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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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兵家互收。
《内經》之篇有黃帝問,不得因黃帝而出其書於方技也。
假使《六韬》果有夫子之問,問在兵書,安得遂歸儒家部次邪? ──右十四之一 儒家部有《周政》六篇,《周法》九篇,其書不傳。
班固注《周政》雲:“周時法度政教。
”注《周法》雲:“法天地,立百官。
”則二書蓋官《禮》之遺也。
附之《禮》經之下為宜,入於儒家非也。
大抵《漢志》不立史部,凡遇職官、故事、章程、法度之書,不入六藝部次,則歸儒雜二家;故二家之書,類附率多牽混,惜不能盡見其書,校正之也。
夫儒之職業,誦法先王之道,以待後之學者。
因以所得,自成一家之言,孟荀諸子是也。
若職官故事章程法度,則當世之實迹,非一家之立言,附於儒家,其義安取?故《高祖》、《孝文》諸篇之入儒,前人議其非,是也。
──右十四之二 儒家《虞氏春秋》十五篇,司馬遷《十二諸侯年表序》作八篇;或初止八篇,而劉向校書,為之分析篇次,未可知也。
然其書以《春秋》标題,而撰著之文,則又上采春秋,下觀近世,而定著為書,抑亦《春秋》,之支别也。
法當附著《春秋》,而互見於諸子。
班《志》入僅著於儒家,惜其未習於史遷之叙列爾。
──右十四之三 司馬遷之叙載籍也,疏而理;班固之志《藝文》也,密而舛。
蓋遷能溯源,固惟辨迹故也。
遷於《十二諸侯表叙》,既推《春秋》為主,則左丘、铎椒、虞卿、呂不韋諸家,以次論其體例,則《春秋》之支系也。
至於孟、荀、公孫固、韓非諸書,命意各殊,與《春秋》之部,不相附麗;然論辨紀述,多及春秋時事,則約略紀之,蓋《春秋》之旁證也。
張蒼曆譜五德,董仲舒推《春秋》義,乃《春秋》之流别,故終篇推衍及之。
則觀斯表者,求《春秋》之折衷,無遺憾矣。
至於著書之人,學有專長,所著之書,義非一概,則自有專篇列傳,别為表明;亦猶劉向、任宏於校雠部次,重複為之互注例也。
班氏拘拘於法度之内,此其所以類例難精而動多掣肘欤? ──右十四之四 《賈誼》五十八篇,收於儒家,似矣;然與法家當互見也。
孝《賈誼傳》,初以通諸家書,召為博士,又出河南守吳公門下。
吳公嘗學事李斯,以治行第一,召為廷尉,乃薦賈誼。
誼所上書,稱說改正朔,易服色制度,定官興禮樂,草具儀法。
文帝謙讓未遑。
然諸法令所更定,及列侯就國,其說皆自誼發之。
又司馬遷曰:“賈生、晁錯明申商。
”今其書尚可考見;宗旨雖出於儒,而作用實本於法也。
《漢志》叙錄雲:“法家者流,出於理官。
”蓋法制禁令,《周官》之刑典也。
“名家者流,出於禮官。
”蓋名物度數,《周官》之禮典也。
古者刑法禮制,相為損益,故禮儀三百,威儀三千;而五刑之屬三千,條繁文密,其數適相等也。
是故聖王教民以禮,而禁之以刑。
出於禮者,即入於刑,勢無中立。
故民日遷善,而不知所以自緻也。
儒家者流,總約刑禮,而折衷於道,蓋懼斯民泥於刑禮之迹,而忘其性所固有也。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夫法則禮刑條目,有節度者皆是也。
善則欽明文思,允恭克讓,無形體者皆是也。
程子曰:“有《關雎》、《麟趾》之心,而後可以行周官之法度。
”所謂《關雎》、《麟趾》,仁義是也。
所謂周官法度,刑禮之屬皆是也。
