理解他怎麼會認為它是正确的。
他講:快樂是人想要的唯一東西;因此快樂是唯一要得的東西。
他主張,看得見的東西隻有人看見的東西,聽得見的東西隻有人聽見的東西,同樣,要得的東西隻有人想要的東西。
他沒注意到,一件東西人能夠看見它就是“看得見的”,但是人應該想要它才叫“要得的”。
因而“要得的”是一個以某種倫理學說為前提的詞;我們從人想要的事物推不出要得的事物來。
而且,假如每個人實際上必然追求自己的快樂,那麼講他應該做旁的事是不得要領的。
康德極力主張“你應該”暗含着“你能夠”的意思;反之,如果你不能怎樣,說你應該怎樣也是白費。
假如每個人必定總是追求自己的快樂,倫理學便化成聰明的遠慮:你正好可以促進别人的利益,希望他們反過來也會促進你的利益。
同樣,在政治中一切合作都成了彼此幫襯。
由功利主義者的前提按正當的推理是推不出其他結論的。
這裡涉及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
第一,每個人都追求自己的幸福嗎?第二,全體幸福是人的行動的正當目标嗎? 說每個人都希求自己幸福,這話可以有兩個意義,一個意義是明白的至理,另一個意義是不對的。
不論我可巧希求什麼,我達到我的願望時就會獲得幾分快樂;按這個意義講,無論我希求的是什麼,那總是一種快樂,于是可以稍欠嚴格地說我所希求的就是快樂。
該學說在這個意義上是一條明白的至理。
但是,假若所指的是,如果我希求什麼,我之所以希求它是因為它會給我快樂,這通常是不對的。
我餓的時候希求食物,隻要我的饑餓還繼續存在,食物會給我快樂。
然而,饑餓這種欲望是先有的;快樂是這種欲望的後果。
我不否認有些場合下人有直接求快樂的欲望。
假如你已決定在戲院裡度一個空暇的晚上,你要選擇你認為會使你得到最大快樂的戲院。
但是,這樣由直接求快樂的欲望所決定的行為是例外的、不重要的。
每人的主要活動都是由先于算計快樂和痛苦的欲望決定的。
不論什麼事都可能是欲望的對象;受虐淫患者可能希求自己痛苦。
當然,受虐淫患者從他所希求的痛苦裡取得快樂,但是這種快樂是由于這種欲望,而不是倒過來講。
一個人可能希求某種除了由于他的欲望而外對他個人沒有影響的事情——例如,在一場他本國守中立的戰争中某一方的勝利。
他可能希求增進一般人的幸福,或減輕一般人的苦難。
或者他也可能像卡萊爾那樣,希求的與此正相反。
随着他的欲望不同,他的快樂也不同。
因為人們的欲望彼此沖突,倫理學是必要的。
沖突的根本原因是利己心:大多數人對自己的福利比對旁人的福利要關切。
但是在毫無利己心成分的場合下同樣可能有沖突。
這一個人也許希望人人都是天主教徒,另一個人也許希望人人都是加爾文派教徒。
社會鬥争中常常包含這種非利己的欲望。
倫理學有雙重目的:第一,找出一條借以區别善欲望和惡欲望的準則;第二,通過贊揚和責備,促進善欲望,阻抑那種惡的欲望。
功利主義的倫理學部分從邏輯上講和心理學部分是不相關的,倫理學部分說:那種實際上促進全體幸福的欲望和行為是善的。
促進全體幸福不一定要是某件行為的動機,卻隻需要是它的效果。
對這種學說我們在理論上有什麼站得住的贊成理由或反對理由嗎?關于尼采,我們曾遇到過同樣的問題。
他的
邊沁的學說體系中有一處明顯的疏漏。
假如人人總是追求自己的快樂,我們怎麼能保證立法者要追求一般人的快樂呢?邊沁自己的本能的仁慈心(他的心理學理論妨礙他注意到它)使他看不見這個問題。
假使他受聘請為某個國家草拟一部法典,他會按照他所認為的公衆利益制訂他的提議,而不為了促進他個人的利益或(有意識地)促進本階級的利益。
但是,假使他認識到這個事實,他當初就不得不修改他的心理學學說了。
他好像是這樣想的:通過民主政體,結合适當監督,可以控制立法者,使得他們隻有憑自己對一般公衆有用處才能促進他們的私人利益。
