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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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校漢藝文志第十 鄭樵誤校漢志第十一 焦竑誤校漢志第十二 補校漢藝文志第十 鄭樵校雠諸論,於《漢志》尤所疏略,蓋樵不取班氏之學故也。

    然班、劉異同,樵亦未嘗深考,但譏班固續入揚雄一家,不分倫類而已。

    其劉氏遺法,樵固未嘗讨論;而班氏得失,樵議亦未得其平允。

    夫劉《略》、班《志》,乃千古著錄之淵源,而樵著《校雠》之略,不免疏忽如是;蓋創始者難為功爾。

    今欲較正諸家著錄,當自劉《略》、班《志》為權輿也。

     ──右十之一 鄭樵以蕭何律令,張蒼章程,劉《略》、班《志》不收,以為劉、班之過;此劉氏之過,非班氏之過也。

    劉向校書之時,自領《六藝》、《諸子》、《詩賦》三略,蓋出中秘之所藏也。

    至於《兵法》、《術數》、《方技》,皆分領於專官;則兵、術、技之三略,不盡出於中秘之藏,其書各存專官典守,是以劉氏無從而部錄之也。

    惟是申、韓家言,次於諸子,仲舒治獄,附於《春秋》;不知律令藏於理官,章程存於掌故,而當時不責成於專官典守,校定篇次,是《七略》之遺憾也。

    班氏謹守劉《略》遺法,惟出劉氏之後者,間為補綴一二;其馀劉氏所不錄者,東京未必盡存,《藝文》佚而不載,何足病哉? ──右十之二 《漢志》最重學術源流,似有得於太史叙傳,及莊周《天下》篇、荀卿《非十子》之意。

    (韓嬰詩傳引荀卿《非十子》,并無譏子思、孟子之文。

    )此叙述著錄,所以有關於明道之要,而非後世僅計部目之所及也。

    然立法創始,不免於疏,亦其勢耳。

    如《封禅群祀》入禮經,《太史公書》入《春秋》,較之後世别立儀注、正史專門者,為知本矣。

    《詩賦》篇帙繁多,不入《詩經》,而自為一略,則叙例尚少發明其故,亦一病也。

    《諸子》推本古人官守,當矣。

    《六藝》各有專官,而不與發明,豈為博士之業所誤耶? ──右十之三 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

    善法具舉,(徒善徒法,皆一偏也。

    )本末兼該,部次相從,有倫有脊,使求書者可以即器而明道,會偏而得全,則任宏之校《兵書》,李柱國之校《方技》,庶幾近之。

    其他四略,未能稱是。

    故劉《略》、班《志》,不免贻人以口實也。

    夫《兵書略》中孫、吳諸書,與《方技略》中内外諸經,即《諸子略》中一家之言,所謂形而上之道也。

    《兵書略》中形勢、陰陽、技巧三條,與《方技略》中經方、房中、神仙三條,皆著法術名數,所謂形而下之器也。

    任、李二家,部次先後,體用分明,能使不知其學者,觀其部錄,亦可了然而窺其統要,此專官守書之明效也。

    充類求之,則後世之儀注,當附《禮》經為部次,《史記》當附《春秋》為部次;縱使篇帙繁多,别出門類,亦當申明叙例;俾承學之士,得考源流,庶幾無憾。

    而劉、班承用未精,後世著錄,又未嘗探索其意,此部錄之所以多舛也。

     ──右十之四 或曰:《兵書》、《方技》之部次,既以專官而能精矣。

    《術數》亦領於專官,而謂不如彼二略,豈太史尹鹹之學術,不逮任宏、李柱國耶?答曰:此為劉氏所誤也。

    《術數》一略,分統七條,則天文、曆譜、陰陽、五行、蓍龜、雜占、形法是也。

    以道器合一求之,則陰陽、蓍龜、雜占三條,當附《易經》為部次,曆譜當附《春秋》為部次,五行當附《尚書》為部次;縱使書部浩繁,或如詩賦浩繁離《詩經》而别自為略,亦當申明源委於叙錄之後也。

    乃劉氏既校六藝,不複謀之術數諸家,故尹鹹無從溯源流也。

    至於天文、形法,則後世天文、地理之專門書也。

    自立門類,别分道法,大綱既立,細目标分,豈不整齊而有當乎? ──右十之五 天文則宣夜、周髀、渾天諸家,下逮安天之論,談天之說,或正或奇,條而列之,辨明識職,所謂道也。

    《漢志》所錄泰一、五殘星變之屬,附條别次,所謂器也。

    地理則形家之言,專門立說,所謂道也。

    《漢志》所錄《山海經》之屬,附條别次,所謂器也。

    以此二類,專門部勒,自有經緯,而尹鹹概收術數之篇,則條理不審之咎也。

    (《山海經》與相人書為類,《漢志》之授人口實處也。

    ) ──右十之六 地理形家之言,若主山川險易,關塞邊防,則與兵書形勢之條相出入矣。

    若主陰陽虛旺,宅墓休咎,則與《尚書》五行相出入矣。

    部次門類,既不可缺,而著述源流,務要於全,則又重複、互注之條,不可不講者也。

    任宏《兵書》一略,鄭樵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