然則儒與名法,其原皆出於一;非若異端釋老,屏去民彜物則,而自為一端者比也。
商鞅、韓非之法,未嘗不本聖人之法,而所以制而用者非也。
鄧析、公孫龍之名,不得自外於聖人之名,而所以持而辨者非也。
儒分為八,墨分為三,則儒亦有不合聖人之道者矣。
此其所以著錄之書,貴知原委,而又當善條其流别也。
賈生之言王道,深識本原,推論三代,其為儒效,不待言矣。
然其立法創制,條列禁令,則是法家之實。
其書互見法家,正以明其體用所備;儒固未足為榮,名法亦不足為隐諱也。
後世不知家學流别之義,相率而争於無益之空名;其有列於儒家者,不勝其榮,而次以名法者,不勝其辱;豈知同出聖人之道,而品第高下,又各有其得失;但求名實相副,為得其宜;不必有所選擇,而後其學始為貴也。
《漢志》始别九流,而儒雜二家,已多淆亂。
後世著錄之人,更無别出心裁,紛然以儒雜二家為蛇龍之菹焉。
凡於諸家著述,不能遽定意指之所歸,愛之則附於儒,輕之則推於雜;夫儒雜分家之本旨,豈如是耶? ──右十四之五 《董仲舒》百二十三篇,部於儒家,是矣。
然仲舒所著,皆明經術之意。
至於說《春秋》事,得失間舉,所謂《玉杯》、《繁露》、《清明》、《竹林》之屬,則當互見《春秋》部次者也。
──右十四之六 桓寬《鹽鐵論》六十篇,部於儒家,此亦良允。
第鹽鐵之議,乃孝昭之時政,其事見《食貨志》。
桓寬撰輯一時所謂文學賢良對議,乃具當代之舊事,不盡為儒門見風節也。
法當互見於故事;而《漢志》無故事之專門,亦可附於《尚書》之後也。
──右十四之七 劉向所叙六十七篇,部於儒家,則《世說》、《新序》、《說苑》、《列女傳頌圖》四種書也。
此劉歆《七略》所收,全無倫類。
班固從而效之,因有揚雄所叙三十八篇,不分《太玄》、《法言》、《樂》、《箴》四種之弊也。
鄭樵譏班固之混收揚雄一家為無倫類,而謂班氏不能學《七略》之徵;不知班氏固效劉歆也。
乃於劉歆之創為者,則故縱之;班固之因仍者,則酷斷之,甚矣,人心不可有偏惡也。
按《說苑》、《新序》,雜舉春秋時事,當互見於《春秋》之篇。
《世說》今不可詳,本傳所謂“《疾讒》、《摘要》、《救危》及《世頌》諸篇,依歸古事,悼己及同類也。
”似亦可以互見《春秋》矣。
惟《列女傳》,本采《詩》、《書》所載婦德可垂法戒之事,以之諷谏宮闱,則是史家傳記之書;而《漢志》未有傳記專門,亦當附次《春秋》之後可矣。
至其引風綴雅,讬興六義,又與《韓詩外傳》相為出入,則互注於《詩經》部次,庶幾相合;總非諸子儒家書也。
──右十四之八 道家部《老子鄰氏經傳》四篇,《傅氏經說》三十七篇,《徐氏經說》六篇。
按《老子》本書,今傳道德上下二篇,共八十一章;《漢志》不載本書篇次,則劉、班之疏也。
凡書有傳注解義諸家,離析篇次,則著錄者,必以本書篇章原數,登於首條;使讀之者可以考其原委,如《漢志》六藝各略之諸經篇目,是其義矣。
──右十四之九 或疑伊尹、太公皆古聖賢,何以遂為道家所宗,以是疑為後人假讬。
其說亦自合理。
惟是古人著書,援引稱說,不拘於方。
道家源委,《莊子天下》篇所叙述者,略可見矣。
是則伊尹、太公,莊老之徒未必引以為祖。
意其著書稱述,以及假說問對,偶及其人,而後人不辨,則以為其人自著。
及察其不類,又以為後人依讬。
今其書不存,殆亦難以考正也。
且如儒家之《魏文侯》《平原君》,未必非儒者之徒,篇名偶用其人,如《孟子》之有《梁惠王》、《滕文公》之類耳。
不然,則劉、班篇次雖疏,何至以戰國諸侯公子稱為儒家之書欤? ──右十四之十 陰陽二十一家,與兵書陰陽十六家,同名異術,偏全各有所主;叙例發明其同異之故,抑亦可矣;今乃缺而不詳,失之疏耳。