在當時,要給種種民主制度的作用下一個判斷,材料是不多的,所以他的樂觀主義也許還情有可原,但是在我們這個令人多幻滅感的時代,這種樂觀主義就似乎有點天真了。
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在他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中提出了一個議論,真謬誤得難以理解他怎麼會認為它是正确的。
他講:快樂是人想要的唯一東西;因此快樂是唯一要得的東西。
他主張,看得見的東西隻有人看見的東西,聽得見的東西隻有人聽見的東西,同樣,要得的東西隻有人想要的東西。
他沒注意到,一件東西人能夠看見它就是“看得見的”,但是人應該想要它才叫“要得的”。
因而“要得的”是一個以某種倫理學說為前提的詞;我們從人想要的事物推不出要得的事物來。
而且,假如每個人實際上必然追求自己的快樂,那麼講他應該做旁的事是不得要領的。
康德極力主張“你應該”暗含着“你能夠”的意思;反之,如果你不能怎樣,說你應該怎樣也是白費。
假如每個人必定總是追求自己的快樂,倫理學便化成聰明的遠慮:你正好可以促進别人的利益,希望他們反過來也會促進你的利益。
同樣,在政治中一切合作都成了彼此幫襯。
由功利主義者的前提按正當的推理是推不出其他結論的。
這裡涉及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
第一,每個人都追求自己的幸福嗎?第二,全體幸福是人的行動的正當目标嗎? 說每個人都希求自己幸福,這話可以有兩個意義,一個意義是明白的至理,另一個意義是不對的。
不論我可巧希求什麼,我達到我的願望時就會獲得幾分快樂;按這個意義講,無論我希求的是什麼,那總是一種快樂,于是可以稍欠嚴格地說我所希求的就是快樂。
該學說在這個意義上是一條明白的至理。
但是,假若所指的是,如果我希求什麼,我之所以希求它是因為它會給我快樂,這通常是不對的。
我餓的時候希求食物,隻要我的饑餓還繼續存在,食物會給我快樂。
然而,饑餓這種欲望是先有的;快樂是這種欲望的後果。
我不否認有些場合下人有直接求快樂的欲望。
假如你已決定在戲院裡度一個空暇的晚上,你要選擇你認為會使你得到最大快樂的戲院。
但是,這樣由直接求快樂的欲望所決定的行為是例外的、不重要的。
每人的主要活動都是由先于算計快樂和痛苦的欲望決定的。
不論什麼事都可能是欲望的對象;受虐淫患者可能希求自己痛苦。
當然,受虐淫患者從他所希求的痛苦裡取得快樂,但是這種快樂是由于這種欲望,而不是倒過來講。
一個人可能希求某種除了由于他的欲望而外對他個人沒有影響的事情——例如,在一場他本國守中立的戰争中某一方的勝利。
他可能希求增進一般人的幸福,或減輕一般人的苦難。
或者他也可能像卡萊爾那樣,希求的與此正相反。
随着他的欲望不同,他的快樂也不同。
因為人們的欲望彼此沖突,倫理學是必要的。
沖突的根本原因是利己心:大多數人對自己的福利比對旁人的福利要關切。
但是在毫無利己心成分的場合下同樣可能有沖突。
這一個人也許希望人人都是天主教徒,另一個人也許希望人人都是加爾文派教徒。
社會鬥争中常常包含這種非利己的欲望。
倫理學有雙重目的:第一,找出一條借以區别善欲望和惡欲望的準則;第二,通過贊揚和責備,促進善欲望,阻抑那種惡的欲望。
功利主義的倫理學部分從邏輯上講和心理學部分是不相關的,倫理學部分說:那種實際上促進全體幸福的欲望和行為是善的。
促進全體幸福不一定要是某件行為的動機,卻隻需要是它的效果。
對這種學說我們在理論上有什麼站得住的贊成理由或反對理由嗎?關于尼采,我們曾遇到過同樣的問題。
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