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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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在院中,使者緻命。

    侍郎私計:三歲嬰兒而飲鴉片煙膏一大碗,必無幸矣,辭不往。

    使者固請,侍郎不獲已,乃曰:&ldquo然則當與蕭滿偕,今不知其人焉在。

    &rdquo請與使者共求之。

    侍郎之意以為蕭滿未必即得,遷延一二時,兒必死,即無事矣。

    甫出書院大門,而遇蕭滿,不得不與俱至縣署。

    至則已設香案,陳箕盤,而金君者久具公服鹄立以待矣。

    略述病狀,即請扶箕。

    蕭滿焚符如常儀,金君跪拜甚謹,侍郎惶悚無以為計,手扶箕筆,不能成一字,但頻作旋轉之勢。

    金君請益苦,姑連書&ldquo吾至矣&rdquo,書已,仍作旋轉之勢。

    蕭滿見箕筆與常時異,亦自疑懼,左右顧望,汗出如漿。

    侍郎愈窘,平日常用之藥,皆不能記,忽胸中驟得蓖麻子三字。

    思蓖麻子固藥名,然非常用之藥,不可輕投,轉展尋思,竟無他品,遂書&ldquo蓖麻子&rdquo三字于盤中。

    金又請曰:&ldquo既蒙賜藥,敢問當用幾許?&rdquo又大書&ldquo一兩&rdquo二字,侍郎亦不能自主也。

    金乃命人延二客至便坐小憩,且具食焉。

    食未竟,金出謝曰:&ldquo兒飲藥大吐,毒盡出,今無害矣。

    仙人之賜也,二君之力也。

    &rdquo侍郎與蕭滿皆大喜,出以語人。

    有知醫者曰:&ldquo蓖麻子固能拔毒,然其性烈,與巴豆同用之者,法不得過三錢。

    今用一兩,殆哉!&rdquo蓋以毒攻毒,少則無濟,此殆有鬼神相之也。

    當此時,侍郎年甫弱冠。

    光緒庚辰歲,侍即年六十有六矣。

    夜過餘春在堂,言此事。

    餘曰:&ldquo楚語有雲,民之精爽不攜貳者,而又能齊肅衷正,則明神降之。

    侍郎固真靈位業中人,蕭滿亦必生有夙根者也,故二人扶箕,實能感召神明,與江湖術士左道惑衆者不同也。

    &rdquo侍郎因言蕭滿晚年,折節為善,有以訟事相商者,必宛轉排解之。

    其人自言前生為猴精,不知何所見,然其自睛流轉不定,并口鼻輔頰亦然,疑其所自來必與人異矣。

    所謂蕭滿者,滿非其名,蓋于兄弟行居末,故謂之滿,楚語然也。

    相呼既熟,其名與字,侍郎轉不能記矣。

    餘按吳江沈曰霖《奧西瑣記》有土字一則雲:&ldquo<子兌>,音近滿,謂最少也。

    &rdquo然則字當作<子兌>,乃《曾文正公集》有《滿妹碑志》曰:&ldquo吾父生子女九人,妹班在末,家人稱之滿妹。

    &rdquo其字亦作滿,蓋取盈滿之義。

    稅乃俗字,不足據也。

    雪琴侍郎又言:一日正在書院中作文,而蕭滿至,大呼曰:&ldquo速助我,不然敗矣!&rdquo問何事,則其時衡陽縣城中有書肆曰集賢者,其主婦為妖所憑,延蕭滿施敕勒之術,大為所窘,飛一石至,幾碎其顱,故欲與侍郎俱往扶箕也。

    侍郎私念扶箕僞耳,安足驅妖,不欲往。

    而蕭滿固強之,乃與俱行,然實非其志也,故行甚遲。

    路中蕭滿與言:&ldquo此婦居樓上,辄從窗中飛石擊人,肆中書籍皆為所毀,其餘什物無完者。

    一月以來,人莫敢往,往辄為所困。

    &rdquo言未已,侍郎大怒曰:&ldquo青天白日,而魑魅橫行如此,我必往除之。

    &rdquo奔而往,蕭滿自後呼之曰:&ldquo止止,吾尚有言。

    &rdquo問何言,曰:&ldquo兩人偕往,氣稍壯耳。

    &rdquo侍郎愈怒,曰:&ldquo吾何畏之有!&rdquo徑叩書肆之門。

    門啟,突入,主人問姓名,不告,曰:&ldquo來驅妖耳!&rdquo即脫帽露頂,望樓上而呼曰:&ldquo妖能飛石擊人,何不敲吾頭?若不能者,吾且登樓,赫汝軀,拉汝幹。

    &rdquo樓上竟寂然。

    侍郎連呼不已,而蕭滿至,見之喜曰:&ldquo有勝矣,速登樓。

    &rdquo乃俱登樓。

    婦在帳中,力持其帳不釋,侍郎呼其夫曰:&ldquo劈之!&rdquo帳既啟,而婦遽引衾自蒙其頭。

    蕭滿即取清水一瓯,畫符其中,使其夫啟衾而灌之。

    婦飲符水,略不柢梧。

    蕭滿曰:&ldquo飲此,神識當稍清矣,吾侪且扶箕。

    &rdquo侍郎則假箕筆,為處一方,略用丹砂鎮心、茯苓安神之品,授其夫曰:&ldquo以此療爾婦。

    &rdquo遂與蕭滿俱出。

    越日詢之,此婦竟愈矣。

     光緒七年正月上元夜前後數日,揚州燈市頗盛。

    自教場街鵝頸灣至犁頭街一裡有餘,高棚廣幕,燈明如畫,士女嬉遊,充街塞陌。

    有張綱鎮人王姓者,全家入市觀燈,俄皆失散,惟王翁與其子王大僅存。

    所失者:老婦一人,年五十四,即王翁之妻也;少婦一人,年二十四,王大妻也;又少婦一人,年二十三;少女三人,長者十七,次者十三,最小者九歲,皆王翁之女;又幼子一人,才八歲,王大之子也。