第《諸子》陰陽之本叙,以謂出於羲和之官;數術七略之總叙,又雲“皆明堂羲和史蔔之職也。
”今觀陰陽部次所叙列,本與數術中之天文五行不相入。
是則劉、班叙
《内經》之篇有黃帝問,不得因黃帝而出其書於方技也。
假使《六韬》果有夫子之問,問在兵書,安得遂歸儒家部次邪? ──右十四之一 儒家部有《周政》六篇,《周法》九篇,其書不傳。
班固注《周政》雲:“周時法度政教。
”注《周法》雲:“法天地,立百官。
”則二書蓋官《禮》之遺也。
附之《禮》經之下為宜,入於儒家非也。
大抵《漢志》不立史部,凡遇職官、故事、章程、法度之書,不入六藝部次,則歸儒雜二家;故二家之書,類附率多牽混,惜不能盡見其書,校正之也。
夫儒之職業,誦法先王之道,以待後之學者。
因以所得,自成一家之言,孟荀諸子是也。
若職官故事章程法度,則當世之實迹,非一家之立言,附於儒家,其義安取?故《高祖》、《孝文》諸篇之入儒,前人議其非,是也。
──右十四之二 儒家《虞氏春秋》十五篇,司馬遷《十二諸侯年表序》作八篇;或初止八篇,而劉向校書,為之分析篇次,未可知也。
然其書以《春秋》标題,而撰著之文,則又上采春秋,下觀近世,而定著為書,抑亦《春秋》,之支别也。
法當附著《春秋》,而互見於諸子。
班《志》入僅著於儒家,惜其未習於史遷之叙列爾。
──右十四之三 司馬遷之叙載籍也,疏而理;班固之志《藝文》也,密而舛。
蓋遷能溯源,固惟辨迹故也。
遷於《十二諸侯表叙》,既推《春秋》為主,則左丘、铎椒、虞卿、呂不韋諸家,以次論其體例,則《春秋》之支系也。
至於孟、荀、公孫固、韓非諸書,命意各殊,與《春秋》之部,不相附麗;然論辨紀述,多及春秋時事,則約略紀之,蓋《春秋》之旁證也。
張蒼曆譜五德,董仲舒推《春秋》義,乃《春秋》之流别,故終篇推衍及之。
則觀斯表者,求《春秋》之折衷,無遺憾矣。
至於著書之人,學有專長,所著之書,義非一概,則自有專篇列傳,别為表明;亦猶劉向、任宏於校雠部次,重複為之互注例也。
班氏拘拘於法度之内,此其所以類例難精而動多掣肘欤? ──右十四之四 《賈誼》五十八篇,收於儒家,似矣;然與法家當互見也。
孝《賈誼傳》,初以通諸家書,召為博士,又出河南守吳公門下。
吳公嘗學事李斯,以治行第一,召為廷尉,乃薦賈誼。
誼所上書,稱說改正朔,易服色制度,定官興禮樂,草具儀法。
文帝謙讓未遑。
然諸法令所更定,及列侯就國,其說皆自誼發之。
又司馬遷曰:“賈生、晁錯明申商。
”今其書尚可考見;宗旨雖出於儒,而作用實本於法也。
《漢志》叙錄雲:“法家者流,出於理官。
”蓋法制禁令,《周官》之刑典也。
“名家者流,出於禮官。
”蓋名物度數,《周官》之禮典也。
古者刑法禮制,相為損益,故禮儀三百,威儀三千;而五刑之屬三千,條繁文密,其數適相等也。
是故聖王教民以禮,而禁之以刑。
出於禮者,即入於刑,勢無中立。
故民日遷善,而不知所以自緻也。
儒家者流,總約刑禮,而折衷於道,蓋懼斯民泥於刑禮之迹,而忘其性所固有也。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夫法則禮刑條目,有節度者皆是也。
善則欽明文思,允恭克讓,無形體者皆是也。
程子曰:“有《關雎》、《麟趾》之心,而後可以行周官之法度。
”所謂《關雎》、《麟趾》,仁義是也。
所謂周官法度,刑禮之屬皆是也。
然則儒與名法,其原皆出於一;非若異端釋老,屏去民彜物則,而自為一端者比也。
商鞅、韓非之法,未嘗不本聖人之法,而所以制而用者非也。
鄧析、公孫龍之名,不得自外於聖人之名,而所以持而辨者非也。
