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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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曰:校雠之義,蓋自劉向父子部次條别,将以辨章學術,考鏡源流;非深明於道術精微、群言得失之故者,不足與此。

    後世部次甲乙,紀錄經史者,代有其人;而求能推闡大義,條别學術異同,使人由委溯源,以想見於墳籍之初者,千百之中,不十一焉。

    鄭樵生千載而後,慨然有會於向、歆讨論之旨,因取曆朝著錄,略其魚魯豕亥之細,而特以部次條别,疏通倫類,考其得失之故而為之校雠。

    蓋自石渠天祿以還,學者所未嘗窺見者也。

    顧樵生南宋之世,去古已遠,劉氏所謂《七略》、《别錄》之書,久已失傳;(《唐志》尚存,《宋志》已逸,嗣是不複見矣。

    )所可推者,獨班固《藝文》一志。

    而樵書首譏班固,凡所推論,有涉於班氏之業者,皆過為貶駁之辭。

    蓋樵為通史,而固則斷代為書,兩家宗旨,自昔殊異,所謂道不同不相為謀,無足怪也。

    獨《藝文》為校雠之所必究,而樵不能平氣以求劉氏之微旨,則於古人大體,終似有所未窺。

    又其議論過於駿利。

    隋唐史志,甲乙部目,亦略涉其藩,而未能推闡向、歆術業,以究悉其是非得失之所在。

    故其自為《通志》,《藝文》、《金石》、《圖譜》諸略,牴牾錯出,與其所譏前人著錄之謬,未始徑庭,此不揣本而齊末者之效也。

    又其論求書之法,校書之業,既詳且備。

    然亦未究求書以前,文字如何治察,校書以後,圖籍如何法守;凡此皆鄭氏所未遑暇。

    蓋其涉獵者博,又非專門之精,钜編鴻制,不能無所疏漏,亦其勢也。

    今為折衷諸家,究其源委,作《校雠通義》,總若幹篇,勒成一家,庶於學術淵源,有所釐别。

    知言君子,或有取於斯焉。

     原道第一 宗劉第二 互著第三 别裁第四 辨嫌名第五 補鄭第六 校雠條理第七 著錄殘逸第八 藏書第九 原道第一 古無文字。

    結繩之治,易之書契,聖人明其用曰:“百官以治,萬民以察。

    ”夫為治為察,所以宣幽隐而達形名,蓋不得已而為之,其用足以若是焉斯已矣。

    理大物博,不可殚也,聖人為之立官分守,而文字亦從而紀焉。

    有官斯有法,故法具於官;有法斯有書,故官守其書;有書斯有學,故師傳其學;有學斯有業,故弟子習其業。

    官守學業皆出於一,而天下以同文為治,故私門無著述文字。

    私門無著述文字,則官守之分職,即群書之部次,不複别有著錄之法也。

     ──右一之一 後世文字,必溯源於六藝。

    六藝非孔氏之書,乃《周官》之舊典也。

    《易》掌太蔔,《書》藏外史,《禮》在宗伯,《樂》隸司樂,《詩》頌於太師,《春秋》存乎國史。

    夫子自謂述而不作,明乎官司失守,而師弟子之傳業,於是判焉。

    秦人禁偶語《詩》、《書》,而雲“欲學法令者,以吏為師。

    ”其棄《詩》、《書》,非也。

    其曰“以吏為師”,則猶官守學業合一之謂也。

    由秦人以吏為師之言,想見三代盛時,《禮》以宗伯為師,《樂》以司樂為師,《詩》以太師為師,《書》以外史為師,三《易》、《春秋》,亦若是則已矣。

    又安有私門之著述哉? ──右一之二 劉歆《七略》,班固删其輯略而存其六。

    顔師古曰:“輯略謂諸書之總要。

    ”蓋劉氏讨論群書之旨也。

    此最為明道之要,惜乎其文不傳;今可見者,唯總計部目之後,條辨流别數語耳。

    即此數語窺之,劉歆蓋深明乎古人官師合一之道,而有以知乎私門初無著述之故也。

    何則?其叙六藝而後,次及諸子百家,必雲某家者流,蓋出古者某官之掌,其流而為某氏之學,失而為某氏之弊。

    其雲某官之掌,即法具於官,官守其書之義也。

    其雲流而為某家之學,即官司失職,而師弟傳業之義也。

    其雲失而為某氏之弊,即孟子所謂“生心發政,作政害事”,辨而别之,蓋欲庶幾於知言之學者也。

    由劉氏之旨,以博求古今之載籍,則著錄部次,辨章流别,将以折衷六藝,宣明大道,不徒為甲乙紀數之需,亦已明矣。

     ──右一之三 宗劉第二 《七略》之流而為四部,如篆隸之流而為行楷,皆勢之所不容已者也。

    史部日繁,不能悉隸以《春秋》家學,四部之不能返《七略》者一。

    名墨諸家,後世不複有其支别,四部之不能返《七略》者二。

    文集熾盛,不能定百家九流之名目,四部之不能返《七略》者三。

    鈔輯之體,既非叢書,又非類書,四部之不能返《七略》者四。

    評點詩文,亦有似别集而實非别集,似總集而又非總集者,四部之不能返《七略》者五。

    凡一切古無今有、古有今無之書,其勢判如霄壤,又安得執《七略》之成法,以部次近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