    于是王翁父子皆痛哭于路。

    或曰江湖間有曰灑天花者,善用迷藥,欲取人子女,先以藥灑同來者,則對面不能見。

    然後以藥灑所欲取者,即惘惘随之去矣。

    王翁父子曰:&ldquo是則信矣,吾父子彼時皆頭昏目眩,幾欲傾跌,必迷藥使然也。

    &rdquo王大曰:&ldquo父請先歸,我自營求之,不得,不歸矣。

    &rdquo擲杯交蔔于神,請所之,神示以東南行。

    行數日,至儀征,于江口見一舟,曝衣于竿,則其妻之裙也。

    往求附舟,一老翁坐船頭,操楚音,執不可;許以重賂,翁欲納之。

    有少婦在船尾語翁曰:&ldquo爾不惜死邪?我欲留此身以複仇,必不可!&rdquo聽其言,似中州人也。

    翁即麾王大去。

    王大徘徊江岸,忽有兵船巡江,帆風而至,其中有所識陳姓者在焉。

    即登舟告以故,乃眠桅以待。

    薄暮,見有一人入此舟,陳即招集火伴往捕之。

    其人一躍入水中,舟中惟老翁及少婦。

    少婦自言黃姓,河南偃師人,亦其人以術取之者,&ldquo一家四口皆為所殺,投屍于江,獨我在耳。

    &rdquo翁則周姓,湖南茶陵人,老而行乞于市,其人招之至,以奴隸畜之。

    陳問其人姓名,婦曰:&ldquo此安徽舒城人。

    但知姓李,不知其名,年三十八歲。

    習于水,勇于泅,雖入水不死也。

    &rdquo王大問家屬所在,果在舟中,閉置倉下(唐人歐陽詹詩:&ldquo隔簾微月入中倉。

    &rdquo是古止作倉,今作艙,俗字也),發而出之,皆喑不能言。

    少婦曰:&ldquo是飲啞藥矣,我始來亦然,飲水則解。

    &rdquo乃飲以水,複能言,挈之同歸。

    兵船中将弁将此船移交儀征縣,縣官命捕李姓者,後未知得否。

     徽人程姓者,啟肆于揚州新城之流芳巷。

    光緒庚辰臘月二十四日,既祀竈,與其徒會飲,皆大醉而罷。

    有李姓者,酒後至相識某姓肆中閑話,适有人來借錢,券書具矣,而無任者,主人辭焉。

    李慨然請為任,主人不可,李怒,始而謾罵,繼而擐衣露臂,殆将用武,環而觀者如堵牆。

    其旁有候補同知吳君寓,吳君之子聞門外大嘩,出而觀之。

    李忽一舉手,傷吳輔車,四齒折焉。

    吳君怒,命裡長監守之,質明将送之官。

    夜半,李酒醒,大懼,以頭觸壁,流血被面,昏絕于地。

    衆驚救無及,正共,忽來一老者,曰:&ldquo毋動,我能治之。

    &rdquo取水一盂,書符其中,楔齒而灌之,李竟複蘇,血亦頓止。

    老者曰:&ldquo十日不風,即無虞矣。

    &rdquo吳君聞之,使視其子之斷齒,老者曰:&ldquo齒雖斷,根猶在,可複生也。

    其童子欤,百日複故;若丈夫也,一年不入房,亦如故矣。

    &rdquo吳請治之,老者不受謝,惟請釋李之罪。

    吳從其言,縱李去。

    此老者殆精于祝由之術者與? 天津有所謂姑娘子者,女巫也。

    鄉間婦女有病,辄使治之。

    巫至,炷香于爐,口不知何語,遂稱神降其身,是謂頂神。

    所頂之神,有曰白老太太者,猬也;有曰黃少奶奶者,鼠狼也;有曰胡姑娘者,狐也;又有蛇、鼠二物。

    津人合而稱之為五家之神。

    紫竹林有李氏婦得寒疾,巫語之曰:&ldquo爾名在冥中,已書銅牌,越十日,當書鐵牌,則雖神不能為矣。

    今幸有十日之期,宜速禳之。

    &rdquo病者惟婦言是聽,大具牲醴禱焉。

    一二日間,病似小瘥。

    巫益自多,乃授以秘方湯丸雜進,其藥率由巫配合,所費不赀,而服之無驗。

    病日加劇,巫屢變其方以僥幸,其或中朝補而夕瀉,昨熱而今寒,不及十日,李氏婦竟死。

     湖北樊君希棣,字萼樓,餘于第七卷中載其死而複蘇事。

    今又聞萼樓有妾姚氏者,素婉娈,善事其嫡。

    平日嘗言:&ldquo婦人嫁為人妻,則事舅姑如事父母,禮也。

    今我為人妾,不敢侵主婦之職,則惟有事主父主母如事父母耳。

    &rdquo以故萼樓夫婦極愛憐之。

    萼樓仕黔中,以寇盜磐互,寄其帑于蜀,姚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