儒分為八,墨分為三,則儒亦有不合聖人之道者矣。
此其所以著錄之書,貴知原委,而又當善條其流别也。
賈生之言王道,深識本原,推論三代,其為儒效,不待言矣。
然其立法創制,條列禁令,則是法家之實。
其書互見法家,正以明其體用所備;儒固未足為榮,名法亦不足為隐諱也。
後世不知家學流别之義,相率而争於無益之空名;其有列於儒家者,不勝其榮,而次以名法者,不勝其辱;豈知同出聖人之道,而品第高下,又各有其得失;但求名實相副,為得其宜;不必有所選擇,而後其學始為貴也。
《漢志》始别九流,而儒雜二家,已多淆亂。
後世著錄之人,更無别出心裁,紛然以儒雜二家為蛇龍之菹焉。
凡於諸家著述,不能遽定意指之所歸,愛之則附於儒,輕之則推於雜;夫儒雜分家之本旨,豈如是耶? ──右十四之五 《董仲舒》百二十三篇,部於儒家,是矣。
然仲舒所著,皆明經術之意。
至於說《春秋》事,得失間舉,所謂《玉杯》、《繁露》、《清明》、《竹林》之屬,則當互見《春秋》部次者也。
──右十四之六 桓寬《鹽鐵論》六十篇,部於儒家,此亦良允。
第鹽鐵之議,乃孝昭之時政,其事見《食貨志》。
桓寬撰輯一時所謂文學賢良對議,乃具當代之舊事,不盡為儒門見風節也。
法當互見於故事;而《漢志》無故事之專門,亦可附於《尚書》之後也。
──右十四之七 劉向所叙六十七篇,部於儒家,則《世說》、《新序》、《說苑》、《列女傳頌圖》四種書也。
此劉歆《七略》所收,全無倫類。
班固從而效之,因有揚雄所叙三十八篇,不分《太玄》、《法言》、《樂》、《箴》四種之弊也。
鄭樵譏班固之混收揚雄一家為無倫類,而謂班氏不能學《七略》之徵;不知班氏固效劉歆也。
乃於劉歆之創為者,則故縱之;班固之因仍者,則酷斷之,甚矣,人心不可有偏惡也。
按《說苑》、《新序》,雜舉春秋時事,當互見於《春秋》之篇。
《世說》今不可詳,本傳所謂“《疾讒》、《摘要》、《救危》及《世頌》諸篇,依歸古事,悼己及同類也。
”似亦可以互見《春秋》矣。
惟《列女傳》,本采《詩》、《書》所載婦德可垂法戒之事,以之諷谏宮闱,則是史家傳記之書;而《漢志》未有傳記專門,亦當附次《春秋》之後可矣。
至其引風綴雅,讬興六義,又與《韓詩外傳》相為出入,則互注於《詩經》部次,庶幾相合;總非諸子儒家書也。
──右十四之八 道家部《老子鄰氏經傳》四篇,《傅氏經說》三十七篇,《徐氏經說》六篇。
按《老子》本書,今傳道德上下二篇,共八十一章;《漢志》不載本書篇次,則劉、班之疏也。
凡書有傳注解義諸家,離析篇次,則著錄者,必以本書篇章原數,登於首條;使讀之者可以考其原委,如《漢志》六藝各略之諸經篇目,是其義矣。
──右十四之九 或疑伊尹、太公皆古聖賢,何以遂為道家所宗,以是疑為後人假讬。
其說亦自合理。
惟是古人著書,援引稱說,不拘於方。
道家源委,《莊子天下》篇所叙述者,略可見矣。
是則伊尹、太公,莊老之徒未必引以為祖。
意其著書稱述,以及假說問對,偶及其人,而後人不辨,則以為其人自著。
及察其不類,又以為後人依讬。
今其書不存,殆亦難以考正也。
且如儒家之《魏文侯》《平原君》,未必非儒者之徒,篇名偶用其人,如《孟子》之有《梁惠王》、《滕文公》之類耳。
不然,則劉、班篇次雖疏,何至以戰國諸侯公子稱為儒家之書欤? ──右十四之十 陰陽二十一家,與兵書陰陽十六家,同名異術,偏全各有所主;叙例發明其同異之故,抑亦可矣;今乃缺而不詳,失之疏耳。
第《諸子》陰陽之本叙,以謂出於羲和之官;數術七略之總叙,又雲“皆明堂羲和史蔔之職也。
”今觀陰陽部次所叙列,本與數術中之天文五行不相入。
是則劉、班叙